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贷款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概述1、商业银行的概念及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及贷款投放3、投资与风险的关系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1、必要性2、紧迫性
三、贷款的风险种类及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成因及现状 1、贷款风险的概念 2、贷款风险的种类 3、案例:商业贷款 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成因及现状
四、有效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1、贷款风险管理原则 2、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思考 3、金融衍生品对进一步改进贷款风险管理的深远意义 4、贷款风险法制环境的建设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他已广泛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金融的发展、高效和稳健运作已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不仅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种类也在增多,形形色色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金融的发展,如何及时解决各类金融纠纷,化解各种隐患,增强金融机构和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论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提供贷款的主体-商业银行概述
说到贷款,我们不得不首先来要了解一下,贷款这一金融产品的提供主体---商业银行
(一) 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 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英译为(Commericd Bank)是指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机构,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并由此创造存款贷币 ,因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主体。2. 商业银行和法律地位我国从《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1)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企业,因而被赋予了企业法人的资格和地位。2) 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作为法人,自然应当具备法人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设立。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企业,其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设立应依照《公司法》来进行。3)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吸收资金来源的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和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三类分别被称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典型,最主要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分别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这样就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从而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机构区分开来。(二)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及贷款投放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一般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三种,其中前两种为信用业务,后一种为非信用业务。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集中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商业银行从吸收资金铁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收入,形成银行利润。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取收入的主要途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和买卖政府的债券等方式进行。1.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收入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贷款按期限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三类,定期贷款又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三类。2. 办理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者将未到期的票据交与银行,银行按票据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现款给票据持有人的行为,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短期放款。可贴现的票据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政府债券等。3. 买卖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是银行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部分。银行证券投资是指银行为增强资产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把资金投放可有价证券的经济行为,又称银行投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仅次于贷款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也是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债券风险小、期限较短、收益固定,变现能力强,因而买卖政府债券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他有利于保持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收益,也为中央银行实施间接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只有全面履行,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1.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的最后审批后,由信贷员通知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经分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评审批准后,由经办人负债按照贷款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担保借款合同》按分期还款计划分主借发放贷款。2. 填制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依据合同填写借据,加盖借款单位银行预留而鉴,由信贷员,支行营业部主任审查借款单位印鉴、金额、利率、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三) 投资(Invesgate)与(risk)风险的关系对于所有的投资者(Investgator)来说,理想的投资(Invesgate)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风险(risk)获得最大的收益(benefioiary)。在金融市场上存在四种风险与收商组合而成的投资机会:1.低风险与高收益;
2.高风险与低收益;
3.低风险与低收益;
4.高风险与高收益
二、商业银行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我们为什么要注重贷款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出发点去考虑:
1、有利于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要借贷过程中,由于银行受成本控制、人员素质、管理手段等因素的限制,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贷款发放之前,借款人对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以及项目风险拥有更多的信息。在贷款后,银行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风险和收益情况方面的信息也少于借款人。银行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发在信贷决策上做出“逆向选择”,引发借款人产生“道德风险”。另外,贷款合同属于不完全合约,银行在签订合同之前无法完全预测将来会导致贷款风险的发生,而贷款风险和贷款损失有直接的关联,贷款损失最终需要以银行的自有资源来弥补。因此,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强化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2、有利于稳定银行的经营基础。
