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银行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必然性
1) 网络银行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 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3) 网络银行是银行自身发展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需要。
二、 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影响
1) 网络银行的发展趋势
2) 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三、 网络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1) 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 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内容摘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我国网终银行现阶段的发展目标应定位于利用网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传统银业务和网络银业务“两条腿”走路的格局。走出一条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的网银行发展道路。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普及,商业银行开始进军网络,形成网上购物、支付一条龙的服务。从1995年10月的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到现在,它的发展深深的改变了我们的传统生活。
网络银行突破实物媒介等传统的空间与时间上的局限性,接近客户银行的距离,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全天候、便捷、实时的快捷金融服务。电子货币作为网上交易必备的支付工具在电子商务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internet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趋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金融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经营环境。
网络银行一种新鲜事物,我们没有太多的历史可以追溯的借鉴,我们只能讨论或研究它发展的策略及前景;它肯定会对传统的银行产生冲突,将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宏观监管和调控方式提出的新问题和要求,也会出现新的风险,比如网上交易的安全问题,所以专家呼吁网络银行亟待立法立规。
风险总与挑战同时存在,自从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成立以来,网络银行就像雨后春笋盘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银行占互联网总站点数的比例接近千分之四,银行上网已成为大势所趋。
网络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网络银行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必然性
1)网络银行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3)网络银行是银行自身发展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需要。
1)网络银行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无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国界也将在某种程序上消失,经济全化的结果也带来金融业务全球化,世界金融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电子商务需要处理好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中的各个环节,才能健康运行和发展,才能真正体现电子商务的效率。资金流作为电子商务以及传统商务流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二高效率、低成本、安全可靠的动作是商务发展的需求。顺应这种需求,结合信息网络技术特别是INTERNET技术的应用,网络银行就产生了。
2)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无论对于传统的交易,还是新兴的电子商务,资金的支付都是完成交易的重要环节。在电子商务中,作为支付中介的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无论网上购物还是网上交易,都需要银行借助电子手段进行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商业银行作为电子化支付和结算的最终执行都是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纽带,是网络银行的基础,它所提供的电子与网络支付服务是电子商务中的最关键要素和最高层次,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商业银行能否有有效地实现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是电子交易成败的关键。因此,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的必然产物和发展的需要。
3)网络银行是银行自身发展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需要
(1)客户获得银行电子化服务的工具发展很快
(2)面向普通消费者的银行设备在不断更新和发展
(3)各种现代化的银行金融支付与清算系统等得到广泛应用
(4)网上金融信息服务发展很快
(5)现代金融计算机系统发展很快且得到广泛应用
(6)银行金融业全能化和国际化趋势明显
可见,网络银行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虽然今天的网络银行服务给银行业并没有带来巨大的利润,但前景看好,更关键的是,不开展网络银行服务的银行正面临在产品种类、客户服务、运行成本等方面全面落后的危险。
2、 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影响
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了作为21世纪发展基础的三项全球协议,即:信息技术协议、基本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并于1998年开始了全球电子商务免税协议的讨论,旨在创立与Internet(互联网)结合的国际贸易新体制。其中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银行必将成为21世纪人类信息社会电子商务的核心。
一、网络银行的发展趋势
(一)从有形到无形——网络银行的发展加速银行虚拟化
随着Internet不断向世界经济领域渗透,发展网络银行业务将成为各国融领域新的经营契机和利润增长点。目前,就全球而言,银行与Internet联网大致有以下三种形式:
1.没有传统的营业网点,直接建立在Internet上的网络银行,这是一种虚拟银行。1995年10月18日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家将“营业所”(即虚拟营业网点)设立在Internet上的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
2.业已存在的传统银行将既有的封闭型专用网络系统与Internet联网,提供真正的互联网服务,即允许客户直接通过Internet查询账户余额、转移资金、付款等,这是一种实体与虚拟结合的网络银行。
3.业已存在的传统银行在Internet上设立网址,通过主页介绍银行自身情况、发布有关金融的各种新闻和消息等,并未在网上开展传统的银行业务,这尚不能称为真正的网络银行。
(二)从封闭到开放一一电子货币的发展促进银行服务网络向全球开放
基于Internet开放式网络环境的电子商务离不开两个重要环节,一是电子交易环节;二是电子支付环节。因此,电子货币作为网上交易必备的支付工具在电子商务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货币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要求银行的服务网络向全球开放。由于Internet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通过该网络使用者无需跨出国境,即可直接利用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结算服务,并且,可以用实时处理方式,从外国发行机构直接获取电子货币。因此,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趋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金融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经营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权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应密切关注今后有关的发展动向,对结算网络国际化条件下,如何保护国内使用者权益问题进行研究,并随时跟踪国外的研究动向。
二、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促进商务创新
电子货币作为Internet网络商业环境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随着世界各国电子货币试验项目的推进、应用环境的逐渐完善,其对国内外贸易的影响会不断深化,从而促进商务活动在以下各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1.促进营销结构的创新。电子货币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创新,特别是与多媒体相关的信息、软件、计算机行业营销结构的创新。信息、软件销售商在收取电子货币的瞬间,通过微机终端直接授信,即可将信息、软件商品从Internet网上传递给顾客。因此,用于商品流通过程的成本剧减,甚至接近于零,为销售商降低软件、信息商品的价格提供了条件。随着营销结构的变化、成本降低,软件、信息商品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
2.促进营销方式的创新。电子货币促进了信息商品营销方式的创新,出现了对信息内容销售的新形式,使得可零售的信息内容细分化、计价单位小额化。例如,对报纸或杂志的销售,可按其中刊载的单个内容即一篇报道或一篇文章出售;有线电视广播的收费可按实际视听的节目数收费,甚至以使用的一个频道、一个夜晚为单位收费。随着以 Internet为首的信息网络的普及,流通成本问题和信息检索问题得以解决,消除了信息内容细分和微量销售的障碍,“每个视点为一个销售单位”的软性营销方式应运而生。
3.促进结算方式的创新。在Internet网上销售,需要银行提供结算的最小单位可能不足一元或数元,在这种社会需求的形势下,如果仍用以往的汇兑、转账、信用卡等方式结算,可想而知,顾客支付的手续费有可能大大超过实际购物金额,使网上购买欲望大打折扣;而商家为回收资金花费的代价过大,则开展网上销售的积极性荡然无存。因此,过于微小的结算单位,用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无法实现的。由于Internet网上使用电子货币结算的最大优点是成本低,而且快捷方便,因此,解决了网上销售的小额结算问题,促进了结算方式的创新。
4.繁荣商业,提供商机。随着电子货币在日常生活领域普及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Internet 网上的电子商务必然蓬勃发展,商业零售业的经营范围已无地域限制,以往不可涉足的地域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即可成为商家的交易对象,Internet为商家提供了巨大的潜在顾客源。零售商以少量的资金投入,换取市场扩张的机会大幅增加。无疑电子货币为商业零售业扩大了销售渠道,提供了新的经营契机。
5.刺激消费,扩大需求。使用电子货币可以在Internet网上完成结算,对商家而言,瞬间即可低成本地收回资金,因此可以放心地给顾客发送商品;对顾客而言,免除了烦琐的支付手续,可以轻松地购物,因此刺激了人们的消费欲望,扩大了社会需求。
6.加剧竞争,提高质量。以电子货币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便利条件,刺激和加剧了同业竞争,从而促使商业企业为市场提供廉价优质的商品、提高对顾客的服务质量。
(二)促使经济活动虚拟化
电子货币的出现,为在虚拟空间(即计算机网络覆盖的空间)开展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了以虚拟空间为基础的虚拟公司的发展。当虚拟的企业经营活动得到普及,以至被社会广泛接受时,将形成虚拟的社会经济形态。不妨引用美国马萨诸塞州工科大学媒体研究所首任所长Nich01as Negroponte的一句名言:“今后,我们的生活空间将从原子世界向比特世界转移”。原子是构成实体物质的最小单位,所谓原子世界,是指实体物质存在的世界。比特(bit,度量信息的单位)是构成电子信息的最小单位,所谓比特世界,是指由电子信息构成的世界,即虚拟空间。由于货币本身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电子货币带给人们生活的影响,可以用“从原子世界向比特世界转移” 来形容,即电子货币有可能使人们目前从事的实体经济活动向虚拟经济活动转移。因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信息的形态出现的,所以通过使用相应技术,有可能执行货币的某些职能。电子货币通过光纤电缆或电话线即可联网流通,无视距离远近,即使跨越国境,只要是与Internet连接的计算机终端之间,均可直接传递,简单而迅速地完成支付。当资金的流通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时,即构筑了在虚拟空间从事商业活动的金融环境。正是由于电子货币的出现,在虚拟空间,包括信息流、物资流、资金流在内的全部经济活动才有可能实现,电子货币促使社会经济活动虚拟化,已经并正在对世界各国的金融、经济形成巨大的冲击波。
(三)出现基础货币虚拟化的可能性
