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论文提纲------------------------------------2
论文提要------------------------------------3
论文正文------------------------------------4
参考文献-----------------------------------22
论文大纲
第一部分:通过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的业务,从而衍生出来的银行结算业务,为严肃结算纪律,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银行结算制度的产生。
第二部分:在银行结算业务的增加下,银行结算制度的发展。
第三部分: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对银行结算业务的约束力。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中来举例说明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对银行结算业务的约束力。
第四部分:总结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制度的重要性、严肃性.
第五部分:附参考文献.
论文提要
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对银行结算业务的约束力。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中来举例说明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对银行结算业务的约束力。总结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制度的重要性的严肃性.
银行结算制度的研究
银行结算是商业银行三大传统业务之一。它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一种行为。通过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的业务,从而衍生出来的银行结算业务,为严肃结算纪律,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银行结算制度的产生。
银行结算方式,通常是六种,汇票、本票、支票、汇款、信用证、托收。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储各种款项。本票又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然而在实践中,没有银行支票账户一般采用银行本票。如携带大量现金风险很大,可以要求银行开出本票,用来购买房产、汽车等;或者用来过户,将款项从一个户头转到另一个户头,而不用提取现金存入。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它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在此,我只将转账支票作一下详细的解释,它是收票行向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要求兑付后,将款项转入收款人的账户,收款人只能在支票转入自己账户后才能使用。例如:某企业向同城的供货商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付给供货商一张转账支票,供货商收到支票后去自己的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供货商的银行收到款项后,会将款项存入供货商的账户,供货商在得知货款到账后,可以取出现金,也可以暂时存在银行获取活期利息。
汇款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有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在此,我将用一个图表来重新汇总一下。(下图)
汇款人
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收款人
凭汇款通知书取款
汇出行
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将钱汇往汇入行
汇入行
收到汇入款后,向收款人发出汇款通知书
委托 解付
(交款) (付款)
汇款
汇款业务流程
票汇是指应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基本不再使用信汇。
信用证,在贸易融资贷款部分已有介绍,具体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即收款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托收是指委托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系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对银行结算业务的介绍,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银行结算业务的增加,作为规范银行业务的相关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化。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国家颁布了《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评;(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帐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1‰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生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20%至80%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 (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 (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 (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 (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什么结算责任?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颁,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
(2)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中的任何—方进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绝。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
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②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的处罚。
③收款单位对同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④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05%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0.05%计扣赔偿金等。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差错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①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②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③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销款。 ④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 ⑤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⑥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⑦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的罚款。 ⑧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⑨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除银行承担上述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市信用社和企业存在着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的状况,影响了银行的信誉。如何实现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是当前 融工作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如何……是突出的问题”一语搭配不当。“非常突出的问题”应改为“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银行结算工作存在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去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通知》以及电子联行入网行的不断增加后,新规定、新,事物也带来了新问题,暴露了我们银行结算工作中一些不适应的方面,其主要表现是:(这一部分是发现和提出问题,正因为有这些问题存在,说明需要改进和加强银行结算工作。应先肯定新规定、新事物对搞好银行结算工作的积极作用,再谈“也带来了新问题”。这样才会使文章显得更客观、辩证)
(一)多头开户现象多,许可证管理流于形式
由于目前的金融体制管理模式,各家银行业务基本划定,企业开户又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往往遇到结算问题不敢告诉银行,有的企业就想方设法多头开户,把辅助帐户演变成基本帐户,这样企业既可在结算上获得便利,又可在资金上得到另一个融资渠道,真是何乐而不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问由于激烈的竞争,一些银行作出拉进一个存款户受奖,被拉走一个存款户挨罚的决定。一些银行以放松结算管理、现金管理甚至以牺牲结算制度为代价,取悦企业,拉企业在本行开户。从客观上又助长了企业多头开户。(多头开户,既然对企业有利,对银行也有利,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多头开户作为一个问题,作者应该指出,它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并简要说明它的危害性,这样才会健读者明白“多头开户”的碗是一个问题。)