银行的经营特点是以货币为商品,以信用为基础,实行负债经营的行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与负债的流动性往往是不一致的,如果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大量形成,就会加剧资产流动性与负债流动性的不一致。银行收益无法及时收回,就会降低银行的支付能力,影响银行对负债的清偿,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导致信用危机,严重时还会影响到银行的稳健经营。3、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
贷款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各种资产中所占比例最大的盈利性资产。银行的经营效益以贷款安全性为前提,没有贷款安全,就没有贷款收益。只有在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银行的经营效益才有可能实现。银行通过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在准确识别、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评价贷款风险的可能性,预测贷款的预期损失,制定贷款风险的控制策略。一旦贷款现实风险出现或潜在风险增大时,银行可以通过规避、分散、转移、补偿方式,将银行贷款风险或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提高经营效益。
在金融全球化、市场波动性增强的趋势下,银行风险环境瞬息万变,这都迫使商业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业有必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1、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
研究表明,以银行实际的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贷款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的60%。四大商业银行,若按“一逾两呆”法,不良贷款率在25%左右;若按“五级分类”法,其不良贷款率则更深不可测,远高于东南亚国家银行1997年金融危机时的不良贷款率,从下图表我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走势可略见一斑。贷款风险的过度集中严重威胁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以及整个社会金融系统的安全。此外,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有效制定和执行。
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表 单位:亿/%
贷款类别
2003
2004
2005
2006
正常贷款
112728
82.20
112847
86.79
139405
91.39
150321
91.97
不良贷款
24406
17.80
17176
13.21
13134
8.61
13125
8.03
次级类
3342
2.44
3075
2.36
3336
2.19
3281
2.01
可疑类
14316
10.44
8899
6.84
4990
3.27
5035
3.08
损失类
6747
4.92
5202
4.00
4807
3.15
4808
2.94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2、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6年底在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的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了贷款风险的管理,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从而使得资本水平更能真实地反映银行面对的风险。新协议对贷款风险的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显然,这对调动银行积极性,增强银行的稳健经营,促使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但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存在机遇的同时,更大的是挑战。我国已于1996年加入巴塞尔成员国的行列,尽管银监会明确宣布2006年我国暂不执行新协议,但如何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逐步具备新协议的适用条件,迎接新协议的挑战,无疑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业面临的最为紧迫的课题。
三、 贷款的风险种类及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成因及现状(一) 贷款风险的概念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二) 贷款风险的种类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不能还贷: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2)抵押不能变现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竣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3)质押不能实现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质押无效(4)保证虚置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血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2. 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3. 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5)担保无效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6)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结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在其贷款风险。(7)利率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商业贷款利率变动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很少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资金来原主要是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致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况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得降低损失。如果以Po表示初始投资,Fn为名义未来值,Fr为实际未来值,r为名义收益值,Pr为实际收益率,g为通货膨胀率,以单个投资同期计算,则:Fr=Fn÷(1+g)即:Po(1+Rr)=Po(1+r)÷1+g所以:Rr=(1+r)÷(1+g)-1投资者实际收益率=(1+投资者名义收益率)÷(1+实际通贷膨胀)-1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指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具体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仨计已达顶峰,有回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专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在了解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贷款风险之后,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的存在情况又是如何的呢?
我们首先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例:
据报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离退休干部联名写信给《南方周未》,举报该院院长杨刚与人串通伪造了两份盖有法院印章的破产裁定书。正是靠这两份裁定书,杭州合成塑料厂和杭州皮鞋厂顺利地赖掉了6600万元(前者为5200万元,后者1400万元)工商银行贷款,连同利息,国家财政损失逾亿元。而且因为有了这两份裁定书,两家企业的债权人无法求偿。事实上,已破产的合成塑料厂并入了杭州包装工业公司,杭州皮鞋厂仍在“金松集团”旗下生产。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9年9月30日
小小的两份破产裁定书,竟然导致一个亿的不良资产损失。正是与此雷同的大大小小的不胜枚举的信用风险案件,才使得我国金融业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进而造成了巨额的损失。本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是银行缺乏产权约束,经营者不必承担资产损失责任,出于某种目的可以主动投怀送抱;另方面是权大于法,政治上的依附关系超越法律关系;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惯例,这类地方违法者不是谋私而是为“公”,往往将这类事件视为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与磨擦,中央难以深究,地方不愿作追究,从而助长了这类事件的发生。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基本殊途同归,即国家承担重大经济损失。同时,通过这一小小案例也可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略见一斑。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形成的成因:
