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城市化发展背景-----------------------------------------3
(一)城市化的涵义---------------------------------------------3
(二)我国城市化发展取得的成就---------------------------------3
(三)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3
二、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原因-----------------------------4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4
(二)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6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8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议---------------------------9
(一)深化户籍改革制度,消除制度障碍。-------------------------9
(二) 强化对农民工的培训,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地位-----------------9
(三)增强农民工的社保意识,保障农民工就业--------------------10
(四)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10
内 容 摘 要
伴随着一个国家工业化演进及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人口会逐步向城市转移,并最终实现城市化,我国正面临着这一必然的历史趋势,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同,由于我国独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我国农民进城基本是"移而不迁",从而形成了农民工这一具有过渡色彩的社会群体。因此,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将游离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群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而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标志就是看其能否获得社会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能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体力度,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在国家大力推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切实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大保障力度,使农民工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人,促进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活力与动力。
城市化背景下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一、我国城市化发展背景
(一)城市化的涵义
城市化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即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西方学者认为城市化视为第一产业人口不断减少,第二、三产业人口不断增加的过程,包括人口和非农业活动在规模不同的城市环境中的地域集中过程、非城市型景观转化为城市型景观的地域推进过程,以及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的地域扩散过程。我国学者对城市化的内涵也有深入的研究,认为城市化应该是指以人为本,以第二产业为主要动力,第一产业为基本动力、第三产业为后续动力,以城市体系、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全面发展为辅的城市文明形成的过程,是一种传统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的全面转型和变迁的自然历史。城市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社会结构变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人口和产业向城市集聚以外,还包括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和生活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的转换。
(二)我国城市化发展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一个起点低、速度快的发展过程。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城市数量从193个增加到658个,建制镇数量从2173个增加到20113个。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以2.8%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8%的人口,创造了36%的国内生产总值,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主要平台。城市水、电、路、气、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宅、公园绿地面积大幅增加。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城乡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深刻变革,促进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
(三)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涌入城市,却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市民化进程滞后,是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受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影响,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2.34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不同步,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矛盾,而农村则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问题日益凸显,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风险隐患。
二、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壮大的新型劳动大军,日益成长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约有农民工2.3亿人(其中进城农民工1.26亿人),占产业工人队伍的2/3,占据了建筑业劳动力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以及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亿万农民工凭借相对较弱的就业竞争力,辛勤奋斗在生产服务第一线,一方面努力融入城市经济社会生活提升自己,一方面透过千丝万缕的联系塑造着新型城乡关系。他们不仅为开辟农民增收致富道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为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保险为基本项目,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为辅助项目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从城市化的角度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重大问题,就是对农民进入城市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或者含糊不清,或把其拒之门外,这样就将进入城镇就业和落户的农民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享受对象之外,进入城市的农民无法得到城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处,从而无法真正融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市民,这不利于城市化的顺利推进。 在目前还无法实现完全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前提下,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无疑离不开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群体,只有将其覆盖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才能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
1、农民工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方面,农民工缺乏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农民工,但也没说不包括农民工,并且农民工也不适用农村的社保政策,造成在实际操作中不时出现两边不靠政策的情况。另一方面,农民工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很少,同时,已参保的农民工退保问题严重,出现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的现象。
2、农民工缺乏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对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对象并不包括进城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家属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一旦失业就只能再回到农村去。从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来说,绝大多数未参保,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3、农民工不能享受健全的医疗保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城市职工建立了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大多数城市农民工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城市农民工尽管以青壮年为主,但生病也在所难免。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但生病后有59.3%的人没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硬挺;另有40.7%的不得不花钱看病, 但医疗支出大部分自费,用人单位支付的不足1/12。这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根本就无法承受。
4、农民工缺少必要的工伤保险
