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二、金融监管结构的国际比较分析
三、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四、中国金融结构变迁下存在的金融监管问题
五、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结构的选择
六、中国金融监管的其它方面改革
内 容 摘 要
金融与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随着世界经济
的快速发展,金融活动日益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为经济发展起到
了积极作用,金融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核心。然而,金融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促
进作用的同时,还带来了金融风险。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危机四起,动荡不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国际金融事件,对本国及世界经济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如何运用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就成为了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金融稳定与否,将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发展,而金融监管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
屏障,则发挥出重要作用:
(一) 金融监管维护了信用与支付体系的稳定: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支付
中介,起到了调节资金余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桥梁作用。因此,对金融机
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维护信用、支付体系的稳定,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机
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 金融监管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存款人和银行之间、证券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
信息的不对称。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低于银行机构和证
券经营者,因此,为了保证存款人、证券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金融监管制度
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使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可以全面了
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防止和避免金融机构
的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维护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金融监管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但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必然带来
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的动荡,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金融监
管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审慎监管法规,可以使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从而维护金融秩序、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社会
公众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是随着金融监管历史的演变而发展起来的。纵观金融监管
发展历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早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自由化阶段;20世纪30年代危机至70年代金融管制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金融监管阶段;20世纪 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阶段。金融监管应该说是从政府对货币的管制中诞生的并随着金融交易的不断发展而演进,并经历了货币监管、市场监管、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四个阶段。因此,本文将结合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阶段对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历史进行梳理。
(一) 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自由化阶段:
20世纪30年代之前,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基本上不干预,更不对
利率等金融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此时的金融监管比较尊重市场选择的
结果,很少使用行政命令,而是强调自律;关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
制很少,比较宽松也相对灵活。其监管的目标主要是提供一个稳定和弹性的货币
供给,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防止银行挤提造成的
不良影响。这种状况与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正处于鼎盛时期有关。但现实经济金融
的发展却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
风盛行。可见20世纪30年代以前是处于金融自由化阶段。
(二) 20世纪30年代危机至70年代传统的金融管制阶段:
30年代爆发的全球性经济大危机,各国政府相继采用了管制措施,并将以
单纯的法律约束为特征的金融管制逐渐发展成为具备丰富手段和内容的金融监
管。如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金融体系并采用了诸如利率管制、外汇管制、分
业管制、机构管制等措施。同时,针对银行业特有的风险采用了资本充足度、贷
款集中度、资产质量、资金流向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金融监管措施。这一时期
的金融监管目标显然是以金融业的安全性为主,以求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
经济的严重冲击。这一时期金融监管集中于货币及银行机构的监管。
(三)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监管阶段:
70年代以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的崩溃浮汇制的产生。同时,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为了寻求资金出路,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
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增加利润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生
存,被迫通过金融创新来逃避法律的监管。这一切使得以往的金融管制变得束手
无措。对此,在美国与国际清算银行的倡导下,西方十国集团采取了国际联合监
管行动,于1975年在瑞士巴塞尔达成了联合监管和监管标准的协议,简称《巴
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监管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既对国际银
行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各国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导
原则。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又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文件。委员
会强调银行监管是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控制,而不是的银行经营行为本身的控制。
这被称为积极的监管,其基点在于承认银行始终处于风险之中,监管者的任务是
保证银行谨慎经营并防止个别风险演变成系统风险。在保证银行风险处于可控制
状态的前提下,鼓励公平的竞争。竞争是提高效率、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根本机制
保证。
二、金融监管结构的国际比较分析:
常言说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剖析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分析其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下面我们主要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结构。选取他们,主要是因为他们较有代表性,并且我国的金融环境与日本比较类似,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对日本经验的借鉴,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美国早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针对银行考虑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州政府开始认识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1790年美国国会讨论通过了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1791年和 1816年美国总统签署法案建立的美国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它们的存在限制了各州银行的利益1836年第二银行期满歇业。此后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制度时期。同时,保险业和证券业得到了较大发展,1851年新罕布什尔州设立保险署,专司保险监管之责。随后其他州相继建立了类似的保险监管制度。在 20世纪 70年代末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美国为了顺应这种金融产业日益融合的趋势,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从 80年代初就开始了金融管制放松的步伐,《1999 年金融服务法》的出台取代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标志着美国开始进入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时代,这种改革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特点:
美国现行监管模式下,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共同肩负金融监管的职责,兼顾了地方利益,使之可根据地方具体情况来实施金融监管,具有地方独立性高的特点,这也是与美国的历史传统与联邦体制相一致的。其主要特点是:
1、美国现行监管模式下,虽说有很多监管机构,但在分业经营的分头监管中,各监管机构虽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监管,但各监管机构在法律规定有多家监管机构有权对同一市场机构进行监管时,它们之间是有分工与协作的。譬如说,联邦储备系统主要监管国民银行,州银行管理机构主要监管州银行。
2、在应对金融创新时,主要由联邦系统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灵活判断”,以划分金融创新产品到底属于银行类、证券类还是保险类,从而决定由哪类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3、对金融混业经营体系,在美国主要表现为金融持股公司,则由联邦储备体系统一进行监管。这就较好的解决了混业经营条件下,多头分业监管的沟通与协调合作问题。总体上来说,美国现行金融监管结构是顺应现时金融市场结构的,具有较强的过渡性。但面对复杂的混业经营体系,美国的多头分业监管结构以面临许多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非常困难,而且不同监管机构存在着不同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存在冲突,监管结论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简化和集中监管机构的呼声很高,虽然多头监管的结构模式至今保留并运作,但各界倾向于建立联邦级统一的监管结构模式。
