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额信贷相关政策。 1、主要政策导向与要点。 2、政策导向与实际现状的背离。 3、政策要点与实际监管的脱节。 4、银行监管对小额信贷的影响。 二、云南省小额信贷的现状及分析。 1、小额信贷与民间融资的比较。 2、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贸易行业等重点行业的小额信贷、民间融资问题与现状。 3、《资本兵法》《金朝阳财富管理》等“理财培训课程”对小额信贷的影响研究。 三、对云南小额信贷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摘要
《云南省小额信贷问题研究》
小额贷款的概念最早由孟加拉国教授尤努斯1976年提出,是主要用来解决农村贫困妇女的资金需求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逐渐脱离贫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尤努斯教授创办的“乡村银行”被认为是小额信贷运动的开端。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也开始效仿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模式,希望通过小额信贷逐步改善我国农村的贫困状况。云南省是较早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份之一。经过摸索,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08年11月20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这两份文件成为了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的指导法规。
但是,在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发展小额信贷的初衷与实际运行的结果越来越背离。国家发展小额信贷政策导向与实际监管越来越脱节。小额信贷与民间融资,小额信贷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2014年,由于云南省房地产业滑坡严重,原本疯狂的云南省的小额信贷市场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巨大的风险正在积聚和不断爆发。导致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何在?
正文
《云南省小额信贷问题研究》
小额贷款的概念最早由孟加拉国教授尤努斯1976年提出,是主要用来解决农村贫困妇女的资金需求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逐渐脱离贫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尤努斯教授创办的“乡村银行”被认为是小额信贷运动的开端。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也开始效仿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模式,希望通过小额信贷逐步改善我国农村的贫困状况。云南省是较早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份之一。经过摸索,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08年11月20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这两份文件成为了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的指导法规。
但是,在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发展小额信贷的初衷与实际运行的结果越来越背离。国家发展小额信贷政策导向与实际监管越来越脱节。小额信贷与民间融资,小额信贷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2014年,由于云南省房地产业滑坡严重,原本疯狂的云南省的小额信贷市场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巨大的风险正在积聚和不断爆发。导致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何在?
一、国家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本文主要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
国家对小额信贷的政策导向与要点。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银监会《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云南省《管理办法》)。可以梳理出以下政策要点: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和初衷:
银监会《指导意见》表述为:为有效配置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云南省《管理办法》表述为:为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和性质:
银监会《指导意见》表述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云南省《管理办法》对此表述也是一致的。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银监会《指导意见》表述为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云南省《管理办法》表述要点为:
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
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银监会《指导意见》表述为: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云南省《管理办法》要点表述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银监会《指导意见》表述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云南省《指导意见》更加明确为: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原则,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的经济发展,面向三农投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县(市、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指导意见》表述要点为: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云南省《管理办法》要点表述为: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2、政策导向与实际现状的背离。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与实际背离。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服务三农即农民、农业、农村经济,但是实际情况与政策导向南辕北辙。从需求看,目前云南农村的资金需求小而分散。并且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人口大量进城,云南农村凋敝需求不足。农村的需求不足导致在农村开展金融服务的成本很高,加上资金用量小,单笔的贷款成本更高,难以短期持平,盈利更难。农村创业更愿意选择亲友无息或者低息互助式融资,选择高于银行4倍利率的小贷的动力不足。从竞争来看,目前涉农贷款有各种农信社、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贴息贷款、免息贷款、低息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处于明显劣势。
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从其命名规定也可以看出来,即其字号只能用区、县名称。比如业界较知名,李克强总理视察过的瀚华小贷,在其发源地重庆的小贷公司名称为:重庆市渝中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瀚华公司实体名称为:昆明市盘龙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众所周知,重庆市渝中区是直辖市的核心区,是一个早已不涉农的区。盘龙区是云南省会昆明市的四大主城区之一,农业产值微乎其微。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在一个不涉农的区,一个农业产值微乎其微的区,小贷公司如何去“服务三农”?
