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个人消费信贷的概述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五、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观念的改变,个人消费信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信贷,因为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人们生活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让人们提前享受生活。同时,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在个人消费信贷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因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技术的落后,使得银行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能否有效控制消费信贷风险是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文章在对个人消费信贷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深层次的分析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并通过对当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存在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2012年,我国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拉动力的任务艰巨,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增强了国民经济内生动力。所以在不断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时,消费信贷业务日益增多、国内外同业加剧竞争的新形势下,着重研究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地提升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加强研究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是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的需要;其次,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是提高银行竞争能力的需要;最后,加强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业务的高速发展,只有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才能防止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转为实际损实,防范内部经济案件的发生,才能使个人消费信贷这一创新业务健康发展,从而保证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个人消费信贷的概述
1、个人消费信贷的基本概念
个人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采取质押、抵押或保证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贷款,其信贷资金以消费为用途,用来购买耐用消费品等最终商品和服务。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首先,贷款对象是个人或家庭;其次,贷款用于购买个人和家庭使用的消费用品或支付其他费用;再次,它的还款来源一般是与借款无关的其他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投资收益,以及生产经营性收入等;最后,它的主要目的是刺激消费、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办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的开办,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开拓业务新领域,是对传统业务模式的突破。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刺激广大人民消费,拓展银行业务领域,扩大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
2、个人消费信贷的种类
(一)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分类
1.信用卡贷款和其他周转限额贷款
信用卡是由发卡机构签发的用以证明持卡人信誉良好并持以在特定场所进行消费或提现的一种信用凭证,它具有存款、转账、取款、还款、理财及消费信贷等功能。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典型的循环使用贷款。利用信用卡贷款和其他周转限额贷款都是与消费者的支票账户相联系的贷款,实际上是银行向其支票账户提供的,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进行透支的权利。这两种贷款因为是周转性的,所以,一般额度不大,且较稳定。但是银行往往会面临客户恶意透支的风险。
2.一次性偿还贷款
一次性偿还贷款,一般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的消费贷款。这种贷款一般是针对特定用途而发放的,并且金额较大,期限较短。贷款的安全性取决于借款人预期现金流量的时间和数额是否确定。
3.分期偿还贷款
分期偿还贷款是以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为特征的贷款。它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到期之前,分期支付贷款本息。消费者申请分期偿还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住房等。贷款额度一般较小,贷款本息一般按月偿还,以贷款所购商品作为贷款的抵押。
(二)按贷款金额的用途分类
1.个人住房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贷款,就是针对消费者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而发放的专项人民币贷款,申请时必须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担保人,至少要付30%的首付款,期限可长达30年。
2.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潢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其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贷款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贷款期限在6个月至5年不等。
3.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银行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银行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付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4.个人短期信用贷款
个人短期信用贷款是银行为满足由本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求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
5.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6.个人旅游贷款
个人旅游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7.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
(三)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分类
1.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是指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
