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就怎样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从我们自身工作实践上来看,我们实践的效果以及还需要加强的地方
内 容 摘 要
1、税收征管的含义:是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收征管的地位及作用: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税收职能是否能够得以充分发挥,保障国家收入、调控经济、规范税收征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目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目前我们的税收管理体制中仍沿用着税收指令性收入计划,而忽律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工商、国税、地税各自行政,信息数据传递不畅,工作协调配合不够;一些审批程序烦琐,而且容易形成外表严谨,实则流于形式的不利局面。
3、如何就加强税收征管所作的一些思考。建立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解决政府行为和人情干扰;搞好税法宣传等等.
加强税收征管之我见
税收工作是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而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则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是否能够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达到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济的宏观调控目标、规范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职能,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近几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均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特别是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25000多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收),增收5000多亿元增收幅度超过了26%,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成绩是相当出色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当前的税收征管工作已经做的尽善尽美了,实际上还有很多急待我们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的影响在逐步显现,能否扬长避短、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融入国际经济循环,开拓可持续发展的新空间。这都需要改革、完善我们现有的税收征管工作,使之更加规范,能更好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一、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观念陈旧,粗放型管理普遍存在。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执法对纳税人的意见和权益都尊重不够,再加上一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在税收工作中出现不按执法程序办事,随意执法,收人情税、关系税现象,甚至在个别地方,一定范围内还存在违反税法规定随意减免税、越权办税和以税谋私问题,严重破坏了税收的正常秩序,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税收征管中科技含量低,监控手段落后。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科技兴税的战略方针,我们的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在不断加快,各级税务机关基本上都达到了“一人一机”甚至更好的配置要求,但是目前税务系统普遍存在微机开发利用水平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征管手段较为落后,特别是用于税源监控的手段比较少。计算机只较好的应用于税款征收、办公自动化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网络效能为税收征管服务。
(三)、当前干部队伍素质偏低,将很难适应今后工作需要。高质量的征管来自高素质的队伍。入世对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税务部门缺乏精通会计、法律、计算机、外语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年来,各税务机关一直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旨在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但基层单位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方法过于简单,不够系统,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少,实地调研的少,关起门来读文件、学习领导讲话、硬性灌输的较多。
(四)、税收指令性计划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已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我们的税收管理体制中仍沿用着税收指令性收入计划这一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即用计划经济的“手段”从事市场经济的“征管”,导致有的地方因税收收入计划偏低,搞“蓄水池”,税源管理打埋伏;有的地方因为税收收入吃紧,寅吃卯粮,加重了企业负担。这既和我们当前倡导的“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自相矛盾,又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对经济发展造成破坏。
(五)、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不够。工商、国税、地税各自行政,信息数据传递不畅甚或不通,在对业户的管理上形成空挡,至使出现企业或个人办理完工商执照后迟迟不办理税务执照现象,或者是国税对企业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补后,企业不到地税机关办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补缴事项等情况,造成国家税款不同程度的流失,形成了征管漏洞。
(六)、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故意偷逃税款的现象依然存在。受自身私利影响,部分纳税人钻税务机关人力不足的空子,采取多种手段偷税、逃税甚至骗取国家退税,加大了管理和稽查的难度,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怎样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侧重对“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使税收法规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然后再附以相关法律责任以及打击涉税违章行为的典型案件的宣传,让人们充分了解偷逃税行为的可耻,认识到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使人们的思想逐步由“不敢”向“不想”过渡,最终走上完全自觉纳税的轨道。
(二)、迅速更新观念,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当前最紧要的是要提高全体税务干部依法治税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以规范化管理为立足点,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程度,解决执法随意性的问题,严格依法办税,杜绝违反税法规定随意减少执法程序、越权办税事情的发生。同时,要注重纳税人的意见和权益,全面与国际税收接轨。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倡科技兴税,提高征管现代化水平。加大税源监控和税源管理软件的开发,继续研究和推进电子控税系统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更好的为我们税收工作服务。
(四)、强化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对现有干部职工的知识结构进行调整,加强税法、行政法、计算机应用、外语等方面的培训。教员要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教案,要将提高年轻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作为重点培训项目之一。
(五)、将税收任务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完成税收任务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必须解决,其根本出路就是取消税收计划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只能是指导性的,税收不是越多越好。税收征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依法治税,对纳税人而言就是要依法纳税,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就是要严格执法,应收尽收杜绝收“过头税”。
(六)、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整体推行税收征管、税务机构、干部人事“三位一体”改革。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是税收工作的四个基本要素。税制是基础,征管是主线,机构是载体,队伍是保证,四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不可或缺。近年来,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税收各项改革未同步进行,有些单项改革甚至相互掣肘,因而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运用科学的观点来认识、指导和推动税收“三位一体”改革,使其协调动作,整体推进,进而推动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从我们自身工作实践上来看,我们实践的效果以及还需要加强的地方
(一)、我所工作的成都市国税系统近几年来,一直就怎样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研究与实践,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目前这项工作还在不断深化中。现在我就从征、管、查三个方面来简单说一说。
