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现状
二、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主要问题
(一)监督体制不顺
(二)监督定位、目标不科学,监督的重点不突出
(三)监督欠缺统一标准,相关问题无章可循
(四)监督手段落后,效率低
(五)事后监督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复合型人才匮乏
三、完善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
(二)科学定位,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提高监督效率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督标准,促进事后监督工作规范化
(四)改进监督方式,提高事后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强化业务培训,造就高素质的监督队伍
内 容 摘 要
事后监督中心单设是人民银行改革不断深化的产物,它作为人民银行内控机制逐渐完善的标志,而事后监督中心是会计国库核算最后一道防线,有其特殊作用,成立近一年多以来,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人民银行内部资金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其不足的一面,当前事后监督中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些不利因素,影响了事后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良好工作局面的形成,亟需改进。
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2004年,根据总行“三定”方案,人民银行在大区行以下中心支行设立事后监督中心,负责辖内会计国库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开始独立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从运行一年多来的情况看,基层央行事后监督中心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查堵资金风险漏洞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会计核算业务不断深化,基层央行事后监督中心运行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如职责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监督手段落后等,正制约着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以百色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为例,探析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央行事后监督职能提出建议。
一、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事后监督中心的独立性,对凸现事后监督中心的职责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行政隶属关系上不实行垂直领导,业务监督过程中常现“瓶颈”问题。
(一)请示渠道狭窄、解决问题缺乏一定权威性、监督信息反映渠道不畅、职责不清、上下级之间、兄弟行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等问题,不利于业务的规范、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督质量的提高。
(二)首先由于事后监督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新职能,没有统一的模式和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各行标准不统一,而总行制定的规程、办法中关于操作流程和对业务的审查范围又不够具体、不健全,不利于事后监督的实施效能的提高。监督手段单一落后,人员配备不足,提高监督效率难。目前,对会计(营业)、国库、发行业务的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手工方式对纸制传票、报表、账簿进行事后核查,监督手段单一落后,效率低下;其次,由于事后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操作性,监督人员必须精通会计核算业务,抽调人员的难度相对增大,另外,大部分事后监督中心一般都只配备三到五人,而事后监督中心需要监督全辖所有涉及会计、国库、支付结算和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监督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量严重不成比例,随着监督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层次的进一步提升,事后监督工作显得人手远远不足,势必造成很大压力,为完成监督任务而重监督数量轻监督质量的现象很难避免,必将制约事后监督职能的发挥;第三,监督人员承担的非监督工作量过大,如各类核算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和调阅,分散了监督人员的精力,使监督人员不能够把握监督重点;第四,由于现有监督人员所掌握的业务知识更新慢,难以全面掌握被监督业务,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监督技巧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支行营业网点距离远,及时监督难。《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被监督单位的会计资料应于次日10:00前送达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接到会计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当日完成,不得积压。但各支行受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的影响,监督资料传递困难,达不到这一要求。一些支行将会计核算资料积攒半个月甚至一个多月才委派专人送达,有些支行虽通过邮政部门投递,但受邮政班次、天气、路途等原因影响,会计核算资料只能次日下午或隔日送达,若遇节假日,送达时间会更长,原始凭证送达事后监督中心就出现了一定的“时间差”,一旦出现业务差错或作案等违规违法行为,事后监督中心要发挥及时监督职责将无所适从。
二、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体制不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现行事后监督中心的管理体制为:各分行、营管部、中心支行成立的事后监督中心,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领导,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同级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种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1、是业务指导和管理实际缺位。总行未设事后监督主管部门,省级事后监督部门对下无权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造成各中支事后监督部门各自为政,纵向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横向交流无人组织,不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后监督中心自成立以来,事后监督部门基本没有接受过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很少有机会参加上级或同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比如:在全面推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中,会计、支付结算、国库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自上而下多次进行了全系统的培训,确保了新版顺利更换和上线工作平稳运行。但上述部门举办培训班时却无暇顾及事后监督中心人员是否参与。在未经过培训、不了解新的业务流程、缺乏必要的与之相配套办法的情况下,只能是通过自学和在遇到问题时向上级行或兄弟行的对口部门询问有关情况的办法予以解决。