货币之所以可以执行支付职能,在于人们对货币本身蕴涵的价值尺度的信任和接受。所以,货币必须具备信誉性和普遍接受性。电子货币能否成为独立的货币,仍然取决于其自身的信誉程度和公众的可接受程度。若要取得信誉性,至少必须保证能够与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进行交换;必须保证能够与社会上流通的实体货币即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进行兑换。如果以上保证确实能够履行,并且能取信于民的话,人们对电子货币的价值尺度才会产生信任感,电子货币从而取得信誉性。其次,当人们使用电子货币时,已经无须考虑是否能与实体货币兑换,电子货币本身可以不断地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不断地转手、传递,循环往复地被用于支付,则表示电子货币具备了普遍接受性。从而不断扩大电子货币在虚拟空间的流通应用。电子货币在虚拟空间的流通应用,将促进虚拟空间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又会加深人们对电子货币的信任程度,从而使电子货币逐步脱离与实体货币的联系,产生独立货币单位的可能性必然增加,未来电子货币成为新形式货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实行法定准备金制度以控制存款扩张和货币创造的一个特殊的货币层次。基础货币由商业银行存人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流通中的现金两部分构成。随着电子货币不断完善和成熟,当电子现金可以与实体现金并驾齐驱,成为新形式的现金货币,加入基础货币行列时,则不但可能使得基础货币虚拟化,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3、 网络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随着“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革命时代”的到来,金融业首当其冲地受到了电子信息技術的深刻影响,由此形成了全新的经营模式——网上金融。网上金融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为普遍的是与网络银行有关的问题。网络银行是金融电子化最新发展的产物。网络银行从不同角度有不同涵义,其一是以因特网为背景的传统银行电子化业务(Internet Banking),其二是在传统银行以外兴起的以Internet技术为依托的另一种类型的银行(Internet Bank)。前者是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银行业务的发展,传统银行利用计算机技术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点,以替代原来需在柜台操作的诸种业务。后者是一种金融分化,是一种设在因特网上的虚拟机制,它不拥有存在于网络之外的独立的金融信息处理系统,因此是对传统银行地位的挑战。 Internet Banking是目前多数网络银行的形态,但Intemet Bank却是未来网络银行发展的趋势。1995年10月18日,由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简称SFNB)。在SFNB的刺激下,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考察因特网所提供的契机,争先恐后地把传统的金融业务开到网上。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国家85%的主要银行已经或正准备设立网站。我国金融界的这股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中也开始有所动作。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交易获得成功,从而拉开了我国网络银行业的序幕。尽管我国银行界距离银行机构虚拟化还很遥远,但开拓网络银行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界发展战略的重点。
一、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由此产生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之一:如何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随着网络银行的普及,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改变监管方式,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例如设立网络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保证在网上推出金融业务的机构有充分的信誉担保和服务实力,采纳何种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如何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作出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解决。网络银行能够突破时空限制,提供三A服务(Anytime任何时间、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托无边界的因特网*网络银行无须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就可将其触角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其获准注册的地区以外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潜在客户。然而公众并不知晓网络背后到底是个什么组织,不知晓其物理形态。如果大家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设立网页,而注册地又缺乏足够的监管制度,一旦该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业务实力,便会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种监管问题,扩大金融风险。由于网络的普遍性与连动性,金融风险一旦现实地发生,还将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传统的监管方式必须改革。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传统银行的服务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网络银行的服务成本只占收入的15%—20%。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事实上,国外有些机构已经有所行动。例如美国安全服务联邦信用协会等机构已开办了网络银行业务,微软公司也正积极发展网络银行业务,推出有关的软件和规格标准。银行业不仅要应对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而且被迫与通用资本(GE Capital)、美国在线(A0L)、雅虎(Yahool)等展开竞争。另外,网络银行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减少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相同客户的重复劳动,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由于网络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而当前多数国家提倡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峻挑战。
问题之二:如何规范网络银行的业务运作程序?
