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的现实选择
三、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本途径
内 容 摘 要
在金融业开放不断加快、银行监管标准逐步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日益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具体国情,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从两个方面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立足自身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如提高盈利水平、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补充资本金、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尝试发行混合资本工具等;二是争取国家必要的政策支持,如争取减税返税、剥离不良资产等。
浅谈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现实途径
一、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已成为当务之急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与其加权折算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它被国际银行界认为是衡量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重要指标之一。
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能力的高低。近年来,我国采取了若干重大的金融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这些改革和政策措施主要是:第一,于1997年调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从55%的所得税外加7%的调节税下调至与一般工商业公司一致的33%的税率,从而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自我积累一部分资本金的能力。第二,1998年国家财政向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显著提高。第三,1999年4月国家决定成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同年10月又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由它们接收相当一部分由于政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使国有商业银行减轻了核销和准备核销不良资产的资本负担。
尽管采取了上述举措,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未达到国际上银行业认可的水平,短期内国有商业银行靠税后利润的自我积累能力也不足以弥补这种资本缺口。我们知道,资本充足率对一家银行的国际活动、国际地位有很大影响,国际评级机构也把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评级的重要尺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资本充足率会影响一家银行的国际金融活动能力。在金融业开放不断加快、银行监管标准逐步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日益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的现实选择
无论是以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为依据,还是根据中国历史、现实情况来进行分析,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必须走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的道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重整总是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损失的承担,从各国的经验和做法看,政府资源是一个主渠道,政府是大量资金的提供者和损失的承担者。如美国在储蓄贷款机构的重组过程中,国会拨款达到1000亿美元的规模;北欧四国为银行注资的金额分别为:芬兰542亿芬兰马克,挪威249亿挪威克郎,丹麦51亿丹麦克郎,瑞典650亿瑞典克郎。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任何资产重组方案都包含大量的成本,其数额之大,必须依靠政府注资才有可能解决问题。同时,各国的情况表明,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总是与政府的经济政策导向有关,很多情况下,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就是这种导向或计划指令的结果。此外,银行体系的稳固与否对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又至关重要,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政府也应动用国家资源来支持银行重组。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种种问题有银行自身的责任,但更多地与政府政策有关。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建立太晚且提取比例过低,致使积累下来的不良资产得不到及时冲销。同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商业银行不恰当地充当了“ 第二财政”的职能。因此,从道理上讲,银行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也应由财政承担。
另一方面,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充分调动除国家资源外的其他一切资源,尤其是市场资源的参与。中国的一个现实的国情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巨大(《欧洲货币》杂志评选出的2002年度全球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前250家大银行中,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揽了前四名),国家财政收入却很低。中国的国家财政收入( 包括地方政府)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而美国政府的税收为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0%,日本更是达到了54%。所需资金的相对规模大和财政资源的匮乏,决定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必须求助于市场力量。
三、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本途径
(一)立足自身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
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产业务扩张速度很快,超过了资本金的增长速度,所以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增加资本金,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并且应以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要求条件为主要选择。
1、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由盈利转增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基本途径。为增加盈利,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多渠道运用资金,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不断扩大盈利空间;另一方面,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核算,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开源节流,以创造更多的利润充实核心资本,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调整资产结构。首先增加低风险权重业务的占比,如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或以个人住房为抵押的贷款,这些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也是优良业务。二是发展中间业务。除了其中的或有业务以外,开展中间业务不会增加风险资产总额,所以不会要求资本金的相应增加。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远远低于国际大银行的水平,为此应高度重视发展中间业务,用中间业务带来的利润转增资本金。而且,发展中间业务可以从分子和分母两个方面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三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考虑永续发展、适度增长、结构合理等因素,就要控制资产规模的扩张,甚至压缩资产规模,使资本充足率回升到合理水平。
2、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吸引境内外资本加入,建立开放的股权结构,是国际上大银行的共同特征。在国内股票市场或在海外股票市场上市发行新股是国有商业银行充实资本并实现股份制改造的一种途径。从募集股本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讲,它是一条有效率的捷径。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施股份制改造并上市,适时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 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并将“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化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这为今后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国有商业银行打开了通路。
途径之一:直接吸收中外资本入股。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主要取向是形成国家控股、多种资本参与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年底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最高比例由以前的15%提高到20%,同时还放松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比例限制,即使外资股合计超过25%,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而且,该办法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国有商业银行也可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吸引境外资本,这对规模庞大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但是,考虑到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是一项相当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在操作上中外资参股还需假以时日。当然,也可以经国家批准,以中外资本能够接受的条件,在清产核资之前以现金入股的方式,由中外资本占有将来股份制银行一定比例的股份。