2.卖方信贷
卖方信贷是指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四)按其它分类标准分类
根据贷款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完全凭借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申请贷款,担保贷款则是凭借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来申请贷款;根据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是1年以内包括一年,中期是1年至5年包括5年,长期是5年以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务结构演进的零售化趋势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把资本消耗少的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现阶段国际大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在贷款总额中的市场份额通常在50%以上,利润占比一般在30%-70%之间。如美国银行的贷款利润中50%以上来自个人消费信贷,而花旗银行对消费者个人贷款比例已高达70%,但实践表明,国外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大规模发展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出现高风险,最为惨重的要数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的储贷机构危机和韩国2002年的信用卡危机等。从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较长时期观察,该业务一般具有3年至8年的滞后期,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往往会导致风险的快速积聚。因此,目前国外银行都非常重视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上看,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良率有不断攀升的趋势。据统计,2005年6月,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目前已达到了5%,有的银行的助学贷款的不良率高达30%,一些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率更是达到50%,不少银行为防范风险关闭了某些个人贷款的大门。
第二,住房贷款是当前消费信贷业务质量较高的产品,但未来潜在的风险不可小视。住房按揭贷款这几年来一直被银行业视为风险低、收益稳定的优质业务,从目前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表现看,截至2003年国内大多数银行的放贷坏账大都控制在0.1%到0.2%之间。200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贷款不良率约为1.12%,达到了国际银行业同类业务的先进水平。从短期来看,住房贷款似乎是当前银行资产类别中质量最高的贷款种类,但从长期来看该业务风险具有滞后性,其违约率一般在贷款发放3年至8年后逐渐显露与攀升,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
第三,汽车贷款的风险呈现最高,国内各银行目前谨慎介入。当前汽车贷款的风险日益增高,成为银行推动车贷业务发展的瓶颈。调查显示,兴业、浦发、招商、民生、上海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他们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态度趋于一致:风险太高,不准备介入。深发银行汽车贷款不良率大约为3%-5%,个别银行分支行的汽车消费信贷不良率高达10%—20%,一直有车老大之称的农行2004年上半年汽车贷款不良率已达到3.32%,高于业内认可警戒线2%,该行已对车贷紧急刹车,谨慎放贷。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嘉新光在上海举行的“汽车工业圆桌会议”上表示,银行不适宜做汽车消费信贷,欧美国家仅仅20%的车贷份额是由银行所掌控的,汽车金融公司则占据80%的市场。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以下内容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状况,分别从整体宏观和微观上进行分析,共分为五个方面,前三项是宏观分析,最后两项是微观分析,这样可以充分了解到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原因,为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选用风险控制方法提供参考依据。
1、信用制度因素
个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以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为前提,而建立消费者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则是实施有效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证券法》等。从整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偏重于规范和约束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主体,而对于以个人为主体的信用行为规范,现行法律并不健全,无法保障商业银行当出现贷款风险时行使对个人信贷的债权,造成个人信贷业务存在法律上的缺失。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还较少,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法来全面协调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人们的诚信观念还处于道德约束阶段。此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致使个人信用意识淡薄,“挤出效应”严重,市场上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局限性,以及长期存在的监管不到位和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没能有效解决,致使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信贷资金的安全也承受的较大的信用风险考验。
2、信用环境因素
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是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发生的诱因,我国刚刚步入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往往会不理性地追逐私利,而市场信用制度和失信惩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产生的经济合同约有40亿份左右,其中只有20亿份合同得到了履行,每年因逃债而造成的授信机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55亿元,由此可见违约行为的普遍性。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中,不良率只有5%左右,低于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但是也经常发生如信用卡恶意透支,利用假身份证骗取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用重复抵押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一房多贷”和“假按揭”也是层出不穷。由于诚信缺失致使车贷险出现了巨额赔付,亏损“黑洞”让各保险公司叫苦不迭,以至于保监会在2004年初紧急叫停了实施已达7年之久的车贷险。统计数据显示,在保险公司停止车贷险之前,以北京地区为例,各财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如此恶劣,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也是如履薄冰。由此人为地提高了信贷准入门槛,把一批诚实守信的消费者也拒之门外,这就是失信行为造成的“挤出效应”。
