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案中将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的犯罪行为、后果、处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2年6月在北京开庭审理的“中科创业案”是对《刑法》182条的首次适用.时过两年,2004年6也28日,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审判.本文从这两起案件的犯罪构成、特征,结笔者工作实践,对加强证券行业的监管,防范经济犯罪,保障经济安全作简要的分析,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目录
从两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看如何加强证券行业的监管2
一、案件简要情况2
“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3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5
1、 客体要件6
2、 客观要件6
三、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0
1、 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的打击力度10
2、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共同预防犯罪10
3、建立一支查处犯罪、规范执法的专业队伍12
从两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看如何加强证券行业的监管
一、案件简要情况
“中科创业案”
中科创业园因“中科+创业”概念而长期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与追捧,股价一路走高.但中科创业股价在2000年12月25日却突然暴跌,并连续10个跌停.与中科创业存在股权关联关系的“中科系”(包括岁宝热电、莱钢股份、中西药业、鲁银投资和胜利股份等多家公司)股票集体高台跳水,严重影响了股市的正常秩序。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月中旬着手对该事件进行立案稽查。稽。2002年6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操纵股票价格罪对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公诉书中称,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期间,吕梁先后指使被告人联合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被告人等名义,与100余家出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滨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并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从而影响中科创业股票交易价格,联合或连续买卖该只股票.其间,将该只股票价格先从10多元拉升到40余元,后有从从40余元再次拉升到80元以上.期间最高持有或控制该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严重影响中科创业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从而通过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实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2002年6月11日至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作是全国最大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中科创业案”进行了连续三天的公开审理.因该案件首次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者推上了刑事被告席等因素,媒体普遍将之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
“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1998年5月,时任某证券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副总经理并主持工作的王宏伟,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人员,经多次协商,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该局资金投入该证券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购买国债,双方共签定7份协议.资金陆续进入石家庄营业部后,王宏伟仅用其中2000万元购买了国债,其余资金以李顺玲、李远光等个人名义炒股.后经石家庄营业部客户经理陈某推荐,王宏伟于同年8月24日起,开始大量动用河北电力社保局资金购买某股票.同时,王宏伟又指示陈某在成都购买了大量身份证开设个人资金帐户及股东帐户,利用河北电力社保局资金连续大量购买某股票,并在其控制的股东帐户上进行“对倒”.截至1999年12月4日,王宏伟、陈某共开设资金帐户19个,股东帐户600余个,持有某股票12399583股,占该股流通A股2000万股的62%.
1999年12月4日,王宏伟以某证券公司河北省石家庄营业部的名义,将其持有的包括12399583股某股票在内的原始投入为2.18亿元的资产委托给北京大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日,大成公司又将2.18亿元资产委托给成都吉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
为操纵某股票交易价格,成都吉辉公司自1999年12月4日接受委托管理2.18亿元的资产后,总经理陈某即指使其资产部经理郭某组织融资,投资部经理李某负责操盘.郭在明知公司操纵某股票交易价格的情况下,自己或指使他人用股票进行质押,以成都吉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吉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融资6.44亿余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公司购买某股票,并开设大量的资金和股东帐户,进行股票的转托管及资金的存取.李某则在明知公司操纵某股票交易价格的情况下,利用郭某组织融资来的资金,连续大量买卖某股票,并在公司控制的帐户上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对倒”.期间,某证券公司石家庄营业部王宏伟也继续动用河北电力社保局资金,支持配合成都吉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操纵某股票交易价格.截止案发时,成都吉辉创业技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三十余家证券营业部共开设资金帐户95个股东帐户2860个,持有某股票40127590股,占当时某股票流通A股4914万股的81。66%。按公安机关2003年1月8日立案时的股价17元算,成都吉辉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通过操纵某股票交易价格,共获取帐面利润2亿元。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移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利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正常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免受操纵和控制,使其准确地根据投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的法则运动,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诚实的投资场所,我国建立了证券、期货交易操作制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在市场上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并且会从根本上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责任感。从“中科创业案”和“四川首例操纵证券案”中不难看出,操纵者将股票拉高,故意制造虚假的现象,误导中小投资者跟庄。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操纵证券期货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的行为有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在“中科案”中,吕梁和朱焕良合谋非法融资数十亿元,并利违规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开立的1500多个股东帐户,低位吸纳并锁定筹码,然后疯狂地拉升,在这支股票的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股价从10多元炒到84元。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中的主犯王宏伟等人也是利用2.18亿元的资金,开设600多个股票帐户将某股票从4.51元炒到47.59元。
(2)与他人串通,以实现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在“中科案”中,吕梁的接盘和吸筹阶段,有大约1300万股的“中科创业”股票是完全从盘面上与朱焕良同时下单对敲成交的。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中的李智就是利用公司和郭锦江等人融来的资金,连续大量买卖,进行对倒。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中科创业案”中庞博交代,在1999年8月至2001年1月间,在吕梁完成了对“中科创业”的接盘和吸筹后,为了在盘整期维持较高的股价和成交量,进行了大量的对敲(即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行为人通过这种虚假买卖,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或者降低证券、期货价格以及造成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目的,从而操纵证券、期货价格。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这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种列举情况以外的操纵行为。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情况千变万化,因而有关操纵行为是很难穷尽的,本条可以理解涵括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有着同样性质和危害的操纵行为。
