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和形式
(一)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二)关联交易形式主要有资产交易、资金融通、担保和购销四类
二、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分析
(一)为了能够发行上市
(二)为了获得配股资格
(三)为了保住上市公司“壳资源”
(四)隐藏上市公司利润
(五)逃避税收
(六)提供担保
(七)母公司借壳上市的需要
三、上市公司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危害分析
(一)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负转移,给国家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通过关联交易制造虚假利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大量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误导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形成
(四)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
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披露的模糊与混乱正确界定
(二)业务往来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三)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
(五)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
(六)信息披露形式混乱
(七)信息披露的部分言语专业性太强
五、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建议
(一)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二)进一步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三)规范市场中介,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四)加大执法力度
(五)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六)加强自律机制
内 容 摘 要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基础上的。我国证券市场虽已历经十年发展,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则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均还处于起始阶段,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扮演着的独特的角色: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非规范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且加剧恶化,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业绩或输出利润,严重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搅乱了市场,给国家和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文依据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和形式,界定了对关联交易的正确认识。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动机和危害性结果作了详细的分析,凭此有针对性地剖析规范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弊端。并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以期对稳定、规范整个证券市场有所帮助。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研究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有些关联交易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实力,扩展企业经营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有些关联交易则成为企业亏损的直接源头。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这种特有的模式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便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恶化,非规范关联交易加剧的特有现状:关联方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把大量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粉饰业绩;或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资信取得贷款;或者替上市公司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等等。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无辜的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稳定整个证券市场意义重大。
一、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和形式
(一)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准则中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是界定关联交易的关键。《准则》中是从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角度来界定关联方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漏报和隐瞒关联交易,但只要找出了企业所有的关联方关系,那找出关联交易就比较容易了。
(二)关联交易形式主要有资产交易、资金融通、担保和购销四类
1.资产交易 资产交易既包括个别实物资产(如具体的设备)买卖、股权及期权的买卖,也包括整个企业之间的购并。这类交易是关联交易最突出的类型。因为它涉及的金额多,时间长,业务复杂而且牵连的对象很多。
(1)实物资产的买卖。这一类交易在关联方之间发生频繁,对利润影响最大。1999年宁波中百的营业外收入占全部利润的60%,而营业外收入主要来自于与第一大股东进行资产置换的收入。
(2)股权转让。如1999年上海梅林与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一半,而该公司本年的营业收益为负。
(3)公司的转让。出售亏损子公司,购买盈利公司是公司转让的主题。出售亏损公司一般是上市公司把全资子公司出售给母公司。这样做,对损益表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在合并报表中把亏损公司剔除,一是该笔交易本身也会带来盈利。
2.资金融通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融通是双向的。即有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也有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不过前者占主要比例。
3.接受及提供担保 担保事项在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从整体上看,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比接受担保的金额要大得多。
4.购销 很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上市公司的主要客户。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所有的购销业务都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
二、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分析
(一)为了能够发行上市
我国对公司新股发行上市管理得十分严格。在2001年3月份之前国家对公司股票采取的都是额度制,即每年按条块、隶属关系分配到各省、部委,额度制的实施造成了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为了达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上市的各项要求,公司在上市前往往通过资产剥离、资产置换、资产租赁等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包装,以达到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
(二)为了获得配股资格
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就是配发股票,而国家对配股的控制很严格。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在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的条件。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就经常使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我们可以看到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个怪现象:即每一年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的企业特别多,而净资产收益率在9%-10%的却几乎没有。
(三)为了保住上市公司“壳资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为了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处理,便会通过关联交易,向壳公司注入利润或置换出亏损。如ST黄河高科在1999年之前的几年都是依靠关联交易渡过难关。1997年面临摘牌威胁,公司凭借着与母公司长岭黄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巨额关联交易渡过难关。1999年,公司再度用关联交易的手法,将1.1亿元的库存和债务一并划给母公司,其实转出去的存货市值早就低于账面价值,此外,母公司还免了ST黄河高科5000多万元的债务。就凭这些,ST黄河高科1999年就实现了0.35元的每股收益,步入绩优股行列。
(四)隐藏上市公司利润
