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当前商业银行内控管理问题现状的分析。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关键与核心,合规管理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建立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都逐步加大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力度,制定了涵盖业务各方面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制度,细化了各项业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规范了业务操作行为,明确了岗位职责,确保了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强化内控管理,是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论商业银行的内控问题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关键与核心,合规管理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建立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都逐步加大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力度,制定了涵盖业务各方面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制度,细化了各项业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规范了业务操作行为,明确了岗位职责,确保了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强化内控管理,是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当前商业银行内控管理问题现状的分析。
(一)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普遍存在偏差。
内控机制是一种自律行为,必然受内部控制观念的影响和支配。实践中,较多银行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内部控制就是各项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等整章建制工作,有了规章制度,就有了内部控制,忽视内控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机制。这种认识偏差反映在其经营管理中,往往只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而忽略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及根据内控环境变化体现对其持续改进的要求,最终导致管理者只能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过多依靠事后监督,将精力过多地耗费在处理各种已发生的问题上,而对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效果往往缺乏前瞻性的估量和有效的评价。
此外,观念上的偏差还表现在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隐患较大。经营理念不够成熟、审慎。受考核机制和短期利益驱动影响,大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普遍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重激励刺激,轻制度约束,重前台力量配备,轻后台管理储备倾向,在经营中缺乏长期战略规划,市场定位不明确,一定程度上把发展业务、开拓市场与加强控制、监督约束对立起来,自我防范意识不强,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结果是未及时对现行制度进行细化和梳理,内部管理始终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内控制度总是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从而使其各项业务的正常发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当前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制度空缺风险。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所必须具备的若干基本规章制度,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盲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出现风险损失自然不可避免。二是制度建设滞后。如现在绝大多数银行都实行综合柜员制处理有关业务,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对各综合柜员之间、各岗位之间与上级机构内部往来控制以及综合柜员制业务检查等制度建设上,没有能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使基层机构照搬照抄原会计、储蓄业务柜员制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可能出现薄弱点。三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执行流于形式或难以实施。如对“借新还旧”普遍存在的现实不加考虑,反而在制度上明令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又行如默契,使规定形同虚设。再如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制度规定,1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需一级支行分管领导审批,基层网点遇到此类问题处理起来费时不说,碰到领导不在,就只好事后补签了事。四是部分制度针对性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病无病一起服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由于某个行在凭证件换卡的业务上出了问题,省行就制定了需同时凭密码和证件换卡制度,而实际上只要严格按原有的规定认真执行就不会出风险。五是制度贯彻不力。许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只发文件不抓落实,遇到具体问题,灵活性讲得多,原则性讲得少,以种种“理由”加以变通和回避,甚至视内控制度为绊脚石,对某些规章制度视而不见,这是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发案率增高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其次,内控机制尚不健全、内控运行机制失范、权力制约失衡。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滞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使银行业务和办理各项业务的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管理滞后和改革中的探索有一定过程,一些新业务还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操作程序和相应的制度,存在无章可循的空档。另一方面,国内多数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建设上更多着眼于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效果往往缺乏有效的衡量、评价手段。二是缺乏一个严格的赏罚有度的激励约束机制。虽然目前银行制定了不少对违规违纪人员比较明晰的处罚条款,但执行往往注重经济处罚,扳子往往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违规成本太低,无法起到遏制违规作用。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既是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又是业务经营自身监督的责任者,这种对自己行为进行所谓的“自我监督”本身就不可靠,何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注重抓业务拓展,而忽视抓业务监督。同时,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政出多门,或齐抓共管,或相互推诿,不能形成协调和制约机制。而且,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稽核监督职能弱化。部分分支机构内部独立的稽核部门尚未建立,只由支行综合部兼理稽核、检查职能,且对行长负责,报酬由行长决定,内部审计明显缺乏独立性。同时,目前,另外分行虽然有派驻总会计、营业经理、运行督导员,但地位不够超脱,稽审职能和权威性没有充分发挥,难以对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进行有效的监督。况且支行内部的稽核部门对审查出的问题不经领导同意就不能上报,不能独立作出决定。这些都影响了稽核监督功能的发挥,没有起到查错防漏、控制风险的作用。同时,稽核监督力量配备不强。内部专业结构不合理,未形成一支全面的、专业化的稽核队伍。稽核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专业技能培训缺乏,在方式上长期沿袭旧的稽核手段,将内部稽核主要局限在专项稽核和操作层面上,稽核方式单一,覆盖面不广,检查频度和质量不高,稽核水平和深度有限。这些都影响了稽核监督功能的发挥,没有起到查错防漏、控制风险的作用。
再者,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多数分支机构现行的内控规章制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缺少系统性;有的制度则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或没有及时修订,跟不上发展的需要,运作上带有盲目性;有的制度则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等等。更需关注的是: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却缺乏严格的执行的情况较多的存在,使一些基本制度如柜台交叉复核、双人双责和事后监督等难以落实,替岗、代岗、代人签章现象时有发生;奖惩制度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职业上的惩罚,有名无实;业绩考核制度同样存在较大缺陷,仅以完成存款等规模指标的多少来考核评价员工和决定工资待遇,忽视资产的风险状况等等。
