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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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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18) XCLW176196  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18)

内容摘要………………………………………………………… 3 一、小额信贷的意义,在中国为什么要发展小额信贷……… 4 
1、小额信贷的定义………………………………………………4 
2、小额信贷的特征………………………………………………5 
3、在中国为什么要发展小额信贷………………………………5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及国家层面监管措施分析 ……………8 
1、未明晰小额信贷业务的定位…………………………………8 
2、未关注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的统一性………………………9 
3、未能正确看待普惠金融与中国小贷公司的逻辑关系………11 
4、许多监管要求缺乏理论及现实依据…………………………12 
三、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历程及可借鉴的经验教训 ……………17 
1、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 ………17 
2、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的特点……………………………………18 
3、主要成功经验…………………………………………………19 
四、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前景 …………………………………22 内 容 摘 要
小额信贷是当今金融创新的有力代表之一,一方面它有利于填补金融市场的空白,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增加公共财富、创造社会价值和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小额信贷项目同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有本质的区别,小额信贷是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合适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小额信贷是一种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信贷方式,它既区别于通常的银行等正规机构的贷款方式,也不同于民间的非正规信贷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扶贫方式。我国应借鉴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教训,制度完善的制度,政府积极的引导,有效发挥小额信贷业务的重要作用。 
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
一、小额信贷的意义,在中国为什么要发展小额信贷。 
1、小额信贷的定义 
为了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小额资金的需求,很多贷款机构推出了小额贷款业务,不过这里所说的小额贷款根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的不同,又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传统银行小额贷款。 那么,小额信贷与小额贷款有何区别呢? 首先,服务对象不同。小额信贷主要是针对银行特定优质存量客户群体发放的;而传统银行小额贷款主要是针对广大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小业主发放的贷款。其次,申请条件不同。小额信贷是借款人凭借个人信用获得的贷款,因此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较高;而申请小额贷款时,借款人可以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申请。 从国际流行观点看,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
根据国际主流观点,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含以下两个基本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不可。小额信贷的本质其实是将扶贫到户的信贷活动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 
2、小额信贷主要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是金融方式的创新,小额信贷服务的对象不是大众化笼统的,其服务对象是特定单一的,即中低收入群体,包括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其次,它是一信贷活动,为贫困落后地区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他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其优越性主要是向目标群体提供优惠利率;最后,它提供的资金是小额度的、持续的,这也是其保证自身持续发展的条件。
综上所述,可以把小额信贷的含义总结成:指小额信贷机构以优惠利率向贫困落后地区的目标群体(农民、中小企业)提供的小额度、持续的有偿的信贷服务活动。 
3、在中国为什么要发展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作用。 