1、政府部门及主管机关指令贷款给商业银行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
从表面上看来,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给予过多的干预。而事实上由于中国惯于“党管一切”的历史原因,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总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横加干涉和控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家独资银行,其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行长由国务院指派,国家(各级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具有多重目标:在经济上要保持可持续的高速增长,要政治上要保持社会稳定;而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要参与银行经营利润的分配;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又要保持社会环境的稳定,实现其政治目标。这就必然导致商业银行政企不分,政府在行使所有者权力时,不能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常常将其作为管理者追求的社会目标纳入国有银行的经营目标,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行为扭曲。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必须”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然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却没有保障。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也把“支持企业改革”作为自已的任务和成绩,政府有时把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部份,经济过热时让其压缩贷款,经济萧条和需求不足时又让其增加贷款。中央级政府有时把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于财政资金的替代,在按排大型项目建设时,部分资金缺口留给银行贷款安排,如援助性贷款、灾后贷款、工人安定团结贷款、政策性扶贫贷款;地方政府的干预手段和形式更多,各级政府通过指令贷款、强制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担保等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业务,如通过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导致政企不分,官商套取贷款不还,有些行为实际上是严重的金融腐败。各级政府想方设法向银行施加压力,以便为本地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贷款,在清理银行不良贷款时,则对本地企业竭力维护,甚至帮助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等途径逃废银行债务,或利用地方司法部门帮助地方企业逃废贷款。中央银行的变相干预,如安排某些专项贷款,开会或下文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某类贷款,所谓“协调”某些专项贷款,中央银行协助地方政府施压国有商业增加本地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问题是最主要的: (1)贷款的政治交易。在公有制银行体制下,各级行长必然以贷款为筹码作交易,交易对象可能是各级政府、高级官员、也可能是非政府企业或个人。交易目的从“委员”、“副省级”、退休后的人大、政协位子,到孩子就业,无所不包。中国的官本位制和各级行长的政治偏好是交易论的基础。如此一来,由此形成的“不良贷款”对各方都有好处:政府官员可以有“政绩”,有投资上项目;银行官员可以获得政府的好评,对获得贷款的企业更是好处多多。况且政府官员不少为图政绩,杀鸡取卵,只图眼前利益,只管放不管收,而且政府官员调离频繁,新官不理旧帐,银行贷款成了唐僧肉,有运去无回,苦不堪言,给各家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主管婆婆多,既受人民银行的指导,又受监管部门的控制,还受行业的自律,遇到困难各部门相互推诿,而在贷款方面则总是以各种方法施压,近乎是安排指令贷款,作为基层银行谁也不能得罪,难以开展,为以后工作方面,只能委曲求全,于是不得不发放一些违章违制贷款,给银行带来较大的信贷风险。2、信贷管理机制及内部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而言,贷款的审批和发放主要是凭个人主观意愿,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时审查,都缺少科学而完整的客观评价,且缺乏完善的贷后检查工作。贷款资金发放后,银行极少就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状况及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参与,这种只“放”不“问”的做法必然导致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增多。贷款的责、权、利与贷款的质量不挂钩,缺乏明确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各部门之间缺乏制约,都认为贷款是信贷部门的事,不管是违章还是违制以致违法,都视而不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3、借款人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中最为严重的问题。
信用风险是由于债务人违约而对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风险,具体表现为借款人拖欠银行的贷款或利息(一般是超过90天)、呆帐、死帐,违背贷款契约,通俗称为“不良贷款”,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国民的信用制度不健全,原来不少借款户存在着赖债,有钱不还,恶意逃债,以举家外出、公司破产、兼并、分离等种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对企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以及贷后检查时,往往对企业的定性分析、经验判断的较多,而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定量分析的较少、并且企业报表真实性难以肯定(不少企业做有几套报表,分别用于对付银行、税务等各职能部门)。企业财务报表失真,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资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济实力等5个指标组成,而评定的前提是中小企业财务真实,但由于企事业为了获得贷款,向银行提供了不真实的经济数据,因此以该办法评出的等级不能体现企业的真实资信,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差。缺乏对企业财务真实的分析,企业经营中存在严重财务风险时,仍不能及时发现,贻误收款时机,给信贷资产带来极大损失。4、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企业信用分析时,采取定性方法较多,缺乏系统科学的定量分析,主要停留在传统的比例分析阶段,缺乏建立在统计分析和人工智能现代科学方法基础上的信用风险量化测量工具,如缺乏对企业违约风险分析模型、企业破产预警模型的开发和使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也主要是各家银行自己进行,评级的主观性强。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起步较晚,很多银行缺乏关于详尽完整信息的数据库。5、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缺乏大量的德才兼备的人员,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风险意识薄弱,缺乏自觉维护银行整体利益的观念。信贷人员的违章操作、越权、跨地区、关系、人情贷款、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存在的种类
根据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的政策背景和理论依据,结合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形成的因素和特点,商业性贷款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以下三种:
