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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论从国内情况还是从国际形势方面考虑,抑或从竞争和发展角度出发,我国金融业都强烈要求实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1、从国内看,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各项改革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经济结构产生了重大变化,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我国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加强了内控制度的建设,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也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社会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光靠传统业务已经无法扩大利润增长来源,也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而迫切需要加快功能创新,扩大经营范围,开拓具有证券投资、保险等服务功能的中间业务,以适应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0年与2003年同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单位:%
项目
名称
利息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
投资收入
营业外收入
2000
2003
2000
2003
2000
2003
2000
2003
中国工商银行
75.47
93.68
10.00
4.87
10.93
3.60
1.45
中国农业银行
94.47
84.39
1.21
4.86
4.09
9.46
0.23
1.29
中国建设银行
95.81
92.69
3.72
3.02
0.22
2.32
0.25
1.97
中国银行
73.88
71.98
18.97
6.85
6.92
11.29
0.23
9.88
中国招商银行
68.03
83.34
15.59
16.01
16.14
0.24
0.65
交通银行
65.18
68.23
29.46
18.35
5.21
12.61
0.15
0.81
中国光大银行
66.97
70.13
32.82
14.31
0
14.96
0.21
0.6
民生银行
58.01
65.52
15.34
17.43
25.57
16.96
1.08
0.09
(此表来自2000年及2004年《中国金融年鉴》)
2、从国际形势来看,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由于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名存实亡。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渗透,其业务界限已越来越模糊。我国金融业正逐步与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接轨,综合化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我国金融机构在总体上由于经营业务的单一,收入结构简单无疑处于劣势。因此,我国必须顺应国际潮流而实行混业经营。
3、从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方面来看,我国政府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郑重承诺,我国金融市场将在5年内全方位开放,从而将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我国金融业推上激烈竞争的前沿。我们面对的竞争对手,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外国“航空母舰”,不仅资本实力雄厚,而且经营空间广阔,管理能力高强。如果我国金融业仍然停留在分业经营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将被外来金融机构分割、占领、蚕食,业务活动将局限在越来越小的范围,最后不得不面对市场淘汰的结局。同时,分业经营制度亦严重阻碍着我国金融业对中间业务的拓展。众所周知,金融业的中间业务以其风险小、成本低、利润优厚等特点,早已成为国内外金融企业追逐的焦点,许多国外大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已超过其总收入的40%,不防看一看美国花旗银行的生财之道:存贷业务带来的利润占总利润的20%,承兑、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个人财务顾问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中间业务为其带来了80%的利润,而我国这一比例最高的不外乎9%。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被允许进入的试点仅限于上海、大连等6个大中城市,但其开展的一些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在我国的市场份额却已占到40%左右,试想,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众多的“狼”蜂拥而入,届时留给我国金融业的市场份额还有几何?另外,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信息共享,金融服务及融资便利、新产品综合开发能力等方面都比我国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优势,尤其在投资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这一获利丰厚的业务领域,我国几乎处在空白的境地。总之,如果我们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小木舟”去对付实行混业经营的外国“航空母舰”,我们注定是要吃亏的。
4、从自求发展的方面看,金融业是一种规模效应很强的行业,其资本、经营、管理、服务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起到降低成本、抢占市场、抵御风险及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同时避免无谓的资源浪费。 多年来金融业分业经营使我国金融业形成了资本分散、经营范围狭窄,结算渠道不畅,服务功能不全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阻碍力越来越大,只有通过重组、兼并、调整和创新,最终实行混业经营才能使我国金融业资本得以集中和扩充,业务空间得以拓展,结算渠道得以通,才能提高经营管理和获利能力,才能缩小与外资金融企业在信息共享、金融服务及融资便利、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差距,增强抗风险能力,形成“金融百货市场”综合金融集团,发展壮大到能与外资金融企业抗衡的规模。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可行性
(一)监管模式选择的可行性
我国要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不仅金融企业面临着经营管理理念、运作体系、内控制度等方面的重大转换,而且对监管体系也提出许多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混业经营是否需要混业监管”?
