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规则对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不符合关税减让原则的具体表现
(三)不符合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具体表现
(四)不符合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应对策略
(一)税收制度方面
(二)税收政策方面
摘要:我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后,为了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首先要确保国内制度与国际惯例顺利接轨,以便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能很好地遵守“游戏规则”,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按照WTO相关涉税原则的要求衡量,我国现行税制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亟待按照WTO相关涉税原则进行改革和调整。为此笔者在这里从WTO规则对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影响做一浅析,并提出应对策略。期待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入WTO后奠定理论基础,进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税制改革 涉外税制 税制结构
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
我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后,为了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首先要确保国内制度与国际惯例顺利接轨,以便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能很好地遵守“游戏规则”,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 按照WTO相关涉税原则的要求衡量,我国现行税制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亟待按照WTO相关涉税原则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WTO规则对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影响
WTO规则为我们完善税收制度和提高税收政策水平提供了一个标准。 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全球化水平不高,政府决策部门不一定能保证顺利地按照WTO规则做出相应调整,在此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制裁和不公正对待。 因此,分析我国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中与WTO规则不相符的种种表现尤为重要。
(一)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表现
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现象,不利于公平竞争。 例如对一些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生产的同样产品,如一些农产品。 对一些含有无形资产的产品。 进口时征收了一道增值税,进入国内,还有可能对其中的无形资产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而同样的产品,在国内一般按照混合销售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这就是由于国内税制的原因构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也有许多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地方。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内外资集团性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办法不同,内资的大型集团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将100%控股的子公司合并纳税,而外资企业则不可以。而且,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其中仅内资企业适用而外资企业不适用的有:国有、集体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果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内资企业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规定,外资享受免税优惠的进口设备和技术项目范围比国内企业窄。
(二)不符合关税减让原则的具体表现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 实行高关税是阻止或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项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目的是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能力以保护本国商品的竞争优势,垄断国内市场。 世贸组织要求在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将贸易保护建立在透明、公平的基础上、而关税措施则更具有高透明度和公平性的特征,因此,世贸组织主张取消如配额、许可证等透明度不高和不公平的数量限制措施,采用关税措施,通过关税减让来达到自由贸易的目标。 于是,关税减让就成为每个世贸组织成员的基本义务,因而,高关税就成为加入世贸组织的主要障碍。 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平均关税税率为12%,既高于发达国家的3.8%,也高于发展中国家的11%,这不符合关税减让原则。 非关税限制措施是指关税之外旨在限制外商品进口的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也是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但它严重阻碍自由贸易。我国自1993年开始在减少非关税壁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仍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特定登记。 因此,继续降低关税水平,乃至最终取消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将成为中国入世后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三)不符合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具体表现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凡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都可能成为可诉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减免税期满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负担率不得低于10%。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的确100%退还所得税。 这种对出口企业的特殊所得税优惠,构成了对本国出口产品的直接税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可被视做出口补贴。 这两条税收政策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被禁止的补贴,应当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原则的具体表现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收制度的许多规定,都是通过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非法律形式公布实施的,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不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原则。 另外,有关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和透明度度差的问题。比如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另外,某些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擅自减免,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上述种种都有悖于WTO透明度的精神。
二、根据WTO规则,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策略:
(一)税收制度方面
1、调整税制结构,增加税种,增强税收征管的透明度。
加入WTO和全球化的进程必然对我国的税源、税种设置和结构及征管等税收制度产生直接影响。 税源的变化表现在:因与贸易有关的资本跨国流动的加快使直接投资的跨国所得和金融资产所得增加;因人才和服务的跨国流动加速使居民的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的本国所得相应增加。 税源的变化必然导致税种结构的变化,如跨国收入的增加必然使直接税在税种结构中的比重上升,税源的变化和贸易规则的变化有需要设立新的税种,如金融资产交易的不断增加导致金融资产所得增加,应该设立金融资产所得税。在税收征管方面,WTO对加入国的国内市场要求有更高的透明度,与此相适应我国必须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加强税收征管的透明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2、改革现行增值税的扣税机制,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现出口产品彻底退税。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使用大量高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这种负面影响与目前我国鼓励资本密集型、高附加值产业发展的目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因此,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改革,将对国内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深远影响,极大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改革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同时,还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劳务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完善增值税进出口税收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可以得到100%的退税,以保证生产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目的地”征税原则在生产国的具体体现。由于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的存在和政府实行的差别退税率,我国产品并没有做到全额退税。为了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改革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实现完全的退税是必要的,同时也符合WTO的原则要求。