另外,操纵证券价格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应理解为操纵行为应是造成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剧烈波动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较大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了较大程度的风险等内容。如在“中科案”中“中科创业”的股价在短期内从10元猛窜至84元,在暴跌后又是连续10个跌停板;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中,吉辉公司非法获利2亿元,其操纵股价行为就就认定是“情节严重”。
3、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实际上,构成本罪的一般是拥有很强的资金实力的人,他们熟悉证券、期货业操作规则,且具备采取不法手段交易获利的有利条件,并且大多数是专业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如本案的被告丁福根和庞博在假如吕梁的公司之前,均在金鹏期货公司担任投资顾问。而四川首例案件中的主犯王宏伟就是华夏证券石家庄营业部的经理。而构成本罪的单位则一般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及期货公司等单位。
4、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在犯罪中的目的无非是两个方面: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是转嫁风险。从“中科案”和“四川首例案件”中不难看出,行为人的主观上就是要非法牟利。在更早些时候的“亿安科技案”中,四个庄家联手拉抬股价,从中获利4.49亿元,其财富非法聚集的过程就是风险向中小散户转嫁的过程。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本罪虽然是目的犯,但是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通过操纵行为并没有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和转嫁风险的目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
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分,我国的证券市场近年来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90年12月,“延中实业”等上海“老八股”作为我国第一批股票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交易。短短十余年间,我国证券市场由小到大,由弱到强,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3年底,我国证券市场共有上市公司1278家,股票总市值42457.71亿元,占GDP的36.38%,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之而来的,利用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中科创业案”的发生,使我国差点面临一场“金融危机”。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价格案的发生,使河北电力、华夏证券和中小投资者蒙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发生这些案件的原因除了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不长、缺乏必要的规范措施,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市场缺乏做空机制等等原因外,与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行之有效的监管、防控措施有一定的关系。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结合两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提出粗浅的看法:
三、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的打击力度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工作,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证券犯罪等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是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机构,历史就把打击证券犯罪作为重点。笔者认为,实践中,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在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执政的情形下,对发生了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进行坚决严厉地打击,最大可能地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中科案”和“四川首例操纵证券价格案”的打击处理就是两个很好的例证。另一方面,社会各界、特别是证券、期货业的从业人员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对发现的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让公安机关职能部门更多更快地掌握信息,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2、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共同预防犯罪
打击犯罪不是目的,是治标的措施。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治本,要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犯罪。从两起案件来看,庄家的操纵行为并非风雨不透。“中科案”早在2000年8月深交所就发现有相关操纵迹象,吕梁操纵股价从277万股到5600万股。四川首例案件中吉辉公司开设股东帐户2860个,持某上市股40127590股,占当时该股流通A股盘量的81.66%。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即应履行法定公告和报告义务,之后每增减5%,也要报告和公告。而“中科案”吕梁持股过半,“四川首例案”中持股80%以上,而未公告和报告的监管显得滞后。由此,也可见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在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预警机制,让公安与证监部门配合共同防范操纵证券价格犯罪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必要的常设联系联络制度,公安、证监部门和各大证券期货公司确定专人,定期联系,加强沟通和协调,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公安机关通报发生的典型案例,证监部门通报证券、期货市场的违规违法和不正常情况,研究一段时间出现的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对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处置。
二是规范案件的管辖,建立移送案件、举报案件制度。对于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由证券部门查处,对于违反《刑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查处。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犯罪往往是先违规,后违法;先违反行政法,再违反《刑法》。因此,对于违规和违反《证券法》的案件,证监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会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查明有无违反《刑法》的行为,为日后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证监部门查清事实后也要及时将证据完整地移交公安部门。
三是各证券、期货公司和营业部要加强法律学习,对自己的行为依法自律。
3、建立一支查处犯罪、规范执法的专业队伍
公安机关的各级经侦职能部门要培养一支懂经济、懂侦查的专业队伍,不断加强对金融、计算机的学习,在重大案件查处中聘请金融、证券、计算机专家参与,形成打击的合力。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证券稽查的力度,对参与制作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要严肃认真审查。
公安、证监部门要定期对证券、期货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营业部领导等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增强自防能力。只有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从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发现犯罪的蛛丝马迹。
我们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证券监管、公安等行政和刑事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会逐步走上良性健康发展的轨迹。
参考文献:
《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要案点评》 法律出版社 2002年
《金融市场学》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9年
《经济犯罪罪名释解与法律适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