不光是这些位于主城区的小贷公司,其实几乎所有的小贷公司的放贷对象都是非农业务,开展经营的区域都早已跨越审批区域,进入大城市放贷 。
设立初衷与实际审批的背离。
国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服务三农。并且在细节中要求小贷公司中要有“熟悉农业农村经济的人员“。但是按照云南省的规定,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权在云南省金融办,真正熟悉农村事务的各区县相关部门只有”资料初审权“。原来设想的“自下而上“的审批难免变成”上面决定,下面补资料走形式“。一些中间人搞定省金融办从中卖审批指标已经是接近公开的秘密。
不具备审批决定权的区县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形成“审批在高层,责任在基层”的情况,与小额贷款要接地气,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初衷有一定背离。
资金来源与实际的背离。
按照规定,小贷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实际情况是小贷公司的法人、股东、管理人员往往利用其个人账户开展实质性融资、放贷行为。利用合法的小额贷款证照为掩护,以朋友、同乡、商会、协会、同学会等渠道大额融资。放贷行为也大多以个人名义把资金用于小贷公司的地下放贷。这种体外循环的资金往往是表面注册资金的几倍,乃至上百倍。注册资金为1000万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实际掌控的资金量往往超过亿元甚至数十亿元。
资金运用与实际的背离: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要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部分小贷公司为了自身风险的控制遵循了这一原则,他们往往采取认营业执照、身份证,房产证、行车证进行小额信用贷,抵押贷的模式。但是在实质操作中,工作人员为了做大额业务,往往采取组合贷的形式帮助贷款方取得大笔贷款。主要手段有个人与公司组合贷款,个人与亲属组合贷款,信用贷与抵押贷组合贷款等,小额、分散的原则被突破。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采取简单易操作的项目贷款形式,其实际发放贷款额一般都以千万计,甚至以亿计。以百万数额发放的都是小地方或者是试水的小单。其中又以建筑、房地产开发为主要发放对象。
由于小额贷款需要纳税,因此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的业务其资金流绝大多数并不体现在其对公账户上,往往以个人账户进行资金交易以避免纳税和监管。
资金利率与实际的背离: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实际情况中一小部分做个人信用贷款的企业表面上遵循了此规定,但是以各种费用间接提高了利率。做企业贷的普遍成为“合法高利贷”,即拥有可以合法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牌照,但是其实质资金流是体外循环的高利贷。贷款利率表面上是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用管理费、资料保管费等名目加大利率,一般在月息3%---5%,甚至高达月息10%。一些包装为股权投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其实质利率也是在月息3%到5%的水平区间。
3、政策要点与实际监管的脱节。
为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服务三农”的功能,政策法规做了一些细节的规定如:面向三农投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以区县为单位审批设立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等。但是,由于注册资金与实际掌控的资金存在10倍乃至几十倍的差异,即使按照注册资金发放了50%的涉农贷款,其在总体贷款的比例也是低于5%,甚至微乎其微的。另外,通过各种作假手段,很多贷款被包装成了涉农贷款。比如,用农村户口的身份证包装贷款,用空壳农业公司包装贷款等。只要“资料”过关而不实际关注资金流向使监管流于形式。由于政策导向与实际现状的背离,监管者甚至配合小贷公司造假过关。
主管小贷公司的各级金融办的官帽子和办公经费完全来源于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增长目标,完成项目资金需求,各级金融办的主要功能是“找钱“而不是监管,控制风险,服务三农等口号。这是实际监管流于形式的深层原因。
由于巨大的利益,较多的官员也将自有资金投入到“小贷公司”“合法”投资中,让小贷公司帮自己“合法赚钱”。从而很多地方的认真监管变成了合谋造假。
4、银行监管对小额信贷的影响。
我国近10年的M2数值常年保持在15%以上的增长,在此环境下为什么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在喊缺钱?为什么很多民营企业必须求助于小额贷款才能生存?为什么小额贷款公司有向银行报备客户贷款情况的义务却没有进入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征信的权利?