许多上市公司本期经营业绩较好,但为了防止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下滑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如配股等,就通过关联交易将本期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大股东处,即将本年度利润隐藏起来,待以后年度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再从母公司转回来。
(五)逃避税收
与国外公司一样,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也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的为33%,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从避税的角度出发,通过关联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同时不同地区的税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些上市公司有许多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属于不同地区,由于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往税率低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六)提供担保
突破银行贷款限制条件:上市公司信誉较高,取得银行贷款相对容易,公司为了获得发展资金,往往利用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在我国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问题非常严重。
(七)母公司借壳上市的需要
为实现母公司的借壳上市,母公司常常与上市公司存在着关联资产转让或置换。通过关联资产转让或置换将母公司想要注入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中,从而改变上市公司业务构成,达到间接上市目的。
三、上市公司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危害分析
(一)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负转移,给国家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上市公司出于税务动机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减少了应纳税额,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收受到损失。同时,上市公司的税负转嫁导致投资者(主要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股东的利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为减少纳税而人为的利润转移使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减少,从而减少了股东实际分配的红利甚至不能派发;收购亏损项目会使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剥夺了股东获取资本利得的机会。
(二)通过关联交易制造虚假利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由于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筹资和摘牌有一些硬性指标规定,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保配”和“保牌”的目的,就利用关联交易操纵经营利润。有些上市公司实际上已经亏损或濒临亏损,但通过关联交易,母公司向其“输血”使得其当期经营业绩变为优良,这无疑会误导中小投资者。有些上市公司本无配股资格和条件,但通过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取了母公司的帮助,业绩达到配股所需要的条件,达到从证券市场“圈钱”目的。但是,这种优良的业绩是虚假的,一旦破灭,最终受到损害的仍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三)大量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误导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形成
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即通过上市将社会资源向那些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公司集中,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那些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公司经营业绩能够一下子提升,给人造成一种繁荣假象,投资者资金向这些公司集中,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同时,此类上市公司股价往往处于高位,易形成巨大泡沫,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由于关联交易操作而导致股价上涨,容易误导投资者形成一种越投资绩差股越赚钱的错误理念,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
采用购销方式的关联交易,在使上市公司业绩产生水分的同时,更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使上市公司对母公司的依赖性太大,独立能力大大弱化。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异化成集团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加工场所,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销售都由集团公司包了。一旦母公司不再承担这种义务,或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主营业务必然陷入困境。如湖北兴化随着采购关联交易的急剧减少。从1998年以来,主营业务收入开始明显的减少。
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批露进行的。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提出的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原来存在的隶属关系很难切断,加之受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小,股份公司作为集团的一个经营部门甚至只是一条生产线而存在。上游的原料中间产品供应和下游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都依附于集团,由此而产生的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也就在所难免。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数目不断增加,发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远比规范化的市场多。或许可以这么说:发生关联交易是中国上市公司与生俱来的特征。尽管关联交易由来已久,但直到1997年才被列入监管的范畴,各种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还有待于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联交易披露的模糊与混乱正确界定
理解并适用关联交易的概念是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基础,只有明确界定的规则才有可能产生一致的行为结果,而现实中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概念的认识模糊、混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关联交易披露内容不明确、关联方范围确定混乱。
(二)业务往来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业务往来方面的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内容。将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按交易的内容细分,则存在以下几种主要关联交易。
1.向控股股东、同属公司销售或购入产品。一些由国企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只是将一个生产实体包装上市。上市公司对作为控股股东的国企依赖很大,必须借助控股股东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上市公司才能正常运转。控股股东、同属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容易造成利润转移,但恰恰是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大部分上市公司不披露交易的价格,有的披露上说是按市价或公平价格进行交易,但没有列出详细价格,投资者无法从报告中得知这些交易是以何种价格成交的。因此,无法判断自己的利益是否在这种关联交易中受损或是增加。
2.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各项服务。由于上市前原国企办社会现象普遍存在,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但轻装上市的公司仍需要控股股东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便成为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此问题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不一致,使投资者不容易掌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具体数量和质量,仅从披露中无从判断各项收费是否合理,无从知晓自己的利益是否已遭受损失。
3.向控股股东支付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费和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商标的价格是一项弹性很大的价格,目前我国在商标评估方面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在这种背景下商标使用费的确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成为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转移利益非常方便的手段。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和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费是否会损害小股东利益,同样取决于控股股东的利益趋向。