3、个人信用观念及意识因素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情况来看,个人信用的发展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首先是个人信用的道德化阶段,我国古代就有丰富的个人信用道德的文化传统,诸如“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君子,无信而不立”等古语民间也有“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一说。直至今天,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仍处于个人信用道德化阶段,相当多的民间小额借款都不打借条,全凭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这一阶段的人们普遍信用意识比较淡薄,不守信用仅仅会受到周边人的谴责,并不会因此而受到相应的制裁,更不会留下什么信用污点记录。
其次是个人信用的商业化阶段。所谓商业化是将个人信用记录当作一种“信息商品”进入到市场中,像商品那样可以买卖。在信用发达的国度,个人信用记录经过收集、整理、评估后,形成个人信用评估报告,此报告可作为有价值的商品有偿提供给需要方。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也逐步出现了个人信用商品意识的萌芽。尤其是个人信用社会征信系统的推广和使用,许多消费者有了初步的信用意识。为了获得较好的信用评分,很多人开始尝试使用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产品,譬如具有透支消费功能的信用卡,通过使用这些信用产品,并做到按时还款,逐步积累了自己的信用度。但目前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还仅限于来自于银行的交易违约记录,对于个人欠缴水电费、手机费、保费等情况,尚未纳入到现有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因此构建信用社会的基础工作还有待加强。
4、来自贷款人方面的原因
第一,产品设计缺陷。国内商业银行近几年推出的个人信贷产品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导致风险的天然存在。如“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无指定用途的综合消费贷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容易因房价的剧烈波动而产生信贷风险,一旦房价缩水较大,即会出现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的风险,容易诱发借款人有意违约的情况。无指定用途的综合消费贷款因不限制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而容易促使借款人以消费为名套用银行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或投机获利。由于投资或投机活动的风险远大于一般消费贷款,一旦出现投资或投机失误,必然会影响到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二,经营存在违规。个人信贷业务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因而业务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在竞争中求发展,某些经办行往往会不顾规章制度,变通行事,甚至于串通客户,提供虚假证明。常见的问题有,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没有亲自见证签署;抵押物存在共有人,为便利行事,默许借款人伪造共有人签署借款合同;擅自放宽抵押比例;配合开发商操作“假按揭”等等。以上行为都会加大贷款风险,为日后处置抵押物品留下隐患。
第三,管理体系薄弱。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管理上存在“重对公、轻零售”,一方面是由于对公业务目前还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个人信贷业务方面缺乏经验。这就出现了个人信贷业务缺少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操作手段落后,电子化程度低;贷前调查不深入,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一系列的问题。银行自身管理上的薄弱也致使个人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5、来自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第一,缺少有效地债务管理能力。从一些个人贷款的风险案例来看,多数借款人是由于缺乏合理的消费计划,没有意识到过度负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而只是一味地放纵自己的消费和借款行为,最终导致债务积累超出承受能力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第二,意外事件打击,导致收入水平下降,支出水平上升。借款人遭遇意外事件,诸如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收入下降,又或者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生病、伤残或死亡等意外导致开支上升,致使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贷款偏离用途,被挪作他用。由于一些私营业主在经营中遭遇融资困难,不得已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举借消费贷款,然后将消费贷款挪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出现经营不善,也会导致出现信贷资金风险。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迅速变革发展起来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迅速吸收了国际银行业在整个信贷发展历程中各个阶段的技术与经验。但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短期内高速膨胀,受管理水平、技术手段、市场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积累起了数额巨大的消费信贷资产。因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晚,还不具备完备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又因为盲目的拓展业务,出现了很多问题,以下内容是通过举例来分析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实例分析
以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为例来分析。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客户在经销商处向建行递交分期购车申请,建行审核通过后,客户交首付款以及办理保险等手续,建行为客户提高信用卡额度,客户在经销商处刷卡提车,并分期还款给银行。其中分期金额实际上是银行帮客户预先支付给经销商,客户在未来的一年、两年或三年内分期将该金额还给银行。客户日后如出现不还款的风险也是由银行承担。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客户在经销商处提交购车分期申请材料
第二步,经销商向建行传真客户申请资料
第三步,审批通过后,经销商通知客户办理交首付款、购买保险等手续
第四步,经销商向建行快递请款材料
第五步,建行核实请款材料并为客户提额(所需时间:2个工作日)
第六步,客户在经销商专用分期POS机具刷卡、提车