自1993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逐渐形成土地财政依赖,卖地开发成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的生存发展之路。2008年金融危机后央行开始货币放水,2009年的M2增速达到惊人的27.58%,资金泛滥到银行主动拜访企业做工作请求企业贷款的情况。但是,2012年后,新一届政府开始控制M2的快速增长,到2013年M2回落到近年最低值13.6%,增速下降接近50%,钱袋子慢慢开始收紧。
2009年房地产价格开始报复性反弹,房地产造富神话再次上演,各路资金开始纷纷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但是为了人为干预房地产价格,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于在2008年8月,央行、央行银监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通知》提出要结合监管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2010年10月又出台了《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严控房地产融资。对于普通居民购房又出台了各种限购限贷的行政措施。同时,很多房地产企业以及很多项目的开发周期并没有结束,各种大干快上的项目依然需要大量资金。但是在大环境上,钱袋子已经慢慢开始收紧。房地产相关行业的资金饥渴逐渐显现。
全社会资金的总体泛滥与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相对资金紧缺,巨大的市场需求开始形成。房地产巨大的资金需求加上其不断上演的造富神话,一场轰轰烈烈的把银行资金向房地产相关行业“资金搬家”运动开始了。小额信贷公司因为其“合法”的放贷身份和灵活的操作手段成为各路资金进入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的最佳通道。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能。当贷款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通道被人为的行政命令堵塞,绕道而行进行变相放贷并借机抬高贷款利率,获取超额回报成为当然选择。事实也正如时任民生银行行长的洪崎所言“银行赚钱都赚得不好意思了”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存款准备金率几乎是全世界最高的,大型金融机构为20.00%,中小型金融机构为16.50%。再加上季末、年末存贷比考核等指标,银行的经营等于是加了脚镣又戴手铐。因此,各种表外业务和针对小额零售客户的高息放贷成为银行变相扩大放贷规模和提高利息差的手段。由银行征信系统的约束和自身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一些不具备贷款条件的边缘劣质客户无法在银行取得贷款。可以“合法”放贷,又无征信系统,还愿意承担较大风险换取高利润的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这些银行资金的“二传手”,成为边缘劣质客户的救命稻草。
二、云南省小额信贷的现状及分析
根据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资料,截止2012年底,云南全省共有小贷公司549家,从业人员约6000名,机构总数及从业人数均居全国第4位、居西部第一位;资金总规模达270多亿元,民营资本在小贷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占比超过95%,为民营资本拓展新的投资渠道、涉足金融业开辟了新路。2009年至2012年,全省小贷公司每年增加的数量都在100家以上,2013年新增66家,已覆盖全省16个州市、127个县(市、区)。
云南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是两套帐,两层皮。名义上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为了合规在做一部分或者凑材料做成涉农贷款。其大部分资金是以小贷公司这一合法放贷身份掩护下,在法人、股东、高管的个人账户里做民间接贷。
小额信贷与民间融资的比较。
按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定义: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法规上讲,小额贷款与民间融资之间有一些区别。
从主体来看,小额贷款需要成立特定小额贷款公司,而民间融资大部分是自发的民间个人、各自主体之间的发生,没有特定主体。
从法律角度看,小额贷款适用于《公司法》,而民间融资更多适用于《民法》。小额贷款公司是有限责任,而很多民间融资是无限责任。
从税收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依法纳税。而民间融资主体往往无法查证也就无法实际征税。即使纳税,税种税负也不同。
从监管来看,小额信贷有各地金融办为主管单位,有监管规则,而民间融资基本属于监管真空。
从资金利率来看,小额信贷有基准利率做参考,指导的价格为基准利率的0.9到4倍。民间融资没有指导价格,随行就市
从业人员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备案需要专业金融人士,而民间融资几乎是人人可以参与。
从云南省小额信贷的现状来看,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了“合法的高利贷公司”。由于其以“合法放贷”身份,成为各项民间融资中的金字招牌,严重偏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初衷和脱离了实质金融监管。
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贸易行业等重点行业的小额信贷、民间融资问题与现状。
从现状来看,云南省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放贷除了账面上的合法融资、贷款以外,其实质大部分融资贷款是以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高管等个人形式以民间融资方式进行。这样既有方便灵活、及时便捷的好处,也规避了监管和纳税。
由于前面讲到的原因,目前使用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相关行业。比如房地产开放、建筑业、钢材贸易、建材贸易等行业。小部分使用这些资金的情况主要是银行还贷调头资金、个人救急临时用途等。而房地产相关行业使用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的主要集中在急于业绩冒进的激进公司和看好房地产行业的新进“外行”。