进城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低技能、体力型的和劳动风险较大的工作,比如在建筑业,农民工就占了80%。但通过对城市农民工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自雇工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有用人单位录用的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没有工伤保险或工伤医疗补助,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伤保险或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其中的极少部分,多数采取出现工伤医疗时,打报告由单位或雇主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的办法,也有个别单位为他们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至于医疗以外的伤残待遇,如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假肢等)和伤残抚恤金及补助金等项目几乎没有,而这些对于农民工和他的家庭来说往往是很重要的,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有的人财两空,有的终生残疾, 生活没有着落。长期以来,进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重心多倾向于事故后的经济补偿,与工伤保险实施的终极目标不相吻合。
5、农民工没有住房保障
农民工由于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往往职能只能居住在简易工棚或是临时租住的房屋里,面对城市里日益攀升的房价,他们没有住房公积金,银行更不会给他们提供购房贷款, 固定的住房变成他们无法奢望拥有的东西,生活环境往往非常恶劣,这也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家属的随迁,还有子女在城市学校的就读,造成了农村大量留守妇女儿童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我国的城乡结构正处于转型期,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是农民外出后,既不能在城市定居,又不愿意回到农村。当前的新生代农民工(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一代农民工),他们在1.5亿外出农民工中约占60%,相对他们的父辈来说,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对农业生产不熟悉,同时他们又特别渴望融入城市生活、城市社会,但从制度到心理到具体措施,城市都还没有做好充分接纳如此庞大数量新进城者的准备。农民工在养老、实业、工伤、医疗等保险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源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城乡二元社会的消极作用已显而易见,它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使农业滞后,农民收人低下,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2、农民工的竞争力弱、社会地位不平等。
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低,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技能培训,致使他们只能从事一些操作简单,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劳动密集型工种,农民工素质的普遍很低造成他们就业面很窄,季节性务工多,从事的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工作。从“农民工”的称谓,到农民工实际享有的权利待遇,存在着诸多政策性、观念性的歧视成份,与城镇职工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社会身份和职业上的矛盾往往导致他们沦为社会边缘性群体,这决定了关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政策议程的设立途径较少、设立过程缓慢且无法有效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老的问题未能根本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涌现,农民工比城市居民承受着更多困难和压力。有的已经在城市打工一二十年,还是脱不了一个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
3、进城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收入不稳定造成参保率低
进城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社保认知程度低。许多进城农民工对社保基本政策及其有关规定了解得不多、不深、不全面,缺乏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特别是在自己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时主动维持、保留、接续社保关系的意识相对淡漠。并且农民工为了挣到更多的钱,不得不频繁地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以及社会保障网络在全国还做不到完全对接和连通,使得流动人口对参与社会保障心存疑虑,担心交纳的保险金将来无法收回。加之投入保险金后并非立即受益,不少人对自己将来能否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缺乏正确认识和足够信心,他们宁愿选择放弃社会保险,把属于自己的那部钱及时放进腰包里,这看得见、摸得着,是最实在、最保险的,至于这样做将来会带来什么后果,目前根本顾及不了。
再者进城农民工经济收入不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风险时时存在,尤其是对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正是出于这种不稳定的存在,才有进入社会保障网络的必要;另一方面,在当前讨论是否吸纳这一群体进入时,特别是在城镇社会保险收不抵支的状况下,这种潜在的危险又有可能使其失去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因此,经济收入相对不稳定也是一个障碍因素。
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完善。
一是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存在障碍。农民工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我国过往制度在农民工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上存在不少障碍,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农民工一旦离开原先打工的城市,两个地点如果不属于同一个统筹单位,保险就难以转移继续,往往选择退出养老保险,但也只能拿走个人缴的保费,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则无法带走,作为统筹基金留在原来的城市,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抑制了农民工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二是农民工身份不好清晰地界定。这种模糊性导致,不好把他们划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内或是划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内,即使把他们划入城镇,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点,也很难固定由哪个企业或部门负责。三是统筹范围过小、层次过低。目前多数省份基本停留在市县统筹范围内,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在现有基础上也很难实现全国统筹。这不但妨碍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顺利扩展,而且在农民工的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造成了许多矛盾,产生了许多不合理现象。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城镇化的需要
我国现在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他们在城市的各个领域里工作,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农民工身份的差异,不能跟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各种保障。在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将可能使农民工出现越来越贫困化的现象,这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目前,农民工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使得大多数人心理缺乏安全感,总是觉得城市只是自己暂时工作的地方而已,今天在这城市,明天还不知道在哪个城市,所以农民工总是认为只有家乡才是自己的归宿。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农民工流动性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工潮”。根本不利于城镇化的需要,所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进行城镇化的需要。
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改变二元结构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城镇居民为核心的,导致保障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广大的农民基本上没有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他们主要是沿袭我国数千年主要依靠个人家庭实行自我保障。目前我国城乡差距正进一步拉大,二元结构严重,如果不能把广大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让他们分享社会保障权和经济发展成果,全面小康将是一句空话。农民工是我国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他们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作为农民他们的责任田只能一年一年的转让出去,这将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作为工人他们参与了企业的建设,企业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应该包含他们在内,把他们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实际上是扭曲了农民工劳动力的价值。这样没有工作时,他们将不得不回到农村,去守住自己的责任田,这将不利于我国农业向机械化、规模化、自动化的现代农业发展。因此,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使农民工放心的把自己的责任田转包出去,是改变我国二元结构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议