1.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经营需要发放的各类商业性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道德、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出现的风险。由于信用风险在用户信用关系中产生,存在于借贷行为的全过程。只要银行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发生在资金“双重支付、双重归流”运动过程中,以贷款形式体现的信贷资金运动过程始终依附于具有风险的借款人生产资金风险运动过程。因此,信贷资金运动过程本身就伴随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的根源主要来自借款人经营风险。由于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缺乏还款意愿、蓄意骗贷或故意逃废银行债务,形成信用风险。特别是由于借款人诚信意识较差,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资源金体外循环等形成的道德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有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绝大部份资产都是以贷款的形式存在的,所以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最主要的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治理机制缺乏、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缺陷,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内部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由于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内控制度不够严密、内部员工操作失误、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信贷人员以权谋私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3.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调整、变动,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规模、速度以及产结构的变化,各项财政币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也会随着基本经济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这些政策变动因素,将对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外部经营环境产生不确定性因素,出现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国家利率管制的放宽和市场利率体系的建立,利率风险和流动风险也将逐步显现。
四、有效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贷款的各种风险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给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单位带来大量的贷款外帐,无法收回的贷款,不仅阻碍了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本身的前进与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贷款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将风险系数值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对整个国家及社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必须有所作为,以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框架,锐意改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以应对各种挑战。虽然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业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这样的一个高风险行业里,依然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如不良贷款比例的剧涨、资产质量的低下、自有资金比例过低以及少数金融机构资不抵债、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致使违规经营和金融犯罪时有发生等等,均给我国经济乃至社会发展带来很多的弊端,甚至会给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危害。此外,WTO过渡期即将结束,面对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国银行业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在国内外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1、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新资本协议实行后,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压力俱增。而贷款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在可接受的贷款风险暴露内追求风险调整后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商业银行应管理其整体资产组合、个别授信或交易并监督贷款风险与其它风险之间的互动关系。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7月发表的关于银行贷款风险系列报告所涵盖的5类17条信用风险管理原则,为银行及监管机构提供了指南。这5类原则涉及建立适当的贷款风险战略、在健全的授信程序下运营、保持适当的授信管理以及衡量和监测规程、确保充分控制贷款风险和监管者的作用等几个领域。根据这些原则,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几个方面指导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进行贷款风险管理必须合法,不能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社会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实现银行自身发展的目标,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可操作性原则:商业银行进行贷款风险管理必须能够在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下,现有的银行资源下顺利实施、操作。
四、系统性原则: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必须普及到银行的每个岗位,涉及到各项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使贷款风险管理不再单单是风险管理部门职责,而且是全行这个有机整体的职责。2、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若干思考
通过前面各章节的分析,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新资本协议框架和相关原则的指导,辅之以各种现代贷款风险计量模型和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实现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为有效改进和提高贷款风险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贷款风险管理模式。
(一)切实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
应积极寻求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拓展资本增加渠道。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加盈利水平,提高内部融资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降低不良资产,减少风险资产总量。发行长期债券来增加核心资本,或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银行附属资本,改善资本结构,最终提供提高资本充足比率。
在提供资本充足率的过程中,加强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工作也不容忽视,而必须及时清理遗留的不良资产,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通过对不良资产和健康资产实行分账管理进行剥离,将分离出来的不良资产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算和回收,如果存在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可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如拍卖或剥离给专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途径予以化解和处理。
(二)建立银行内部科学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商业银行应将贷款风险和其它风险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组合中包涵的风险统统纳入到风险管理体系中,依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根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进行控制和管理。其次要构建完整独立的、纵向式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即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纵向的架构,来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和新环境下发展的需要。
在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改善管理水平的同时,要自觉从新协议的要求出发,以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信贷业务,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批,并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借款企业进行贷款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以作为是否放贷决策的依据。