2、是不能及时获取甚至拿不到被监督部门相关的业务政策文件和核算制度。如国库部门上大额支付系统增设“内部往来”会计科目,但相关文件自上而下都没有发送事后监督中心,致使监督人员在审核业务凭证时见到新的科目却不知所云。
3、是监督发现的问题反映渠道不畅,问题得不到权威性答复,工作十分被动。如国库业务中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书是否随凭证一起装订,经请示业务部门上级,答复为该通知单与当日业务无直接相关性,业务部门单独另外存放有利于日后对财政支付审查。而本级业务部门却强调不按此做的理由,相互难以说服,问题一直悬挂。
4、是制定监督制度的主体错位,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总行不设事后监督部门,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事后监督办法来规范下级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督行为,此举确有不妥。一方面事后监督部门的独立性难以体现。事后监督部门判断被监督部门核算业务处理正确与否,应依据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但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则应由事后监督部门结合自身监督业务的特点和防范资金风险的要求统一规范,以确保事后监督工作真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各业务部门在精力上难以顾及。由于业务部门对自身业务研究的多,考虑自身管理需要多,对事后监督防范研究的少,其出台的政策规定事实上很难顾及如何有效发挥事后监督职能作用。
(二)监督定位、目标不科学,监督的重点不突出。按照《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事后监督中心职能应定位于 “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而实际操作中有偏离:一是简单的“二次复核”。将“发现差错”当作中心工作,对业务的规范性倾注了大量的精力。从已发现的差错情况来看,80%以上是印章,数字不准确问题。二是偏重程序性检查,如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是否签字等。三是片面追求全而细,忽视监督重点。按照全面复审的要求,监督人员不敢有任何一点疏忽,面对日均几百笔业务,投入成本加大,监督效果打了折扣。四是目标职责主次不明,重表面审核、资料整理、装订和保管,轻业务核算与风险关联、程序漏洞与资金风险的审查。这些问题使到事后监督中心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三)监督欠缺统一标准,相关问题无章可循。由于事后监督中心没有统一的模式和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各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对业务的审查范围不够具体,各中支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对业务的审查范围参差不齐,也缺乏权威性,使到监督效能难以发挥。特别是新的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后,总行制定的事后监督部门操作规程,可操作性不强,涉及到许多细节问题没有可参考依据。如大额支付往来帐凭证有几联,哪一联送监督中心,规定不清;又如在网点会计凭证上是否需要填写会计分录,没有规定。致使集中核算系统上线后该事后监督中心通过监督发现各网点对凭证的处理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后通过召开协调会统一做法后才给予规范纠正。目前,监督员只能凭借老制度,旧标准,以往的经验来判断对错,对于认为不规范需要纠正的,又难以找出准确的依据。同时,对开展事后监督工作的好坏程度难以把握,也易造成自行其事,自我满足,不利于提高事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监督手段落后,效率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运行后,旧的事后监督系统已无法与之相匹配运行,而新的监督系统又还没有能够及时开发出来,事后监督手段只能全部依赖于手工进行。从监督的内容上看,会计凭证、缴存款业务、转账及汇兑业务等监督大项有15类,每大类下共有近80处要点审核,每一个细节都只能单凭个人工作经验用眼睛去审核鉴别;从监督的工作量上看,每天人均近300多笔业务,逐笔进行配比还要与各类账表勾对,较大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人为因素也易造成较高的差错率。此外,由于只对打印出的纸质凭证进行审核,对于通过系统更改账务、调整积数、开立账户等违规操作,不能及时发现。因此,在辖区营业网点多,业务量大,监督手段落后的情况下,事后监督工作时效性差效率低,难以完成每日大量的监督任务,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督效果。
(五)事后监督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复合型人才匮乏。人民银行经过多次机构调整和机构分设以后,内部人员流动性加快,业务处室普遍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事后监督部门作为新设处室,人员素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一是监督业务内容的多样性对监督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人员必须突破原有专业的局限性,既要熟悉人民银行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又要了解金融经济理论,还要具备良好的计算机知识,复合型人才是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由于缺乏相对统一和规范的业务指导,监督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信息交流,业务水平的提高只能靠日常的摸索和积累,不利于专业人员的快速成长。