(1)扶持贫困农户促其走向自我生存与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7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更好服务“三农”,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必须攻克的难题,有利于推动“双创”、扩大就业。会议确定,要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动产质押融资试点。坚决清理整顿融资中的乱收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集合债券等产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小额信贷有利于农户发展新型农业增加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农业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不能满足农户日常生活需求。农户为了增加收入满足生活需求必须进行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创新型农业是指把观光采摘、休闲度假、学生科普教育同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观光农业是利用当地的文化资源和自然环境进行开发,在农业生产的同时开展观光旅游项目,增加农户的收入。在政府的支持鼓励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的观光农业园在许多大中城市迅速兴起受到人们的热烈欢迎。但是,观光农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如规模小设施缺乏,旅游项目缺少,质量多样性数量都不能满足旅游发展的需要。因此农户在发展观光农业时,一方面无法缺少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没有政府的合理规划观光农业难成规模,另一方面农民可以借助小额信贷解决在发展初期面临的资金不足和短缺,同时可以增加资金的投入引进更多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有利于观光农业的持续循环发展,最终让观光农业发展进入“投入—产出—投入”的良性循环。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和新农村建设,让农民走上创业致富的道路。 
(2)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拉动区域经济增长。贷款公司本身也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第一网贷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810家,较2015年年底的8910家减少100家,减少1.12%。全国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数115199人,较2015年年底的117344人,减少2145人,减少1.83%。全国小贷公司实收资本8379.2亿元,较2015年年底的8459.29亿元,减少80.09亿元,减少0.95%。全国小贷公司贷款余额9364亿元,较2015年年底的9411.51亿元,减少47.51亿元,下降了0.05%。 2016年第二季度,全国小贷公司机构数量减少57家,减少0.64%(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867家)。全国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减少1166人,减少1%(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数116365人)。全国小贷公司实收资本减少46.2亿元,减少0.55%(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小贷公司实收资本8425.4亿元)。全国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减少16.1亿元,减少0.17%(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小贷公司贷款余额9380.1亿元)。 实际上,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融资难、风险高、税负重、监管缺等问题,其生存状况不容乐观。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指标增速逐年下降,如贷款余额从超过20%年增长速度下降到负增长。今年第一季度小额贷款行业的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实收资本、贷款余额4项主要指标环比均出现负增长,分别减少43家、979人、33.89亿元、31.41亿元,下降幅度分别为0.48%、0.83%、0.40%、0.33%。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及国家层面监管措施分析。 
1、未明晰小额信贷业务的定位 
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纵观这三个文件,看上去似乎给出了清晰的小贷公司的发展路径,由小到大,由小贷向银行的思路也很清晰,但是正是由于这种路径的设计,无形中使得小贷公司的公益性色彩逐渐淡出。在中国民间商业性金融受到压抑且金融业搭上经济高速列车的历史环境下,关于小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制度设计,更使得民间商业性金融资本纷纷抢乘小额贷款公司的快车,以此当作获得金融牌照的最佳路径。 这三个重要文件有意无意中将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推向了商业化的发展道路,从这时起,国际上通常意义上的小额贷款,在中国已被异化,全国公益性小额贷款公司反而变成了另类,绝大部分小贷公司都变成了商业性类银行金融机构的微缩版,均以追逐利润为首要目标。 
与此同时,监管当局又希望引导民间金融资本全部投向三农、小微企业这些缺乏金融服务且风险极高的信贷领域,以此弥补官方金融或社会信贷救助成本的缺失。最后的结果是这种发源于公益性的小额信贷制度框架,却建立在民间商业性金融资本的基础之上,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从业人员,均被这两个互相矛盾的属性所困扰。造成这一结果的另一重要历史原因当属中国金融的垄断与压抑。监管当局希望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的金融业态对不透明、不合规的民间金融进行引导,以推动或丰富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一目标在上述三个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正是这种兼得的心态,直接导致了公益性小贷与商业性小贷的定位模糊,使得中国小贷行业的监管与发展出现了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一政策出台数年竟无一家小贷公司改制成功,就是这种矛盾的最直接体现。 
当前形势看,将中国的小贷公司重新引流至公益性领域已不现实,更不必要,没有谁规定小额贷款一定是公益性的社会信贷救助机构,但明确区分两者属性及不同的管理原则,则是当前小贷公司立法的重要前提。中国当下绝大部分小贷公司属于民营商业性金融范畴,这一事实已无法改变,因此监管当局不能简单沿用国际上适用于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思路与模式。 
