存量贷款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三大影响
存量贷款的原因分析
盘活存量贷款的措施及建议
内 容 摘 要
摘 要:受内部、外部及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不高,存量贷款一直居高不下,造成信用社经营困难,严重危及着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化解农村信用社存量贷款的风险,对于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能力,避免信用危机有着重要的意义。
论搞活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
农村信用社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而言,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能力相对较低,导致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往往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正进入实质性阶段。央行专项票据的兑付,为农村信用社轻装上阵减轻了一定的包袱,但农村信用社大量的存量贷款仍然广泛存在。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盘活贷款存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已成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存量贷款对农村信用社的三大影响
长期以来,尽管盘活存量贷款一直是农村信用社的工作重点,并且经过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央行专项票据的资金支持,存量贷款的包袱有所减轻,但农村信用社多年以来所积累的存量贷款不仅对其自身的经营效益提高构成了直接影响,而且已经成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周转率低,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循环不畅
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体现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水平的高低。如果不能实现信贷资金的最终回流,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运动将中断。而如果这种循环不畅的情况得不到有效地改善,那么也将最终导致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枯竭,出现支付困难,进而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二)大量存量贷款占用了信用社有限的信贷资源
尽管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业绩不俗,信贷资金较为宽裕。但相对而言,农村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大量存量贷款的存在,占用了信用社有限的信贷资源,使得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不能充分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不能充分发挥“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职能,不能更好地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不能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三)存量贷款的存在,恶化了信用环境
存量贷款的大量存在既是信用环境恶劣的产物,又对信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恶劣的信用环境极易引起一些严重失信的个人与企业、大户与小户、干部与群众竞相效仿,相互影响,形成对社会公众信用意识的强烈冲击,使区域信用环境更趋于恶化。农村信用社在长期运营过程中积累的存量贷款“包袱”,又使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产生了不信任感,使其信誉受到很大冲击,并进而构成对产权结构改革的影响。
二、信用社存量贷款的主要形成原因
农村信用社存量贷款的形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体制变更、政策影响的因素,也有经营不善、管理薄弱的问题。具体分析原因主要是:
(一)体制变更:农村信用社几次承担改革成本
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体制的原因,历史上曾经经过多个部门管辖。在几十年的改革进程中,管辖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多次让农村信用社承担了改革成本。一是参与农行主办实体企业经营性亏损。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成为全社会的主题。当时,农村信用社由农行代管。在农行的要求下,农村信用社曾经把大量款项贷给由农行主办的实体企业,这些实体企业大多把资金投入到了南方城市城建、商品房等投机活动中,并且大多以失败告终,由此而引起的存量贷款,至今无法挽回损失。二是兼并地方城市信用社积累的包袱。由人行代管后,信用社又在央行的主导下,兼并了大量的城市信用社,相当多的存量贷款也直接进入农村信用社的账上。
(二)农村政策:信用社利益多次受到损失
一是村办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村办企业曾经遍地开花。这些村办企业存活下来的屈指可数,即使存活下来的,也在农村集体经营转个体经营中,大量债务被“金蝉脱壳”,从而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债务虚置,形成事实风险。由于这些贷款长期挂账,基本上失去了流动性和效益性,风险系数在与日俱增。二是农村财务制度改革。本世纪初,农村的财务制度实行了重大变革,大多数农村财务由乡镇集中管理。“村账乡管”的财务改革后,村集体撤销了在信用社的基本账户,资金往来也全部反映在乡镇账户的往来账上。农村信用社既无法了解欠贷村集体的资金情况,又无法左右村集体的资金往来,这样就为村集体拒绝偿还信用社贷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按时偿还或收旧贷新了。面对这些变化,农村信用社在及时采取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方面,显然缺乏有效的措施和管理,不可能及时地调整贷款对象及贷款方式,加上一些行政及政策的干预,最终导致了这些信贷业务存量的风险加剧和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以上这些在农村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存量的安全问题,形成了信用社贷款存量的事实风险,并且大多数抵押、担保等也由于过期而失效,有的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追索已无可能。
(三)市场变化:贷款存量风险形成的主因
市场风险无处不在,农村金融市场更是如此。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弱势的地方金融机构,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风险的认识极其片面。一是农村信用社市场风险意识不强,没有把市场风险对贷款户和信贷资产的影响联系起来。在办理有关信贷业务过程中,往往被暂时的和局部的市场假象所迷惑,而忽视了相关的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对贷款户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缺乏预见性,贷款带有极大的盲目性而引发贷款存量风险。二是管理上仍然停留在“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模式,没有建立起与现代金融市场变化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不能及时对业务经营中的风险进行全面预警、评价、管理和防范。一旦出现市场风险,信用社便无法有效控制客户,信贷资产也随时可能出现风险。三是市场信息把握不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市场信息的收集、咨询、分析等方面存在差距,加上人员素质、经营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基层社的信贷人员往往掌握不了市场的全面信息,有时只能依靠贷款户介绍市场的相关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因而带有极大的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对市场判断的失误,给那些没有市场的产品项目或企业发放了贷款,因而造成了贷款存量风险的隐患。四是市场预测水平不高。由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在知识结构及贷款评估、技术分析、市场分析及对新技术、新产品信息的分析等方面的局限,影响了市场分析预测水平,对一些有短期效益而没有长期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或企业发放贷款使信贷资产存量转化成为高风险贷款。
