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信用和税收信用缺失
(一)、什么是税收信用
(二)、什么是税收信用缺失
二、税收信用缺失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一)、税收信用缺失的表现形式
(二)、税收信用缺失的不利影响
三、建立和提高税收信用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用机制
(二)、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三)、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四)、有利于减少征纳成本
四、建立税收信用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和税务机关带头提升税收信用
(二)从制度着手提升税收信用
(三)、加快构建税收信用体系
内 容 摘 要
诚信守信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多年来,传统道德的约束力越来越减弱,而现代法制意识和现代信用尚未强化,税收信用严重缺失。税收工作要实现由传统信用到现代信用的转换,需要漫长的时间和不懈的努力。提升税收法制水平和税收信用水平不能依赖于税收宣传,应从更深的层次上、从体制上和制度的源头上解决问题,治本重于治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只把税收信用人微言轻一种美德来倡导,而应形成一种制度。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稳定可靠的税收信用制度。
论税收信用缺失的影响与
提高税收信用的对策
马克思有一句伟大的名言:“税收是国家的奶娘。”意思是国家靠税收哺育着。税收的实现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由此决定的经济发展状况,这是税收的硬环境,二是税收信用、税收法制、税收管理等,这是税收的软环境。硬环境固然起决定作用,但税收信用、税收法制、税收管理等软环境对税收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不能说生产力发展了,经济繁荣了,税收就会自然而然地相应增长。经济发展决定税收如同开源,各类软环境制约税收如同节流。如果只开源不节流,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很难成正比,因此可以说节流比开源更有研究价值。
一、税收信用和税收信用缺失
(一)、什么是税收信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已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但是,人们常常忽视,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中或现实意义上的“信用”,道德和经济学兼而有之,但更多的应归入经济学范畴,反映的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动态的经济过程。
税收信用,或称税收诚信,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份,建立于税收法律关系之中。而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这一认识,税收信用的含义可表述为:征税人(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用税人(各级政府),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履行职能和应尽的义务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而表现出的诚信。从这一含义分析,税收信用必须是多边的、相互的,表现和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信任程度的标准,即税收信用应包括征税信用、纳税信用和用税信用,几种信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也就是说,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中一方不讲信用都无法建立起税收信用体系。对征税人而言,讲信用或诚信的基础是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在征收过程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纳税人来讲就是遵守国家税法,依法诚信纳税,并接受征税人的有关税务管理;对用税人而言,就是正确支配、使用税款,为社会提供人民所需要、特别是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并接受广大纳税人监督。因此,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这种相互之间的制约,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具有权力义务内容的契约。
对税收信用含义的理解,还应从诚信原则说起。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在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规范私法活动的最高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已超越了私法领域而被广泛用于公法领域,尤其是各国税法,移用该原则者居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都采用了这一原则。而我国一般只将诚信纳入道德范畴,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自律行为。从各国具体实践看,诚信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各国税法中,诚信原则主要在于公平、合理分配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平衡,而且这种平衡是一种相对的、互动的平衡。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税收信用是诚信原则在税收领域的反映和体现,它要求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都必须权衡各方利益,共同建立相互间的诚信合作关系。
(二)、什么是税收信用缺失
所谓税收信用缺失,就是税收信用的缺损和失落,首先在规范税收行为的税收法律中,还没有税收信用制度方面的条款,在立法上就出现了缺失,其次表现为征税、纳税、用税诸方中的某一方,或全部、或部份违背承诺,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应尽义务,从而不能取得他方的信任。通俗地说就是不讲信用。
税收信用缺失的基础是道德缺失。中国是礼仪之邦,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中,强调诚信的格言、名言比比皆是:“人无信不立”,“大丈夫一言九鼎”,“君子一言,四马难追”,“一诺千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等等。古人认为,人若不讲诚信,就根本没有威信。历史上许多仁人志士为了兑现自己的承诺,不惜倾家荡产,甚至牺牲宝贵的生命。唐代法师陈玄奘受唐王差遣离乡背井去西天取经,承诺不取回真经决不回还,结果历尽千辛万苦,九死一生,取回了真经,千百年来被国人传为佳话。在中国人民伟大的解放事业中,无数共产党人忠于革命事业,忠于人民利益,把信仰与信用完美结合,抛头颅,洒热血,用青春和生命兑现了革命者的人生誓言。