中国的小贷公司,作为民间金融合规化及打破金融垄断的先行者,被视为非吸储类商业放贷机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当然,给予中国公益性小贷公司以足够的关注及积极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独立的规则以使其回归国际主流,为其规划更简单清晰的发展路径更是必须。 
2、未关注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的统一性 
总结全国当下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环境,只见监管成本层层叠加,而几无监管利益可言。与一般民间从事借贷业务的投资公司相比,小贷公司无论是法律地位还是税收政策,均未见明显的优势。全国层面的监管制度除了给小贷公司一个金融牌照的空中之饼外,根本没有任何具体的政策红利出现。各省市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尽管也争取了一些零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对于小贷公司承受的监管成本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各省份对小贷公司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别,但总体而言,无论是准入审批、资本金的监管,还是业务规范及对IT系统和人员的要求,几乎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承受相当多的监管成本是不争的事实,而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税收政策均与一般工商企业无异,从银行融资比例不超过资本金的50%的限制甚至使其负债率远低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这已完全不是类金融企业的杠杆率的概念,尖锐地讲这完全是对小贷公司的一种歧视。 
国际上众多国家针通常对非吸储类商业性放贷人采取较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在市场准入、组织形式上基本无多少限制,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也很低,且没有对权益负债的比例限制,更谈不上严格的业务监管及对放贷对象的限制。 
对中国的小额信贷公司而言,权利与义务完全不在一个对等的状态,监管红利的缺失使得小额信贷公司在经营中无法承受对应的监管成本,宏观的政策面又让小贷公司看不到任何战略方向的前途,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2015年以来,许多小贷公司申请停业、减资,除业务受经济下行冲击的原因外,更多是源自对及本身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及政策红利预期的失望,中国小贷公司的所谓牌照价值几近于零。 
3、未能正确看待普惠金融与中国小贷公司的逻辑关系 
我们理解的普惠金融,一是为更多、更广泛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二是提供更优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三是金融产品及机构本身的可持续性。 对小额贷款行业来说,出于产品及市场本身的属性,为更多、更广泛的人群提供信贷服务是肯定的,至于是不是广泛到最贫穷的、最需要社会救济的人群,监管当局与小贷公司之间显然存在着巨大的认识差异。 对于无益可图或者会带来损失的信贷领域,商业性信贷机构是没有积极性去做的,即使去做,也是偶尔为之绝不可能是其主力方向,因为这是资本的属性决定的。只有公益性组织或政府才有可能成为社会救助的主力。政府希望通过强制政策对商业性资本进行导向性的约束,使其扶贫救困,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结果只能是缘木求鱼。 
至于优惠的金融服务,更难实现。从盈利公式来讲,小额、微型信贷本身的管理成本与风险成本是显而易见,因此全球范围的金融机构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利率远大于大额贷款。在此情况下,如果借款人需要借入更低的利率,那么信贷机构本身必须获得更低的资金成本、更低的税率及外部资金援助才能财务平衡。 对当下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这三者均无从谈起,因此中国小贷公司的高利贷特性便无法根治,高息不是导致行业发展受挫的原因,而是这种政策环境造就的必然结果。 
当下全国各省通行的监管规则,基本上将公益性与商业性贷款公司混为一谈,整个监管逻辑的出发点大都是小额、救助、扶贫、济世,希望那些成功的企业家在投身金融的时刻转换为慈善家,把资本金作为无成本的闲置资金,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出台了限制信贷投放对象、限制利率、限制单笔投放金额、限制贷款期限等监管政策也就顺理成章。政府对小贷公司的政策导向片面理解了普惠金融加之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义务,这是导致监管部门与小贷公司之间产生种种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4、许多监管要求缺乏理论及现实依据 
(1) 限制小贷公司的融资及杠杆率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既然小贷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层面上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或者国际上通常的非吸储类商业放贷机构,限制其“两家银行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等等就明显缺乏依据。国际通行规则虽然禁止此类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允许其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资金,且无杠杆率的的要求。 
中国对小贷公司三倍杠杆率的规定严重限制了优秀企业的发展空间,也无任何依据可言。事实上小贷公司是否能融入资金,是否能融入低成本资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本身的综合实力及经营质量,并不因为有一个所谓的牌照就能获得资金方认可。况且这些能够为小贷公司提供资金的机构均为强势机构,并非弱势群体,自有防范资金风险的能力,根本无需监管部门担心。至于小贷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那自有法律管辖,何需介怀? 