最后、风险控制手段不足,执行不力,内部控制文化欠缺。个人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存在;会计结算及资金业务方面,风险点控制相对较弱,执行不到位,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柜台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不严,会计核算及出纳业务操作不规范,各类会计交接、账户管理、业务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及使用、登记簿及账簿登记等方面不规范等;计算机控制方面,多数机构对本行的计算机系统维护及管理不够重视,某些制度建设和执行存在问题,如权限设置不合理,进出机房、维护登记管理缺乏交叉控制,操作员顶岗等问题;分支机构重要物品保管不严,管理不当,公章使用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部分基层分支机构管理层尚未形成定期讨论银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机制,对员工更是缺乏良好的培训和宣传,使后者未能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活动有充分的认识,并自觉遵守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风险时有发生。同时,多数分支机构考核机制存在扭曲问题,激励过度与激励不足并存,表现在某些分支机构考核工作压力大,短期粗放经营明显,而有些机构工作热情和工作激情不足,业务发展较慢;此外,银行内部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优秀的企业精神缺失,人力资源管理薄弱,高管人员履职情况不理想,对管理者疏于管理,员工缺乏团队精神和责任感,忠诚度不高,业务骨干、高管人员等跨行流动频繁,银行管理断层和稳定性问题显现。
(三)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不能适应内部控制的要求
银行内部控制是根据业务流程,确定每一个风险控制点,对银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控制和检查,其核心控制要求是职责分离。目前,由于提倡满负荷工作和实施“一班制”,大部分二级支行只配置6名左右工作人员,而超越传统的业务品种如保险代理、基金营销、本外币理财产品、法人理财、外汇买卖等等业务品种的业务量在不断攀升,对于其风险点控制的难度和要求也在不断增大。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银行基层网点要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各个环节必须按规定做到分人分岗。然而,目前银行的人力资源配置还停留在主要按业务量定编定岗的方式上,对基层网点的人力资源配置与基层网点内部控制的关系不敏感,往往出现增加了业务品种,基层网点却没有能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增加的风险环节上合理配置有关人员,结果出现了混岗操作,一人多岗,监督检查走形式等问题,经营风险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
针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要求,建议其内控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稳健经营意识
我国金融业由于累积了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的矛盾,隐藏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很多企业借改制、转轨之机,逃避银行债务,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到银行,使我国金融业的风险越聚越高。在这种形势下,为保证金融业稳定、安全、高效地运行,一是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完善的内控机制是金融机构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转变观念,摒弃思想上存在的内控太严、发展受制的偏颇认识,建立起既规范可行又顺应金融发展规律的现代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二是要全面理解内控机制的含义、特点,纠正那种“内控机制就是规章制度”的片面认识。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行集约化经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向管理要效益,在稳定中求发展,牢固树立稳健经营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内控制度的建立,是有效防止商业银行发生金融风险的关键,也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础。为此,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分支机构来讲,一是要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并借鉴国内外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统一进行制度、流程再造,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过多而流于形式的问题;二是要坚持“内控制度先行”原则,在开发推广新业务新产品过程中,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责任,制定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当前,要着重加强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对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调试、运行、维修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另外,商业银行在制定内控制度时,既不能脱离客观条件,过分强调“严密、制约”,也不能过于粗糙、简单,忽视科学性、严密性、制约性和有效性。三是要狠抓各项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制度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执行规章制度光荣、违反规章制度可耻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权力使用制约机制
建立有效的组织、授权体系,增强控制力度。一是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在职责分工上既要体现制约,又要体现协作配合,以防止业务在跨部门运作中的失控,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合理、有效的岗位,同时,采取得力措施,果断撤并亏损或无效益的分支机构和部门,改变部门重叠,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状况;二是建立明确的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分支机构及部门应形成明确的新业务开办须经有权部门书面批准的制度,应按照内部有关经营管理权限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根据被授权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区别授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授权,明确规定相应责任,对越权行为应建立严肃处理的机制等一整套授权控制体系。三是要提高业务主管部门对规章制度垂直管理的权威性。明确规定其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级领导不得随意变通,不能越权行使。规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属于本职管辖范围的重大原则问题必须坚持原则,如遇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否则要对不良后果负连带责任。最后,要进一步完善诸如各级领导任职年限、干部交流、重要部门领导定期轮换等内部管理制度,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强化商业银行的稽核运行监督作用
稽核运行监督是内控机制中不可缺少且无法替代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商业银行要确立稽核、运行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地位,尽快构造一个具有独立性、超脱性和超前性的现代化稽核监督体系。按现时工行的在目前的稽核运行监督体制,在实际工作中,因种种同所在行的利益关系影响,并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分行派驻的营业经理,实际并不独立,而是受制于一级支行管理,分行的运行督导员亦存在类似问题。所以建议采取定期跨区任职,彻底将稽核、督导人员的人事、绩效关系上收省行,完全割断现行的人员同所在行的利益关系。另外,要推行外部审计部门再稽审制度,由省行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良好的审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各级行进行全面稽审。这种内、外部审计相互结合的方法将更有利于促进内部稽审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稽核审计在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中的控制作用。
(五)完善人事控制机制
人的因素关系到能否胜任控制需要和实现控制目标的问题。拥有品质良好、训练有素的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控制度的某些不足。对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革新,要从加强银行内部控制、促进业务发展来设计银行基层网点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在选人、用人和管人上要坚持内控优化的原则,用制度管人,不能把不出问题、不出风险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人的思想觉悟上,要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落实。同时,建议建立和推行柜员“淘汰制”,并配合不断完善的部门及员工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办法和激励竞争机制,形成促使部门和员工不断进取的动力机制。现在很多银行存在人力资源的高消费,一律要进本科生,这些人进行后大多数去做了综合柜员,而在前台工作实际上只要中专生就可以了,大量的本科生放在前台,反而会因思想的不稳定而造成内控在操作方面的潜在风险。
总之,内控无小事,商业银行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内控机制建设好并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认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网讯
2、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网讯
3、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网讯
4、刘五《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金融博览》2007年第2期
5、李子需,《银行内控问题之我见》,《城市金融》2007年12月25日
6、洪过,《浅谈商业银行的基层管理》,《农村金融研究》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