分业监管是指直接由隶属国务院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实施监控。混业监管是指由原来的央行统一监管,由一个监管部门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控制风险、促进发展”,从这方面考虑,分业监管更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
分业监管更有利于发挥专业监管优势。金融业是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行业,这一方面要求监管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对金融经营的每一环节、每一则面实施持续不断的动态监管。如果我们对央行统一监管与证监会、保监会成立后实施分业监管的过程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实行混业监管,虽然有利于协调使用监管力量,协调采取监管措施,但也因之而容易出现厚此薄彼,在“抓重点”的口号下放松了对某些专业行业的监管的情况。而采取直接隶属国务院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并立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时间不长,但已经以“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业务发展”的雄辩事实,证明了分业监管的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
分业监管更有利于维护监管的公平性。分业监管使各金融监管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为实施公平的监管创造了基本的、良好的环境。
分业监管可以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调整到最佳状态。由于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金融业合作的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交叉、相互连接的情况将会逐步增多。实行分业监管,三大监管机构既能相互联系又能相互制约,便于站在宏观的立场上进行监管。在香港,由于原来银行开展的证券业务由金管局统一监管,而不是由香港证监会监管,容易影响证券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2001年香港金管局主动建议,将银行开展的证券业务交由证监会统一监管,以便对全港证券业务实施统一的有力监管。
因此,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在逐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对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不需要转换成混业监管模式。换个角度来说,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对混业经营模式是完全可行的。
而且混业经营完全能适应分业监管模式。首先,经营方式与监管方式是在内容上对接,不需要在形式上采取对应关系。这在国际上是有实例的,如金融大车美国,在1999年颁布GLB法案后,正式开始了金融业混业经营,虽然监管体系有所变化,但主流仍然是分业监管,其伞型监管模式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美国各州保险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实施专业监管。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监管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联通和监管指标的标准化、监管程序和监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程序,而不一定需要一个全能的监管者。其次,经营主体接受多方面的监管也是客观存在的,如金融业不仅接受金融监管,还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等多方面的监管,只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即与混业经营不相矛盾。第三,实行分业监管,不可能也不容许割裂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相反,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等,加强相互合作,相互支持,联手搞好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其可行性
混业经营理论上有三种经营模式,即:
一是全面放开分业管制,发展综合性银行。由国家监管当局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以混业经营和传统经营模式的国家例如德国、瑞士等普遍运用这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能一步到位地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各种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从而增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效率;综合经营权的享有使金融机构能更有效地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新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业务多样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分散机构内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该模式的问题在于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容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二是允许金融机构投资组建新的公司,从事其它金融行业的业务。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的运用较为典型。这一模式对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仍有较高的要求,否则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盲目投资,增加市场风险;组建新的专业经营公司提供系统的新业务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全新的管理经验,并非是所有的金融机构均能承担;新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母子关系可能使新业务要从属于母公司的业务利益要求,难以得到独立全面的发展。
三是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的跨行业协作,条件成熟时进行合并,组建全能银行。允许有多元化需求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通过紧密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业务互补。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一定的股份,建立战略同盟,进行业务代理,例如银行可以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合同,代收保费。同时,通过银保合作,保险公司可以为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保险,银行也可以利用其众多的营业网点为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等。相互合作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共同开发新的综合性金融产品,使其集方便性、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身,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通过紧密合同,各成员单位可以共享客户资料,为同一客户提供全方位无障碍服务,这样,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了融资便利,节约了融资费用,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形成稳定的客户群,减少了信息收集费用。各协作单位可以组成市场业务拓展专家小组,对客户进行市场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时候,几个协作单位可以组建综合性金融公司,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完全放开管制,全面实行混业经营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宜采取逐步推进的第三种模式,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度。这是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市场现状所决定的。
1)、过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序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及以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因此,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应遵循“渐进原则”。在有共同利益的团体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协同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积累。
2)、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无法承受“大爆炸”式的金融变革。我国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效率低、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等现状都提醒我们,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方向,但在转变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到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尤其是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金严重不足,呆、坏帐比例偏高的情况下,过激的改革行为极易诱发金融动荡甚至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吸取日本金融改革的经验教训,在渐进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最终达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繁荣。
在这种模式下,有共同利益的几个金融机构之间组成利益共同体,以分业经营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能服务,既符合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又可以达到混业经营的目的,而且可以为我国最终实行混业经营积累经验,所以,此模式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年鉴》
2、《中国经营报》
3、美国《银行家》杂志“1000家最大的世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