(2) 严格限制小贷公司信贷投放范围是不符合市场公平原则的,也是不科学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并出台“两个不低于”的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但实际上绝大部分银行的小微企业的信贷余额占比一直不高。为数不多的几家重视小微信贷的银行也大都出于与大银行竞争大客户的弱势而另辟蹊径。 
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使得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小额信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额度与风险辨识难度导致的管理成本上升,使得商业性信贷在这些领域的获利难度远高于大企业信贷与非农信贷,这次经济下行给民生银行这类重视小微信贷的机构带来的教训又再次证明这个道理。 
国家资本为主并享有金融垄断地位的银行,承担一定的支农支小、扶贫减贫的社会责任,即使经济利益受损还有一定的法理、商理的依据;而要求小贷公司这个基本未获得政策红利的机构来承担扶贫救困的职能,一是不可得,二是无能力,依靠强迫性的政策管控只会带来监管矛盾或者行业的停滞。 
事实上,由于受资本金规模及成本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将大企业视为主要服务对象,小贷公司要想存活只能在信息不对称、操作成本控制、灵活性方面做文章,选择小微企业以下客群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几乎是唯一的选择。众多发放大额贷款的小贷公司已受到了市场规律的惩罚,根本无需政策的规定。 
中国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国家一直对其进行各种补贴与扶持,从纯商业信贷角度看,将其作为最主要的信贷投放对象是极不经济且高度危险的。在农业欠发达国家,商业性信贷机构如果要营造可持续的三农信贷模式,一定需要获得外部资金援助或特殊的政策红利,全球多数国家尽皆如此。 
中国的有关部门也通过存款准备金率、不良拨备、不良贷款容忍度、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让度来提高银行投放三农、投放小微企业信贷的积极性,在这个意义上说,缺乏政策红利的中国的小贷公司更是处于极度不公平的先天弱势地位,远远超过其能力承受范围。 
(3) 片面理解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小额的概念。对小贷、微贷的极端的监管要求,影响了小贷公司业务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国际上常规理解的小额,是为了将社会救助直达更多、更广泛的贫穷人群以防止被富人占有优惠的信贷资源,以达到普惠的目的。中国的商业性小贷公司是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的,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从效率、效益、安全性方面考虑信贷投放的对象与规模。 
中国幅员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定义小额贷款的具体标准本身是不科学也不可行的做法,完全出于一种公益及官僚的心态。小贷公司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根据自身资本金的规模及当地市场的特点,适度分散信贷风险还是有一定的必要。 从信贷战术角度分析,小额在分散单一风险绝对值的同时,风险面也得到了扩散,本质上并不能起到控制信贷不良率的作用,同时也会给小贷公司的效益与效率带来巨大影响,银行信用卡违约率远高过一般商业性贷款的事实中很能说明问题。监管部门一味强调小贷甚至微贷,甚至简单地拍脑袋划一个标准,完全是乱作为的一种表现。 
(4)关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贷款期限、现金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监管规定都留下了过度监管的痕迹。 
客观地讲,各地区主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管理及发展均投入了相当的精力,许多监管政策的出台无不费心费力。但是,对民营资本的过分担心及对行业寄予的过度希望,均超过了现实的需求、脱离了实际,反而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典型的中国父母官心态,管的太多,指导的太多,使得许多监管政策随意性很强,简单而粗暴,最后的执行结果往往背离初衷。 
当然有一个原因不能忽视,那就是中国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就是严格按照牌照式管理制度设计的,正因为这个所谓的牌照使得监管部门倍受隐形背书的制约,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几乎所有的局中人均将小额贷款公司当作未来的金融机构看待,部分沿用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便顺理成章,这不能不说这是宏观政策影响下的必然结果。 
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小额贷款公司高息的恶果也逐步显现,不放高息则亏、发放高息则死的魔咒使得行业不良率急剧攀升,哀声四起,小贷公司盈利模式的缺陷暴露无遗。毫不危言耸听地说,政府部门再不作实质性的政策调整,小贷行业将会面临与融资担保公司一样的死亡命运,这绝不是所谓正常的行业洗牌,而是由于宏观政策环境不合理、不协调导致的行业盈利模式的失败。 
中国刚性兑付及庞大的政府性信贷规模催生出的无风险信贷利率过高,导致被金融机构视为一般小企业(以民营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的成本远远超过了银行贷款的平均利率。许多金融机构甚至将小贷公司视为禁止投放的对象。在这种环境里,即使能够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也是很难持续的。 金融的垄断使得中国商业性信贷市场产生畸变,缺乏官方背书的民间金融生存空间极其狭窄,以高息资金放更高息贷款的盈利模式看上去就不可思议,更不要讲再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及税收成本。 
三、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历程及可借鉴的经验教训 