(四)政策影响:导致农信社无奈产生较多存量贷款
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政策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企业经营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向投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转移。一是自身承担的政策性任务。由于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机构,必须承担和体现国家的相关政策及宏观调控的任务,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是责无旁贷的重大任务。在目前农业产业基础比较薄弱,农业生产利润较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农村经济仍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也相应较大。而且,一些对农业的导向性政策还必须由信用社来体现,对农业的支持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二是在80年代前信用社发放的集体农业贷款,实行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落实收回的而行成的不良贷款;三是因国家政策变化和环保需要,相继关闭了未达到经济规模和污染严重的乡镇“五小”企业,农信社的贷款也就随之变成了“坏账”;由于企业在改制中“金蝉脱壳”和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导致农信社的大量贷款在企业的非规范改制中“化为乌有”。四是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对“三农”的贷款,政策性、行政性干预的色彩也较浓,因而信贷资产存量风险也较大。五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机构,在目前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政策环境下,对农村经济及农民来讲,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一些有问题贷款的处理带有政策色彩,因此一些贷款就成为政策性呆账贷款,成为具有高风险性质的贷款存量。
(五)管理问题:农村信用社存量贷款存在的主要滋生源
一是盲目“垒大户”,造成贷户债务负担严重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资金需求逐步减弱,取而代之的是对需求额度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投入,导致信贷风险逐渐集中。二是少数信用社信贷人员职业道德不规范,以贷谋私,内外勾结,致使信贷法规于不顾,违犯政策规定发放各种违规贷款而形成无法收回的信贷风险。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加之机构设置层级多、业务代理链条长等,导致县联社管理与监督机制相对弱化。如有人为贷户“套取”信用社贷款大开方便之门;有人为贷户办理不足额质押、“假质押”或贷款后又私自违规为贷户退还质物,造成贷款债权悬空;有的职工多次甚至或几十次地发放违规贷款。三是由于信用社缺乏大额项目贷款的管理经验,导致信用社大额项目贷款存在“先天性”缺陷,加之在贷中、贷后管理上的不足与失职,存在贷中管理不到位,贷后审查不及时现象;资产保全意识不强,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做出资产保全措施,致使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
(六)信用环境:信用意识不健全带来的“瘟疫”影响
一是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有的借款人不讲诚信,还款意识谈薄,借款后拒不偿还本息,存在恶意骗债倾向,同时利用金融机构担保方式的疏漏,悬空了信用社债务。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各级、各部门没有形成完善、健全的信用体系,一级只管一级。如在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退出县市以后,地方经济的发展基本依靠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带动。各级行政部门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脱离客观经济规律,盲目上项目,增规模,农村信用社不得不被迫发放贷款支持,其结果造成企业经营规模的不合理扩张,大量高能耗、高污染、技术含量低的“三高一低”乡镇企业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贷款客户。这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低,融资能力不足,企业升级换代步伐慢,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相当多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恶意欠息欠贷现象严重,导致存量贷款滋生,最终承接风险的是农村信用社,造成大额贷款沉淀。三是公职人员贷款难以清收。有的党政干部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人际关系,在农村信用社随意取得贷款。这些熟知法律的公职人员,大多采取拖欠信用社贷款时间超过两年使得贷款失去法律诉讼时效的办法,致使大量贷款形成存量贷款。尽管这两年来,相关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加大了催收力度,但从结果看,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四是司法环境差。现实生活中,信用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可以说普遍现象,农村信用社主张债权,往往最后得到的是一纸“法律白条”,执行难已经成为制约信用社依法实现债权的瓶颈。
三、盘活存量贷款的方法措施
盘活存量贷款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大力盘活存量贷款,化解贷款风险已成共识。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及经营方面存在的主、客观的诸多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存量信贷资产盘活工作困难重重。为此,只有将存量贷款这颗毒瘤认真地进行解剖,找出病根,对症下药,才能彻底医治,真正使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在经营管理上轻装上阵,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农村信用社走上持续、协调、稳步发展的健康之路。
(一)遵章守纪,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当前,由于政策、体制等原因,农村信用社的存量资产比重较大,借款人不认账或还不起已成为此类纠纷最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必须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把《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农村信用社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的信贷管理制度作为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准则。信贷从业人员也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放贷,确保金融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其次,要建立健全、完善修订各项内控制度,强化稽核监督,加强规章制度的落实。同时,要加强信用社员工教育及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并大力引进和培养电脑技术人才。第三,以法律为准则行使贷款自主权,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市场需要,按照经济规律,合理配置资金,把资金发放到信誉高、效益好的企业中去,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做到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四,对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收回的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核销。
