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潜在风险
(一)信用风险及道德风险
(二)操作风险
(三)管理风险
(四)自然及市场风险
(五)法律及制度风险
(六)财务风险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防范
(一)必须矫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和认识的误区
(二)必须正确处理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三)必须加快管理机制创新,完善保护政策
内 容 摘 要
全国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有几年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步成为农村信用社信贷的主导产品。然而,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逐步显现,其贷款风险的不断聚积,妨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进一步推广,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效果,加大了农村信用社支农风险。分析研究其风险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对于完善和深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改善信用社经营,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金融具有重要意义。
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
全国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有几年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步成为农村信用社信贷的主导产品。然而,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逐步显现,其贷款风险的不断聚积,妨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进一步推广,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效果,加大了农村信用社支农风险。分析研究其风险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对于完善和深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改善信用社经营,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金融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从经济学角度看,趋利避亏是理性经济人在经营中必须遵循的法则,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愿望和意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所以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主要因为: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到户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符合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在农村有深厚的发展土壤和良好的经济基础。第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关注农村弱势群体,简化了贷款手续,优化了贷款程序,解决了农民贷款难,与农民意志相吻合,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第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领域国家货币政策的传导工具,具有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扩大农业生产与农村内需的政策功能。第四,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增加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分散经营风险。第五,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不论是农民脱贫致富,还是农村建设小康都离不开加大资金投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入,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生产和市场,带动农村资金运动,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组合,便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小生产者向市场化生产主体转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总体生产水平的提高。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潜在风险:
(一)信用及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大的风险。与抵押担保贷款不同,抵押担保贷款以物的作对价性交易,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个人信用保证贷款本息偿还,信用社仅凭借款人世间的契约性承诺提供货币资金。而且,信用社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一年一审制”,农户的信誉程度有其不确定性,审查期限内,有的信誉降低,有的信誉丧失,但信用社对这些变化并不能随时掌握,仍按原来的授信额度放款,风险有延续和放大的可能。 由此形成的债务链极为脆弱,一旦断裂和遭至破坏就会失去对贷款风险的约束力。特别是当前中国市场经济还不十分成熟,经济商品化十分落后的农村,一方面,社会信用制度极不健全,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另一方面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到贷款的偿还。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分散,其执法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道德风险是在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整个操作中,信用社经办人员和参与经办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的缺失而形成的风险。一是内部职工道德风险。少数内部职工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的不规范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甚至假冒贷款;二是参与人员道德风险。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实行“社会参与制”,少数村组干部虚报农户收入,人为抬高农户信用程度,冒领贷款证,有的甚至收集农户贷款证集中办贷抵缴税费,挪作它用,严重违背了农民的贷款意愿。
(二)操作风险
对信用社方面来说,农村地域广阔,农户众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面广、额小、量大的特征,操作必须规范规范严格。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信用社习惯于按传统方式办理农户贷款,不深入调查核实情况;有的信用社由于评级授信工作量大,加之信用社人手不足,没有一套成型的操作规程,甚至把一些重要的基础工作交给村社干部代劳,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偏离信用贷款运行规律和准则,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欲速而不达的现象,出现了片面追求贷款面、贷款数量的苗头,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带来隐患;有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有的农户把贷款当成扶贫资金,不顾自身实力和需求盲目跟风贷款;有的风险意识不强,不按规范的操作程序办事,忽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回避村社干部的支持、配合,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核定工作缺乏社会监督。对基层政府和村社而言,一是存在参与与干预的矛盾。有的基层政策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加大生产投入的政策工具,干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乡镇及村社集中用于项目,搞公益事业等非生产性投入;有的人为提高农户的信用等级,要求提高信用贷款核定额度,甚至将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农户推荐为信用户。二是一些乡镇及村社干部为便利收款,发动农户到信用社贷款抵缴提留统筹及罚款,甚至想方设法要信用社贷款垫缴各种款项。由于这部份贷款未投入生产,农户没有收入来源,无法保证还款付息。三是转贷现象严重,有的基层组织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成清收欠款的途径,有的农户则因自己不讲信用无法贷款或为获取大额贷款,以各种手段套取他人信任,到处找人顶替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此成为“三角债”。
(三)管理风险
一是重放轻收,有的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小,风险分散,有风险损失也不大。有的片面强调工作进度、贷款面和投放额。二是管理不到位,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涉及千家万户、行业管理部门难以一一对农户小额及其滋生风险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其管理主要依靠信用社自身。农村信用社受管理水平限制,弱化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地方党政只注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速度和推广程度,强调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忽略了信贷经营风险的补偿政策,信用保证体系,业务保险机制的建立,信用社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四)自然及市场风险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经济受自然条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扶持的产业分析,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扶持的对象分析,农民的弱势性决定了其对市场信息闭塞性及市场价格波动的无奈性。农户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由于信息的闭塞,农户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向。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和水平落后,农产品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而国内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在价格和质量上缺乏竞争力,受到竞争冲击后,农业生产得不到回报,借款必然不能按期归还。从农户承担风险能力分析,由于农户属弱势群体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有限,一旦受到自然风险及市场风险影响,很容易超出农户的承受力。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此外,突发事故风险也是农民偿贷的一大难题,主要是疾病、意外伤残等。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
(五)法律及制度风险。一是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二是制度本身不够严谨,对农户的评级、授信、放款这三个不同的概念和内涵区分不清,造成评上了信用等级,就要无条件授信和放款,评级决定一切,把信用这个基本条件和放款条件混为一谈。操作过程中凭主观判断,变数太多,难以把握,贷款用途过于泛滥,就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发放过多的农村消费贷款,其风险度难以控制,预期回收率就更难以实现。三是对农户评级是否被社会承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十分有限。