三、完善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事后监督中心职能作用,必须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正确处理好横向、纵向的管理关系,确保事后监督中心工作正常运行。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总行单独成立或明确主管事后监督工作的司局;二是分行以下实行垂直管理,赋予省级事后监督中心对下具有管辖权。其职责定位在组织、管理分行所在省内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认真贯彻总行、分行的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分行党委赋予的监督控制职责;研究制定分行辖内有关事后监督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指导分行辖区内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业务工作,开展专业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这样就能把事后监督工作在省辖范围内统一组织起来。三是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既对上级行负责,又对本行负责。这样就能实现事后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与管理,既便于上级行制定统一的事后监督操作规程,开发统一的业务监督系统,又便于组织事后监督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事后监督中心在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
(二)科学定位,明确目标,突击重点,提高监督效率。首先要正确区分事后监督工作与前台会计核算的区别:前台工作主要是业务操作,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核算,重在核算质量;后台监督主要审查核算手续是否合规、是否齐全,资金来源及走向是否正确,重在资金风险。其次,事后监督部门必须时刻把防范资金风险放在首位,其他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一中心目标,而不是简单的“二次复核”。因此,事后监督定位应是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是独立于会计核算环节之外,运用专门方法、以防范资金风险为主要目的,在核算部门完成全部核算环节的基础上,对其业务处理结果的检查和督促整改。第三,在监督重点上,事后监督工作要实现3个转变:从真实性、合规性监督向资金风险性监督并重转变;从繁锁的全面复审向重点核查转变。如对会计总账、明细账和会计报表作为监督对象意义不大,而这些账表都是通过电子化处理,总分核对不符的可能性很低,即使有人有意篡改,也不可能挪用资金,风险性小,把关的必要性不大。资金的重点监督上,比如资金“进出”的“配对”环节上,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及业务处理发起到结束各环节进行凭证与凭证、凭证与清单相互配对,把住关口,控制风险;从过程式的监督向对数据定性、定量预警分析方面转变。通过对数据的定性、定量分析实施风险预警,使监督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监督,即可以提高监督质量,又可以提高监督效率。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督标准,促进事后监督工作规范化。准则是事后监督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的依据和参照标准。随着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正式启用和大小额支付系统全面上线,会计核算的方法包括部分凭证的使用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一是要完善会计法规、制度,根据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政策要求,修改与会计业务发展和新政策要求不相配套的办法,建立完善与会计核算新系统相吻合的会计制度及规程。二是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分行、省会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监督实施细则和事后监督准则,在准则内明确界定不规范与差错的标准,真正使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在职责履行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为经济业务发展变化、会计新业务日趋复杂而束手无策,不为个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
(四)改进监督方式,提高事后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随着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推广运用,当前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和支付清算方式、手段日益现代化,资金的风险点更多,风险的隐蔽性更强,防范风险的难度日益增加,而目前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主要依靠原始的手工方法,严重制约着事后监督职能的发挥。为适应事后监督业务发展的新要求,建议由总行牵头组织和协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开发一套统一的、符合业务发展和操作需要,包含央行全部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系统,通过该系统与各个核算系统的对接,准确、快捷地采集有关核算信息,并通过与原始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即时、高效监督。同时,人民银行也应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映像技术,逐步实现监督过程中会计凭证的“无纸化”,在对原始会计凭证进行“缩微”处理后,及时通过局域网络传输到监督中心,以解决因远程资料传递引起的监督“时滞”和毁损风险问题。
(五)强化业务培训,造就高素质的监督队伍。事后监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服务窗口,要求事后监督人员必须全面熟悉掌握会计、国库、发行、外汇相关业务外,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心理素质。因此,要重视对事后监督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事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以及法规的培训。建议:一是上级行的业务指导部门要定期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在对被监督部门进行新业务推广培训时也应要求事后监督人员参加,以免因新业务推广而造成监督滞后、监督不力的局面。二是加强对事后监督部门人员力量的补充,将政治思想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会计业务骨干充实到事后监督部门,增强事后监督队伍的整体实力。三是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通过自学和多种方式的学习,不断增强综合素质,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严格把关,推动事后监督工作上台阶。四是要从内部挖潜,加强员工培训,增强监督人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意识,不断学习新的业务理论知识,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督部门的横向业务交流,相互取长补短,尽快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
参 考 文 献
[1] 罗百平 《深圳金融》 2004年第11期
[2] 罗百平 《深圳金融》 2005年第3期
[3]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 银办发〔2004〕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