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银行与其它机构分工监管、以中央银行为主的模式
1、美国。美国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即:银行、储贷机构和信用社三类)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联邦级和州级机构有6家,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5家。美联储(FRS)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加了作为金融持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Cofporation,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Thrift Supervision,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the National J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范围的划定就反映了这一点。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国民银行。同时规定,每一家国民银行可根据所持有的国债数额发行货币。财政部为此于1863年专设货币监理署,由其负责对国民银行的监管。
2、法国。法国金融体系的特点是,银行同时经营保险业务。只有40%的保险业务是由单独的保险公司经营。同时,法国政府机构的一个特点是设置了一个超级部,一个经济财政工业部(以下简称经财工业部)。法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金融立法、市场准入和监管分离,为此分别设立金融法规委员会、金融机构认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经财工业部负责任命上述三个委员会的成员。经财工业部部长担任金融法规委员会主席,法兰西银行行长担任金融机构认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主席。银行委员会负责除立法和准入以外的金融案件的裁决,相当于银行业的“法院”,主要裁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有关金融法规。从1996年起,该委员会的管理对象不只限于银行和金融公司等信贷机构,还涵盖了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委员会下设总秘书处,与法兰西银行合署办公,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与央行是行政上平行的两个机构。银行委员会的监管是借助于法兰西银行的机构框架实施的。法兰西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对银行的日常监管。此外,法国还设立保险委员会、证券委员会和金融市场委员会,分别对保险、证券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上述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经财工业部任命。
目前法国也在酝酿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在近期,将维持银行证券监管与保险监管分开的方法,并将目前经财工业部对保险机构的认证权移交给一个新的保险认证委员会。同时,将金融法规委员会的立法职能放回经财工业部,金融法规委员会转变为金融法规咨询委员会,并逐步将金融法规咨询委员会、金融认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三者合并。在远期,拟将分业监管的银行委员会、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和金融市场委员会合并为统一的全国金融委员会。
3、印度。印度的金融体制介于分业和混业之间。其银行业兼营保险,证券业相对独立运作。相应地,印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其中也包括对银行兼营的保险业务的监管。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
早在1949年,印度颁布的《银行管理法》就授权印度储备银行执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职责,印度储备银行下设的银行营运与发展局负责监管事务。1993年,该局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交给新设的银行监管局。1994年,在印度储备银行内又设立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导银行监管工作,印度储备银行行长任委员会主席。1997年,银行监管局又进一步分为银行监管局和非银行监管局。二者同时受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受内阁领导。主席由总理任命,成员来自印度储备银行、财政部和司法部等。
(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设立于中央银行以外,直属内阁管辖,同时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框架体系。
1、德国。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以下简称银监局)。银监局直接隶属于德国财政部,被授权在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同时《银行法》要求银监局在监管中与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银行)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证监局)合作。由于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银监局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金融监管当局。
德国上述金融管理体系在形成过程中有两个特点。首先,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以前,德意志联邦银行是世界上最具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之一,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政府干预很少。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拥有高度独立的货币政策决策权,很多人认为有必要将其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其次,《银行法》承认银监局的功能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功能密不可分,而且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分析,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问题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此外银监局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12(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