传统金融业务通常只有银行和客户的参与,而网络银行则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的介入。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演化为不受时空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使得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规范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规范来调整网络银行关系。以电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为例。无论是Intemet Banking还是Internet Bank,电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务方式。金融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所取代。有资料表明,美国80%以上的美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每天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万edwire以及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虽然这种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价等优点,但由于电子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经济责任较难划分确认,若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保障,则可能带来某些始料未及的后果。1973年美国发生的埃弗拉案(Evra诉瑞士银行案)就是佐证。一笔2.7万美元的资金末及时划拨到位,却引起210万美元的损失,进而引发了一场银行是否应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争论。由于类似的案件难以杜绝,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序状态令金融界和广大客户为之不安。推而广之,网络银行的其他业务也处于缺乏规范制约的状态。网络的公开性势必威胁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机制的缺位将进一步扩大网络金融的风险。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自不同的网络银行运行模式,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遵循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不对之加以统一规范,放任自流,则会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如何应对日益猖撅的网络金融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工具、或将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而网络金融犯罪则是计算机犯罪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随着金融业务的处理日益依赖于因特网,金融机密和财富也日益集中于因特网。为了金钱,不法分子可以铤而走险,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实施网络犯罪。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预防和惩治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却未能出台。网络金融犯罪之所以难以应对,是因为其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犯罪主体智能化。犯罪主体往往受过网络方面的良好培训,不仅能避开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和稽查,而且还能消除作案痕迹。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网络犯罪持续时间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也许惟一的记载就是一闪即逝的电子脉冲。第三,社会危害严重化。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金融业的瘫痪。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的丑行可以销声匿迹;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若借助网络技术,则其传播面更广,影响后果更大;在金融业务网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结果不单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可怕的是公众存款安全受到威胁。就种类而言,利用电脑对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截取传递过程中的资料,篡改或不法复制资料内容;未经授权使用电脑的相关设施,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进入网络银行系统;改变或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的信息或档案;通过电脑打人网络银行客户的账户,窃取他人金钱。例如,1997年德国汉堡的黑客在国家电视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无需提供身份识别号码的情况下,把钱从一个账户移到另一账户;又如,2000年3月法兰西银行的信用卡解密号码被黑客在网上公布,使得其3700万信用卡用户的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网络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据统计,金融领域的电脑犯罪占电脑犯罪总额的40%以上,居各行业之首。在我国,其比例更是高达 60%以上。基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样性,各国都难以克服其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尤其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条有关网络电脑犯罪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在电子空间传播的网络世界是模糊和不确定的,犯罪分子可以来自全球各个角落,因此在网络金融犯罪中还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有罪判决任何执行等问题。
二、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金融电子化是经济腾飞的保证。网络银行属于金融高科技产物,是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尽管围绕网络银行尚存在不少问题,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相伴而生的,只不过各种方法有待于我们去发掘而已。网络银行的相关问题也是如此。在即将到来的国际信息商业社会,一个统一、协调、简明、宽松的法律框架,对消除网络发展中的法律障碍,规范网络金融的发展极其重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银行,我们的总方针是:根据网络银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技术,适时修订法律,以确保网络银行高效安全运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发展。
对策之一: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的步伐,采取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金融监管当局应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改革监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网上银行的最新发展及科技创新对国际银行业及其监管所造成的影响,对网上银行在国内的发展及前景作出冷静、客观的分析预测,在“保护竞争、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银行业结构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就我国而言,我们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至于银证分离和银证合一的选择问题,已有不少国家开始修订他们的金融法,以便为实施银证合一扫除法律障碍。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1ass—Steagall Act),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三者跨界经营,在银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银行业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如允许非银行机构进入网络银行市场,可能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冲击,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响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整体进程。因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放松或解除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的全能化。
对策之二:制定网络银行业务运作的统一规范。各国应当尽快建立或完善各类有关网络银行和在线支付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网络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认证机制,统一技术标准,制定或修改适用于网络银行操作运行的法律规范。安全认证机制如有关安全技术(保密性、真空性、数据完整性、进网控制等)、安全服务设施(公共码认证机构)等的规定。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牵头,联合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光大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已进入实施阶段,在线支付的标准性、安全性将更有保障。技术标准如有关电子支付、高速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可靠、统一、易用、相互兼容、并能随技术进步而改进。网络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对网络银行服务工具、网络银行服务方式等的法律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支付网络的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网络银行服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确立统一的规范,以便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及风险责任的划分确认。仍以电子支付为例。国外对此已作出反应,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小额电子资金划拨 (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规则,例如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颁布的实施条例。大额电子资金划拨(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规则,例如联储J条例、CHIPS规则、SWIFT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4A编中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了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当事人、适用范围、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我国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而不少银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却含有许多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的条款。为了保障电子资金划拨的安全正常运行,我们应当借鉴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等的规定,适时地制定新的支付体系和制度,以便明确电子资金划拨或使用电子货币实现在线支付时的风险责任负担。
对策之三:加强安全防范,健全法律法规,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应当明确,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仅靠立法尚不够,完善技术,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选途径。我们应当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银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乱码和加密技术等,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正确的信息,同时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银行所存储的信息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网络金融环境。同时,我们应当制定有关法律,完善相关条文,从而确保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1997年 8月德国的《联邦多元媒体法》,第一次对因特网进行立法管理。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也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对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规定,有关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我们还应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将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各种行为包括在内:针对网络特殊性,尽快进行与网络管理相关的单行立法,以便及时准确地界定各种以网络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网络银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从而加大打击力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定的四条有关网络计算机犯罪的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实践和比较,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种类或制定我国单独的惩罚网络金融犯罪的法规条例。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来自不同国家乃至全球各个角落,因此我国还应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击网络银行犯罪和确定网络银行风险责任的国际条款,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网络银行的顺利发展。
参 考 文 献
张卓其,《电子银行》,高等教育出版社
张立平,《电子商务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王冬梅,《网上银行发展动力及其前景展望》
张兆伟,《中国网络银行发展中的问题及其策略研究》
顿雁峰,王元福《网上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西方网络银行的发展模式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