这项产品有着很吸引人的亮点,零利息、免担保、免抵押以及低手续费,建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专门培训了一批工作人员来办理此项业务。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这项产品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免担保免抵押使得风险天然存在,若是借款人故意或是恶意不还款,而且目前还没出台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贷款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损失就得银行全部承担,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在贷款办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在贷款申请阶段,所需要的材料使用价值不是高,工作人员并没有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署,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其次是在贷款审查审批阶段,这个阶段是最重要的一环,在这期间经办行只需要对申请人的征信报告进行审核,上报到二级分行,二级分行打电话核实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再把材料送到省行进行审批,根据准入条件,省行再把审批结果发给二级分行和经办行。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贷款申请资料不断的在传递着,看似每个过程都有个人消费信贷部门及负责的工作人员,每个操作环节都对风险进行监控,又因为业务的需要,工作人员不集中,力量分散,很难充分发挥监控作用,而且过程耗时,十天左右申请人才会收到结果,工作效率低,让客户和经销商很不满意;最后,是贷款后的管理阶段,一般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但是在建行的业务中,并没有积极地进行放贷后的管理工作,典型的“虎头蛇尾”,形成潜在风险。
2、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风险是无处不在,为了能够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日后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汇总如下,为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选用风险控制方法提供参考。
(一)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不能满足业务高速发展的要求
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大多为: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个人资产业务风险控制的最高机构,分行信贷审批部“个人资产审批中心”是个人资产业务的主要审批机构,分支行零售业务部是个人信贷业务主要操作部门。业务报审,按照对应的权限审批,由下到上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审批。其中最初个人资产审批中心权限内贷款,审批程序必须至少是一人初审、中心负责人复审或终审。即除贷款调查人之外,一笔贷款至少须由两人审批。
不难看出,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与业务的快速发展不相匹配,不能适应未来个人资产规模扩张的需要。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具有金额小、笔数多等显著特点,按照对公业务模式进行信贷审批,难免会受对公贷款思维的影响。审批中心的风险理念和市场实际情况有差异,审批中心和管理中心为两个部门,不利于人员相互配合及合理使用,增大了沟通成本。面对业务迅速膨胀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审批环节要保证效率则会造成资源浪费,要节约人力则势必导致效率低下,这些将严重影响未来个人资产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缺少消费信贷风险控制手段
风险控制是指根据不同的贷款金额,结合现实环境中存在的各类的风险,来计划控制风险的方法,将风险分散、转移、化解,能够使得每笔业务以最小的损失为银行获取最大的利益。随着近几年计算机技术的逐渐成熟及信贷市场的高度发展,信贷及其风险管理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就如国外许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贷款保险等方式来提高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为信贷风险管理开拓了新的途径。
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机制还不完善,风险控制手段方法还很单一,最常用的办法是进行抵押或提供第三者担保贷款。对于担保贷款,银行存在一个潜在的还款来源,这一潜在的还款来源还不能够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而且,由于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出现相互担保、多头担保、或担而不保的现象。总的来说,担保贷款使得银行在转移风险的同时,还承担了担保人的信用风险。近几年,银行逐渐增加了抵押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抵押贷款难度很大,一是抵押手续繁琐;二是对于一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来说,办理财产抵押所交纳的费用大;三是由于国内市场不健全,抵押物的处理难以实施。抵押或担保贷款虽然在贷款中起到了一定的防范和转移风险的功效,但是办理抵押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对担保人要求比较高,一般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再加上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风险控制方法效果并不理想。
(三)缺乏专业化的风险研究团队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对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缺乏专业化的研究,银行在个人资产业务方面的分析除了进行简单的个人资产五级分类外,很少有定期发布不良监测报告。缺乏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上对个人资产业务的专业化研究团队的设置,还不能对以下风险管理的内容进行专业分析与研究:如各类消费贷款所涉及行业风险的发展趋势、消费贷款结构的现状与演变、客户违约率和不良率在不同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之间的分布规律、客户消费者行为等。同时,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历史数据资料库,包括各种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规模,比重结构,总客户数分布、违约客户数分布、不良资产数额分布等,使得相关风险研究变得更为艰难。
(四)电脑系统自动化审批程度不高
个人资产业务的电子化审批是解决银行目前集中审批低效率的关键。就现状而言目前几乎所有的银行仍采取的人工书面审批,虽然有一些银行实行了纸质审批和电子化审批并行的方式,但只是一小部分功能实行了电子化,还不能达到对业务的全部电脑自动化审批的程度。以招商银行为例,该行于2006年开发并初步运用个人资产风险管理的MIS系统,并采用自动个人评分系统进行辅助审批决策。但招行的个人贷款评分模型只限于房屋贷款申请评分模型和汽车信贷申请评分模型。模型输出结果是客户的违约率高低,并依次分为四个等级,对于低等级系统直接否定,中等级要加强调查,高等级直接通过。根据调研情况,现有评分模型存在的问题有:评分模型使用范围受限,只有房贷与车贷两大品种;由于个人情况千差万别,模型评分效果不是很理想,最终还需要人工判断,评级结果多数只能作为参考,还不能有效发挥审批决策作用;个人贷款评分系统与现有审批流程有一定矛盾。如个贷申请的第一步是将贷款申请信息录入系统中以便评分,但由于市场激烈竞争,贷款审批者为了提高效率,常常将数据录入工作放到后续步骤;贷款审批人员对评分模型在思想上存有疑虑,评分模型的应用推广还不是很顺畅。
(五)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
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不仅仅是风险控制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而是各个部门人员的共同工作,各个部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行为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最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这为风险的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每位工作人员都应该有这种风险防范意识,明确自身对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采取总行、分行、支行的组织构架,分支机构较多,又因为在信贷风险管理上实行前后台分开的制度,使得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使得部门之间出现摩擦,出现各分支机构理念不一,上下说不到一块,想不到一块,起不到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作用,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1、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系的建设
