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国家助学贷款已日渐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方式。国家助学贷款从1998年提出,1999年试点,到2000年在全国铺开,走到今天已历时6年,但一直进展缓慢,究其原因,存在多方面的制约因素,如宣传不力、能够办理该业务的银行太少等,但风险问题无疑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瓶颈,发放出去的国家助学贷款屡成呆账,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发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本文将深入分析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各项风险及其表现形式,进而探寻出这些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金融风险 对策 建议
目录
论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及其管理2
一、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表现形式2
(一)政策性风险2
(二)信贷风险3
(三)操作风险3
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成因分析3
(一)银行的人力资源现状不适应助学贷款发展的要求3
(二)机会成本高,银行缺乏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3
(三)银行面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两道困境,产生“惜贷”现象4
(四)配合欠默契,加大了防范风险的难度4
三、防范助学贷款风险的对策和建议5
(一)建立对高校,学生拖欠贷款责任的追究机制5
(二)改变助学贷款的发放地5
(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银行自身制度5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6
(五)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6
(六)加强银行电子化建设6
(七)加强银校合作6
论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及其管理
由于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高校存在一个较为庞大的贫困大学生群体,占比高达10%以上,因其学杂费、基本生活费来源严重匮乏,而随时面临失学、辍学的可能。有鉴于此,在现行高校奖、免、勤、贷资助体系的基础上,国家又审时度势地于1998年开办了助学贷款工作,并于2000年秋季开学前首次推出了无担保助学贷款, 降低助学贷款的门槛,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这几年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业务迅速发展,对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各金融机构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相当严重的风险隐患。在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日益突现的今天,如何规避和防范助学贷款的风险,已经成为所有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重要的课题。
一、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表现形式
助学贷款,是以信用为抵押,以学业为保证的专项贷款。与其他贷款相比,助学贷款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大学生相对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技能,但要转化为支付能力还需一定的过程。如果完不成这个转化,还款无从谈起。二是完全靠信用担保。因贷款形成的产品是人力资本,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还款全凭自觉,银行无法进行控制。鉴于此,虽然现在社会各界对助学贷款的期望和呼声比较高,但由于市场环境与银行内部机制都不完善,存在诸多风险隐患,直接影响了银行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各金融机构对于此项业务均存在慎贷、惜贷的现象。从而形成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学生以及家长和金融机构均不满意。究其成因主要存在以下诸多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缺位”或金融法规的不建全引起的贷款风险。尽管人民银行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但这只是指明了大方向,在许多政策细节上都没有明确到位或缺乏 衔接。比如各级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问题,对于中央财政贴息的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足额贴息;而对于地方财政贴息的,各省通常的作法是,在省级的教育事业费预案中安排助学贷款专项贴息经费,各级财政部门需要汇总核实各 高校及金融机构上报的助学贷款贴息数据后,才将贴息资金到位,造成与金融机构的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衔接。又如,对于不良贷款的核销问题,《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只是规定发生呆坏帐,分别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核实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照规定核销。但财政部对于呆帐贷款核销是有条件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赔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专案核销的贷款;另外关于企业核销的条件再此不赘述。而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帐核销基本不符合上述条件,是否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专案核销的贷款”,作为商业银行很难界定。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助学贷款的业务操作细则仍然“缺位”。
在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担保法》、《票据法》等,而这些法律法规一般都是为经营性信贷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是消费信贷款的一种形式。消费信贷作为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借款人多,贷款的业务品种繁杂,业务规则自有其独特性,而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消费信贷法》加以规范,致使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隐性风险大,从目前各家银行积极开办的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以及助学贷款引发大量法律纠纷就可见一斑。
(二)信贷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主要指道德风险,因借款者不遵守承诺致使贷款无法回收;二是客观风险,如贷款人意外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致使贷款无法回收。后者属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系统性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而前者则是银行业务中随时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大学生的信用还款意识薄弱,且随着国家近几年大学的扩招,造成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还款来源缺乏保证,使得商业银行对于违约风险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操作风险
主要指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如决策失误,新产品开发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现实或潜在的风险;或由于技术问题,如计算机系统失灵,营业差错,操作系统缺陷等招致的风险。
