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1、美国及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交易采取的税收政策
2、电子交易给我国税制提出的新课题
二、税务系统在电子商务应用上的一些探索
三、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内 容 摘 要
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情况和我国从电子商务的现状和征收情况,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电子商务与税收
任何一种重大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从而导致一种新秩序的出现。Internet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也对金融、税收、法律等诸多领域提出了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一个政府对某一新兴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除对其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
美国及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交易采取的税收政策
1111美国财政部于96年下半年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 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非歧视性税收;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1111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 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 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空易,其赋税 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111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自由化的发展道路;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 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 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 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 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 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 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 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 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 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 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 “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 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112.电子交易给我国税制提出的新课题
目前,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特别是如果Internet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从这个意义上讲,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或者更长远他讲为扶植、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使其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中国是否也有必要对从事电子交易的企业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呢?
全球的网络构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那么当电子交易扩大到一定范围,按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呢?
其次,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那么如何对这些网上交易征税,又如何确保这些征收所得及时、足额地人库呢?
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还会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影响,带来黑色(地下)经济的机会。 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 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 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 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 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 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 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既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机会,又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收,但同时它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上述几方面就是新形势下税务工作者面临的艰巨课题
二、税务系统在电子商务应用上的一些探索
新税制实施后,我国的税收体制、征管体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广泛运用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利用现代化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电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有着传统纳税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快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的步伐。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电子申报列人全国税收电子化“九五”规划。
与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了税收成本。对纳税人来说,申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人库。以四川国税系统为例,在2002年开通了电话、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亲临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04年一年内,通过网上申报累计入库229161.3万元。
三、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个人认为,在正式法律出台前,可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是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二是对网上定购、并由国内厂商进行实际交付的货物,向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种商品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税率,对出口的可退税;三是在国内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要求其在国内注册,付款要进入在华代理账户,以提供征税依据;四是强化对各大网站的宣传,对网络商店进行全面清查的同时,督促网络店主注册商店以后,自觉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再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对故意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予以重罚;五是因为有些网站在网商每一笔交易成功后会收取一定佣金,因此让网站代缴税款,也是堵漏的办法。另外,还可以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只要对其电子账户进行有效的监控,就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款。
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成熟,对其征税是必然趋势,我国在制定、实施税收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 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 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 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应定 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即对目前的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政策,也可考虑对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 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及运用其他鼓励科技创新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便于税务机关稽查,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予优惠。
4.借助计算机网络,加快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同时大力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科技化进程,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 并逐步实行在智能性服务器上设置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 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 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 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 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 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 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 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电子商务和涉税问题并不是个别国家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以解决。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虽然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但互联网经济活动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这就要求我们应主动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有效防止避税,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