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监管当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一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现阶段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缺乏透明度。除深发展与浦发两家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受证券法约束有着较为规范的信息披露外,其他银行均未做到。造成银行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银行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缺乏外来竞争者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二是监管当局尚未建立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由于银行报送的监管信息存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欠真实等突出问题,致使监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而且当前由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造成的监管时滞长,监管信息失真,信息传递速度慢,效率低,也降低了监管绩效。
6、监管队伍素质低,难担监管重任。一是知识准备不足,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监管当局总部人员学历高,但不了解基层被监管对象的实情,省级以下监管人员了解实情,但学历层次低,综合素质差,难以适应艰巨复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二是监管人员素质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如对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中间业务、新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的监管,监管人员对这些业务的操作规程还知之甚少,对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能预测和把握。三是既懂计算机知识又懂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四是缺乏既熟悉外汇业务和国际金融惯例、外语外汇会计人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无法深入。
(四)缺乏对监管部门的再监督,影响监管有效性[9]。
目前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新体制运行后,将日常监管和稽核再监督融为一体,自己监督自己,在实际运行中根本无法操作,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由于监管责任不明和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容易诱发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运作。
(五)加入WTO后,我国金融银行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13]。一是对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挑战。中国对银行业监管的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资金跨国流动扩大,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二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还较低,存在较大风险。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仅局限于市场准入和控制经营范围等低效能的监管。然而由于中国的金融业发展与国外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创新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金融衍生品市场及资本市场远未建立起来。这对缺乏具有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监管能力人才的监管当局来说无疑是不利的。三是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也给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可以预见,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趋势随着金融开放的深入会得到进一步加强。这就给我国的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三、我国银行监管模式的改进和完善
应该看到,银行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随着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加强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正在向着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按现代商业银行运行,业务竞争和经营风险将成为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金融机构和信用工具的种类及数量将迅速扩大,金融产品和工具越来越丰富,金融交易活动会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要求银行监管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要相应的改变。
(一)重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要逐步建立起包括监管部门、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一是建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二是要充实自律性监管体系,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通过金融从业人员自律,提高从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水平;通过金融机构自律,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以防止本机构职员或机构本身出现违规行为。通过协会自律,可以利用金融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或惩戒会员违规行为。监管当局要对银行业协会的职权加以界定,并给予适当的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利于其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在当前尤其要重视国家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并协调审计监督与监管的关系,分工协作并相互配合。四是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三大监管主体之间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树立新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目标。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银行监管的目标和理念应与时俱进,加快创新和完善。银行监管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向公众负责,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更加注重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环境,促其合法经营,保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而不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督促和协助商业银行清收贷款上。一是要树立国际化的理念。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手段现代化和中国向国际市场的全面开放,中国的银行业必然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这样,建立在国别基础上的监管制度的差异必然会妨碍本国银行业全球化的进程,削弱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因此,中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监管组织构架、监管手段必须与国际接轨。二是要树立依法监管的理念。要制定和修改金融法律和法规,细化金融法律条款,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用银行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能依。要逐步淡化行政文件在银行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要通过法律明确和约束银行监管当局的行为。三是要树立开放的理念。监管当局应摒弃传统的金融约束理念,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为银行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恰当的“游戏规则”上。四是要树立发展的理念。监管理念要与时俱进,要从基础型向发展型转变,支持商业银行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引导商业银行实现潜力的外化,实现自我更新和自我约束,变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执行金融监管法规。
(三)强化监管机制,调整监管方式,实现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的转变。
1、强化风险监管。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求平衡的原则从事业务经营。金融风险必将成为金融机构自身关注的焦点,也将成为监管当局的重点。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尽快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的金融风险监管办法,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督。
2、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一是完善非现场监测体系。改善非现场监测的手段与方法,确保金融机构所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选取与金融机构超常状态高度相关的风险监测指标,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区域和水平进行动态监测,并做出量化判断。充分发挥非现场监测的早期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预警功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二是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加强非现场监测报表和资料持续性的分析、监测,及早发现金融风险的苗头,为现场检查提供向导。增强现场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非现场检查提供具体证据,实现连续跟踪、统一监管。三是尽快改善监管手段。加大硬、软件开发的投入,尽快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监管的频率。四是扩大监管的领域。不仅要重视本币、表内业务和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更要重视外币、表外业务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3、强化银行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及监管考核。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实质是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向商业银行内部的延伸,也是开展监管工作的逻辑起点。监管当局要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办法,将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并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一整套灵活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评估。督促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聘用国际知名的咨询公司为自己设计附合国际惯例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决策系统、责任分离的执行系统、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切实避免决策失误,执行失真、监督失灵和保障失效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增强自身抗击风险的能力。
4、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息透明度[10]。 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通过市场纪律来约束银行各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推崇的监管方式和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惯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等内容都提出了具体要求。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这一制度,银行监管当局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规范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使所披露的信息充分、准确、连贯。二是应监督信息披露的质量。三是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合法中介机构审核。四是对披露虚假信息者必须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网络化。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实现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提供了条件。一方面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监管信息网络规范,包括确定网络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网络运行的规则及网络安全保密措施等,以保证网络安全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此外,应加快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监管组织之间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与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
6、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银行管理科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一方面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在诸如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国内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创造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银行监管模式及其运作研究(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