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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风险及治理对策研究——浅谈开放式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及治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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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风险及治理对策研究——浅谈开放式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及治理(四)
不同基金公司内部投研团队、基金经理甚至同一基金公司不同投研团队、基金经理之间对证券市场的投研能力、投资策略、投资经验的差异较大。不少基金经理在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时并没有充分采用分散化投资去分散非系统风险,而是选择了集中持股来意图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当然也可能有基金经理不具有较好的选股能力,无法分散基金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
(三)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产生的道德风险
开放式基金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指基金经理人或管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的有损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在于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的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基金投资人对基余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信息知情权不足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信息不对称,使得基金经理人有足够的余地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而置广大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于不顾。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是基金管理人谋求私利产生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
开放式基金有契约型和公司型之分,不管是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投资者都有行使自己权力的场所,在契约型基金下称作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公司型基金下称作基金股东大会。我国现阶段的开放式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实际效果不佳,对基金管理人缺乏有效监管。同时,我国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存在很大问题。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基金经理往往集研究、管理、交易三大职能于一身。而基金公司内部的稽查监察部门往往隶属于总经理,而不是隶属于董事会,由于缺乏独立性,很难达到真正稽查监察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一些基金管理人员投资水平低下且缺乏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交易的现象屡禁不绝。
由于缺乏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导致从业人员易发道德风险,最突出的就是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道德风险。
1.关联交易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由于投资人的目标是追求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基金管理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的货币收入和职务收入的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在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的处置具有实质权利的情况下,由于基金投资人不能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产生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即内部人在投资决策中将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关联交易。
开放式基金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另一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主要包括:(1)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自营盘之间的交易,通过这种交易可以转移利润。(2)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其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在新股承销、增发和配股过程中提供某些支持,减少控股股东的承销风险。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一般表现为用一个基金的盈利来填补另一个基金的亏损。这种关联交易既可以发生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与所管理的代客理财账户(比如全国社保基金的专户)之间。
关联交易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并且会造成开放式基金净值和收益的价格信号功能扭曲变形,导致基金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基金的真实情况,造成投资决策困难。
2.内幕交易——“老鼠仓”现象产生的道德风险
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基金管理者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参与基金投资的机构和普通“基民”的资金则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险,这显然会对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为防控该类事件的发生,我国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013年9月6日,证监会通报了博时基金马乐老鼠仓事件。对于涉案基金经理马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基金信息,先于基金买入股票76只,两个账户涉及金额分别为10亿元和3000万元,获利近2000万元,这可能是国内公募基金史上最大的老鼠仓。证监会认为,博时基金对管理人员管理存在缺失,缺乏对出境、通信等的监控,考勤出差存在漏洞等,对旗下基金异常交易情况存在监控不足,并决定对博时基金采取责令整改六个月等措施,暂停受理该公司所有新产品、新业务申请(注9)。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已经有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原南方基金基金经理王黎敏、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和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等10人涉嫌老鼠仓而被查处,其中4人承担刑事责任。基金老鼠仓现象的频现以及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当事基金公司乃至整个基金行业产生难以磨灭的恶劣影响。
开放式基金内部管理必须解决的最终问题就是基金管理人才尤其是基金经理的培养,基金管理人才的素质越高基金运作的风险越小,如若我国的基金管理人才大多是些没有专业管理水平或是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不仅会使投资人蒙受重大损失,也将会使我国的证券市场遭受灾难性冲击。
三、我国开放式基金非系统性风险的治理举措
开放式基金非系统性风险的治理举措包括对整个基金行业的风险防控管理,以及针对前文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治理举措。
(一)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行业风险防控治理举措
1.完善开放式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放式基金的依法运作
基金行业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开放式基金这一证券投资工具的大众性,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是防范开放式基金风险及其健康运作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基金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依法对开放式基金采取相对严格的监管措施。从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过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基金发展的历史分析,基金必须进行单独立法,以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只有建立一个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完整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推动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引入民事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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