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4
一、金融监管与竞争概述4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竞争现状及问题探析6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6
(二)金融监管客体自律机制薄弱6
(三)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于实践7
1、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7
2、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8
(四)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8
三、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力度提升竞争力的对策9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基础建设9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10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11
四、总结11
内 容 摘 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程度不断加深。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的命脉。金融业发展带来的影响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今后的我国,金融业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金融对经济的推动、引导作用将更大。这就需要尽快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不断提升金融竞争力。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不断改革和完善,但监管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许多难题。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从一定角度上讲,他们的分析有其自身道理,但是,我国金融监管低效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金融监管涉及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多层次的内容。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我国金融监管与竞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了研究。首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与竞争力进行了简要的概述,接着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与竞争力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提升竞争力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管理与竞争 发展 对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increasingly deepened. Finance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lifeblood of a modern economy. Impact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with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in all walks of life. In the future, the financial industry will enter a phase of rapid development and financial promoting, guiding role on the economy will be greater. This requires sound as soon as possible commensurat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of China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improving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At present, we continue to reform and improve financial regulation, regulatory effect is not satisfactory, however, are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many challen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was carried out a wide range of research, from a certain standpoint, their analysis has its own reason, but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inefficiency is the result of many factors act together. Financial regulatory matters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political, ideological, multi-layered content. Against the above background, this article on the problems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mpetition studie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First of all, the existing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our country provides a brief overview, followed by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 and competitiveness, problems in the final, giving a perfect regulation system in enhanc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competition;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
金融监管与竞争
引言
金融市场是一个具有巨大利益的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金融市场建立后,由于监管没有及时跟上,存在大量问题,如市场过度投机、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不良事件迭出不穷,投资者利益无法保障,金融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也尚未体现。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不成熟的市场行为与不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交织并存造成的。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各国监管者共同追求的目标,它是解决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披露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关键,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在政府介入的情况下产生的,政府干预的程度超过任何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不能及时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关于监管体制的研究也有许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大部分只是停留在理论层次上,在实践中的作用还没有体现。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迅速完善的同时,在职能上、处理方式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做更多细致的工作来加以完善,对于金融监管的研究是目前我国面临的非常重要的问题。综上所述,分析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并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回顾和反思,研究规范、完善监管制度缺陷的方法,达到提高我国企业金融竞争力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这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金融监管与竞争概况
纵观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人们不难发现金融业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企业的发展融通资金、提供金融支持,同时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方便的金融服务;它更加充分的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协调性。而金融业正常发挥其各项功能,提升其自身竞争力的前提就是,必须拥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只有在完善的金融监管背景下,金融业的价值才能被真正实现。但是,我们不难发现,由于金融监管的不足,金融业的弊病不断浮现,甚至导致一国乃至全球经济的极大动荡,威胁其本身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机制主要实行金融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实行对全国金融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这三个方面的监管模式。然而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金融监管当局相继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家行业监管机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三足鼎立”的金融监管格局。所谓的“一行三会”分别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其具体职能如下: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从宏观上分析经济发展态势,并制定相应的货币政策;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的进行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依法对整个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监会对全国的商业保险进行监管。而这种清晰的分业监管虽然形成不久,但是却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第一,各个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性不足,影响竞争力。
一方面,“一行三会”由于其主要的监管目标不同,其政策所维护的利益主体自然不同,这就导致了当它们对于同一个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或同一业务均有监管权利时,其所制定的政策及采取的措施很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这种监管冲突在银监会与证监会之间表现最为明显,这是由于前者注重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后者更在意投资者的利润。而这种冲突则在无形中加大了监管的成本,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之间处于平级状态,难以沟通合作。这四者都只向国务院负责,并且行使独立的监管权。这就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信息不能及时沟通。虽然,我国设有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金融监事会,但是其实质的收效甚微。只是由于前者在实际的操作中将宏观调控的央行排除在外,后者更是对于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复性设置。都不可能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监管合力不仅不能形成,还有彼此削弱的可能,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将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二,监管重复、监管真空阻碍金融监管与竞争力的提升。
全球经济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对于部分新出现的衍生工具我们很难界定其所归属的金融范畴,所以出现了监管滞后、监管真空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开始允许混业经营,同时大量的国外金融控股集团涌入中国市场,这就导致了同一个金融机构要接受多个监管部门的约束,这势必造成监管摩擦、监管冲突。这种监管争权在争之无果的情况下,则必然促成推诿责任,这些都必然形成监管漏洞。所以,无论是监管重叠,还是监管真空都势必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严重威胁金融安全,最终导致竞争力持续下降。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竞争现状及问题探析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
现行监管模式大都是机构监管,通过实行业务审批制等方式来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对于这些新业务,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导致监管缺位。近年来,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基金业监管协调问题引起足够重视。2000年开始建立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由银监会行使这一职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加强三个部门的交流合作,有针对性制定监管措施。然而,这种联席会议制度只是采取论坛形式,难以发挥日常业务的统一协调作用,也不具备决策作用。
(二)金融监管客体自律机制薄弱
金融监管客体自律机制是指金融机构内部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和,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现在金融监管客体自律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仍很薄弱:
第一,欠完整。综观金融系统许多案件的发生往往就是因为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而不是因为缺乏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因此建立健全各种自律制度固然重要,而制度制定和执行中体现相互制约的原则更不容忽视。各金融机构已颁布自律规章多到上百个,各分支金融机构也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级金融机构实际制定了细致具体的自律制度,但目前这些自律机制许多项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加和汇总,没有形成一种环环紧扣、相互监督的制度。
第二,难执行。制定制度关键在于是否能执行。有些基层金融机构自律制度不少、落实的不多。机构自律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不理顺导致金融机构的自律控制让位于发展需要,有的甚至违反国家或金融监管当局颁布的法律法规。自律机制落实缺乏刚性,必然使金融风险增加。
第三,弱内审。内审部门职能弱化,一些金融机构甚至没有内审部门,另外一些尽管有也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由于内审部门存在“既替本行行长负责,又替上级行职能部门负责”的严重逻辑错误,使再监督陷入了一种自己监管自己的怪圈,稽核难、上报难、处理更难的三难问题始终是自律机构缺乏权威性的表现,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第四,缺合力。目前在组织机构上,金融部门的稽核、纪检、监察等自律监管部门工作协调不够、配合不力,很难形成整体合力,使业务监管和行政监管脱节;只注重对业务违规事件的处理,对业务违规人员的处罚缺乏力度,使违规人员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自律监管不但包括业务监管,还有行政监管;不但要加强对事的监管,更要重视对人的监管。
(三)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于实践
1、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
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如有关期货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建设就远远落后于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特别要加快明晰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的立法,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有关金融电子化存在法律空白;作为金融业五大支柱之一的租赁业尚缺乏相应的《租赁法》等等。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又如,近几年,我国逐步涌现出一批虽无金融控股公司之名,但行金融控股公司之实的机构,如国务院批准的平安控股公司以及一些具有国资背景的机构成立的控股公司。这些公司的名称中虽然没有出现“金融”两字,但实际上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操作。此外,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四大国有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在香港注册了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还收购了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由于这些公司实际上是混业经营,如果不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和监管,很容易引发风险。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或运营,只有在中编办批复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而作为货币当局,其承担起三家监管部门的部分业务显然是不完善的,这会引发监管机构间磨擦和责任推诿,导致重复监管与监管盲点。
2、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力的必要条件,也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制定法规要求各国提高金融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公开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已经为不少国家逐步接受和采纳信息披露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我国虽然也采取措施加强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但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与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和做法相去甚远。在实践中,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评级公司信息披露意识淡化、不规范甚至编制虚假信息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留下极大的隐患。
(四)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体系存在诸多的不协调之处。首先,金融监管规章在补充基本法律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直接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缺漏进行系统性补充的规章还是空白。其次,现有规章重复基本法律的现象比较严重,还有的与基本法律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规章之间也有类似问题。这一方面源于规章的创制未对制度的效益和系统化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则源于规章创制的时间跨度及未能及时地进行彻底的清理。再次,法制的系统化与及时废、改、立方面存在不足。现有的法规、规章产生往往是以具体问题缺乏法律调整为背景的,文件的具体性和针对性使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制的系统性和规划性,势必为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留下困难。
三、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力度提升竞争力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基础建设
金融监管机构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监管者要不断对金融监管的基础建设进行完善,以推动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加强金融监管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建设、人才建设两个方面。
信息的准确性对于金融监管工作至关重要,为有效解决信息建设滞后这一问题,除了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应建立多渠道的信息采集系统,增强信息的透明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要推进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进行金融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水平和技术服务手段,方便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可以考虑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和实施,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针对目前监管人才缺乏的现状,应该积极培养综合性监管人才,逐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可考虑在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学习、交流机制,逐步树立协调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理念,增强各监管机构之间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同时,监管机构需要与金融市场进行常规的、系统性的人员交流,提高监管机构对市场的敏感性,及时地掌握金融产业发展的前沿动态,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此外,还可组织监管人员到监管水平高的国家进行培训,进行跟班学习,或者举办金融监管研讨会和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活动,增进国际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技术手段,将其应用于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从而建设出一支能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其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虽然已经开始逐步建立,但是,目前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急需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还不够,金融机构并没有形成包括管理理念、经营风格、体系、权责分配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的内控文化;控制行为缺乏统一和集中性,控制措施关联性、整合性比较差;信息交流在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上还需要改进;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监管漏洞;对风险管理的技术和能力不足,不能准确评估经营风险。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稳健与审慎经营,是金融监管目标实现的关键。中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规范原有的内控制度,使内控制度能够覆盖金融机构运作的所有环节。建立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明确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建立必要的职权分离、以及横向与纵向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度;涉及资产、负债、财务等重要事项变动均要集体决策,并对重要活动实施连续记录和监督检查。
第二,构建独立权威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大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建立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垂直领导、独立运作的内审系统,实行在法人代表、监事会直接领导下的派驻制,业务与监管分离;统一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位等级,实行整个金融机构的统一的人员配置和管理,使内审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其独立性、权威性,达到内审的目的。
第三,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先进理念及管理技术,计量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自己的风险分析模型,同时按照国际标准运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或高级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完善动态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是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金融机构要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重新评价,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缺陷,并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防控风险、稳定经营的需要。第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理念和文化,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和浓厚的控制氛围,使员工对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管理工作高度认同并认真执行。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随着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国际合作日益重要。金融监管向着国际化趋势发展。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时了解和把握金融监管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吸收和借鉴经验教训,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框架将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的内容也将扩大,金融监管合作的方式将发生改变。为此,需要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更新监管理念,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实施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多种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将金融监管纳入市场约束的轨道;建立以法律体系为主,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审慎会计原则、社会信用、社会中介等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支持系统,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总结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趋繁荣复杂,我国金融监管能否经受各类金融风险、金融体系能否及早建立起来是金融稳定与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只有从金融市场准入着手,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完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监管,才能最终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我国的金融市场才能具备足够的市场竞争力。本文对我国金融监管与竞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最后给出了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与竞争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与竞争的持续发展起到一点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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