3、在涉外税收方面,应在"效率、公平、主权、协调"的原则下协调好税收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在涉外税收的设置上,应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一方面要按WTO的要求,减少市场准入的限制,缩小国民待遇的范围;另一方面要按我国的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
首先,合并目前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宜采取单一比例税率形式简单明了、透明度高,直接体现了横向公平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采取累进税率,能够体现效率优先、量能负担的原则。其次还有统一工资支出、交际应酬费支出、捐赠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定等方面的列支标准,并且应纳税所得的各项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应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法规,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再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减少开放地区的多层次鼓励性优惠;取消社会福利、劳动就业、校办工厂等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统一的国民待遇;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最后,要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期限;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完全收归中央,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政令统一;强化税收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以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改革和调整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度。
(1)统一中资、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率和营业税率,同时,规定统一的税制体系,对税基、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都要作具体统一的规定。
(2)严格规范和控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避免优惠措施过多、过滥。
(3)对外资金融机构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一样,都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中受益,受益者都应纳税,以利于公平中、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
(4)完善金融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比较简单,既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也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支持政策。加入WTO后,资本跨国流动的增加会加快金融资产交易和增加直接投资的跨国所得,相应要求增设新的税种,如设立金融资产所得税等。
(5)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仍将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但对原有类别要做出调整。 原税法中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的免税项目存在较大的区别,外籍人员的免税项目大大多于中国公民。 新的税法应该统一中外人员的免税项目。随着知识和技术跨国流动的加速,有关知识产权交易、技术转让、许可交易必然增加;人员与服务的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致使个人收入也都相应增加,这些变化应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
(6)实行有差别的消费税税率。 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尚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量轿车、部分汽车配件、数字化产品等,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实行较低的消费税税率,这样可以利于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产品实行隐蔽的差别保护。
(二)税收政策方面
在税收政策方面,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修改现行税收政策中不符合WTO原则的部分。 主要的问题已经在上面的分析中做了初步的说明,具体的政策修改涉及的内容可能更加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深入的研究.本文重点讨论如何利用WTO原则的有关部门规定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
1、发挥国际比较优势,鼓励国内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业获得更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我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应当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服装加工、玩具、维修业、家电、矿产资源等.此外,对于目前世界上属于新兴领域的产业,如生物工程、空间技术等,我国也具有一定的竞争潜力,可以视为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能采取的税收对策有:
首先,除了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根据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些技术标准或规模要求,从而更有利于达到上述目的。 但是,这些政策的制定应当考虑WTO的有关限制,优惠方式应当尽量以间接优惠为主。
其次,采用更为严重灵活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方面,对这些行业的出口产品不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退税政策,以名义税率作为其出口退税率,降低出口产品成本,促进这些行业打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可以对进入特定区域(主要指保税区)的出口产品实行退税。
2、为了体现国家产业导向,可以利用WTO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加大对农业、企业技术进步、科研成果转化、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这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按照WTO规则,地方政府在法定授权内采取的措施才能被认可。 为了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政策以应对加入WTO后更为激励的经济竞争应当改革现行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税收管理体制,通过立法适当下放给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
第三,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利用WTO规则允许的对贫困地区的补贴方式,制定鼓励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政策。
3、为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式,防止税收流失,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第一,完善有关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 进一步研究转让定价、国际资本流动、税收抵免等有关问题,正确把握鼓励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和防止国际避税的尺度,完善有关税收政策。
第二,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 其中包括金融机构国际间业务、跨国证券投资、电信的跨国服务、咨询业的劳务发生地认定等。
第三,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将会随着加入WTO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对电子商务应税行为的认定、适用税种、税收管辖权的明确等问题,需要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关的税收政策,防止这种新型贸易方式造成的税收流失。
总之,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经济结构、贸易规则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相应的税源结构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会对现行的税制产生较大的影响,我们必须按照WTO规则的要求相应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 在税收制度的改革中既考虑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又要注意我国经济转型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加入WTO后税收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弹性,既不要与WTO原则冲突又不要违背我国经济转型的实际需要。 上述的税收政策调整意见只是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的概要性意见,要使税收政策全面适应加入WTO之后新的经济形势,还要做到统筹兼顾。
参 考 文 献:
1《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 中国税务出版社1988年版
2《加入WTO与国民待遇问题》王东亮 《福建税务》2000年第4期
3《我国加入WTO后的税收对策》王守昆〈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2000年第56期
4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索群言《税务研究》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