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税”的内涵及其与经济的关系
二、目前依法治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收立法方面的问题
(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涉税违法犯罪现象较为严重
(三)、税务机关执法不严,“人情税、关系税”还大量存在
(四)、人为因素干扰依法治税比较突出
(五)、税收司法体系不完备,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偷逃骗税行为
三、对强化依法纳税工作的几点构想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依法治税意识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改革“收入计划指令性”的管理模式,坚决抛弃“任务治税”的观念
(五)、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
(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健全税收的执法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
论 文 摘 要
本文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状入手,说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这些权力与手段的行使和运用保障了税务机关有效执法。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主要问题还是征管制度不够严密、规范,征管手段缺乏,税务机关难以有效行使征管职权,偷逃税行为依然存在。然后谈到目前依法治税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税收立法方面的问题;(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涉税违法犯罪现象较为严重;(三)、税务机关执法不严,“人情税、关系税”还大量存在;(四)人为因素干扰依法治税比较突出;(五)税收司法体系不完备,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最后提出对强化依法纳税工作的几点构想:(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依法治税意识;(三)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四)改革“收入计划指令性”的管理模式,坚决抛弃“任务治税”的观念;(五)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健全税收的执法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
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及其与经济的关系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依法治税”可以概括为:1、依法治税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2、依法治税的手段是法律、法规;3、依法治税的实质是实现税收的法制化和法律化;4、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是确立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营造人人遵守的社会环境;5、依法治税的核心是法治,而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吏”,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杜绝“人治”和权力的异化。
(二)、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反作用于经济。
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随着税收深度和广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包容了财政、经济、社会三大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既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组织收入的手段,又是国家直接掌握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杠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合理配置资源、公正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的越来越大。依法治税是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目前依法治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收立法方面的问题
目前在我们执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上升到法的地位的仅有3部,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而我国目前的20多个税种中,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占税收收入较大比重的税种,只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由于暂行条例的级次和法律效力低,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随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行政干预税收、以费代税的现象,而且屡禁不绝。由于各地随意出台优惠政策,使得各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甚至出现同级税收文件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税法的刚性。
(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涉税违法犯罪现象较为严重依法治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税收事务。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普遍不强,没有认识到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往往只看到税收无偿取得收入的一面,而没有看到税收所带来的社会公众利益,并由此对税收产生抵触情绪。部分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能拖则拖,能欠则欠,能偷则偷,能骗则骗,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暴力抗税。据调查,税款例征期期间最后一天缴纳税款的要占70%以上,采取催报催缴等手段入库的税款要占40%以上。
(三)、税务机关执法不严,“人情税、关系税”还大量存在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切实提高执法公正度。然而,税收执法的现状与依法治税的要求却相距甚远,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未严格遵守税收执法程序,执法行为不规范。有资料显示,1994年以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败诉率在40%左右,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程序违法。在实际工作中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也不乏其例,如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处罚应举行听证的,不告知纳税人这一权利;扣押违法行为人财产时不按法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等。二是未严格执法行税收实体法。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或心慈手软,或为人情所累,或私欲膨胀,以至出现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税谋私等渎职行为或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如小规模纳税人的漏征漏管在各地普遍存在;“双定”户税收征管中“高定额,低征收”的不良现象大量出现;偷税的罚款率、追缴入库率较低,特别是对大量偷税案件的处罚不到位。有的税务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谋作案。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种类幅度内行使行政权利时的自由选择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弥补立法不足,确保法律公平。所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然而,现实情况是有的税务人员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同对待,随心所欲,任意执法,造成行政处罚结果殊异;有的税务人员由于受人情、关系的干扰,不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而随意处置,造成过罚不相当。这些不仅悖离了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更为严重的是使当事人对税法的公平性产生了怀疑。
(四)、人为因素干扰依法治税比较突出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税收工作中出现了非规范性行为。一是越权制定税收政策。我国税收法规是高度统一的,立法权在中央,任何地区,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制定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自立一些有悖于国家税法的“土政策”。二是单纯的“任务”观点严重,轻视依法治税。在处理税收任务与依法治税问题上采取“唯任务论”,只求数量指标,不求质量指标,不顾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源变化情况,一味要求年初实现“开门红”,年中实现“双过半”,年底则以税收收入指标完成情况论英雄,收入指示完成,“一俊遮百丑”,收入指标完不成,则“一差否全盘”。还有的地方规定:完成税收收入指标的有资格参加各类评选活动,可视情况给以适当经济奖励,完不成收入指标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及文明单位,将税收任务与依法纳税完全割裂开来,致使依法治税软弱无力,难以落实到实处。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官本位主义严重。按现行分税制规定,地税收入规地方,国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基数内返还,超基数部分中央、地方分成。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对地税支持力度大,对国税支持力度小。在税源相对充裕的地方,对国税机关按政策征收而超出收入计划数的执法行为缺乏支持力度,甚至人为进行干预,有税不让收;在税源贫乏的地方,为了突出政绩,往往虚抬税收收入,使该抵扣的进项税款缓期抵扣或不予抵扣,甚至指使企业虚作销售,或用其他资金转移成地方税收入库;形成实际税负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