讲信用是得人心的源泉,有力量的表现。历史上大凡有成就和作为的个人或集团,其共同点都具备了诚实守信的美德,决不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失信于民。他们的事业丰碑,同时也是信用丰碑。相反,欺骗的、失信于民的个人或集团,终究失尽人心,受到世人的唾骂和否定。
在旧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深入人心。耕用王土必须纳皇粮国税的思想是数千年形成的传统信用。以这种传统信用为基础,辅之以统治者的强制措施,国家税收得以实现和延续。由于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工业,除农业经济外,只有少量商业经济,因此负税人主要是农民。传统道德产生的传统信用支撑了数千年的传统税收。然而传统税收的使用者是封建王朝及其统治者,负税人几乎没有受益税收。因此,传统税收中的税收信用只针对负税人而言,用税者无需对负税人讲信用。这是传统税收与现代税收,传统税收信用与现代税收信用最本质的区别。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几千年历史文化中形成的信用道德在不断减弱。就民间层面而言,由于教育严重滞后,不少人在成为新中国的主人后,潜意识里仍然保留着传统税收的征纳对立关系,诚信纳税的意识非常淡漠。就制度层面而言,按劳分配原则未能真正体现,分配不公,同时税负也不公。就领导层面而言,“一大二公”,“大跃进”等错误领导派生的虚假风造成“官逼民假”,传统信用受到严重冲击。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更使传统的信用道德受到根本扭曲,信用道德出现危机。传统道德减弱,使传统的道德约束力也相应减弱。而现代信用意识和现代信用制度尚未建立是造成税收信用缺失的基础原因。
二、税收信用缺失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一)、税收信用缺失的表现形式
在这个从传统信用到现代信用的转型时期,征税方、纳税方和用税方都有税收信用缺失的表现,征收方的表现是:借税收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只强调或过份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不提或少提、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税务机关的义务。如利用纳税人对税法一无所知或知之不多的弱点,不严格按各税种的征收比例征收,不严格按起征点征收,人为地或变相地征过头税。个别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不向一些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履行如实告之义务,把应该或减或免的税收收了起来。个别税务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关系税、人情税等等。纳税人的表现是:不如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款,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制造假账、虚列成本,再到利用假合资、假福利等手段骗取国家优惠。在有条件按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寻找各种理由缓缴等等。用税人的表现是:政府行为不规范,支配、使用税款的随意性大,税款浪费严重,许多该用税款办的事业又没有办好,纳税人和广大民众不满意。
(二)、税收信用缺失的不利影响
税收信用缺失导致以下五大不利影响:一是影响公民的纳税意识,每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展的税收宣传的作用被抵消或减弱了;二是严重干扰依法治税,影响税法的严肃性;三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四是容易造成互不信任、互相欺瞒的恶性循环;五是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使该收的税收不起来,如个人所得税流失就很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财政收入的3%左右,而国外一般都占30%左右。
三、建立和提高税收信用的重要意义
法制和信用是税收工作的两个基本机制。税收是法律行为,当然要靠法制;税收同时又是凭借信用支撑的,因此税收必须讲信用。法制对惩戒税收违法必不可少,但它的限制范围有限;信用规范对激励守信作用比较大,但它的约束力偏弱。要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不仅两者不可偏废,必须进行有机结合,而且两者都要深入人心,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从而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
过去,我们对税收法制和税收信用的宣传很少,很不到位,以至于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做合法,怎么做违法。许多当事人甚至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税收立法的日益完善,尤其是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税收宣传越来越被看重,宣传力度越来越大,除了每年有一个税收宣传月以外,还有大量的多媒体宣传,广告类宣传和结合税收实务的日常宣传。宣传的目的无非是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信用水平。经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宣传,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许多纳税人增强了对依法纳税光荣和纳税人自豪感的认同。不少人懂得了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宣传逐渐流于形式,不仅缺乏深度和力度,还有比较大的片面性,比如讲纳税人的义务多,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少;强调纳税人要诚实守信,很少提甚至不提用税人也必须注重用税信用;要求社会各界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不讲纳税人对税收使用具有监督权。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宣传应有的效果。同时由于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税收宣传显得苍白、乏力,“是做给老百姓看的。”要求纳税人如何如何,而用税人却高高在上,甚至为所欲为。因此,提升税收信用应把功夫下在税收宣传以外的一些带根本性和实质性的问题上,否则,税收宣传将更加收效甚微,而且即使有一定的效果也被老百姓看到的许多严重问题所抵消。
建立和提高税收信用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用机制
国家的税收计划不应根据需要多少税收收入来制定,而应根据经济税源的负税能力来制定。国家所需资金数额大,所收税款入不敷出是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发展缓慢,而不是税款收少了。科学、规范的税收是税收收入正确反映经济发展水平,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二)、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的财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行政行为包括财政支出行为的实施很不规范,大部份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公民的知情权受到极大限制,民主监督难以进行。建立和提高税收信用,就要使政府的财政支出成为阳光行为,既不怕监督,也便于监督。