(二)随意压票、退票、裁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及时办理结算业务,是实现社会资金正常周转,商品流通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保证。但是,不少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压票、随意退票十分严重,给银行造成不好的影响。
一是故意压单压票,不及时汇划款项,提出票据,解付票据,往往要压几天。如绍兴市工商银行第二营业部开户单位甲企业在1995年3月31日,向在市区某银行开户的乙企业收取贷款时(金额24.5万元),乙企业同意支付,但乙企业的开户银行为完成存款考核任务,故意压单两天,致使甲企业不能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多承担两天银行贷款利息。(用事例来说明问题的存在,表明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是作者主观臆造出来的问题,而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二是任意退票。有的银行以“印章不清”、“大小写金额书写不规范”、“票根未到”、“帐号与户名不符”等借口,无理退回他行票据。有的弄脏票面,使印章模糊,嫁祸于人,退回票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
三是截留挪用客户或他行资金。有的银行采取更改账号等手段,把跨行的票据截留本行,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以增加本行存款。
(三)受理无理拒付,不按规定计扣滞纳金
目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回款率低是异地结算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以绍兴市工商银行统计,1994年托收承付的回款率仅为45%左右。这既反映了企业不讲信用、不遵守结算纪律的现状,也反映了银行结算纪律松弛,监督不力的问题。一些银行偏袒一方,受理企业以“无款无合同、经办人不在”等借口提出的无理拒付,甚至擅自拒付退票。一些银行对开户单位延期划回的托收承付不按规定计扣滞纳金。
(四)违反规定附加条件,人为阻塞汇路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其各项规定,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但在现行结算工作中,专业银行我行我素,自行制定结算“土政策”的情况层出不穷,把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办法、制度给以种种限制。由于这些大大小小没有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土政策”出台,使人民银行设计的结算工具功能大打折扣,结算监督相当被动。大的有自上而下的银行汇票的跟踪电报,商业汇票的签发,受理协议,贴现分系统内外等,还有的专业银行系统的“电子汇兑”及江浙沪铁路沿线15个城市100多个机构的“以车代邮”等等。小的“土政策”有××金额以上的转汇要经计划部门的审批,××金额以下的电汇数额太小应予退回等等,更有一些专业银行系统内的业务操作规程细小得甚至不够戴上“土政策”的帽子,但往往就是这些细小的规定使我们整个结算工作在某些环节上遇到磨擦,造成渠道不畅。(对银行结算工作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得客观、具体、可信,读后使人感到银行结算秩序混乱,性质严重。很自然地包含了“银行结算工作迫切需要整顿和改进”这个问题。)
(五)电子联行周转环节多,实际速度不快
“天上三秒,地上三天”非常形象地说明了电子联行周转环节多,实际速度还不够快的情况。毗邻地区,不在电子联行所在地的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联行中查询查复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约措施,我方查询而对方不予答复的事例较多,严重影响了电子联行的运行质量和速度。据绍兴市工商银行第二营业部统计,我方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发出查询,而对方答复率在40%以下,甚至发出第二次、第三次查询被查询行也置之不理,不予答复。
(六)结算管理机构薄弱,央行监管不力。
长期以来,特别是专业银行分设以后,金融机构的增加,结算工作处于无组织机构,无专管人员状态,结算人员都是附属性的,过去依附在信贷部门叫“信贷结算”,现在依附在会计部门叫“会计结算”,结算工作虽与上述两个部门有密切联系,但因都有各自的工作重点,最后还是把结算工作挤掉,实际上有名无实。因此,结算工作中产生的大量问题无法得到处理和解决。所谓结算业务的重要性,也仅仅是在推行新办法时强调重视一下,热闹一阵,事后又是可有可无。基层央行自身肩负的日常核算业务日益繁重,尤其是开办电子联行大额转汇等业务以来,日常核算业务越来越多,工作疲于应付,难以有足够的时间或必要的工作人员去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此外,结算制度、联行清算制度也存在着某些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问题。如票据化程度低,托收承付办法不适应,结算环节多,导致结算速度馒、资金在途时间长。(对前述的六个问题是详写,而这里提到的几个问题是略写,有详有略,详略得当。)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新旧体制正处在转换过程之中,改革措施尚未完全实施到位,银行和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所致。具体地说还有以下一些原因:(这一部分是分析问题,说明为什么银行结算工作会存在这些问题。)
一是利益驱动,缺乏自我约束。以压票、退票来占压客户和他行资金,以牺牲结算纪律为代价来拉客户、拉存款,相互设卡,拒绝受理或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以种种借口来拖欠、拒付贷款,以多头开户来逃避还贷。这些明显的违章违纪行为,都与追逐小集团的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关。银行增加客户,增加存款,增加收益,必须通过改进服务和增收节支来实现。
二是法纪观念淡薄,信用观念差。某些银行、企业的领导和经办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在结算工作中讲关系,不讲原则3讲人情,不讲纪律;讲私利,不讲职业道德,有的甚至利用结算作案。同时,有许多银行、企业信用观念淡化,“占用他人资金出效益”、“拖欠出效益”的思想相当严重。在这种意识支配下,一些企业把无理拒付,开空头支票,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作为创效益的一种途径。一些银行无视自己的信誉,任意压票退票,截留客户和他行资金,以邻为堑,损人利己,完全忘记了信用机构的灵魂在于它的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本的企业p必然要追求经济效益,这没有错.但是企业(包括银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正当的竞争去追求效益,而不能采取违法的祖人利已的方法去获取非法的利润,在这段话里有了这个意思,可是表述得不够明白,另外“银行增加客户……”这句话与前面的意思发生了转历,这个转折缺少必要的过渡句)。
三是领导重视不够,管理监督不力。不少银行的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银行结算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把结算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重贷款重存款,轻结算的倾向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以至对结算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究,实际上是对任意压票、退票起到了姑息纵容的作用。(领导对银行结算工作不重视,这是一种现象,如果能透过这种现象,深入挖掘领导为什么会有只重存贷、轻结算的倾向,那文章就有深度了。)一些银行内部管理出现断层,制度不能贯彻到底,甚至放弃对下级银行的结算管理,任凭违章违纪行为蔓延。许多基层行处基础工作薄弱,缺乏自我约束,对客户在结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监督,不处罚,放弃银行应有的监督职能。人民银行没有真正认识结算、清算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对结算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对银行结算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处理迟缓,处罚不力,也是当前银行结算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结算管理机构不健全,结算队伍建设滞后。这些年来银行结算业务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增加,结算业务量每年以20%一25%的速度递增,结算管理的任务不断加重,然而许多银行没有建立结算专管机构,结算人员严重不足、素质不高,结算经办人员在全部人员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以绍兴市工商银行第二营业部为例,1988年5月建部时女会计结算人员占全部职工的比例为24.05%,而现在业务量成倍增加,结算人员的比例却下降到18.34%。这种状况,必然削弱结算管理,制约结算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成为违章违纪行为经常发生的一个原因。(这一点实际上是第四点的延伸,正国为领导不重祝银行结算,才会不去重视结算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结算人员的配备,抓结算人员的素质提高。所以搞清领导不重视结算工作的原因很重要,可是作者并没有去探讨,使人感到文章的深度和力度不够。)
今天,我作为一名金融行业的工作者,不仅要对银行结算业务的操作技能完全掌据,而且,要严肃地看待银行结算的制度。并且严格要求自己,对银行结算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有一个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2、《银行结算办法》
3、《中国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4、《金融企业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