(一)深化户籍改革制度,消除制度障碍。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进城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往返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因为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的划分,以及城乡区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小城镇户籍基本放开,但由于制度惯性和部门利益阻碍,农民工仍无法获得大中城市户口,不利于农民转变为市民,应尽快创新户籍制度,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只有逐步取消户籍制度,真正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进城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真正实现全民统一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培训,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地位
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此乃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原因之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力度,通过技能培训,提升其劳动技能;积极推行失业人员免费培训,推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引导企业、行业支持农民工参加培训,对通过培训取得证书的还应给予奖励。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使农民工能在竞争提升优势。
为了让进城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合法的、制度性的渠道加以表达,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可以在城市中按照街道设立农民工工会,工会主要负责本街道辖区内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对本辖区的农民工实行登记,对登记数据实行网络化管理,便于对他们进行跟踪管理。其次,在农民工工会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农民工的劳动纠纷、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事宜,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作用,为陷入劳务纠纷的农民工联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当农民工失业时,工会组织应该根据该农民工自身条件为其提供或介绍更多的劳动机会。
还可以组建劳务公司。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大多是以同乡介绍或“包工头”性质的临时性组织出现,导致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很难依托一定的单位或部门来进行解决。如果能在政府主导下组建劳务公司,就可以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从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增强农民工的社保意识,保障农民工就业
全社会应提高进城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并对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第一、做好培训工作,提高进城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质;第二、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进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进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第三、要使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不能牺牲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利益为代价来保持经济的发展。实行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同工同酬,提高进城农民工的工资,使他们有财力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打消他们加入社会保障的顾虑。
农民工最害怕的是失业,最痛恨的是欠薪,最担心的是生病,最期盼的是社保,最渴望的是孩子在城市继续上学。对于农民工来说,当前就业是最大的保障。失去了就业岗位,农民工的社保缴费就没有企业承担,农民工自己更无力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会因此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这种形势下,无论经营形势好的企业,还是微利维持的企业,都要为国家分忧,承担社会责任,在最困难的时候尽可能不减员或少减员,使进城农民工尽可能留在城镇就业,使已经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尽可能少返乡务农。保住了农民工的就业,也就保住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此外,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其平均工资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其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 年。应着眼于更多的农民工参保,立足农民工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低标准、低费率,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由用人单位缴费,切实减轻农民工负担,加大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
(四)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进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保障了农民工的薪酬,才能保障其有钱缴纳社保费。因此,应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2、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机制
当前我国已经推行了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导致参保比例低的特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可在4%-8%之间自选,取消了8%的硬性要求。
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此外,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办法》规定,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概括说来,就是城镇职工养老关系转移明确、跨省跳槽养老关系随人转移、异地缴费个人账户储存累计,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3、建立强制的进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作为法定保险项目应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并作为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由于很多农民工在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环境恶劣的行业工作,很容易成为工伤事故的牺牲品,并可能患上各种职业病,所以应尽快强制推行和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农民工得到相应的抚恤和救助,以分散和化解农民工所遭受的高职业风险。政府部门应负责设计特定的制度,并依法保证其强制执行。同时,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逐步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与城镇正式职工并轨,并建立相应的异地转接持续机制。
4、建立进城农民工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那些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已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农民工,应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障当期住院医疗;乡镇企业的本地农民工既可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国家应该强制建立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储蓄账户,使每个进城镇务工的农民工不论在哪个地区、哪个单位,都要定期存入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5、建立进城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对于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首先从农民工进入城市开始就要登记,缴纳较低的保险费。在确定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向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同时农民工转而缴纳相对较高的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以后,如果在失业保险年限内,可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民工选择回农村,可以一次性返还基金中可返还的数额。
6、建立面向进城农民工的最底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已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且年龄普遍较轻的农民工,可为他们建立“公共劳动”制度,使城市农民工在短暂失业之时,能通过公共劳动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对于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可由政府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救助。对于政府来说,这样一种体制比单纯的经济救助更有效、更节约成本。同时,要实行多样灵活的救助形式,如失业救助、社区互助、子女教育救助等。
参 考 文 献
1、冯春梅、李宏《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经济与管理》,2007,(2)
2、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新情况新问题》,《今日中国论坛》,2008,(5)
3、马晓磊《城市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农村经济》,2010,(5)
4、李卫东《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中国养老金网,://.cnpension.net 2010-03-17
5、《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报告》,://.sina.com.cn 2009-02-03,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