途径之二:发行可转债吸收中外资本。可转债自1998年首次在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之后,获得了迅速发展。五家上市银行中,招商、华夏、浦发等银行都有发行可转债的计划。可转债与次级债相比,发债银行得到的一个好处就是降低付息成本。比如2003年11月浦发银行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提出,此次发行可转债规模不超过60 亿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第1年至第5年的年利率分别为1.1%、1.5%、1.8%、2.2%和2.5%。从理论上说,国有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利用可转债这种方式补充资本金。目前,中行、建行的股份制改造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工行也将紧随其后,发行可转债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按照国内居民储蓄10万亿元计,只需有1%的储蓄转化为可转债就能够筹集1000亿元资金,用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3、清理和重新登记固定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在长期的发展中,自建或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不断扩展,地价和房价上升,一些功能性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应用系统价值也在提升。对这些固定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评估,将增值部分计入资本金。此外,在金融秩序混乱时期,国有商业银行曾通过账外经营、虚列支出、使用信贷资金等形式购建了一些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虽经多次清理,仍有一部分滞留在账外,应对这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入账,使之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以便相应增加部分资本金。
4、改善资产质量。按照现行办法,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须直接冲减呆账贷款。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多,特别是呆账贷款规模大时,会造成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不良资产高还将导致风险资产总额的增加,同样会造成资本充足率下降。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应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努力改善资产质量,这样近期可以减小核销或冲减呆账的压力,长远可以直接降低风险资产总额,二者都有利于资本充足率状况的改善。
5、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发行长期的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是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也可望成为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将不超过核心资本50%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方式补充资本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次级债的发行比较灵活,受限制较少,非上市公司也可进行定向发行,比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更为方便,成本也相对低廉;次级债有利于银行主动调整对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的安排,国外银行年发行次级债在两次以上者并不少见;发行次级债不会稀释银行税后利润,收益水平较高的银行利用财务杠杆的空间大;债务成本往往是在税前扣除的,股东可以享受通过债务增资带来的收益,因而有利于保障股东的收益水平。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比例低,有发行空间,而且居民个人和投资机构的资金充裕,潜在购买力也比较大。银监会已出台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这将推动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补充附属资本。银监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的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强资本实力,这将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实力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通知发出后,兴业银行即于2003年12月底发行了总额为3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定期债务,使资本金比例达到了8%,其他银行也正在积极准备发行次级债以补充资本金。
6、尝试发行混合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工具是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性质的特殊工具,如长期优先股、永久次级债务、可转换债务工具等。巴塞尔协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混合资本工具可以纳入二级资本。与次级定期债务相比,混合资本工具可以用于银行持续营运的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在银行盈利不敷支出时还可以推迟支付利息;次级定期债务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创造条件探索发行混合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的途径,可供考虑的混合资本工具有长期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务等。
(二)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在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特殊时期,国家应对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政策支持。
1、国家注资。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在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国家要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因此,国家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2003年年底,国家已经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中行和建行。但考虑到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比较大,如果上市其资本充足率还要再高一些,不可能一次性补足,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定向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补充某些资本金缺口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2、减税返税。税收的多寡直接影响利润的高低,进而影响转增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缴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在数量上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近年来银行业的税负水平有所降低,1997年国家把银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由55%调低到33%,并从2001年开始把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由8%逐年降到了5%。但是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水平仍然比较高,特别是营业税偏高,美、日、英、法等国对银行均不征收营业税。而且,目前商业银行的营业税以同业往来以外的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基数较大,而在国外,如德国征收营业税仅以利润为纳税依据。在所得税方面,还存在内外资银行税负不公平问题,外资银行除了享受特殊的减、免、退所得税和税前扣除政策外,所得税税率仅为15%,不到中资银行的1/2。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一是要将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再进一步降低到3%,与其他服务性行业营业税税率基本接近;二是要减小营业税税基,从现行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利息支出,即主要对增值部分纳税;三是要尽快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此外,为了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实施股份制改造以前,对其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应实行暂时返还政策,返还部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3、再次剥离不良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可以直接减少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曾分别向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近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虽然直接剥离不良资产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自我消化不良资产的压力和责任感,但是对由于历史性原因特别是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同时又没有包括在前一次剥离范围内的,应考虑再次实施剥离。
4、妥善处理历史包袱。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专业银行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形成了或多或少的历史包袱。这些历史包袱有的体现为资产或或有资产,占用了加权风险资产指标;有的不体现为资产,但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要从资本总额中扣除;有的虽不体现为资产,也不影响账面资本充足率,但是却会降低实际资本充足率。对这些历史包袱,如果全部由各行自行消化,有些行需要的时间可能比较长,而且在客观上会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所以,对这些历史包袱,应由国家根据不同的形成原因予以妥善解决,以减轻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
参 考 文 献
1、许多,蒋正军:《多渠道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J]. 中国金融2004,(4).
2、耿群:《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的路径选择》[J]. 中国金融,2004,(4).
3、周小川:《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充实资本》[N].证券时报,2003-03-17.
4、苏春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规则》[A].《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及实用指南》[C].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4.
5、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EB/OL]. 中国法治网,200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