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 提高资产质量
一、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基本概况导致资产质量低下
二、造成资产质量低下的的表现、根源、危害
三、提高资产质量的措施
四、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一直是困扰信用社经营的一大难题,它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良性发展,影响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的提高,抑制了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的发挥。目前,在农村信用社大改革时期,这一问题又成了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瓶颈”,能否很好地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势在必行。
论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 提高资产质量
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它的合作性主要体现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农村信用社的任务是根据它的性质和客观形势的变化提出来的,因此,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要求,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撑。主要作用是通过大力组织资金,增加存款总量,全力配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重点,把资金投放到千家万户,支持农民实现持续增收;二是以支持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发放农村工商业贷款,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三是以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为重点,支持“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重大项目,支持龙头企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国家专业银行在农村的有力助手。
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至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几十年里,农村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坚持支农为第一线,为发展农村经济、支持农民脱贪致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农村信用社自身的业务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多年来一直都未理顺,1996年8月底前,农村信用社长期由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失去了经营自主权。直到1996年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直接由人民银行监管,真正成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合作金融组织。
由于农村信用社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受内外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下注入了新鲜血液,但过去经营中隐藏的各种矛盾日益暴露,这不仅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而且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其中尤为严重的是信用关系恶化,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经营风险加重,改革进程受阻。因此,大量盘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势在必行。
一.信贷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表现、根源及危害。
(一)表现形式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关系极不规范,甚至出现了信用链断裂,债务关系虚设,债权约束不力。首先,表现在社会信用观念淡薄,贷款时不考虑还款和肆意践踏金融信用的行为普遍存在,二是经济领域的拖,赖,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日益突出,靠借贷致富风行一时;三是行政不规范干预,企业倒逼金融机构作违心投入时有发生;四是金融诈骗案件猖獗,作案手段狡猾,危及社会生活各领域。五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苍白,执行乏力,金融债权追偿法律白条多,兑现难。六是金融机构有问题债权总额超常增长,不良信贷资产恶性膨胀,已成为困扰经济发展的难题。
(二)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低下的原因主要有:
1、内部职工素质偏低。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2、缺乏内部约束机制。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管理方面,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在一些方面形成了管理上的空白。缺乏对信贷行为的约束,对各方面的违规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问题因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一度时期助长了违规发放款行为的发生,加之有的地方新官不理旧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未健全,对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信用环境差,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化。一是社会信用程度低劣。一些客户把拖欠贷款视为“荣耀”,欠不思还,对贷款催收置若罔闻,他们普遍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时间长了就会豁免,人不死账不烂,敢借、敢用、敢不还,小户看大户,整个社会信用差,加之对借款户赖账不还又无强硬的法律约束。二是民间攀比拖欠贷款。一些小额欠贷户与大额贷户不但不积极偿还贷款,还相互通气、相互攀比。三是情浓于法。权大于法,开脱说情阻止收贷风盛行。四是权大于法。较为典型的是一些国家公务员拖欠贷款,凭借自己的特殊身份,对信用社清收维权无动于衷,甚至威胁、恐吓收贷人员,更有甚者,竟然“公报私仇”,凭借自身权利报复打击信用社及信贷人员。这些都是造成不良贷款大量形成的主要原因。
4、企业亏损倒闭严重,不规范的企业改制对信用社负面影响太大,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权步履艰难。由于企业改制行为不规范,误导部分企业纷纷申请破产和其他形式的改制,大势甩债,借破产之机,恶意逃废债务,悬空信用社债权,产生负面效果,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府行政行为是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权难以突破的一道屏障。农村信用社向改制办申报债权,但改制办以企业职工安置无法解决,影响社会稳定为由,拒不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使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权步履艰难,最终殃及信用社贷款本息的收回。
5、行政干预严重。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却不能保证按季付息和逐年归还本金。对于这类贷款,农村信用社感到左右为难。
二 提高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措施
不良资产的居高不下,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对此,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一)运用各种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1、行政手段。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要经常主动协调地方党政的关系,及时汇报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取得党政部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跟踪落实陈欠旧贷。信用社要加强与有结欠贷款企业的联系,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改制,要及早介入,掌握信息,想尽一切办法变更、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2、经济手段。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岗位清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把清收指标落实到人,并纳入主任、信贷人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按月考核。
3、法律手段。对少数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地痞户”,选准突破口,严厉进行打击,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强制收回贷款本息。对有担保的不良贷款,要做好担保单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偿还。对抵押贷款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执行。
4、宣传手段。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农户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和法律法规。抓重点,树典范,盘活清收。对一些暂无还款能力,但信誉较好的客户,在考虑其还款计划的基础上,适量注入信贷资金,“放水养鱼”,帮助其培植还款源,经营重新走上正轨,尽早归还贷款本息;对长拖欠贷款、信用度低而被依法清收回的“赖账户”、“钉子户”予以公开,达到教育“观望户”,带动“一般户”的目的。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增强农村信用社贷款户的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促进其归还贷款的主动性。
(二)强化贷款管理,管好增量贷款
1、以人为本,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人的素质是企业素质的集中体现,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是改善农村信用社信贷质量的关键。一是要合理核定信贷岗位,充实调整信贷人员,要优先选拔年轻的、文化层次较高的,思想作风优良、与农民感情深厚的人员,把他们充实到信贷岗位锻炼。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拔,提高信贷人员的群体活力。二是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程序,保持信贷人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职务锻炼、知识更新等工作的持续开展。重点对信贷人员进行敬业爱岗教育和责任心的培养,积极培育其市场意识、营销意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大对违规违纪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贷款实行“四包”(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内容,并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