第一,建立独立、垂直、集中的风险管理组织。当前我国银行建立独立、垂直、集中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对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在总行设置一位首席风险官,负责全行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同时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风险制度、风险计量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实行全行整体层次上的集中管理。其次,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之下,各业务领域设风险经理,负责所在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向首席风险官和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各业务领域内,风险管理机构相对独立,根据业务流程设置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岗位,使每项业务流程都要有具体的组织和人员专门关注、检查、审理、测试风险,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精细化管理。同时强化对信贷政策、制度、授信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扫除监管盲区,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与风险研究和政策研究环节形成协调互动的反馈机制,确保风险指引的准确性和前瞻性。
此外,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国际银行普遍采用的是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测量模型使各业务单元注重业务长期成功和可持续发展,减少或避免了短期行为。在考核实施上,由首席风险官组织对风险条线人员的独立专项考核,集团、地区、国家等层面的风险管理人员报酬也由所在风险管理部决定,不受业务领域影响,而且注重将业务经理和风险经理的利益进行挂钩,将业务拓展纳入风险经理考核指标,将风险状况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纳入业务经理考核指标,使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有利于二者形成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强调贷前信用调查的风险控制。贷前信用调查对风险控制至关重要,是风险控制的第一道关口。为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一是充分利用外部征信体系与征信公司的个人信息,获取申请者个人信用资料;二是从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入手,搜集整理个人客户的信用资料;三是建立同业之间客户负面资料共享机制;四是实行客户经理的“家访制”,强调实地核实客户资料与贷款用途。如果是住房按揭贷款或住房净值抵押贷款,则要搞清楚房子在哪,价格是否合理,出现泡沫的机会有多大。对住房净值贷款超过一定限额的,均要求派人到现场进行评估。
第三,增强贷后监控与评价。贷后监控主要是对借款人使用消费贷款的过程进行跟踪。一是分析借款人现金流变化情况。通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基本服务,如寄送月扣款对账单、在本银行存款收支等了解客户近来的情况,分析借款人现金流量,发现是否出现现金流不稳定情况,近期是否有大额支出情况,并建立档案,筛选出重点管理对象,以防出现欠款。二是密切关注借款人消费信贷的还款情况。如果借款人出现拖延还款情况,应该立即催收,了解借款人本次拖延的原因,作为借款人还款记录中备考信息。对出现连续两个月欠款的,按照规定转入逾期贷款,并通知借款人加罚利息的规定。对欠款超过三个月,商业银行就必须追索担保人、保险人的保证、保险责任,及时保全银行的债权。对于长期欠款的客户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处理抵押物,并将抵押物拍卖后抵补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贷后评价是按照现行标准对以前发放的贷款进行重新评估、确认,以减少因贷款评价不准确、信贷制度不落实、内部人员道德原因造成的信贷风险的措施。其内容包括:个人信用评分真实性分析、贷款风险性分析、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真实性检查、责任人处理检查。通过贷后评价,以对贷款第一次评价的准确性进行评估和修订,对当前借款人状况进行最新的评价,从而减少可能出现的评估失误和道德风险。
2、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银行控制个人信贷风险的前提,国外发达的个人信贷业务是建立在成熟的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基础之上的。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制定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同时要修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利于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加以完善。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司法、公安、税务、工商、社保、医疗及金融监管等多个政府部门有关。除现已颁布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数据有限制规定外,目前尚无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较少数的个人信用数据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他数据基本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做出适当的修订。我国修改后的法规应对征信体系中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传递、信息的保密、信息供给和使用的合法主体、信用中介的行为权限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
第二步,应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将个人征信体系扩展到全社会的范畴,同时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奖励与惩罚机制:一是要建立各类失信和恶意逃废债事件的举报制度,便于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同时对主动举报事件的人给予奖励;二是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公开曝光和实行银行同业联手制裁,对信用评级高的人实行奖励优惠政策,鼓励人们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过舆论宣传和教育,加强的人们的信用意识,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道德观念,提高人们诚实信用的良好素质。
第三步,设立专业的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商业化。单靠行政管理和每家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要想实现准确、及时反映个人的社会经济背景数据难度是相当大的。从美国50多年以来发展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历史来看,资信行业其实质上是从事的信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要提高其运行效率和效果,必须实现商业化的运作。