1、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于1895年成立,直到1969年才正式开展小额信贷业务,面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BRI在1983年政府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取消贷款补贴的时期引进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于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 经过独立运营,BRI-UD3年后实现了收支平衡并于成立的5年后开始逐步赢利。由于采取有效地运作手段,BRI-UD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保持了较高的还款率,由从前需要政府补贴、严重亏损的国有银行转变为了一个经营成功的商业银行,成为印尼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BRI-UD主要采取的管理模式是:银行总部对央行和财政部负责,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村银行。村银行是基本的经营单位,完全独立运行,独立核算,村行在贷款权力下放后,拥有了贷款的决定权,对贷款的规模和期限可以自定,同时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通过建立独立赢利中心,工作激励和奖惩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控系统,规定将每年经营利润的10%分配给员工。除此之外,BRI-UD还通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流动服务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确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的特点
目前各国的小额信贷机构无论从机制、目标还是从产品、内部结构或运营管理等方面都各具特色,但是通过分析国际上典型的几个案例还是能够找出相同的经验,一是贷款对象以中低收入者和穷人为主。小额贷款机构在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还能为他们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和信息配套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额贷款项目的风险,提高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理财能力,一方面给中低收入者带来实惠,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二是信贷行为实行商业化。通常贷款具有规模小、还款周期规律的特点,一般还会采取信贷激励机制以减少金融风险,确保小额贷款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三是贷款方式以小组担保为主。小额贷款的金融服务模式主要是提供无抵押贷款。贷款人通常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互助组织,形成小组担保,内部组员之间相互监督,这样在减少银行工作量和工作成本的同事还能达到达到降低违约率、提高还贷率的目的。四是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农民为主的中低收入者由于缺乏正式抵押品,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只要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低于黑市利率,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另外,小额贷款拥有额度小,还款期短,交易成本高的特点,保证了非贫困人口不会来挤占这些贷款。因此,各国立足于小额信贷市场的供求关系,制定在商业贷款与高利贷之间的利率,使小额信贷的利息能覆盖成本取得盈利,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主要成功经验 
(1)公司机制设计具有独特的适应性
孟加拉乡村银行设计的“小组+中心+银行信贷员”的信贷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信贷员上门服务,且合理分工,每名信贷员需要负责10个中心,约400名借款人的业务。乡村银行的某一成员在一次会议期间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会向小组组长和中心负责人咨询借款人的信息状况,公开透明的贷款程序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印尼人民银行(BRI)也有其独到之处。作为BRI整个小额信贷系统核心的村银行广泛分布在基层城镇中心地区或离市场近的位置,为了节约成本,村银行机构设置精简,同时工作人员主要从当地挑选,要求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和文化背景并熟练掌握当地语言,一方面充分利用农村本土化的社会资源来解决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还能降低交易费用。这种低成本的利用农村内部的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是BRI小额信贷业务良性循环并取得成功的基础。 
在风险控制方面,孟加拉乡村银行采取的联保贷款制得到了广泛认可。孟加拉乡村银行将5个贷款户划分为一个小组,小组成员之间对贷款进行内部评估、互相鼓励、互相监督,并承担一定的联保责任。这种模式在农村地区具有独特的适应性,由于农民贷款缺乏可用于抵押的物品,而正规商业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对抵押和担保条件要求很高,孟加拉乡村银行通过整贷零还、小组模式、随机回访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利用同一地区农民相互了解的优势,通过小组联保在无需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为盈利创造了条件。这种对借款人内部的激励机制替代了抵押担保制度,成为乡村银行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如果小组成员出现违约情况,将会通过道德约束进行互相监督,借款小组召开定期会议,集体培训,积极交流,进行集中放款和还贷,使借款小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和激励。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联保贷款制是信贷者的激励,BRI采取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则是对信贷员的激励,将信贷员绩效与工资挂钩,提高信贷员的积极性,从内部防范风险。由于各个村银行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权责明晰,使经理和员工对自己村银行的表现产生高度的责任感。衡量村银行表现如何,其标准不是覆盖面积和发放贷款笔数,而是获得的利润。村银行将年利润的10%分配给员工,从而激励员工积极提高村银行利润。为了促进村银行之间的竞争,BRI小额信贷部和地区分支行对表现突出的村银行和员工实施奖励和个人认证。 
(2) 合理的贷款利率