(五)、税收司法体系不完备,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具体规定了税收犯罪的9个罪名、罪状及法定量刑,并在第404条、405条分别规定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罪状及法定量刑。这是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体现了国家贯彻依法治税的信心和决心。然而,当前我国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还很不完备,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税收犯罪做斗争的需要。按规定,税收犯罪具体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理。但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突发性社会大案要案比较多,人员比较紧张,办案经费比较短缺,对税务案件往往顾及不上,加之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使得一些偷逃骗税案件有的久拖不决,有的以罚代刑。
三、对强化依法纳税工作的几点构想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一是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税收立法、执法、税法解释的原则、税务机构的组织及其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及义务、税收管辖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之成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或“小宪法”,并赋予其税法领域中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用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重新调整和构筑我国税收制度体系。三是尽快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首先,可尝试建立一支税务警察队伍。新的刑事诉讼法,把包括税务方面的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这就为设立税务警察专司涉税犯罪的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设立税务警察在世界上也不乏先例,设置的规模,可借鉴别国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目前实际,可有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一支税务警察队伍,在中央实行双重领导,在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一直设置到县市级,通管国税、地税警务。其次,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税务法院,完全有法院领导,省地(市)级可设立税务法庭,专司涉税案件的审判。从而使税务执法有坚强的后盾,从组织上保证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有足够的震慑力。
(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依法治税意识
一是要坚持不懈的搞好税法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开展多样的宣传活动。经常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文,使税收政策宣传到社会每个角落。二是利用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的机会,让纳税人能阅读到宣传板报,向纳税人赠送宣传材料,召开会议讲解税收事宜。三是向党政领导干部赠送税务报刊、材料,经常汇报税收工作,举办领导干部税法学习班,以提高领导干部的税法意识,增强其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力度。四是尽量扩大公民参与税收的广度和深度,目前有三项工作值得考虑:其一,普通发票必须开具。使消费者知道自己购买商品付出了多少税收;对销售者来说,货物一旦售出就收回了税款,不缴纳就等于占有国家税款,无形中增强其纳税意识。其二,降低起征点由过去的800元降到400元,使每个国家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月月都要和税收打交道,使税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其三,税收法规教育除纳入各级人大的普法教育外,还要纳入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中,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其依法行政的能力税务执法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保证税务行政行为准确、合法、有效。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促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思想,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为税。二是要加强学历教育,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执法专门人才。三是要进行岗位培训,更新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四是认真开展税收法制调研,全体税务人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并逐级向立法机关及时反馈信息,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依法治税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四)、改革“收入计划指令性”的管理模式,坚决抛弃“任务治税”的观念依法治税要求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坚持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是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除有权的立法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要做到应收尽收,不打埋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为此,税务机关必须改革“收入计划指令性”的管理模式,解决“法律为任务让路”的问题,从组织收入的机制上,为依法治税创造条件。目前情况下,以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实行分类指导性税收计划分配办法较为可行。即在计算机网络支持下,在统一全国税收征管软件和企业财务软件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行业,将大中型企业的产值、销售额、实现税金、缴纳税金、欠缴税金及来年的发展规划、预期增长目标等情况输入微机,根据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再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考虑清欠因素、物价上涨因素等,分行业分配税收指导性计划。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的一致性。在改革税收计划分配办法的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税收计划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局部税收计划,以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从而从机制上解决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矛盾。
(五)、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
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税必然要求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在税收征管上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二是要建立科学的征管考核评议机制,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在税务稽查上,一是要在总结同级稽查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下查一级或交叉稽查的办法,进一步提高稽查质量,彻底解决稽查执行难问题。二是建立稽查信誉等级制度。对诚实经营、遵纪守法、信义良好的纳税人要纳入A级管理,两年查一次;对纳税意识淡薄,有偷逃税嫌疑的要纳入B级管理,一年一次;对纳税意识较差,屡查屡偷的要纳入C级管理,加强日常的稽查力度。三是税务机关要坚持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个案稽查相结合,从多方面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健全税收的执法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规范税收执法,可以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滥用权利和权钱交易、假公济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明工作制度和程序。使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并起到外防偷漏、内防不廉的作用。二是实行严格规范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把执法责任与税务人员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调动其守法自觉性和执法积极性,促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实行税收执法公开化,将税务执法程序、依据和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社会各界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四是强化行政、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五是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和考核。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通过行政复议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健立税务稽查案件复审、抽审制度,据此考核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
另外,无论是对纳税人、公民还是对税收征管执法人员所进行的税法教育,建议通过现实生动的案例,现身说法,这样,既起到了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又对税收法制意识淡薄的人员起到了威慑的作用,使其依法纳税、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