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含义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种类
三、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
四、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具有特殊发展历程及其独特的生存环境,因受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政策性、信贷制度的低效性及信贷管理的落后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普遍存在诸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控制和化解这些风险成为大家广泛探讨的课题。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及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应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度约束机制、风险预警机制、保险与补偿机制及责任与奖励机制等内控机制上很下功夫。规范信贷操作程序,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快速发展。
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及控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连续性、大范围的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东南亚、南美的金融风暴以及国内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汕头商业银行的支付危机事件,进一步让我们认识到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及脆弱性。尽管这些银行的危机的表现各不相同,但究其深层次的诱发因素,无不与信贷资产质量过低有关。“风险因素→不良贷款→扩大的风险→危机的到来”,几乎是一条不变的定律,这一规律对农村信用社来说,也不例外,甚至体现得更为充分: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农村信用社受其特殊的发展历程及其独特的生存环境影响,农村信用社立足农村,服务“三农”,处于农村金融的最低层,农村信用社业务品种单一,收益性资产几乎全部是信贷资产,风险集中程度相当高,信贷资产的安全决定着农村信用社整体运行的安全,一旦信贷资产出现大面积的风险,就意味着经营危机的到来。从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进行审视,农村信用社对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不仅具有历史根据,而且具有现实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含义
风险现象,或者说不确定性和不完全信息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对于金融业来说,风险更是普遍存在的。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事实上,以上每一种风险都有可能导致信贷风险的产生或扩大。从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考虑,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产生的,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风险既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也有可能带来收益的增加,从这一角度出发,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可以定义为由于各种因素发生变化而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带来的影响,从而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价值甚至企业整体价值发生波动的可能性。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表现为贷款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这种波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收益的波动性,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损失的波动性。收益和损失的波动性可以用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权数衡量,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权数从10%到100%不等,涵盖了所有的贷款,这说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是普遍和客观的,我们只能认识、控制,而不能消除。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就是利用系统、科学的制度、方法和手段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和处置,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的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种类
农村信用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迁。在长时间的资产业务经营中堆积了较多的信贷风险,其风险种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市场风险
主要是指借款人在投资决策时或在生产经营中因市场行情变化致使生产经营无法继续维持或严重亏损,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信贷损失的可能。农村信用社肩负着服务“三农”的使命,植根于农村市场之中,传统农业区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信用环境长期得不到根本治理,致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较低。首先,农业生产的不可抗逆风险直接影响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安全。无论是传统农业还是现代化农业都无法摆脱环境、气候等不可抗逆因素影响,除了自然因素外,农民在选择种植、养殖项目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缺乏对市场的了解、把握市场的前瞻性的能力不强等问题,易形成产业市场风险,导致农产品过剩、价格缩水,农业产业市场风险最终转化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其次,现代农民较强的流动性,也给农村信用社带来较大的信贷风险。农民由于家庭人口多、田地少或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大量的农民都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农民极强的流动性,给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有相当部分的贷款最终形成风险资产,甚至造成资产损失。第三,农民的小农意识的风险。由于受我国农村长期小农意识的影响,有些农民思想认识不高,甚至有的农民狭隘地认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是国家对农民的“免费晚餐”,在这种认识下,有的农民“冒借”、“哄抢”、“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到期难以收回,形成风险。
〈二〉、政策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各种经济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给借款人带来重大经营影响,间接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信贷损失的可能性。80年代初期,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相当部分集体贷款、集体经济组织贷款的债务无法落实,债权悬空,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的呆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深入,乡镇企业和城镇中小企业、集体企业相继转型或改制,地方政府或企业逃废债务形成债权悬空,即使是债随物走也因抵债资产严重缩水而形成大量的呆帐贷款。根据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产业调整政策的冲击下,原来的小煤窑、小钢铁、小火电等企业关停并转,使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难以保全。
〈三〉、管理风险
这种风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借款户(企业或业主)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致使农村信用社贷款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有的借款初期虽然经营正常,但由于业务盲目扩张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极不相适应,出现较大额度的经营亏损,形成资不抵债,使企业关停、倒闭或破产。当企业丧失还款能力后,有的故意转移或变相变卖抵押物,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无法落实,形成损失。二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管理不善形成风险。农村信用社机构多、人员少形成信贷管理上的滞后,很难对千家万户的服务对象情况了解透彻,盲目放贷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有的农村信用社或信贷员一味追求规模经济,讲集约经营,把“垒大户、贷大款、赚大钱”现象视为搞规模经济,势必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还有受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现阶段的信贷文化落后,信贷档案管理落后,操作技术滞后等都会形成农村信用社信贷的管理风险。