2、坚持制度,严把贷款关,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努力降低风险。粗放经营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要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必须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一是建立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和审、贷、查三权分离制。明确规定,凡新发放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单人操作。必须实行四岗制,通过审、贷、查环节方能发放,违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通过实行四岗制和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加贷款透明度,防止徇私舞弊,确保贷款质量。二是实行贷款权限区域控制,把好贷款风险关。即改变以金额大小为依据,分级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而是根据各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区别对待,综合确定其不同阶段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季度或半年调整一次。三是实行信贷员集中办公,把好资金跑、冒关。应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规定,杜绝外勤人员单人操作发放贷款,所有贷款必须按四岗制,三权分离程序统一办理。改变信贷人员分散,单人调查,单人办理贷款,无人监督的工作状态。有条件的可成立贷款管理中心,分别设立个贷部、企贷部、按揭贷款部等部门,分门别类办理贷款业务。四是实行抵押物现场鉴定,把好抵押物足额、变现关。应对贷款抵押物实行县联社鉴定制,由县联社成立鉴定小组,负责对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市场实际价值现场鉴定。并根据抵押物所在地理位置、商业价值建筑物构造等不同情况,对抵押值与贷款额之间的比例实行区域差别,做出鉴定意见,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五是实行法律顾问制,把好贷款手续合法关。在县联社一级设置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配备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业务的骨干为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县联社大额贷款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方能正式发放贷款。
3、优化投向,把好投量。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贷款投向主要以“三农”为主。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但是,以前,确有不少信用社职工对养育自己的这块土地知之不多,知之不清,知之不深,无视广阔的农村市场,用信贷资金“垒大户”,认为这种“垒大户”的收贷收息好找人,花费的时间和人力少。他们怕苦怕累,在投向上钟情于放大额贷款,却没有充分认识到大额贷款的风险集中,若有几笔本息无归,有的信用社从此就会陷入困境,难于翻身。这也是造成当今许多信用社信贷关系恶习化,资产质量低下的症结。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端正农村食用社的服务方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在农村站稳脚跟,守住阵地、忠实服务于农业、农户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 关于争取政府支持,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从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初步理顺,资本充足率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取得进展,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外部环境得到改善,各项扶持政策逐步落实,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总的来说,新一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亟待思考和解决。自2003年起,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农村信用社注入了新鲜血液,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要改善资产质量,还需以下几方面的支持:
1、对农村信用社给予的资金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几年的改革,人民银行的专项央行票据,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保值储蓄利息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逐步得以落实。但对于背负着沉重历史包袱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这些扶持资金,并不能满足改革的实际需要。首先,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导致资金扶持政策被“打折”。其次,按照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损失由中央分摊一半,地方和农村信用社分摊一半的成本分担原则,对剩下的一半损失,地方政府不可能也不愿意为以前的历史包袱“买单”,只能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而短期内靠信用社自身是无法弥补几千万、上亿元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金扶持政策不到位,“输血”数量不足,历史包袱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无法强化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金融服务功能,而且在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农村信用社仍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第三,虽然形成农村信用社损失中既有政策性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干预影响以及自身经营的原因,但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损失,归根到底主要是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特定的历史和区域环境下,承担了计划经济下的“剪刀差”成本、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的试验成本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歧视”成本。正如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农业银行由于历史上主要服务于“三农”等弱势产业和区域,从而为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但与同样是定位于服务“三农”的农业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和转型过程中所获得的资金支持存在较大差距。 2、金融监管为农村信用社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形成了中央银行、银监会、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多头管理的格局。而省级联社的“管理”与金融监督当局的“监管”有着不同的内涵,如何合理界定省级联社与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形成行业监管与行业管理的相互分工和配合,避免监管中的真空和重复,减少工作中的推诿与扯皮,是一个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按照这一立法原则,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应从经营和绩效方面转移到合规性和风险监测与处置方面上来。首先,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和二级法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省联社,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对资本充足率等市场准入核心指标建立分类监管标准,实行分类监管。其次,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动态评价,及时作出风险提示。第三,根据农村信用社特点,界定金融业务许可范围,同时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产质量较差和金融风险较高的信用社,及时提出限期改正措施,对限期不能改正的实施破产和清算。第五,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种歧视性政策。第六,监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监管过程中,针对农村信用社积累问题多、行业起点低的现状,不应仅局限于挑毛病、找问题的角色,应主动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问题,化解风险,从而使行业监管更具人性化和高效化。 按照《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应对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在改革试点期间,人民银行应重点做好对信用社发生支付风险时及时提供资金救助,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尽管对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的信用社,人民银行可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这种监督检查也应主要体现在对信用社经营的合法性监管方
3、财税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倾斜。发挥财税政策作用。鉴于农业贷款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特点,通过对发放农业贷款、农村保险的机构或贷款(投保)对象,提供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合理补偿,提高风险覆盖能力,逐步使农村成为商业可持续领域,增强“三农”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运用好农村金融机构优惠税收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持减免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所得税政策,缓解高成本压力,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
2、《西南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