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概述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
三、我国金融监管分析与建议
内 容 摘 要
金融与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随着世界经济
的快速发展,金融活动日益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为经济发展起到
了积极作用,金融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核心。然而,金融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促
进作用的同时,还带来了金融风险。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危机四起,动荡不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国际金融事件,对本国及世界经济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如何运用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就成为了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的意义:
金融稳定与否,将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发展,而金融监管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
屏障,则发挥出重要作用:
1、 金融监管维护了信用与支付体系的稳定: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支付
中介,起到了调节资金余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桥梁作用。因此,对金融机
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维护信用、支付体系的稳定,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机
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 金融监管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存款人和银行之间、证券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
信息的不对称。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低于银行机构和证
券经营者,因此,为了保证存款人、证券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金融监管制度
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使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可以全面了
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防止和避免金融机构
的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维护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金融监管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但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必然带来
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的动荡,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金融监
管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审慎监管法规,可以使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从而维护金融秩序、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社会
公众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化与发展:
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是随着金融监管历史的演变而发展起来的。纵观金融监管
发展历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早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自由化阶段;20世纪30年代危机至70年代金融管制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金融监管阶段;20世纪 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阶段。金融监管应该说是从政府对货币的管制中诞生的并随着金融交易的不断发展而演进,并经历了货币监管、市场监管、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四个阶段。因此,本文将结合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阶段对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历史进行梳理。
1、 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自由化阶段:
20世纪30年代之前,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基本上不干预,更不对
利率等金融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此时的金融监管比较尊重市场选择的
结果,很少使用行政命令,而是强调自律;关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
制很少,比较宽松也相对灵活。其监管的目标主要是提供一个稳定和弹性的货币
供给,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防止银行挤提造成的
不良影响。这种状况与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正处于鼎盛时期有关。但现实经济金融
的发展却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
风盛行。可见20世纪30年代以前是处于金融自由化阶段。
2、 20世纪30年代危机至70年代传统的金融管制阶段:
30年代爆发的全球性经济大危机,各国政府相继采用了管制措施,并将以
单纯的法律约束为特征的金融管制逐渐发展成为具备丰富手段和内容的金融监
管。如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金融体系并采用了诸如利率管制、外汇管制、分
业管制、机构管制等措施。同时,针对银行业特有的风险采用了资本充足度、贷
款集中度、资产质量、资金流向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金融监管措施。这一时期
的金融监管目标显然是以金融业的安全性为主,以求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
经济的严重冲击。这一时期金融监管集中于货币及银行机构的监管。
3、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监管阶段:
70年代以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的崩溃浮汇制的产生。同时,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为了寻求资金出路,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
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增加利润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生
存,被迫通过金融创新来逃避法律的监管。这一切使得以往的金融管制变得束手
无措。对此,在美国与国际清算银行的倡导下,西方十国集团采取了国际联合监
管行动,于1975年在瑞士巴塞尔达成了联合监管和监管标准的协议,简称《巴
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监管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既对国际银
行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各国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导
原则。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又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文件。委员
会强调银行监管是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控制,而不是的银行经营行为本身的控制。
这被称为积极的监管,其基点在于承认银行始终处于风险之中,监管者的任务是
保证银行谨慎经营并防止个别风险演变成系统风险。在保证银行风险处于可控制
状态的前提下,鼓励公平的竞争。竞争是提高效率、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根本机制
保证。
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结构变迁的相关性
1、金融结构的构成:
戈德史密斯(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采用定性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讨论各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问题,对决定金融发展的因
素、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引致效应及各国金融发展中带有普遍规律性的趋势进
行了详细论述。创造性的提出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确立了衡量一国金
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体系。通过对 35 个国家近 100 年的资料研究和统计分析,他得出了金融相关率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的基本结论,为此后的金融结构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参考和分析基础。戈德史密斯衡量一国金融结构内容含括:
(1)、金融相关率:它是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全部实物资产(即国民财富)价值比。
(2)、金融资产构成及其分布尤其注重在短期债务、长期债务、及股票之间分布。
(3)、金融机构与非金融单位发行金融工具额度之比,该指标反映金融过程机构化程度最通用指标。
(4)、所有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其中各类主要金融机构在非金融单位发行的各种主要金融工具的未清偿总额中所占有的份额。
(5)、各类主要金融中介机构的相对规模,尤其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和保险组织的相对规模。
(6)、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程度。通常用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往来资产总额在金融机构汇总的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衡量。
(7)、主要非金融部门进行内、外融资的相对规模。
(8)、外部融资中,各种金融工具所占的比重。
2、金融结构变迁下的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
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
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
因此,经济发展中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手段——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
共同课题。实践中,金融监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结构的变迁不断变化的。
金融结构变迁引致了不同的金融风险,促成了金融环境、制度不断地变化,降低
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效率,因此,对金融监管也随之产生了新的需求。要求各
国在金融结构不断变迁下,建立起符合本国金融发展水平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即
实现金融监管效率的最优化。
(二)、金融监管结构的国际比较分析:
常言说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剖析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分析其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下面我们主要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结构。选取他们,主要是因为他们较有代表性,并且我国的金融环境与日本比较类似,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对日本经验的借鉴,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美国早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针对银行考虑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州政府开始认识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1790年美国国会讨论通过了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1791年和 1816年美国总统签署法案建立的美国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它们的存在限制了各州银行的利益1836年第二银行期满歇业。此后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制度时期。同时,保险业和证券业得到了较大发展,1851年新罕布什尔州设立保险署,专司保险监管之责。随后其他州相继建立了类似的保险监管制度。在 20世纪 70年代末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美国为了顺应这种金融产业日益融合的趋势,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从 80年代初就开始了金融管制放松的步伐,《1999 年金融服务法》的出台取代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标志着美国开始进入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时代,这种改革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特点:
美国现行监管模式下,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共同肩负金融监管的职责,兼顾了地方利益,使之可根据地方具体情况来实施金融监管,具有地方独立性高的特点,这也是与美国的历史传统与联邦体制相一致的。其主要特点是:
(1)、美国现行监管模式下,虽说有很多监管机构,但在分业经营的分头监管中,各监管机构虽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监管,但各监管机构在法律规定有多家监管机构有权对同一市场机构进行监管时,它们之间是有分工与协作的。譬如说,联邦储备系统主要监管国民银行,州银行管理机构主要监管州银行。
(2)、在应对金融创新时,主要由联邦系统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灵活判断”,以划分金融创新产品到底属于银行类、证券类还是保险类,从而决定由哪类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3)、对金融混业经营体系,在美国主要表现为金融持股公司,则由联邦储备体系统一进行监管。这就较好的解决了混业经营条件下,多头分业监管的沟通与协调合作问题。总体上来说,美国现行金融监管结构是顺应现时金融市场结构的,具有较强的过渡性。但面对复杂的混业经营体系,美国的多头分业监管结构以面临许多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非常困难,而且不同监管机构存在着不同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存在冲突,监管结论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简化和集中监管机构的呼声很高,虽然多头监管的结构模式至今保留并运作,但各界倾向于建立联邦级统一的监管结构模式。
3、 英国的金融监管结构分析:
英国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显著特点是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律的作用非常明显,发现问题一般是通过“道义劝说”与“君子协定”等方式予以纠正与解决。1844 年,英国议会通过《皮尔条例》,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但只是垄断货币发行权,直到 20 世纪 40 年代才行使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后由于金融业发生的危机,导致《1979 年银行法》、《1979 年信用协会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1986 年金融服务法》取代一系列分散法案。
4、 英国现行金融监管结构的特点:
FSA继承了原有 9 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如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交所转到FSA手中。换言之,英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有问题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统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察管分析与建议
(一)、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竞争。
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我国的金融业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和统一监管的。为了改变现状,建立完备的银行体系,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 10 项职责。从 1984 年 1 月 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
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也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的开始。
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为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1992 年 10 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
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
我国的金融监管结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国务院领导下的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并且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稳定局负责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重复,不必要设立监事会。2003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组建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同各监管机关相比,前者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职能,后者则是代表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职能。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已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所以不必要设立监事会。如果考虑到金融的重要性,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察委员会设立金融监事局特别监管,也可以在金融机构内设立监事会,由金融监事局派出监事代表国家进行监管,这也更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2)、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目的可能存在冲突。如银行监管主要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他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银监会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银监会和证监会有时是有冲突的。
(3)、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当多个监管机构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或同一业务都拥有监管管辖权,这会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效力的降低,同时也影响被监管者的经营效率。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不可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市场机构,有些金融市场机构为逃避监管,可能引起“监管套利”现象,设立新的机构游离于法律或监管之外。
(4)、规模不经济。从整体上看,分业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
(5)、各监管机构地位平等、各司其职、信息不能共享,难以沟通与合作。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是正部级事业单位,直属国务院,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四个“会”都向国务院负责,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彼此独立行动,可以互相监督,而信息却不能共享,不能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风险。国务院实际上成了监管部门的信息汇总处理中心,高层决策部门获得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分业信息,难以获得各监管机构对该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估和总体判断。
(6)、不能很好应对加入WTO对我国的冲击。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金融业中的广泛运用,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转化成金融危机的概率越来越高,而且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的破坏也越来越大。金融市场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和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挑战。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我们有可能在充分享受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得承受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入世后,我国正逐步取消对外贸金融机构在业务地域、服务对象方面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中央银行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也逐步放宽,国际金融风险就有可能通过资本的流动和外资机构的经营活动直接传递到国内。这些客观因素的出现尤其是监管对象的变化,使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必然增大。作为承担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稳定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能力、监管效率和监管方式都面临着严峻挑战。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体制的现状、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基本相吻合的,但混业经营毕竟是国际潮流,是大势所趋。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类金融机构业务互相渗透的情况,如何协调好银行、证券、保险三类监管机构的关系,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是我们面临的现实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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