(三)推进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成立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专业团队,对包括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在内的所有潜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归纳,找出适应银行自身需要的风险分类特征,建立符合商业银行自身要求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以合理的识别风险。另外,也要对该团队专业人员结构做优化调整,通过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获得更新,从而确保内部评级体系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四)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贷款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贷款制度是银行控制各类信用风险前提保障。可以分两步进行:首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职能部门的个人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内部的个人贷款数据库;其次,由央行牵头建立股份制个人征信机构,联合其他各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而逐步建立起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
作为对贷款制度的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为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及有效的交流渠道,要不断加大银行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而且要使信息系统的开发具有前瞻性和连续性,使信息系统能够涵盖银行所有的业务活动,并具有准确性和一致性,充分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求。
(五)提高贷款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强化决策的科学性
新资本协议大量地采用了数量化的计算模型来衡量各种风险,特别是对于贷款风险的度量亦纳入统计模型来计算。数量化的计算模型代表的是有系统的科学化的处理方法,银行短期内可能无法建构符合新协议规定的风险评估系统,但只要实事求是地建立有系统的风险衡量方法,仍可达到风险度量的目标。另外,从技术上来说,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体现了国际上现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先进成果。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仅要学习这些先进的模型作为贷款风险管理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学习其贷款风险管理的理念,从而为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银行业标准的内部评级系统打下基础。
(六)强化金融监管,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重要要求,监管机构必须要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因为银行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监管机构既要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具备一套基于认真分析风险的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完善的内部程序、是否妥善处理了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也要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确定监管资本各类方法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还主要停留在机构和业务的准入以及对于风险的监控和事后处理上,手段比较单一,方法相对落后。为保持与世界金融风险监管的同步,有必要运用先进的风险监管手段如VaR技术模型,强化我国的金融监管功能,以提高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
3、金融衍生品对进一步改进贷款风险管理的深远意义 改进贷款风险管理模式,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对商业银行来说,只从体制或内部机制方面外加监管机构的监管,难以保证以预期的效率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不仅因为我国新兴金融市场脆弱导致的贷款风险复杂多变,而且因为定性的风险管理难以把握问题的核心或本质,所以,为了使改进贷款风险管理更加富有成效,必须借助更为先进的量化技术,科学准确的控制信用风险。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广使用的VaR技术,正越来越来受到青睐。利用这一技术,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贷款风险,从单个资产到多个资产,从一个投资组合到整体资产都能够进行分析和量化。
贷款风险管理的各种方法中,VaR方法之所以受人瞩目,不仅是因为近年来许多国家银行业和监管机构已开始将这种方法当作衡量风险的一种行业标准;也源于这种方法简单适用且富于严密的逻辑性,它只是把银行的全部资产组合风险概括为一个简单的数字,并以美元计量单位来表示潜在损失。通过这一方法,银行就可以估算在既定概率下,资产价值在下一阶段损失的最大值。
VaR模型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早已毋需赘述。但数据的基础在哪里呢?或者说概率标准差来源在哪呢?前文提及的关于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最新技术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回答这些问题。
众所周知,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VaR风险计量模型,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中国银行业在适应新资本协议要求中评估信用风险贷款,就必须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因为金融衍生品如期权交易中的波动率σ(Volatility),为VaR模型风险计量方法提供了标准差的依据。作为衡量标的资产未来价格变动不确定性的指标的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率,表示的正是标的资产收益率单位时间的标准差。风险价值VaR的计量依据标准差,不是凭空想像出来的,而必须来自于真实交易的历史交易数据作为支撑。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产生了衍生品的价格波动,而通过以Blcak-Scholes公式为核心的金融衍生品定价公式可以从价格的波动推算出隐含波动率(implied volatility)的变化,隐含波动率则体现了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者对于资产波动的估计,从而可以为银行的VaR风险管理提供准确而科学的依据。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工具创新及其交易为有效的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金融原生产品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中国的金融市场有必要发展良性健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4、贷款风险法制环境的建设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改进和完善,除上述的对策和措施,还必须有相应健康的法制环境作为根本性的保障,这也是新资本协议的市场约束要求,即为较好的贯彻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和监管检查,而明确了相应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面对愈演愈烈的贷款风险,从商业银行自身或从监管者的监管角度来防范,仍远远不够,必须从法律层面来维护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严肃性和执行的彻底性。必须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法制环境,强化金融执法与监管力度,加强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使金融经营活动在严格明确的法制环境下运行。
法制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金融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并强调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营造宏观法制环境的同时,也要严格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强化监管,杜绝纠纷和信用风险隐患。对于违规操作活动,在司法机关的配合下予以严厉打击。
为配合法制环境的建设,监管机构也要全面加强监管检查的力度,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和工作规程,明确监管的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和分工协作要求,以确保监管工作在健康的法制环境下合理、适度、高效运作,而最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水平,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确立竞争优势,参与开放经济下的全球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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