〈四〉、道德风险
主要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背职业道德甚至以贷谋私,以权谋私给信用社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担保抵押物的审查不严,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的情况听之任之,最终造成物不偿贷的差额损失。二是个别工作人员为谋私利,以原则作交易,明知借款人经营不善或资不抵债仍然继续贷款,甚至“垒大户”,致使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呆滞或呆帐贷款。三是信用社对洗钱、诈骗等行为防范不力或内外勾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最终形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信用社“重放轻管”、“重贷轻收”,贷款放出后疏与管理,失去控制形成呆帐。
三、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借贷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的对称与交易风险成正比,交易双方要做出合理的预期和正确的决策,顺利进行并完成经济交易,必须保证信息在量和质上是真实的、完全的且能充分流动。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相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就会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信息数量的不等;二是借贷双方信息质量的不等;三是借贷双方拥有的信息在时间上的变化。从借贷双方拥有的信息数量考虑,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经营中,由于贷款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誉、财务状况,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了解比借款人少,在贷款发放之前,要求信用社全面掌握所有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是不现实的,信用社所能把握的只能是市场上各个项目的平均风险程度,这样,风险较低的项目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退出借贷市场,保留的是那些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高风险项目,从而导致信贷人员做出与正确选择不一致的逆向选择。从借贷双方的信息质量上考虑,当借款人存在不良意图或机会主义动机时,会提供虚假的信息,从而导致信贷资产风险的产生。同时,由于信用社信贷管理观念、方式、成本、队伍素质等因素制约,信用社对借款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难以落到实处,会使信用社获得的相关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客户不对称,从而使信贷风险不断扩大。从拥有信息的时间上考虑,由于事物总是在运动中发展着的,在签定信贷合同时,信用社信贷人员无法认识和掌握与信贷合同相关的全部信息,也无法准确、全面预测未来将会出现的与合同相关的各种信息,一旦将来情况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发生信贷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政策性
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定目标,无论是“97规定”、“98方案”还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都明确地把为“三农”服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目标,可是作为追求经营绩效的农村信用社来讲,其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一旦目标选择不是基于市场充分发育基础上的内生选择,而是一种外生型选择,即政府行政推动的制度性设计,就会不可避免地与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性质所要求的商业化可持续运作发生冲突,贷款行业过于集中导致风险集中。农业作为弱质产业,还款保证低,一旦发生较大变化时,信用社就有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但由于政策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发放这类贷款。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借款人借入的资金往往用于消费性用途或维持简单再生产,对于扩大再生产或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投资无异于杯水车薪,信用社通过小额农贷等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相当部分实际上发挥的是本应由财政解决的稳定性的政策性的资金的作用,借款人明知道还不上却还要借,因为他们预期这笔资金是不需偿还的。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农民强迫信用社放款的现象,信用社贷款发放的独立性遭到严重削弱。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成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但是,这种角色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异化,地方政府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为难得的“政策资源”,除了向信用社推荐贷款项目外,为了弥补财政收支的缺口,地方政府还大量以村、组干部或农户名义从信用社获取贷款用于上缴税费,发放工资或其他支出。以上情况表明,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是难以避免的,这些行为多注重政治目的或局部的社会效益,忽略贷款本身的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功能,贷款保障程度十分低下,因而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增加。
〈三〉、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的低效性
良好的制度是实现企业价值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过程中,无章可循的盲点随处可见,有制度不依的行为屡禁不止。这种信贷制度的低效性,使信贷管理工作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相适应。一是在制度设计上的低效性,信贷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配套、不及时,贷款业务中存在大量盲点。一人承担不相容职务的现象相当普遍,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集于一身,使信贷人员失去了责任和纪律约束,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有的地方还大张旗鼓地实行包放、包管、包收的“三包”责任制,这种包法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制度的效应,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悖。同时,在大额贷款的决策上更是无章可循,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从表面上看是民主管理、集体决策,决策小组名义上是一人一票,但实际上组长的一票往往相当与其他成员的几票,以“家长制、一言堂”为表现的少数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民主性的缺失,往往意味着科学性的欠缺,不可避免的造成和扩大信贷风险。二是在信贷制度执行上的低效性。制度写在墙上、挂在嘴上、应付检查,贷款过程中违背信贷原则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单户企业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但在实践中,超过比例规定的贷款大户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集中,有的为了逃避追究,想方设法满足企业要求介绍贷款,在同一辖区内的企业多头贷款达到十分惊人的地步。这些问题既与信贷人员的素质有关,也与制度观念淡薄、内控制度检查处理不力有关系。
〈四〉、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落后性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十分落后,其根本原因是信用社的信贷队伍素质仍然十分低下。长期以来,信用社对信贷员的配备要求几乎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平时的学习培训很少,连正常的信贷工作会议也不多,因而大多数信贷员的素质和掌握的信息与信贷风险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信用社信贷风险观念落后,在贷款的调查和审查中,忽视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净流量的分析,忽视企业资信状况分析,片面注重担保抵押,使大量贷款因无还款来源而形成双呆或难以处置的抵债资产。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大量使用借新还旧、收息换据、债务置换的办法,将本来有问题的贷款通过这些手段转为正常贷款。二是在贷后检查监督上落后,“三查”流于形式、调查不深入、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审查作用发挥不够,往往基于形式上或资料的审查。贷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致使信贷风险增大。比如房地产开发贷款,最新以开发土地抵押获取贷款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项目开发完毕,房屋相继出售给业主,土地所有权实现转移,这时信用社的贷款理应如数收回,否则作为抵押物的土地因分割给业主而贷款风险自然增大,但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不降反升,贷款越来越多,这种情况是信贷管理不到位,“重放轻管”、“重放轻收”的直接后果。