1、我们现在的征收大厅,不仅是申报纳税的场所,也是受理其他涉税事项、行政审批以及提供各项税收服务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干部职工自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税收业务水平,熟练微机操作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使征收大厅既要为纳税人服好务,又要成为内部管理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今后,我们将不断加强征收大厅的功能,尽量将一些涉税事项集中到征收大厅,减少管理环节、缩短办事流程,例如:税务登记的变更、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变更等。在继续做好银行网点代征税款的同时,应该加紧开通网络、12366等其他其他办税渠道,切实贯彻落实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2、近几年来,按照“精简效能、撤远并近、抓大控小、适当集中”的原则,对我区管理分局进行了重新布局,并逐步建立了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得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得以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成绩斐然。我们在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方面,为了规范个体定税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税负不公,准备在2005年底前实施个体电脑定税。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在几年来的实践过程中,深深感觉到我们在税收征管的专精化程度上做的还远远不够。税收管理员制度,虽然明确了职责,划分了责任,增强了工作责任心,但不利于专精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建议:⑴、取消现有税务分局的机构设置,建立流转税、所得税管理科。并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人员配置。⑵、在现有税务分局内部,划分流转税、所得税管理组,打破现有管户制度。这样做不仅能加速我们税收管理向专精化方向发展,同时也能发挥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长处,而且还能发挥内部监督作用。⑶、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之后,税收任务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性。⑷、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过于复杂,与简化手续和程序的原则自相矛盾。
3、在稽查方面,我们在稽查程序上,严格执行“四分离”制度、稽查复查制度、稽查建议制度和税务约谈制度,切实做到稽查工作规范化。 依托CTAIS、金税工程等计算机网络信息,有力推进稽查信息化建设。继续实施“稽查廉正明示卡”、“廉正信息反馈卡”等措施,让廉正警钟长鸣。同时一直将稽查干部的专业知识的培训,服务意识的培养做为当务之急来抓,是我们保证稽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征管效能,我们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税源监控方面,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一是要逐步建立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加大税源监管的力度;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为税源的直接监控创造条件;健全分税种、分行业税源监控制度,拓宽税源监控的渠道。二是要坚持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相结合,建立立体化的税源监控网络。一方面要在内部设置专门的税源监控组织,配备专人对税源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建立立体化的代征网络,实现对税源的间接监控。第三,要突出抓好重点税源管理。税务机关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抓骨干税源上来,在抓好一般纳税人的征管工作,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加强对重点企业、骨干税源的税源监控,从而避免因小失大现象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财物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管理方面,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现正在推进税收征管向“专业话、精细化”方向发展,但又没有一个现成的规范性制度,还需要靠各级税务机关各自摸索创新。我认为在实行税收“专业话、精细化”管理应该确立在以市场经济原则为前提的基础下,即:市场经济是讲求成本、效率的经济,而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从整个社会来讲,在于通过合理分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到税收征管,就是要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实行税收的“专业话、精细化”管理。因此必须有机构分立和人员定岗为基础的工作标准。其次必须有能够将征收管理资料、业务处理结果等信息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环节的技术支持。此外,还要有能够将责权范围、工作要求、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的规章制度,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在稽查人员配置上,要转变稽查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观念,使税务稽查从大量的日常检查和无序、无的放失的重复检查转向重点针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去。要尽量减轻管理部门对数据录入、报送各类表格的繁琐工作,将力量集中投放到税源监控上去。
3、人员素质培训,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对此除了进行政治廉正教育外,应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业务方面外,还要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其次,应该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偏袒放任,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4、在内部监督方面:一是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其目的一方面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尽量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少数素质不高或心术不正的人有所收敛,不犯或少犯错误,把不良苗头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税务执法检查。针对各地执法检查多流于形式,检查标准尺度不一、检查结果不如实上报问题,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复查、抽查,抽查面应尽可能宽些。对涉及当地政府的,应作好说服解释工作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级政府报告;对参与、支持违犯税法行为又知情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利用计算机进行考核。上级可以对下级明查暗访,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系统内通报情况和有关处理决定。四是要建立税务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要求,要建立起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
总的来说,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要求税收征管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治国方略,规范执法行为,为促进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的外部环境。2、多种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的并存,要求税收征管必须在确保国家税收不断增长的同时,自觉尊重纳税人的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文明服务质量。3、税源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要求税收征管必须在加强税源监控的前提下,合理配置现有征管资源,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4、加入WTO使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要求税收征管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征管制度和程序更加规范、透明。5、社会经济规模和企业经营范围的迅速扩大,以及电子商务和跨国经营的大量出现,传统的手工作业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要求税收征管必须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网络和机制,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技加管理”。当然,要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体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它是一个复杂的实践探索过程,但是只要我们认清了税收征管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这个现实需要。我们在实践探索过程的过程中就会少出一些错误,少走一些弯路,最终建立一个符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
参 考 文 献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2004年12号
《成都国税》2005年2期
《税收与财富》2005年2期
《税务研究》2004年2、3、7期
《税法Ⅰ、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