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内 容 摘 要
美国2008年次货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希腊的债务危机也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而这些带来的后续影响还在持续,有待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机构大量使用了金融衍生产品,产生了极大的金融风险,危机一旦发生,其损失迅速扩大并蔓延到与之相关的经济体,冲击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的监管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次高潮到来之际诞生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将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行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它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而在西方,则是在纯市场经济的发展下,融资渠道的拓宽而产生......。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在一国中,上承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治的和谐与繁荣、国际地位的巩固与提高;下启黎民百姓的幸福安康。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金融必然要处于国家和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中。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金融合作与交往日益紧密,全球金融环境更加复杂,金融业对世界的影响程度不断加深,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美国2008年次货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希腊的债务危机也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而这些带来的后续影响还在持续,有待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机构大量使用了金融衍生产品,产生了极大的金融风险,危机一旦发生,其损失迅速扩大并蔓延到与之相关的经济体,冲击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衍生产品最初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和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投行违背了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初衷。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准人的放宽,利率管制的放松,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压力,也释放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创新势在必行。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增强了产业发展能力,改变了社会的金融生活,推动了金融发展,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金融创新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的生存面临威胁;而这种风险一旦蔓延,形成连锁反应,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系统风险转变成危机,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机。
2007年4月,次级抵押信贷市场风险乍现,新世纪房贷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正式拉开了美陶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的大幕,此次危机的影响迅速向全球蔓延,逐步演变成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美国国内各大金融机构在此次危机中损失惨重:美国两大联邦住房贷款抵押融资公司
房利美(FannieMac)与房地美(FreddieMac)被美政府接管;美国最大保险集团美国国际集团(AIG)在接受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提供的850亿美元紧急贷款后,该集团近80%的股份被美国政府持有:美国五大投行中,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因濒临破产而被摩根大通收购,第
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凼收购谈判“流产”而申请破产,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以近440亿美元收购,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则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至此,美国华尔街五大投行全部走入了历史记录之中,新的金融机构市场秩序和金融投资伦理在这一天开始重新创建。
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不得不进行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在规避某些风险的同时又产生其他的风险,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削减了传统监管模式的绩效。鉴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高风险性,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更加复杂的金融环境,必须改进金融监管制度,执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和蔓延。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和各级管理机构在金融监管中以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和公告监管、通知监管、实体监管等监管方式监管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虽然监管面不断扩大,监管手段不断创新。仍然发生了2008—2009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带来这些问题的部分原因正如前面所说:金融创新回避了现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不能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及时的反应。另外,现行的金融监管理论也不足以支撑新环境下金融监管的开展。所以在金融监管创新的同时,有必要对现有理论进行反思。目前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大致可以分为金融监管的需求理论、效应理论和政策理论PJ。对于监管的必要性理论,主流理论有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它们增加风险性业务和活动,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公共利益说理论体系认为,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一种降低或者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金融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为了纠正金融市场的缺陷,只能由政府提供“金融监管”这类公共产品,进行适当干预,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金融监管可以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防止各类金融风险的传播,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都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当今各国竞争日益激烈和金融创新加速发展的过程中,既要保证经济发展的效率,又要保证经济运行的平稳,需要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2007年,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作指引(试行)》,标志着中国证券业迎来了分类监管时代。为应对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证监会施行了许多重大举措,包括筹备创业板市场和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规则等。在保险业监管方面,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我困保险监管进入专业化监管的新时期,《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已生效,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许多经营活动将得到
法律认可;监管实践方面,保险监管坚持审慎公平和透明效率的监管原则,监管方式从直接转向问接监管,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在银行业监管方面,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等法规,明确了金融监管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建立完善了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框架,同时银行监管机构对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问题银行处理和市场退出等问题制定了全面的监管制度。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同美田货币监理署、英国金融服务局等分别签署了“监管信息交换协议”和“双边监管谅解备忘录”,成立了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已经进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但对照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来检视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以《巴寒尔新资本协议》为代表的围际金融监管规则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环节,将信息透明和市场约束视作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大支柱,其实质就是要强调银行信息透明度在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上的作用同。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与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和做法相去甚远。
2.金融机构退出规范的缺失
即使在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也会有金融机构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而被市场所淘汰.所以世界各国普遍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退出的监管,退出监管规范也是各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必备的组成部分,不少国家对此还专门加以立法,如日本的《金融再生法》;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等。长久以来,在我国的监管实践中存在着监管部门努力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不破产、不倒闭的错误倾向,从而忽视了对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如果不能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各方利益,进而影响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3.现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对综合化经营的国际潮流应对不足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以美国1999年1 1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国际金融业进入综合经营快速发展阶段,而统一监管的体制充分适应了综合经营的模式。综观日际社会,世界大多数国家由于受综合经营的影响,大都采用统一监管或正向统一监管过渡。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既不适应我国“入世”后对众多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客观要求,也存在不能及时、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的完善
