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良资产的规模及构成
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1、经济体制的影响
2、政府对银行干预的刚性依然较强
3、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4、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
5、金融监管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三、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途径——资产证券化
1、培养资产证券化的需求者和机构投资者
2、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3、明确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
4、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四、小结
内 容 摘 要
据统计,至2008年末,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共177家,不良贷款率为2.33%,资产总额为41319.7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6.6%。经过几年的变迁和发展,上海、北京、南京、大连、杭州、宁波等城市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发展迅速,并实现了跨区域发展,有的商业银行已经成功上市。但仍有37家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处于风险状态.其中有7家处于高风险状态,一部分已资不抵债。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存在的巨额不良资产严重降低了资产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与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相背离, 危及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以下我着重对此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一、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就是指不良贷款(NPL)。处理我国银行系统中的不良资产,必须先搞清楚其规模和构成。
1、不良资产的规模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尤其是90年代初我们实施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我们观察到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国有银行系统积累起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尽管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原因和对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上的差异,我们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估计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即使从最保守的估计来看,国有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的比例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相当高的(见表1),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了1997年发生严重金融危机的东亚及东南亚诸国(地区)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见表2)。
表1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2001-2008年的不良贷款比例
年 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不良资产(亿元)
17657
19800
16145
15751
10725
10535
11150
4208
比例(%)
31
25
22
15.57
10.49
9.22
8.05
2.81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数据。
表2 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与地区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贷款比例
经 济 区
1997年不良贷款比例(%)
1998年不良贷款比例(%)
韩 国
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菲 律 宾
新 加 坡
泰 国
香 港
16.0
11.0
7.5
5.5
2.0
15.0
1.5
22.5
20.0
15.0
7.0
3.5
25.0
3.0
资料来源:J. P. Morgan, Asian Financial Market, January, 1998。
2、不良贷款的构成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由于不良贷款的概念比较宽泛,如何进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是“对症下药”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关键。目前所指的不良贷款主要有两种分类法:一是1995年公布的我国《贷款通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逾两呆”分类法。另一种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规定,银行信贷资产按风险等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见表3),其中后三类属于不良贷款。具体含义是:
正常贷款:是指贷款人能够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归还银行本金利息,不存在有任何影响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的不利因素,没有理由怀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贷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已存在一些对偿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会受到影响。
表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统计(2008)
项目
不良贷款余额(亿元)
不良贷款率(%)
机构
国有银行
股份制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国有银行
股份制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
4208.23
657.08
484.82
2.8
1.3
2.3
次级贷款
2006.96
241.94
252.38
1.3
0.5
1.2
可疑贷款
1828.92
292.62
174.78
1.2
0.6
0.8
损失贷款
372.35
122.52
57.67
0.2
0.3
0.3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年报。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和缺陷,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已不能保证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本付息。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依靠其主营业务收入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处分担保,也肯要造成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
损失贷款:是指借款人已无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采取所有措施和法律手段,也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的大部分或全部都要发生损失。
三、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从建国到1983年, 这一阶段所造成的不良资产约占总不良资产的1/3。此阶段我国经济主要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和制约, 银行业实行严格的计划信贷管理体制,银行是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所以不考虑金融风险问题。几乎没有什么内在机制鼓励银行按照商业银行原则经营,银行和企业都属于国家,银行只是按照政府指令向过度负债的企业不断分配信贷资金,不管利息和本金的追索;企业则不讲还款和利息,不管企业盈利或亏损,政府不断通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行为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银行只是财政的补充。此外,企业生产资金周转不开、发不出工资、交不上税等都找银行解决。信贷政治化、产权不明晰,造成企业管理不善,企业不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金融财务纪律涣散。由此可知,银行在充当国家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沉淀下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从1983年至今,即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复杂和不正常的经济问题都出现了,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许多经济问题通过金融表现出来,最终体现在信贷不良资产上。这一阶段造成的不良资产估计占总不良资产的2/3,其主要原因如下:
1、经济体制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国家银行成为国家管理机关和经济核算的组织,其作用局限于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这三大中心。国有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的绝大部分资金均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和调配,银行只起结算、记账的作用,形成了重贷不重收,企业重借不重还的局面。银行容易出现不良贷款。
改革开放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业务也开始交叉,企业资金需求仍依赖银行,国有企业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当企业产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时,银行的不良资产会迅速大幅度上升。
2、政府对银行干预的刚性依然较强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接受国家政策引导的同时,要反映市场需求,体现价值规律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合理分配、使用银行资金。商业银行应该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职能应只限于宏观调控。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作为资金分配的主体和中心并未淡化,不仅从宏观高层垄断,而且还是微观经营的指令者,甚至是操作者。企业需要贷款时,首先找的不是银行信贷员,而是政府官员,银行只不过是资金配置的客体,银行信贷资金投向仍然不是根据价值规律和经营原则来决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左右。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法》,但由于尚缺乏正常运作的配套措施,商业银行依然无法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原则正常运作,很难真正体现“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往往造成部分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形成大量的贷款沉淀,最终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更有甚者,在企业改制时,有些政府部门还帮助企业逃债、赖债、废债、使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迅速增加。