(三) 英国的金融监管结构分析:
英国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显著特点是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律的作用非常明显,发现问题一般是通过“道义劝说”与“君子协定”等方式予以纠正与解决。1844 年,英国议会通过《皮尔条例》,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但只是垄断货币发行权,直到 20 世纪 40 年代才行使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后由于金融业发生的危机,导致《1979 年银行法》、《1979 年信用协会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1986 年金融服务法》取代一系列分散法案。
(四) 英国现行金融监管结构的特点:
FSA继承了原有 9 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如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交所转到FSA手中。换言之,英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统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三、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中国的金融业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和统一监管的。为了改变现状,建立完备的银行体系,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 10 项职责。从 1984 年 1 月 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
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也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的开始。
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为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1992 年 10 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
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
中国的金融监管结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国务院领导下的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并且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稳定局负责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重复,不必要设立监事会。2003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组建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同各监管机关相比,前者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职能,后者则是代表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职能。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已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所以不必要设立监事会。如果考虑到金融的重要性,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察委员会设立金融监事局特别监管,也可以在金融机构内设立监事会,由金融监事局派出监事代表国家进行监管,这也更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2、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目的可能存在冲突。如银行监管主要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他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银监会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银监会和证监会有时是有冲突的。
3、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当多个监管机构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或同一业务都拥有监管管辖权,这会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效力的降低,同时也影响被监管者的经营效率。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不可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市场机构,有些金融市场机构为逃避监管,可能引起“监管套利”现象,设立新的机构游离于法律或监管之外。
4、规模不经济。从整体上看,分业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
5、各监管机构地位平等、各司其职、信息不能共享,难以沟通与合作。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是正部级事业单位,直属国务院,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四个“会”都向国务院负责,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彼此独立行动,可以互相监督,而信息却不能共享,不能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风险。国务院实际上成了监管部门的信息汇总处理中心,高层决策部门获得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分业信息,难以获得各监管机构对该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估和总体判断。
6、不能很好应对加入WTO对我国的冲击。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金融业中的广泛运用,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转化成金融危机的概率越来越高,而且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的破坏也越来越大。金融市场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和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挑战。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我们有可能在充分享受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得承受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入世后,我国正逐步取消对外贸金融机构在业务地域、服务对象方面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中央银行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也逐步放宽,国际金融风险就有可能通过资本的流动和外资机构的经营活动直接传递到国内。这些客观因素的出现尤其是监管对象的变化,使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必然增大。作为承担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稳定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能力、监管效率和监管方式都面临着严峻挑战。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体制的现状、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基本相吻合的,但混业经营毕竟是国际潮流,是大势所趋。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类金融机构业务互相渗透的情况,如何协调好银行、证券、保险三类监管机构的关系,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是我们面临的现实挑战。
四、中国金融结构变迁下存在的金融监管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深入发展;金
融业混业经营的世界主流趋势;中国加入的 WTO 后金融业的快速开放。在此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要成功地迎接国外挑战并参与到国际的竞争,就必须继续进一步优化中国的金融结构。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迁必然会产生新的金融监管问题,这主要包括:
(一) 监管的真空和重复
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
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
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
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
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
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
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
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
题处置的真空。
(二) 分业监管的低效率
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
管。主要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
中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
的综合经营,在中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目前的分
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难以全面把握外资金融集团
在中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三) 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地位的有待明确
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目前承担了多种监管职
责,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职责,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货币稳定;宏观监
管职责,负责金融体系稳定;最后贷款人职责,负责支付系统稳定。此外,央行
实际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观监管权,包括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和银行
间外汇市场的监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
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
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目前体制上的原
因,央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事实上已经成为某些银行的所有者,这与其
宏观监管职责是冲突的。
(四) 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
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低的
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中国特有的行政
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
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
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