从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行的角度来看,真正让基层行头痛的是操作风险。在银行所有贷款业务中,助学贷款对象最为分散,个性差异最为突出,单笔金额最小,审批程序相对繁锁,业务量又最大。由于商业银行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操作程序等制度不建全,责权利不明确,一旦发生 风险,也不知损失能否核销。这种操作风险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防不胜防。
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尽管助学贷款存在各种风险,但绝大多数政策性风险并不具有微观威胁性,是中国整个金融环境的突出问题,是商业银行无法控制和改变的。即使发生亏损,也是政策性亏损,因此其深层次原因暂且存而不论。这里,仅针对助学贷款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作进一步分析。
(一)银行的人力资源现状不适应助学贷款发展的要求
在整个金融系统减员增效的大背景下,目前各基层银行的人员配备仅够应付一般的信贷业务。助学贷款要求时间性很强,主要集中在高校开学期间办理,银行不可能为此闲置大批员工以准备一年一度的“大战”。为解决人手不足的矛盾,在实际操作中,都是采取临时从基层网点各部门抽调经办人员的作法。由于临时人员业务相对不熟练,在办理业务时难免出现要素漏抄,错抄的情况。据统计,在银行必须填写的合同,扣款受权书,借椐及贷款申请表等材料上,审批栏就有六十多栏,只要差错率达到1%, 所有合同都要返工。银行的人力资源现状无法适应助学贷款发展的要求。
(二)机会成本高,银行缺乏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商业银行经营追求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助学贷款就银行而言,除了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之外,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基本上无任何贡献。首先,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现已出台的有关规定,操作细则“缺位”,各商业银行及其机构根据自身的赢利和风险控制要求,采取不同的贷款发放措施,这给银行今后规范业务,完善内控设置了障碍。其次,相 对成本高。办理一笔合同金额为1000元的助学贷款业务与办理一笔合同金额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所需成本几乎持平。若大批量放贷,还会造成大量的不良贷款。据统计安徽省农行截至03年末助学贷款的余额为6668万元,虽然帐面不良贷款反映只有144万元,但实际状况远非如此。在校学生的违约率高,而离校后的违约率更是居高不下,追讨起来,成本就会更大。再次,影响拓展其他业务。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各家银行都加大了拓展市场的力度,因为要抽出大量的人员和时间处理助学贷款业务,势必影响与其他客户的联系。上述几点都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三)银行面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两道困境,产生“惜贷”现象
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就申请贷款的大学生的信用状态而言,学生对银行的了解比银行对学生的了解多一些,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由于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引起了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就是说: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通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而且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譬如,某些富于超前消费意识的大学生,尽管其家庭经济并不困难,但他可能是最努力获得贴息贷款的申请者;反之,一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有可能出于“自尊”而消极对待国家助学贷款。由于逆向选择使得金融机构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于是就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或者大量削减信贷规摸。
道德风险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后,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金融机构所不希望看到的那些活动的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中,道德风险突出表现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有可能用这笔钱去从事高风险的经商活动,或者有可能不遵守纪律、不认真学习,以至受到学校开除等处罚,甚至还有少数人会故意逃避还贷义务。由于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经办金融机构因而会产生宁愿不做贷款业务的思想。
当金融机构面临上述两重困境时,出于控制风险、减少呆坏帐等考虑,必然会做出惜贷反映。
(四)配合欠默契,加大了防范风险的难度
由于助学贷款推出的时间不长,学校、学生、银行之间的配合尚处于磨合阶段,加大了防范风险的难度。首先,银行与学校对助学贷款的认识存在差异。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应该符合“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的条件,但目前学校从自身财务以及稳定的角度出发,将助学贷款看成是国家的“普惠政策”。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上的配合有疏漏。对借款人的贷前调 查摸底全部依靠学校,但由于学校有较大的既得利益(学费的及时收缴,学生的安定),有放宽对申请人条件审查的现象;贷时审查,客户经理只是根据学校的审查意见做决定,往往流于形式;对贷后检查及事后管理,银行只能忙于应付归档等内部事务,虽然学校派专人负责,但仍存在如对合同资料管理不够严格、借款人情况变化通知不及时,学生离校审批手续不完善等现象,在学校协作义务尚未严格履行的情况下,不利于银行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情况。另外,学生对金融知识的极度贫乏,加大了差错可能。
三、防范助学贷款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实践证明:为促进助学贷款进一步发展,必须帮助商业银行消除障碍、规避现实和潜在的风险。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把宏观改革与微观完善相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从宏观上,政府要加快立法的进度。一方面,出台《消费信贷法》,使各商业银行出台的相关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完善现行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助学贷款的操作细则,对于目前商业银行在开办业务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细节问题给予明确规范。另一方面,建立国家专项教育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冲销助学贷款的呆帐。尽快建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为银行发展助学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微观上,各商业银行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从而形成有效的整个社会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建立对高校,学生拖欠贷款责任的追究机制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是建立对高校学生拖欠贷款责任的追究机制。教育部作为各高校的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做好助学贷款发放以及信用履约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如果发现某高校学生的贷款拖欠率太高,可以通知金融机构暂停该校学生的贷款资格。如果拖欠率达到40%或连续三年的拖欠率达到25%,那么该校将失去获得贷款的资格。二是加大对拖欠者的惩罚力度:若发生拖欠,将失去申请延期还款以及债务免除的资格、将拖欠者的情况告知有关信用管理部门,为失信者在以后诸如贷款买车购房时设置障碍,并将拖欠者帐户转给专门的追款机构进行追讨,授权用人单位扣除一定比例工资充抵拖欠款,以及诉诸法院执行等。“追究”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配合,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改变助学贷款的发放地
