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政府部门在制定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优惠贷款计划时要针对企业所处的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和发展阶段不同采取不同的支持计划。此外该部门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给予民营企业财政援助,以期到达鼓励企业创新、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再者该部门可以设立专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以较优惠的条件向民营企业直接贷款,建立民营企业贷款的信用保证制度,另外这些机构还可以认购民营企业发行的股票等等。
(2)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体系
开创二板市场,开辟多层次的直接融资渠道。发展资本市场融资新产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创新。完善包括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资产证券化在内的直接融资渠道。
完善以银行为主体的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方式,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比如,有些民营企业收益很高,固定资产却很少,这样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如果放宽银行贷款条件,比如凭购销合同或是存货做为贷款抵押,就能方便民营企业得到贷款,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3)加强对民营企业信用的管理和控制,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测评系统,健全以民营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和信用公布为内容的信用管理系统。
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
由于我国经济与政治的密切联系,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在面临配股或是停牌摘牌的关键时刻,往往能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给予财政补贴,甚至迫使银行减息免息,使公司业绩得以改善。这些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迫使我国民营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得到纵容。因此要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弱化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
(二)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调查研究表明,治理结构比较薄弱的公司更容易实行盈余管理。一个公司如果采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以及设立外部董事的形式管理公司,其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要比其他公司轻得多。因此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约束机制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是控制我国民营企业盈余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完善股权结构
一方面民营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起形式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另一方面,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很高,同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一样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截至2005年止,在213家沪市民营上市企业中,有18.22%的民营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形成绝对控制;与此同时,有27.10%的民营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10%的公司在50%以上。[7]详见下表:
最终控制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方法
控制方法
占样本比例(%)
自然人直接控股
金字塔式控股
董事长或总经理由最终控制人担任
最终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的席位比率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
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10%
9.81
90.19
66.53
53.27
18.22
27.10
50.93
资料来源: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5):民营上市公司治理
上列调查数据表明,最终控制人对民营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这样在民营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着家族控制和“一人决策”现象,导致了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加大了公司的决策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同时,也增强了民营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因为自身利益而实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另外,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程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非匹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控制人承担的损失小于由于侵占行为而产生的控制权收益。这样使得最终控制人产生盈余管理行为的动机也大大提升。
平均数
中位数
标准差
最小值
最大值
控制权(%)
所有权(%)
控制权—所有权(%)
所有权/控制权(倍)
34.32
22.42
11.90
0.63
29.51
20.00
10.64
0.64
13.84
15.16
10.42
0.29
6.98
0.53
0.00
0.04
74.17
74.17
41.33
1.00
资料来源: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5):民营上市公司治理
对此有必要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优化,除了防止一股独大的局面以及家族控制现象外,还应重视控制权和所有权匹配程度低的民营上市公司,降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非匹配程度,从而降低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盈余管理行为。
控制管理层持股比例
从理论上说,管理层持有股票,可以将管理层的个人收入同公司业绩联系起来,这样有利于激发管理层的热情,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价值。现阶段,相对于非民营上市公司,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持股比例比较高。一方面,有利于激励管理层,减少管理层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另一方面,从我国实际情况上看,我国民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是同一个家族成员,这样管理层可能因为自身家族的利益,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考虑到民营上市公司具有家族式管理特点,应适当的控制管理层的持股比例,防止大股东与管理层相互串通,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盈余管理。
(三)深化证券监管改革,加强监管力度
推进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
可以看到,成熟的资本市场均采用注册制,公司上市发行门槛不高,只要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进行注册即可。在主板、创业板等多层次市场中,每一个市场的上市标准、上市机制均不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发展前景等选择相应层次的市场。也就是说企业能否成功发行股票取决于股市的供求关系、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等因素。政府只是实行维护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的职能。注册制减少了行政干预,让市场决定股票的价值,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同时也方便了企业的融资。
而我国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核准制,即要求监管机构先对将要上市的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以保证证券市场上的企业状况都比较优秀。核准制一方面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质量,但从另一方面说也使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劣,进一步诱发了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因此,监管机构应继续推进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将核准制逐步转为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监管层市场化的监管能力较弱等因素,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可以先形成核准制和注册制并存的格局,即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融资规模设定不同的发行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筹资额较小的企业,可以采用注册制,以方便企业融资;而对于规模较大、筹资额较大的企业则实行核准制,以维持市场的稳定。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成本主要有两个因素,即盈余管理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的大小和发现后被处罚的力度。因此,提高发现的概率和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盈余管理的成本,有利于控制盈余管理。
由于民营上市公司利益与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盈余动机更为强烈。要控制其盈余管理动机,就要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力度,就必须改变对上市公司罚款的处罚模式,直接惩罚的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即直接负责的董事或是经理人员。
结论
本文在界定民营上市公司与盈余管理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国特定的经济环境,对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手段,进而提出了治理盈余管理的对策。
由于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和经济人的理性假设,在资本市场不可能完全完备的情况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消除盈余管理,只须将盈余管理置于合理适度范围即可。鉴于我国民营企业较为恶劣的生存环境,我国应该尽可能的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从而削弱民营上市公司的盈余动机。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本人的研究还很粗浅,文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不吝赐教、批评指正,以便日后学习和改进。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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