(二)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和激励机制
一是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发动和鼓励全员参与收贷,对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表扬,以调动员工收息、收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对那些由于信贷人员工作失误,未能对贷款风险保持应有的警觉,或对存在问题的贷款进行回避和掩盖,造成贷款质量恶化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其收回贷款。三是对职工发放的违规贷款要组织清查,造册登记,划分责任,限期清收。四是对职工责任贷款以外的不良贷款清收,要树立全社一盘棋的思想,划片包干,落实责任。另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中不乏有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等,对这些非正常贷款和小额的农户、私人贷款,利用信用社人缘、地缘优势,进行弹性清收也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清收措施。
(三)为化解农信社不良贷款“包袱”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目前,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兑付了央行专项票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用社承重的历史压力。但是,央行票据解决的存量贷款是以2002年底不良贷款的50%作为基点的,加之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大量形态不实的不良贷款,并没有统计进入央行票据解决的范围之内。实际上,农村信用社的存量贷款仍然大量存在。同时,农村信用社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积累了村集体和乡镇企业改制形成的存量贷款、农业银行代管时期代理农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形成的损失部分等,在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理后,对确属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应由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承担消化的部分,应逐级向上反映,力求尽早解决。
(四)寻求地方党政部门支持,帮助化解存量贷款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全部实现了由省政府管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省政府下设的一个机构。这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政府沟通取得了极为便利的条件。省联社、各县区联社可以在地区政治事务中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管理,通过发挥政协代表、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积极与地方党政部门沟通,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依靠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土地置换等方法协助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存量贷款。
(五)依法强制清收,保全信用社债权
由于目前法律尚不够完善,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对不良贷款采取法律行动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农村信用社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必须对借款人及相关债务人的资产情况摸清楚,以便在庭外和解失败后,及时要求法庭采取保全行动,否则可能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达不到采取法律行动的效果。实际工作中,对那些法制意识不强,信用观念差,赖债思想严重和恶意逃债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和私人贷款,以法律手段强制清收是比较奏效的,同时也为农村信用社加大了“依法收贷”的力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因此,要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离不开信用环境的改善和净化。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完善信用立法,即国家应以各种法律形式,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条款和法律后果,用以规范和调节借贷关系。第二,强化市场惩罚机制。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除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外,金融机构应实行联手制裁。此外,还要加强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经贸、体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市场管制体系。第三,加强政府对社会信用的引导。政府部门应支持信用社开展的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强化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农村信用社也应通过农户信用评级和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落实对诚实守信企业或个人的信贷优惠政策,进行示范引导。第四,强化道德约束。即通过一定的形式,从文化和道德的角度强化对借贷方的约束和监督。总之,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这四个层次是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的。
(七)导入商业银行成熟的重组措施
一是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实行转贷,籍以盘活信用社部分存量资产,降低信用社信贷风险。但是,应慎防一些信用社由于权力制约不力,把办理借新还旧作为延缓或掩盖贷款真实风险手段,表面上不良贷款下降了,实际上贷款风险却在累积加大。因此,存量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应严格控制比例和执行权限审批制度。二是对企业有效益、有市场、有销路的产品要实施贷款“封闭运行”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困境,进而盘活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企业和银行都可以取得效益,顺利收回贷款本息。
总之,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农村信用社在采取上述措施进行清收盘活时,要持之以恒,作好打持久仗的准备。同时,农村信用社要在抓好存量贷款盘活的同时,抓好新增信贷资产的优化,防止出现存量贷款的前清后增,使农村信用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 卜玉民 创新信贷严管理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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