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二)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二、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代扣代缴力度,紧抓代扣代缴“牛鼻子”不放松。
(二)对内强化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学习,对外强化辅导宣传。
(三)推行税收方式鉴定,使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化、规范化。
(四)加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强化对高收入者的跟踪。
(五)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稽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自1980年开征,到2003年已发展成为工商税中的第四大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政策难以贯彻执行到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仍然存在。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从五个方面论述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 建议
浅议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自1980年开征,到2003年已发展成为工商税中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所得税,立法和征管制度,理论上是科学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处于转轨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处在裂变阶段,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法制体系尚未完善,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尚未确立,加之税收管理对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政策难以贯彻执行到位,达不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因此,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探讨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是当务之急,时不可待。加大对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维护税法尊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的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发布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且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军,据有关资料显示,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的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小。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自觉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收机关又无权查证,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其原因主要有:
1、纳税人收入隐蔽性较强且分散。目前个人收入形式呈多样性,除一般工资、奖金收入外,灰色收入、体制外收入等都处于失控状态。对现金交易的过于钟爱,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难度,税款流失的可能性也在加大。
2、信息互不联网,税务监管乏力。高收入者流动性大,灰色收入多,而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互不联网,税务机关对这类人群的真实收入情况很难监管。
3、代扣代缴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70%来自于支付的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改革空间很大。据统计,200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共完成600多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虽然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总额中比重略低,总量偏小,但从近年来的增长势头及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今后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发展个人所得税,除了发展经济,增加个人收入外,税制模式以及税收政策配置也要科学化和合理化。据国家税务局统计,1994年至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来源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平均比重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5%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3%左右;个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5%左右;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2.5%左右。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源零星分散、分布广、计算复杂、难以征收、易流失的显著特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现在仍存在由于企业、单位更换财务人员,代扣代缴工作间断或因财务人员对税法的熟知程度有差异,造成不扣或少计算扣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或稽查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但在具体实践中,向纳税人(个人)追缴税款谈何容易,一部分纳税人存在调动、升职升迁或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现行住所及单位的情况。由于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款难以追缴入库,导致多数人的税款也难以入库,况且税收成本无形增加。依照《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数额较小阻力不大,数额较大阻力就大,况且还要考虑承受能力,因而高悬的利剑仍难落下。(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约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方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道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依然存在,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可以享受权利又不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成为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本源。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征管中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确定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让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过银行。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摆在我们每个税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呈持续、高速增长,一方面反映了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地税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是卓有成效的。然而,面对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利益机制的不断挑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任重道远。现结合我们地税部门几年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和面临的新挑战,提出如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在具体征管过程中进行实践和探讨:
(一)加大代扣代缴力度,紧抓代扣代缴“牛鼻子”不放松,抓住抓紧代扣代缴这个“牛鼻子”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
一是要建立代扣代缴制度,在各分局由业务骨干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对辖区范围的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在核实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工作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计算扣缴方法,颁发《云南省扣缴义务人证书》。二是要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辅导、监督联系制度。各分局要根据本辖区扣缴义务人的数量,合理配置税务干部监管,主要负责所分配管理的扣缴义务人税收政策辅导、扣缴税款的及时入库工作,做到定期(按季或半年)深入扣缴义务人(企业)具体掌握了解情况,解决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要建立公开、公正制度,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开具有关纳税凭证,并将代缴结果造册张榜,向纳税人公开,做到政策公开、扣缴情况公开和上缴税务机关的税款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四是要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公安、交通、银行、城建、土地、财政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部门支部与配合,建立交通行业个人所得税由交警、农机管理部门为主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薪金所得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扣缴;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主要依靠城建、土地等部门为主扣缴、劳务报酬所得由银行监督,坚持完税后所得税转入个人账户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网络。从而建立一个规范、稳定、有序的代扣代缴网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征收、源泉控管奠定基础。
(二)对内强化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学习,对外强化辅导宣传。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民纳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内强化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学习,对外强化辅导、宣传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又一重要措施和根本保证,一是要抓好地税干部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学习,掌握立法精神的原则。从中学习领会自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解释,掌握政策的延续和继续,掌握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技能。二是深入机关、学校、企业、个体户中了解、掌握情况,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执行国家个人所得税各项法规政策。三是在全面考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计算申报纳税辅导宣传的同时,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及医院等单位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展开一系列税法辅导、宣传活动。四是坚持日常辅导和重点税源大户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不懈地把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时宣传、讲解给广大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统一到现行国家税法上来,不断提高广大税务管理员政策法规执行水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自觉性。
(三)推行税收方式鉴定,使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化、规范化。
目前,个人工商户、独资、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普遍采用查实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按附征率征收的方法征管。虽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但缺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确定征收方式有效凭据。如果纳税人经营不当或核定税额过高,依照税法规定提出税务机关多征税款,势必导致税务机关无证据可举证或举证不力,政策刚性不足。其次是附征率成为“税率”,个体户同行业月1000多元的营业额与几十万元的营业额同为一个附征率,看似平等竞争,实质严重扭曲了“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该征收的被征收,收入大户少缴税。因此,建议出台《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对个体户、私营企业、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纳税人进行征收方式鉴定,一类纳税人实行据实查账征收;二类纳税人实行查实收入按附征率征收;三类纳税人核定营业额按附征率征收或核定税额征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鉴定后作出的征收方式,从法律上有依据,从事实上有充足的说服力。同时也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自觉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四)加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强化对高收入者的跟踪。
个人所得税,不仅仅是税收问题,更重要是政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曾指示: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调节个人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税收调控重要手段;是税务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因此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特别是高收入者采取监控、跟踪。一是要搞好调研,确定本辖区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二是州、县两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高收入者监控档案资料及台账,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管理。三是对资料情况适时进行分析、对比,指导基层税务部门强化日常征管,必要时由税务稽查局进行专项检查。通过重点监控,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掌握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的收入变化情况;有利于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稽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了多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虽取得一定成果,遏制了一些违法行为,但由于纳税人受市场利益机制的驱使,偷逃税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其手段呈多样化,有假购资产、原材料、设备转化为个人收入;有业主个人工资采取低于扣除额发放,将个人及家庭支出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有违法假退股资偷逃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发放奖金、补贴兑现到科室或以包干办公经营拨付等,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查处力度,采取你变我变的应变战术,彻底打击违法行为,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管理环境,使个人所得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总之,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社会再分配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真正树立纳税光荣,自觉纳税,加上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搞好服务,让每个纳税人都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能以我是纳税人而自豪时,我们全民的纳税意识就真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手段才能真正现显。
参 考 文 献
1、王俊本,《个人所得税与财政收入》,《财政与税务》,2001第(1)第10页;李佳洪,《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财政与税务》第(2)期第37页。
2、杨艳明,《公民纳税意识的思考》,《纳税人》,2001第(2)期第5页,张应宏,《代扣代缴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手段》,《纳税人》,第(9)期第28页。
3、张云,《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务研究》,2003第2期第41页、刘松,《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第3期第43页。
4、《云南地税2004年度科研成果》第3期26页云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鉴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