由于利率高企和转型升级的艰难,云南的实体经济利润微薄、成长缓慢、实体老板们费心费力还生存不易,而房地产、“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的利润来得又多又快又轻松。很快,一些干实体经济的外行冲进了房地产相关行业,他们迅速拉动了资金的需求。更多的人发现,比干房地产更轻松来钱的是放贷。于是更多人疯狂参与到小额贷款的“合法”资金游戏中来。“商会协会同学会会会融资,网上网下网熟人人人放贷”,部分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利用这些组织的公信力和团体便利疯狂融资,这些组织的成员则因为现实版的造富神话成为资金的放贷方和组织外资金的牵线中间人。各种商会的会长几乎都牵头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放贷主体,每一个主体积累的资金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做地产项目和放贷是其主要用途。当房地产市场上行时,这些公司的成功犹如坐电梯而不需要艰难爬楼梯。但是当房地产市场下行,资金断链,他们下行的速度也犹如失控的电梯,身在其中的人大部分非死即伤,能够有惊无险的完全靠运气。目前,因为涉入小额贷款、民间融资导致的商会等社团实质瘫痪、老板跳楼跑路、企业实质破产等情况在云南接连发生,大量中小投资者哀鸿遍野损失惨重。2014年初开始,云南各类小额贷款、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纠纷不断,很多泡沫已经开始破裂。比如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4日的排期开庭情况”的30件案件中,涉及民间借贷、合同借款、金融借款的案件有14件,其中光涉及某杨姓“民间金融高手”的就有4件。2014年10月22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通告称,经市政府批准,对在昆明市参与土地出让获得土地后,经多次催促但至今仍然没有缴清土地价款的25家企业,限期于2014年10月31日前缴清土地价款,这些房企也被正式通告曝光。由于,欠缴土地价款将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这些房企项目的销售情况很可能将雪崩,与之相连的建筑公司、建材供应商等将被拖累,依附于这些项目放贷的小额贷款、民间融资资金将可能陷入危险,这些资金背后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放贷者很可能本利全失。
3、《资本兵法》《金朝阳财富教育》等“资本、财富教育课程”对小额信贷的影响。
由于全社会资金的总体泛滥与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相对资金紧缺,畸形而巨大的资金需求形成。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把银行资金向房地产相关行业的“资金搬家”运动。
近年才涌现并迅速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泛滥的各种财富教育课程的实质是培训学员发掘自身的信用体系或者重新构建甚至是虚假构建自身的信用体系,然后利用这种信用体系从银行套取低价格资金投向高回报产业、高回报项目。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资金的出口是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小部分投向具体房地产项目和传销欺骗类虚假项目融资中,只有极少部分投向连锁经营等实体经济中。小额信贷公司因为其“合法”的放贷身份和灵活的操作手段成为这些学员之间融资放贷、“财富增值”的主要载体。很多学员在课程中或者结束后马上就成立商会、协会、同学会、投资公司等组织,开始以会费、投资款等名目集体融资、放贷、做项目。教育学员进行这种“资金搬家”游戏的类似的课程有《资本兵法》《金朝阳财富教育》等,从实际操作手法来看组织这些课程的公司都涉嫌传销,很多在实体经济中艰难生存的小老板被利诱裹挟其中。仅就曝光的资料,参与《资本兵法》的学员达3万人,仅每人69800元的学费合计就达20.94亿元,如果将参与其中的各种赞助款、投资款、“爱心款”等计算在内,被裹挟其中的资金在百亿以上。实体经济被抽血、“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的泛滥虚火情形触目惊心。现在,随着房地产市场下行导致的“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纠纷和接连跑路,破产,这类“培训”也逐渐虚火渐熄,各种”庞氏骗局”现出原形。
对云南小额信贷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由于政府金融办握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小额贷款公司拥有“合法放贷”的资质,小贷公司这一金字招牌后面体现了政府的部分信用与背书。现实中,很多小贷公司充分利用并无限放大了这一信用背书,很多中小投资者盲目相信了这一信用背书。逐渐原本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服务三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了城市民间金融市场中的“合法高利贷公司”。由于,原本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缺陷和现实中的扭曲,小额贷款走到了必须变革的关口。
由于长期的放纵和疏于监管,云南乃至全国因为小额贷款(民间融资)滋生的各种问题触目惊心。要比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依赖中央政府的政策调整:左手“放水”救市治标,右手收权规范治本。
治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滋生的民间融资绝大多数是陷入房地产相关产业的泥潭,只有适当放开房地产开发信贷,改变房地产下行预期,救活一批有希望正常运营的地产项目。对严重不规范没有希望救活的项目进入跑产程序进行债务重组推动并购,让各方付出应有代价。
治本:取缔“小额贷款”公司,废除相关法规,成立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各地金融办改为探索管理民间融资。引导一部分原有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社区银行,取缔其余大部分变异为变相高利贷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欠民间债务(以个人形式融资部分,地下体外循环部分)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人,股东责任。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参考文献:
1、何广文 李树生 《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年10月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20日。
4、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5、《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