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最终决定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
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五、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结构的选择:
(一)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结构的现状评价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职能加强,日常监管部门和稽核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
度,导致重复检查现象日益突出,政策法律条例和检查标准政出多门现象严重,
造成监管操作上的混乱。1998 年以来,中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设中国
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从而建立健全了中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是
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并确实有效抑制了金融风险在中国的扩大和蔓
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可以说,中国从统一监管走向分
业监管是当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还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
然而,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加强,这种分业监管体制结构又表现出不
相适应的方面:自从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
资基金形势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相应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
中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便逐步加强,各金融企业不断进
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进行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
随着中国加入了 WTO,外资金融机构已在中国开展起自身的业务,他们将会逐渐
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即使中国利用限制性保护条款,这些机构也可能
通过灵活方式规避这些管制措施,达到混业经营效果。这不仅对中国的金融企业
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结构带来监管困境。据此,中国金融监
管体制结构面临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
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力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
任的可能。
(二)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结构的重新选择
现阶段,中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势加强,以及中国加入 WT0 后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中国应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结构加以重新选择。根据当前中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可以说,这一思路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是相适应的:首先,虽然综合经营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难以一蹴而就。不难想象,经历较长时间严格分业经营的中国,在转向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准综合经营”时期,这也意味着中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统一监管。基于上述考虑,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结构:
1、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中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金融业界普遍
认为,根据中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中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
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
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
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
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统一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机构只有一
个,基本不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归属的争议。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
公司的监管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国“伞”式监管,由
央行负责;二是主监管制或牵头监管,法国做出了类似安排,即对金融控股公司
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
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2、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应对新型业务的角度,
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可
以考虑以下三个层面:
(1)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监管制的前提下,考虑建立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重大危机处理和风险处置,以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层面难以协调的问题进行协调,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
(2)建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财政、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应该具有协调和一致性。需要建立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与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如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质量,增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合力。以英国为例,FSA(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强化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一直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设,目前已经签署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建立了三家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各机构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明确了就重大监管事项、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的做法;规范了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可以说,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多边紧急磋商机制已经初步确立。但是,这种机制缺乏完整的制度框架,不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应进一步加强其有效性和执行性。
六、中国金融监管的其它方面改革:
(一) 加大金融行业的自律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
段要着重设置合理内控机构,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
核部门。并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首先可以在系统内部设立跨
地区的监管中心,消除或减少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其次,
要改善内控设施。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
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且要尽快建立对金
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
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
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体系的自律约束机制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的重要建设内容。
(二) 加大行业协会的监管功能
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
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中
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
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
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
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
业自律是中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三) 加强社会监督功能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
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
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
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
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四) 金融监管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风险
预警系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明显。因此,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建设风险的预警
机制:首先建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可由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组织系
统。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全国各区域、各地区预警
系统进行组织和协调。其次,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由区域内中国人民银行分
行、区域内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区域内各大金融机构
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
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两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要积极配
合,形成一个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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