四、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深入,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管理必须沿用新的理念,用系统、科学的制度、方法和手段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和处置,增强信用社信贷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的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
国务院[2003]15号《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国办发[2004]6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确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根据这一要求,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特别是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在内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各方面很下功夫。
〈一〉、内部监督机制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形成源头是贷款的发放,因而把好贷款发放关是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防范的首要任务。一是在组织上要尽快完善县级联社的“三会一层”并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建立社员(或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四驾马车”并驾齐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监事会实行垂直领导是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的有效方法,有利于把信贷风险解决在萌芽之前,做到事先防范。二是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设立各级授信管理部门,把授信风险管理部门与授信业务发展部门的管理主体区别开来,真正从组织上达到互相制衡。三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贷审会和信贷部行使“信贷制度制定权”,负责制定、修改各项信贷政策和制度,规范信贷业务的标准和流程,并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信贷业务审查部行使“贷款发放执行权”,负责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有权审批人做出报告。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管理部门行使“风险贷款处置权”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及对形成不良贷款原因的调查和追究。
〈二〉、制度约束机制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管理控制要尽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旧观念向新型的风险管理理念转变;人为操作向风险管理制度化转变。制度约束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及风险处置的规章制度,包括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贷款审批发放责任制、贷后检查的管理制度、跟踪制度、风险贷款的管理处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制度的层次要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从信用社加强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尽快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指引,以便基层信用社和联社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三是要尽快完善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联社监事会及监督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违章操作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以免事态的发展和不良后果的扩大。其次还要对管理监督不力的行为予以追究,加强各自的责任心、事业感教育,使信用社人人都有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稳健经营。
〈三〉、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农村信用社应树立“内控优先”的经营思想。适当建立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行有序的内控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要构建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量化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为各级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准确信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设置和完善指标体系:一是反映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信用社风险状况的指标体系;三是反映信用社风险资产处置进度的指标体系。把信用社的信贷风险的事后分析变为适度报警制度,一旦出现风险预警可以更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
〈四〉、保险与补偿机制
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方向是为“三农”服务,其贷款流向主要是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信贷资金。由于农业产业在我国现阶段仍是弱质行业,因而贷款的风险要比其他行业更大。为了扶持农业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投入的风险由农村信用社独家承担是不尽合理的,因此,要根据农村的实际需要适时推出保险和保障制度,一则保障农民的利益免受损失,二则保障农村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又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真正向农业转移的积极性。
农村信用社内部要充分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一是信用社经营观念必须树立以资本金为核心的业务扩张观念。二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按照财政部门的呆帐贷款税前扣除办法,加大核销呆帐贷款力度,尽快化解信贷风险。三是改呆帐准备金差额提取办法为年度法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办法,加快风险化解进程。
〈五〉、责任与奖惩机制
为了全面落实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管理控制责任制,必须改革农村信用社内部分配机制,打破职工之间和信贷岗位之间分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真正把工作业绩与奖惩挂起钩来。在信贷管理中,由于大多是可以量化的指标,因而推行绩效挂钩更具有可能性,一方面要建立把贷款的发放、本息的收回和风险的控制效果与个人收入挂钩的机制,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收入分配原则。另一方面,要建立信贷风险管理控制的奖励机制,对违章放贷造成损失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并与决策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对抵制高风险的有功人员通过核实后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大张旗鼓地鼓励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年第9期。
2、《中国金融》2005年第24期。
3、《现代企业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4、《金融风险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
5、《农村信用社信贷内控检查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3年。
6、《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2003]15号。
7、《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