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基本内容························· 4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内容与职能······························4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内容与职能······························4
我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关系·······························5
(一)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5
(二)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6
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手段与内容·············6
金融监管的含义·······································7
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进行的监管内容···················7
央行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内容·····················7
央行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8
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研究与方法·······8
(一)我国央行进行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9
(二)改善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方法及建议·····················10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在新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作为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同分工与重要联系在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上发挥着重大作用,是我国国家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着重介绍和分析现行银行体系下,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间的联系和区别,呈现出它们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地位与在经济建设发展中所发挥的重大影响作用;以及分析我国目前央行在金融监管上面临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并探讨出可行性建议和方法,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稳定金融行业的稳定。
关键词: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区别 联系 金融监管
试论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联系和监管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中央银行制度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也不例外,中国人民银行就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性质上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的政府管理机关,担负着管理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责任,并通过它们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着宏观调节作用。因此,它和作为金融企业的商业银行间既有区别,也有着重要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两者间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同时也是我国现行银行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参与市场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重要金融机构。
既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银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我们首先就必须先分别了解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基本内容、性质、职能及各自所承负的不同业务。以便于我们更加清晰的理解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其存在的必然性、重要性!
一、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内容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的的核心,是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制定并执行金融政策法令、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为政府经济政策服务的银行。即:人民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我国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也反映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最高货币金融权力机构,同时又与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我国中央银行的11条职责,并规定了完成这些职责可从事的业务。按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我国中央银行职能划分为四大职能:
1.政策调控职能
即发行人民币,管理和调节人民币流通职能。
2.金融服务职能
指人民银行为政府经理国库,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等业务,并提供清算服务职能。
3.监督管理职能
指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并持有和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但自2003年4月28日起,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新成立的银监会专门行使了。
4.国际金融合作职能
指人民银行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重大决策的研究与制定;代表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贸易事项谈判、协调和磋商。
既然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那么它主要承担的业务可划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清算业务等其他业务活动。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内容和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以经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提供金融服务为内容,能够创造存款货币,综合性、多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行业、为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发生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我国货币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商业银行业务领域非常广泛,因为被誉为金融业的“百货公司”、金融超市。
从商业银行的内容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金融企业法人。但相对于一般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为深远。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五项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作为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其实质是通过银行负债业务向社会融资后,又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通过对货币资本使用权的转移,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的融通,并获取相应利益收入。
2.支付中介职能
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职能
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
4.金融服务职能
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个人消费的转账结算等。
5.调节经济职能
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另外,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业务一般可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除资产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或者称中间业务、表外业务。
我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关系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关系是金融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决定了金融制度的稳定。同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调控整体经济时,商业银行是其最直接的政策执行者。两者关系十分密切。
(一)我国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业务联系
1.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存款准备金。”可见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大部分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达到控制全国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2.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货款。商业银行如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贴现或贷款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可以为商业银行提借款。
3.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中国人民银的存款客户,在与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发生债权和债务
关系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金融管理。中国人银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的机关,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代表国家制定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并以此为准则,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我国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区别
我国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存有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大区别,它们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
性质不同
我国的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权力机构。
特殊的金融企业法人,实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标不同
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通过资金商品化,按照市场规律经营,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达到最高盈利为目的。
业务不同
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
融服务三个方面。
执行商业性银行业务,实行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地位不同
处在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
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主体