4.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与信用担保。一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信用担保非常复杂,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的情况,母公司占用或拖欠上市公司的资金比比皆是。
(三)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随着中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越来越多。资产重组的方式有多种,有出资购买资产,出资购买股票,以股票换取资产,以股票换取股票,买壳上市,借壳上市等等。我国目前最常见的是出资购买资产或重组和出资购买股权式重组。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或因资产重组而形成关联交易,都有可能出现利润在控股股东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的问题。如果控股股东将优质资产以优惠价格注入上市公司,则对控股股东原有受益人不利,对上市公司有利;如果控股股东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是将优质资产以超过其价值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会从这类资产重组中蒙受损失。在这个敏感而又复杂的关联交易的披露上,定期的报告有关信息不完整,存在许多漏洞和问题。例如,许多公司没有披露关联方转让资产是否经过资产评估等。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情的关联交易时,应及时披露。但仍有不少公司不在第一时间披露。如新天国际(600084)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从 1998 年到 2002 年联建投资 2.03 亿元;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资金拆借,虽然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不大,但累积发生额巨大,2001 年、2002年分别为 4.11 亿元、5.63 亿元;且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 3.92 亿元。均未履行披露义务,直至 2003 年才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另外,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往往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上市公司集中大量披露,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利。
(五)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
经常可以在公开的媒体上看到一些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变更已披露的重大关联投资事项,做出的解释也往往避重就轻、含糊不清。有的上市公司在中报、年报后又发布不少补充。说明,即中报、年报“补丁”现象。 有的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尤其是中期报告制作粗糙。如对前十大股东关联性的说明不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上;关联交易事项不完整;还有的因疏忽,导致重要数据出现技术性差错等等。这种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
(六)信息披露形式混乱
对于那些应该披露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项目下的事项,上市公司出于有意或无意地安排在其他项目下披露,如在“或有事项”处披露关联担保的情况,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上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并且不明确指明其性质。
(七)信息披露的部分言语专业性太强
季报、中报和年报的阅读对象主要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可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大多言语晦涩,甚至连一些专门的研究、咨询人员理解起来都困难,更何况是中小散户。这会影响投资者的正确判断及决策。
五、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但缺少关联交易定价的基础。缺少独立第三人(独立董事或财务顾问)对此次交易是否合理公平的意见。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为非规范交易提供了可钻的法律空子。
(一)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信息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的原则,但由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要依靠职业判断,对于披露的内容只是指导性的,因此有些企业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该披露而不披露。在判断披露标准时,往往以交易的金额作为依据,而不是以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制度的细化。定价政策是关联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准则只说明要批露定价政策,但采用什么定价政策并没有说明,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在关联购销价格中通常披露“价格按照协议价格执行”,但价格究竟是多少,投资者仍不得而知。因此,应不断完善关联交易的会计准则,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二)进一步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证券市场中最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建立有效证券市场的关键环节。
1.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模式下,法规对关联交易范围、内容、格式应有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例如,何谓资金占用?应收账款该如何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应在年报中细化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尤其是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在前10名的股东的信息等。
2.在产品定价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购销按三种方法定价:不受控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对资金占用等关联交易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同时,对交易数量和交易成本应明确列示。
3.上市公司的年报须增加对关联交易所导致后果的详细说明,并要求其附注与同业比较的分析。列示出其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指标,并说明原因。
4.减少财务报表中的专业术语,尽量用通俗的语言来陈述。中国证监会接连发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通知,要求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尽量用通俗的方式准确披露有关情况。
5.建立证交所定期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考评制度,并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三)规范市场中介,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关联交易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关联交易的价格,资金占用费,资产评估价格等价格因素。而这些信息的最终披露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极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从上市公司获得审计业务,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运作,把好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性工作这一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没遵守准则进行的披露应进行惩罚,对已造成实际损害的尤应严惩。控股股东在没有相应制裁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方交易,将更加倾向于侵害公司利益,造成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为此,应在会计法中规定:当公司股东迫使公司行为违背正常的商业条件,给第三者造成利益损失时,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很多企业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频率过高。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自律机制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经济行为要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使其规范运行,但政府的监管总是在事后起作用,而自律机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防范于未然。要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还应有丰富的会计知识;同时要使其认识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国家、投资者带来得负面影响,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以保证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规范。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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