现在助学贷款的发放主要集中在高校,从各经办银行的实际操作来看,存在问题主要是贷款的审查流于形式、贷款的跟踪追偿难以实现。将助学贷款的发放地改变在户籍所在地,将在很大程度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在户籍所在地,当地银行可以较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家庭以及高中阶段的学习情况,;一些真正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资助。其次,便于学生毕业后贷款跟踪、追偿。目前大学分配就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贷款归还全凭借款人的个人意愿,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经办银行很难获取借款人毕业后的实际工作地,使得贷后的跟踪、追偿困难重重,而户籍所在地银行可以很大程度解决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其父母、亲友及时了解到借款人的确切工作单位,掌握其工作以及收入情况,为贷款的跟踪追偿提供保障。
(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银行自身制度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可以互相查询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借鉴国外经验,不管是欧洲的中央银行主导式还是美国的市场利益的导向式,都需要司法、工商、银行、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目前上海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试点工作。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事情。因此,银行应不断完善制度化建设,弥补自身信贷机制上的漏洞。同时加强对助学贷款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形成对申请贷款大学生的信用度进行规范评价、对获得贷款者进行适时管理的有效体系,是消除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一个分批次、分阶段的过程。从当前看,应在各省(市)尽快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以便于当地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各高校和金融机构,跟踪了解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贷款发放情况和财政贴息经费,及时掌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等。从长远看,应该建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它应当是一个由金融机构、大学生、高等院校和政府主管部门按不同权限进行共享的信息交换平台,主要包括:在校大学生的个人经济状况,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者的信用记录,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各高等院校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国家的有关政策变动,以及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信息。
通过对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运用,金融机构可以充分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的家庭经济、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情况,将钱贷给那些最需要资助,并且信用意识好、还贷能力强的大学生。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掌握获贷大学生的动态信息,及时应对一些意外情况(如学生出国、退学、意外伤亡等)。跟踪借贷者的去向,按时催还贷款,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有效降低信贷风险,这些都有利于消除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动机,使大学生获贷率得到提高。
(五)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思路。该模型的建立是基于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大学生是直接受资助对象,国家是人才培养的间接受益者,金融机构是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盈利者,这三方应该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接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大学生,可从其获得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远低于银行呆坏帐率)的金额,缴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帐户。同时,财政部门以大学生缴存的金额为基数,给风险合作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金融机构按经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税后收入的一定比例,为风险担保基金提供部分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合作基金的具体运作,可以委托给当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
(六)加强银行电子化建设
建立助学贷款电子跟踪系统,可以明显加快工作进程减少劳动成本;可以利用网络工具进行宣传,教育,以及开展业务。一是可结束贷时手工操作,降低操作风险,杜绝多头,重复借款的现象。二是可在贷中及时沟通,掌握信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在贷后追偿时,可与电话银行配合,消除学生还款的支付障碍,减少支付风险隐患。
(七)加强银校合作
目前,银行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风险于未然,必须加快银校“磨合”过程,联手构建一个有效的监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首先,严格把好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查关,实行有效的全程跟踪,及时沟通信息做好助学贷款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和学生毕业、转学时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等;其次,要加强正面宣传,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同时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服务咨询,政府成立学生贷款信息中心,高校、银行、担保机构将学生的贷款信息汇总到信息中心,以达到信息共享。另外,银校联手对学生进行贷前辅导,提高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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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来 源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
3、国家助学贷款现状及对策思考(《高等农业教育》2002第一期)
4、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三期)
5、试析我国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方法与途径(《新金融》2003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