中国的金融监管应当是持续发展的管理活动,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三个现实,一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二是中国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三是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的自身特征。同时,中国金融监管也脱离不了中国的金融发展历史。中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在承载历史负担的前提下适应上述三个现实,在现阶段调整和完善国内金融业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加强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资本流动监管、国际金融市场的国内资本流动监控、离岸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监控;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综合创新消除监管模式自身的弊病。从长远看,适应上述三个现实也意味着金融监管机构持续性的重新设计、监管法规的持续修订、监管内容的持续变更、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持续保持。但是,不断的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和修订,可能对监管体系外部宣示监管能力的低下,不利于培养各类经济主体的稳定预期。因此,不断的适应性调整还应将一定程度的超前理念作为指导思想之一。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不同国别资本的流动、交织。更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体和金融监管机构。我们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增强金融监管的效能,维护我国的利益。一是从全球市场竞争的层面上考察我国的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提高监管的标准。二是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作好与外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作,在内外两方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措施可以考虑:(1)持续的推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通过微观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制约,使两类企业建立稳固的信托责任理念,建立金融稳定发展的微观基础;(2)控制金融机构承担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完善现有的金融体系;(3)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使金融运行转移到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来。它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管制逐步放松等。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存在需求,中国经济与外国经济的相互渗透,使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与外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成为现实,这将成为中国金融监管建设中的一个重点。在内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方面,可以选择现有的机构作为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或者组建新的机构作为协调机构。在现有的机构中可以选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或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作为协调国内金融监管的牵头机构同样可以作国际金融协调监管中信息交流、行为协调的通道。
将来,如果市场条件具备,可以考虑逐步普及金融监控理念.金融监控包括狭义的金融监管,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致力于建立一个政府、金融机构、债权^与债务人、居民等各方利益关系人广泛参与,促进责任分摊的金融监控体系,既有市场监控又有政府监管,既有内部监控又有外部监控。立足于“市场亲和”原则,形成对金融机构分摊监管责任的积极激励。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约束来控制风险,监管机构的任务是促进信息公开披露。
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金融领域现状。首先,应坚持目前的监管体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应理清将来有可能出现的金融动荡的责任范围,不能赋予现行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一切金融风险的义务。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现状考察,一部分潜在的可能会诱发金融动荡的因素是在现行监管框架搭建之前就已形成,今后金融监管的效果一定程度上要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旧体制遗留的问题应联合其他机构进行处理。应该避免一旦金融领域出现问题就归因于分业监管体制的倾向。其次,要处理好监管理念的宣传问题,我国目前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经营体制与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行不同的组合。金融监管体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因地、因时制宜是选择金融监管体制的原则。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是如何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在现有体制下渐进式地逐步走向混业统一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为核心,以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减少法定监管者的监管压力和责任新成立的银监会与保监会、证监会形成三驾马车式的监管格局,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之上设立全国金融监管局,建立牵头监管模式,使分业监管逐步转向混业监管,以顺应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实现监管者之间的互相协调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建立被监管者良好的行业自律机制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是法定监管的重要补充。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自律协会,但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结构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信息披露等制度,真正建立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的良好机制。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民间监督,对违法违规、腐败行为进行揭露曝光,逐步实现多元化社会监督体系。
在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内,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之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银行混业经营竞争力。通过市场手段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士丹利等公司就合资设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其投资银行业务范围较全面,开创了中国国有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合资设立金融机构的先例。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在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已是国内比较成熟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部实现了混业综合经营,积累了丰富的混业经营经验。在中国现在的经济金融环境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最优的目标模式。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业内部相互沟通融合的基本要求,业务的渗透融合可以实现多渠道盈利,资产多元化和风险分散化。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构筑有关于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
风险逐步增加及风险扩散面越来越广,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合规性监管方面,我们应加大非现场稽核的力度,以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金融业的竞争法律制度涉及到两个部门法:金融法和竞争法。竞争法律制度一般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反垄断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一般包括金融各子行业法律制度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从理论上讲,金融业同样也属于商业的范畴,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样可能存在反竞争的问题,同样必须遵循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金融业的特殊陛和重要性,其经营活动受到金融监管者与社会公众较为严格的监督。因此,各国法律都没有直接规定金融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种类,而将金融业的竞争纳入到一般商业竞争法律制度中调整。在竞争法律制度上,纵观世界各国,由于其对金融市场竞争行为的理解与立法侧重点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是统一式,印虽然区分了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不同,但将垄断视为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种类,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澳大利亚和英国采此种模式;(如英国1973年的晰贸易法》、1980年和2000年的《竞争法》) 第二是分立式,即将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区别对待,分别制定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与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如德国1998年通过的第6次修订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等;日本的Ⅸ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禁止垄断法》等。)第三是混合式,即反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明确的区分,不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用若干单行法及相关的拳悯维护竞争秩序。美国是此种模式的代表。。(如鲥尔曼法》、媚《邦贸易委员会法》侈汲《克莱顿法》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上,对于混业经营体制下出现的新经营模式,不管是直接混业模式(全能银行)还是问接混业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各国为规范其竞争行为,都专门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在大量金融机构合并的背景下,于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瑰代化法》废除分业限制后,立即修订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有关制度并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适应混业经营体制下的变化。
总的来说,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不能立即实行统一监管,但是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我国以后必然走向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将不能适应市场的监管需求,统一监管和集中监管是必然趋势。但是这需要足够的时间培育成熟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需要制定长期的调整规划,循序渐进的改进金融监管,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升我国的金融竞争力。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需要与金融发展同步,做到与时俱进。结合全球发达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看,金融市场一般都需要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中国在经历初级阶段之后,也将步人更加成熟的市场,逐步向混业经营过度,将呈现统一监管的趋势。金融监管制度的理论研究也将发展到新的高度。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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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晓颖 完善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2002(1)
6、高峰.田柳 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分步改革金融监管体系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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