3、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国个人信贷开展十多年来还没有一部较完善的管理法规,最有权威性的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但还属于条例之类。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旨在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现阶段,必须加快关于消费信用管理的法律建设,应该尽快制定一部《个人消费信贷法》,规范各当事人的行为。首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范围、经营原则、贷款利率、办理手续,以及消费者必须提供的信息和抵押品,使商业银行的消费信用业务经营合法化,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化和制度化,以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当权益。其次,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必须实行成本收益的原则,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强化这个原则,使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通过法律及执法行动来教育国人,从而树立诚信守诺的社会风气。具体而言,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工作:
第一,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中抵押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取消抵押住房的赎回权,以确保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制定耐用消费品按揭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促进耐用消费担保贷款的发展。
第二,加紧研究《个人破产法》,当个人资产远小于个人负债以至于无法承担偿债责任时,应当允许个人申请破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防止社会动荡。目前情况下,当个人出现债务危机时,债权人难免会寻求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利益,这样无疑会增加诉讼,耗费司法资源。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复杂的债务关系就会变得简单化,债权人的债权也能通过制度得到公平赔偿,而允许借款人中请破产,解除其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限制其日后的消费,既能体现尊重个人基本权力的立法精神,又能限制少数人恶意逃废债务。此外,我国还应在个人财产申报和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从长远看,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法律体系,实现银行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确保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保障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4、拓展防范风险的途径
(一)产品和抵押方式的创新
以个人消费信贷的产品创新为依托,分散与抵偿风险。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创新,从客户的动态需求出发,深入进行市场调查,实施高效率、个性化和差别化服务,最大限度地符合客户和市场的需要。为此应重点提供具有“担保条件宽松,利率灵活优惠,申请便捷,手续简便”等特点的优惠贷款产品,服务上应以客户为中心,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和客户外部操作过程。
第一,开发多样化利率定价的个人综合授信产品。随着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国内银行抵押贷款竞争的日益加剧与利率的市场化。固定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会受到挑战,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多样化的浮动利率贷款产品,我国银行业可以利用利率变动开发更多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不仅可以利用利率的变动抵偿和降低风险,而且为客户提供了综合性服务,从而为银行带来更多的收益,例如:存贷账户合一浮动利率、利率互换交易等。这些产品提高了消费信贷贷款者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利率政策的灵活性,能更好的满足消费信贷借款者固定利率偏好的需要,扩大消费信贷业务。
第二,抵押方式创新规避风险。物的保证作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一直来受到商业银行的重视,尤其在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保险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物的保证尤显重要。目前的实务中,贷款抵押方式缺乏灵活性,既限制了借款人的融资能力,同时也使得银行某些贷款出现风险敞口。对此,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资产抵押能力等特点,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例如“一揽子”交易抵押贷款,借贷双方不仅要在抵押贷款合同中规定所偿还贷款的本息、期限等,而且还要求借款人必须参加保险,即抵押加保险的方法。可调抵押贷款:这是指从事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按照某一固定的公开指数调整利率或每月还款额和还款期限。在调整静若干天,贷款人必须通知借款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研究若抵押物不能覆盖调整后的贷款额,借款人必须追加担保。
第三,通过信用卡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分散风险。发达国家大量的消费贷款是通过信用卡透支方式实现的,美国信用卡作为消费信贷很大的贷款来源,主要应用信用卡的便利性的特征。近几年,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较快,各银行可以使消费信贷分享信用卡的客户资源,减少营销成本,分散其信用风险。在发展信用卡消费时,应注意开发多功能信用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多方面需求,同时改善信用卡使用环境,对不同经济条件、不同消费层次、不同偿还意愿的持卡者给与不同的授信额度。同时,还要注重“售后服务”对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消费信贷售后服务是客户选择产品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银行与客户交流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是客户最为关注的,售后服务可以起到辐射营销效应,并且可以加强贷中管理,防范和规避风险。
(二)推进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
以住房贷款证券化为突破,推进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个人消费贷款证券化是国外银行业分散风险的通用策略,可以达到个人资产的转让流通、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效果。当前国内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各银行应加快住房贷款证券化的相关准备工作,成立“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小组”,对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管理、技术方案设计、包括筛选贷款、建立贷款库、设立信托到受益凭证设计、发行、现金流归集与支付等进行前期研究准备工作,一旦政策放行,即可马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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