在利率定价方面,孟加拉乡村银行与印尼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都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利率,利率水平较高,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至40%左右。高额的贷款利率足以覆盖成本,同时获得高额利润。传统银行舍弃农村市场除了考虑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农业贷款的高风险因素外,农村小额信贷交易成本过高,银行利润率过低也是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国政府通常是通过发放低息贷款等福利主义政策来扶持农村经济,尤努斯认为,对贫困人群的低息贷款的福利主义政策,一方面易使受惠人群产生依赖性,养成其惰性;另一方面,少数有权势的阶层更有条件通过非正常渠道套取低息贷款,而一般的贫困人群却很难享受到优惠。事实证明,在资金稀缺的农村地区,资本的可得性比低利率更为重要,高利率的贷款需求极为旺盛,这也为小额信贷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3) 有效地政策扶持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支持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非常重要。孟加拉政府对乡村银行的发展不仅在带态度上给予肯定,还放宽了对其的政策限制:一是政府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以4%—5%的利率贷给乡村银行,累计超过了50亿塔卡;二是在法律方面予以支持,认可乡村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三是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为乡村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四是在组织方面鼎力支持,孟加拉政府成立政府小额信贷组织、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和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等,这些组织和项目无形中为乡村银行上了多重保险,更加有利于其发展壮大。而印尼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的发展得益于其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对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正面激励,这种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小额贷款的蓬勃发展。政府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承担一部分对农民工的培训费用等,这都有利于小额贷款机构减少操作成本和风险。 
四、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前景。 
小额信贷行业在发达国家已经证明了其可行性与发展性,而在国内也才刚刚起步,没有个几十年的沉淀稳定不下来。而国家也开始逐步重视乃至把控此行业,所以说小额信贷行业发展前景是非常好的。 然而正因为此行业处于发展期,特别近几年已经处于一个井喷期的状态,竞争激烈,并且龙蛇混杂,行业气氛普遍很差,包装客户,做死客户比比皆是,公司逾期也普遍偏高,有公司顶不住倒闭或者直接跑路也是常见问题。总体而言就是不规范,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行业道德等等。 
而且大部分小额信贷是依托p2p模式而存在的,风险性自不必再多说了,由于p2p模式本身具有的风险性,导致小额信贷的类似风险性也随之发生。当然,和四大行,或者商业性,地方性银行本身具有的信贷公司是基本不具有此风险性的。 所以说,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前景优良,但是没有一定背景在的话就会存在很大风险性。 
在小贷公司快速发展的背后,其面临的最大困境——身份问题始终未能解决。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机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却没有银监会的统一监管。 
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想要拿到金融许可证更加遥遥无期,没有金融许可证,就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政策。 
从财税方面来看,大多数地方的小贷公司税收目前还是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只有少数地区,例如深圳市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融资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可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即使获得银行贷款,也是作为银行的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融资成本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高出不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贷公司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但小贷公司的贷款资产未必有人愿意买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银监会也曾想把其纳入正规体系中,例如小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但效果不佳。2009年6月12日,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需要改制的小贷公司提出了盈利状况、不良率、涉农贷款占比等一系列指标要求,但这些要求较高的指标把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外。此外,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或者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入股不免产生同业竞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后原股东将失去控制权,这种“被抢孩子”的方式让大部分小贷公司股东难以接受。 
参 考 文 献
《2016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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