3、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我国企业过去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拨款,1985年“拨改贷”以后,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变,企业缺少市场风险的意识,投资失误频频,不注重新产品的开发,引起企业产品销售不力。企业资金周转缓慢,直至呆滞。国有企业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效益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贷款的根本原因。
造成短期行为的原因是粗放型经营和企业领导频繁变动。近年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所扩大,但责任与权利的增量并不相等,责任小于权利,而且责任是虚设的,根本起不到对企业领导的约束作用。加上粗放型经营,企业和领导的业绩主要以数量和规模考核,所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科学的分析预测,盲目扩大投资。经营者“包盈不包亏”,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信贷资产严重受损。
此外,企业财务纪律松懈,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规范的企业破产行为,破产法的法律框架、执法以及程序框架不健全、不完善。也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的重要原因。
4、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
国有商业银行是由专业银行转变而来的。由于专业银行还没有完全现实真正的完成向商业银行的转化,过有商业银行难以从资金供给制的状态中解脱出来,造成信贷约束软化,信贷质量下降。
另外,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注重扩大机构和规模,没有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没有贯彻“ 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银行经营原则,许多商业银行仍然沿用了过多的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与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对资产损失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银行的部分经营决策者违规经营,高息揽储,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炒作股票、房地产、外汇、期货等,以谋取非法收入,一旦决策失误就血本无归;部分决策者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对贷款审查不严,致使贷款投放出去后,难以收回本息。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内部人员思想不健康,钻银行法规的空子,甚至胆大妄为,大肆贪污、挪用、非法侵占银行资金,有的甚至与外部犯罪分子相勾结,大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5、金融监管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由于监管体制缺陷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培育,而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的职能由于缺乏界定和协调,造成一些监管职能的重复和遗漏,致使监管效率低下。此外,中央银行在监管中存在着对机构市场准入不严、日常监管不及时且缺乏连续性和全面性、只注重合规性的监管、不注重风险监管等倾向。由于中央银行监管不力,使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纠正内部控制薄弱、贷款管理不严和违规经营等问题,造成不良贷款不断积累和发展趋势日益严重。
另一方面,自1978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并不是一开始就很明确,非常注重经济增长速度,仍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维持经济增长。这样做的结果就出现了“经济过热”和过高的同货膨胀率,并导致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和生产效率低下。往往在高经济增长之后会下降并出现低谷。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只能依靠银行扩大信贷规模,上诉原因使得银行信贷质量下降,并增加了通货膨胀压力。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减少投资和提高利率,紧缩银根,导致企业生产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其结果是银行不良贷款急剧扩大,不得已以增发货币来维持运转,从而推动了新一轮的通货膨胀与大量沉淀,即形成不良贷款。
三、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途径——资产证券化
2000年,我国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了国有商业银行13000亿元不良资产的剥离。但由于剥离规模和条件的限制,尚有大量不良资产留在银行内部。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今后还会产生新的不良资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不得超过15%)。可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唯一途径,大部分问题还得依靠商业银行自己来解决。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我认为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以考虑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由于银行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的不匹配,银行经常会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按照传统的理论,银行克服流动性不足可以选择资产管理方法或负债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就是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分离出来,并以其为依据来发行证券。通过证券的流动来实现不良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最终化解不良资产。
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理论上已比较成熟,实践也取得了成功;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尚在探讨论之中,实际操作上处于尝试阶段。实施资产证券化不仅要涉及到对银行资产的正确分类、评估、抵押、担保,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金融监管体系的健全;而且要求资本市场有吞吐消化巨额证券的能力。资产证券化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对我国金融体系得进一步改革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顺利对我国金融资产实施证券化处理,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培养资产证券化的需求者和机构投资者
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情形看,在资产证券过程中,机构投资者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投资者。我国在有步骤地大力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应逐步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可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尝试的那样。
2、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诚如前面所提到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要顺利开展,必须在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因此从现在开始就应该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法规,尤其应当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并将其提高到国务院条例的层次,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里,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另外,应打破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使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之间能够比较畅通地流动。改变目前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尚不允许投资于企业债、股票和其他资本市场产品的现状,避免资金沉淀于银行体系。这样可在资本市场得到更多资金支持而得以更快速地发展,也可使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以提高。
3、明确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
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及建设银行这两个试点,据悉目前还是采用中国的会计准则,而不是国际会计准则。但由于这两个试点主要面对的不是外国投资者,所以即使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都不会有大问题。但今后我们应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出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以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4、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制定可行的信用增级方案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降低证券化成本,应该采用多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国家应对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杜绝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状况。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机构,从而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系统。信用增级是通过各种方式的担保,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改善发行条件,降低资产池的风险,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吸引投资者。
四、小结
通过寻找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寻在的弊病,着重分析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制度等情况,得出在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结论;资产管理公司也好,SPV也好,所能做的一切,就是不良资产整理出售,将有着各种各样毛病的“苹果”卖出去。离开如此认识,过高或过低地评估SPV 的地位,都可能陷入误区,或在“坏苹果”不论如何都是“坏苹果”的观念下无所作为,或在“SPV能够无所不为”的信念支持下不切实际地去“盘活”不良资产,造成操作过程成本的无谓耗费,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上,再增加不当支出。
细细思考起来,SPV和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不能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变“良”,其真正的价值在于它对不良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制度和专门化经营方式。一方面,它创造出商业银行良好的运行基础与经营环境,通过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收购,留给商业银行整齐划一的好资产,不让“坏苹果”再腐蚀或“传染”到其他“好苹果”;其次,它将产生专业化和专门化的优势,通过对不良资产的整理、分类、价值评估,内部重组等,清楚不良资产的等级与可转化为实际价值的程度,并创造和培育专门化的市场,通过出售不良资产来最大限度地挽回资产价值。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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