通过以上有关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间的业务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处在我国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制定相关金融决策来达到参与调控社会经济,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作用;同时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对金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如依据市场变化来调整银行准备金率等业务内容来监管和规范商业银行的运营与发展,积极的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和金融稳定。与此同时,作为国家金融体系中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各项业务发展作用,通过依法对中央银行金融政策的规范执行与改革创新,有利的推动了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并对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的经济生产与生活都有着重大促进意义。
三、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进行金融监管的手段与内容
由前面的理论我们得知,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有着金融监管的权力。而这种监管联系更是作为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这里我们就有必须要先了解金融监管的内容和目标,以及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主要内容与监管手段。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是指国家政府的当局依据金融法律手段,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所有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和管理的总和。央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及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监管内容
资本金监管
监管当局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某一水准之上。1988年7月颁布的《巴塞尔银行资本协议》中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我国要求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主要是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基本标准规定包括: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学历与一定时间的从业经历;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和业务能力;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银行业竞争状况和社会经济需要
是说新银行机构的进入包含:首先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是要符合国家银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还要符合银行业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
主要是分为两类:(1)分业经营。即只允许商业银行吸收活期存款和发放商业贷款,不得经营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2)混业经营。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服务层出不穷,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基本消失,业务交叉使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开始与各种专业银行及各类金融公司所开办的金融业务进行直接竞争。
(三)央行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督内容
1.日常经营监督政策的基本内容
(1)资本充足率
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2)呆帐准备金
主要是对呆帐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包含3个方法:直接冲销法、普通准备法和特别准备法。
(3)贷款集中
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对贷款集中程度的要求包括:如果银行要增加对单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就必须追加资本;要界定贷款对“同一借款人”
或“一组关联借款人”的集中问题。
(4)流动性
指商业银行根据随时可以合理举债或者资产变现的能力。央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管理政策有两种:一个是向银行发布衡量和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指导方针;另一个是要求银行流动资产与存款或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某一标准。
(5)外汇风险
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控制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监管当局的传统做法是将银行外汇业务量限制在资本的一定百分比以内。
(6)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向公众发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投资者和存款人对银行运作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和存款行为。
(7)内部控制。指对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职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互相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包括:对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的控制、对资产和负债各项业务的控制、对表外交易的控制、对会计系统的控制、对授权授信和对计算机系统的控制等等。
2.现场稽核
通过检查人员亲临现场,检验银行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质量,检查银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考察银行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其主要内容有: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清偿能力、流动性、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非现场稽核
通过对银行报表、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分析,价差银行执行审慎监管政策的情况,评估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发现银行的潜在问题并督促解决,确定需优先考虑进行现场稽核与检查的银行,了解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一般分为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
(四)央行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
1.处理问题银行的一般措施主要包括:(1)贷款挽救,(2)并购,(3)担保,(4)设立过度银行。
我国对问题银行的处理
依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对于问题银行可采取如下几种办法:(1)接管,(2)兼并,(3)破产。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规定个吸收存款金融机构将其存款到存款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以便在非常情况下,由存款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支付必要保险金的一种制度。其组织形式主要有3种:(1)由政府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由政府主管当局与银行也联合组成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等。(3)由银行业自己组织存款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研究与解决方法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我国央行进行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金融监管理念尚有一定的缺失性。当前,人民银行在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上成效明显,风险监管已成为工作重点。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1)监管目标理念较为单一。(2)市场约束理念不足。经济金融市场化、一体化日渐深入的情况下,市场约束有助于加强资本管制的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的第三大支柱。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理念的引入尚付阙如,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检查也乏善可陈,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3)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利于规范监管行为,提高金融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从实践来看,监管责任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与设计预期具有一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现为:(1)监管责任制有些规定不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2)监管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兼容。(3)监管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其可操作性。
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与内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一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内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与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决定于区域内的各项因素,也与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与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金融风险“防火墙”。
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看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改善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方法及建议
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央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加强中央银行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水平。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要立足现有人员培训,还要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它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促进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当前,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2)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增强业务素质(3)实行岗位交流制度和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同时要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参 考 文 献
《货币银行学》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2版), 主编:孙佳芳,(P151-196)
2.《中国金融》 , 17期 , 人民银行研究局, 2008年
3.《关于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 作者: 周康 , 2008年
4.《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的业务联系》 , 作者:杨继荣 , 2010年
5.《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现状及建议》, 来自《金融日报》 11年
6.《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分析》 , 圣才学习网 ,2010年
7.《国际金融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 主编:丁丽
8.《体制改革》, 作者:杨谊 2008年
9.《金融时报》,我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闫龙光,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