(六)财务风险。一是人力成本。农村信用社从调查、评级、发证、授信到发放、收回,全员出击,全社上阵,耗用大量人力,客观上加大了成本。二是费用支出。在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前,要对农户代表、村组干部进行培训,需要培训费用;层层召开会议,需要会议费;进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时,调查核实又需要一定的费用;授信、发证需要工本费,对农户却是免费发放,其中仅贷款证的工本费,要由信用社自身承担。三是财务损失。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收入呈软性,一般年景下,贷款利息按期收回率为80%左右,而相应的利息支出无论是人行支农再贷款利息支出还是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都是刚性的,这其中的财务损失则由信用社承担。另一方面,目前,随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急剧增加,利用人行支农再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成为必然,但运用人行支农再贷款的盈利空间有限,存在利率风险,如果再加上人民银行监管的相关费用,则损失更大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防范
(一)必须矫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和认识的误区
一是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不足为虑。相对而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于借款主体分散,贷款额度一般较小,容易实现投放主体风险与收益的统一,从而大大降低生产风险的集中程度,分散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但这是相对的,任何经营都存在风险,若干小的风险累加起来也就形成大的风险,这种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中暴露。在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少部分信用社因此出现较为严重的风险与损失,究其根源就在于忽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管理。
二是盲目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量与贷款面。从我市农村信用社前期小面积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来看,较普遍地存在不顾当地农村生产机会和客观需求,人为扩大信用放款规模的倾向。有的逐级加大工作力度,农户贷款面与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这是管理指导思想和管理行为上的冒险。
三是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贷款比较容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随用随贷,方便快捷,解决了农户从事传统农业产生的资金需求,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户扩大再生产需要更大额度的信贷支持,部份农村信用社及其管理出现了试图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解决农户大额贷款难的倾向,不断放宽信用贷款额度和条件,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功能扩大化。
(二)必须正确处理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正确处理自主经营与政策的关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所以有别于过去单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其最根本的区别,也是最有意义的政策涵义,就是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与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作用有机结合,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这种结合主要体现工作中的相互协调、相互结合、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农村信用社只有真诚地协助乡镇党委的推动作用,依靠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力量,才能保证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工作实效。但依靠不是信赖,其前提必须是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必须防止依赖党政部门带来的风险。
正确处理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创建信用村社的关系。村社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反之没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信用村的建设就没有载体,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前者工作的推进才能使农村整体社会诚信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才有条件开拓后者工作。
正确处理增加投入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资金的要素,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除了反映在拉动经济增长,还可以通过对农业生产基础层面的支持,改变农业生产要素的组合,使农村经济在更有效率的基础上配置生产资源。但是增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入,千方百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效地防范其中风险,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建立风险责任制则防范风险的基本途径。农户资金需求的调查情况是否真实,信用等级及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是否科学,是否按有关管理办法规范贷款发放行为,真接关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运行安全,必须进行重点监督和控制。
(三)必须加快管理机制创新、完善保护政策。
注重解决农村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强化农村信贷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职责。但对于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规模大小决定着信贷投放力度。因此,对农村信用社必须给予更宽松的融资环境,随着农村金融格局的调整,扶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任务,其经营活动带有明显的政策供给性质。加上农村信用社运营成本较高,因存贷业务规模很小而达不到盈亏保本点的机构不能按照效益决定原则撤销,因此,给予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补助政策扶持是必要的。这些机制措施包括:
一是加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对信用社投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又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对信用社支农资金的利息支出由国家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偿,或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利率,这既比国家直接向农民补贴切实可行,又可以在无形中增加社会信用值,加速支农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信用社支农效率。其次是对支农资金进行专项补偿。
二是全面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和操作规范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制度,其中包括农户信息收集制度、信用评定制度、便利的贷款操作制度,完善对农户贷款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激励机制。对生产性贷款期限应符合农业的生产周期,切不可按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主观意愿而定。信用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做到严把“五道关”:一是严把调查关。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年家庭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严把评信关。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三是严把公示关。对农户评级结果应在村公务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严把发证关。在发证过程中,应由信贷员送证到农户家中,严禁将农户贷款证交由村干部或农户代表代送,以防止涂改、乱收费等现象。五是搞好贷后检查关,严禁贷款挪作他用,推行农户贷款证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管理程序,监督监测农户贷款风险。
三是加大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完善环境优化机制。首先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要讲诚信,做到利用宣传媒体加大诚信宣传不误导,引导农民自主贷款按期归还不挪用,支持信用社自主经营不受干扰,帮助信用社落实村组集体贷款,维护金融债权不受损。对误导农民不顾自身需要盲目贷款,挪作他用,甚至抵缴提留,骗取信用社贷款的政府行为要坚决制止。其次要规范部门行为,争取人行适当调整支农再贷款利率,以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原则,调低再贷款利率,使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有利可图;对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增强信用社支农后劲和实力;争取司法部门支持,对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要从重从快打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再次要规范农民行为,农民作为承贷的主体,必须诚实守信,共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农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自觉还款的“绿色通道”,一方面对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自觉抵制;另一方面,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诚信为本”的信用观念,对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售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要及时收回贷款证,取消其授信额度,并限期收回贷款。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村信用社要找准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生命空间,必须牢牢坚持“三农”服务的方向不动摇,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以及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投资策划等中间业务,不断丰富农村信用社服务品种,通过积极推进金融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服务手段。
参 考 文 献
1、现代金融通论。
2、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3期)(2004年第8期)
3、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年第2、3期)
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第4、5期)
5、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知识读本(P247-P250)
6、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管理(P211-P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