(三)、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征税、纳税、用税诸方都提高了税收信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的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杜绝税务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互相不再有防范心理,一切税收行为在阳光下公开进行。征纳关系中的对立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征纳双方真正成为朋友、伙伴,充满和谐。
(四)、有利于减少征纳成本
因为税收信用缺失,征纳双方、尤其是征税方要用较大的成本去做税收宣传、做各种核实取证、管理难度大,重复费用多,因此征收成本高。建立和提高了税收信用,征税方和纳税方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办税成本,把更多的财力和精力用到提高经济效益上来,从而实现双赢。
四、建立税收信用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政府和税务机关带头提升税收信用
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社会就难以维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演进,信用缺失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据有关专家测算,仅因为缺乏有效的信用机制,我国每年GDP中有10%至20%为无效成本。在当今形势下,呼唤和倡导诚信已成为时代主流,构建包括税收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秩序是当务之急。
我国是一个租税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税收。纳税人缴纳税款除了是依法尽义务外,他们必然关心、也有权关心税款的最终去向。因此,政府在用税方面必须取信于民。当前,政府首先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一是改变职能过多,政策多变,行政审批环节多且随意性大,造成行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二是坚决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擅自变通国家税法,越权减免税、随意批准缓税、欠税,甚至实行包税,人为导致税负不公的问题;三是为了政绩、为了财政收入猛增,在税收任务上层层加码,打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使税收信用大打折扣;四是政府预算、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加大预算和支出的监督力度。
税务机关要提高征税的执法诚信度,通过加强依法治税,解决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循私舞弊等扰乱税收秩序的问题;税务机关重复检查,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执法随意性大、不规范、不严密的问题;以及在税收上有失公正、公平等直接恶化税收信用环境的问题。
(二)、从制度着手提升税收信用
我们现有的税收制度只能说初具规模,离健全和规范还有很大距离。税收制度中没有税收信用制度是最大的缺失。从立法方面讲,立法级次低,立法体系不健全。其它方面还有涉税信息不透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人信息不对称;税收规则不一致;税收法律及信用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以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的方式治理违法行为,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财产申报已成国际惯例,但在我国仅仅是一种廉政手段等等。其它还有很多方面。所以深层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度问题,提升税收信用应从制度着手。首先要建立税收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不能仅仅作为一种美德来倡导,而必须形成一种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让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罚。只有建立健全了稳定可靠的税收信用制度,税收工作才能实现从传统信用到现代信用的转换。
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实行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这个制度对纳税人个人信用状况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我们应该借鉴。要根椐国情,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实码制,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务代码,将其贷款、偿债、纳税等情况一并录入,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护照”。其次要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要改善税收信用环境,必须重视中介组织的调控作用的发挥。通过对企业和个人资信方面的具体资料的掌握、剖析和评估,确保反映其信用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第三支眼”,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企业、个人传导信息,为税收信用提供理性支持。其它方面的制度还包括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网络体系、建立健全税收信用等级制度等。
(三)、加快构建税收信用体系
征税信用方面:要逐步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我国税收法律除《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通过人大立法外,其它大量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其弱点在于稳定性、可信性差,不利于税制的国际接轨。因而,要注重树立征税信用,以提高税收立法级次的形式让纳税人吃下“定心丸”。第二要作好有关法规、规章和执行文件的清理规范工作。现阶段税收政策的执行,很多都以文件为准,而有些文件前后不统一,甚至出现矛盾,不加以清理,会影响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地位,不利于税收工作开展。第三要建立合力治税机制,应在严格执行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协调好税务、工商、银行、司法、海关、质监等部门的协税护税关系,促使部门向横向联系合作,凝聚税收信用建设合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扭转各自为政的不利局面。第四要靠执法的力度和司法的公正推进依法治税,推进公众对税收政策的认同度,进而树立征税信用。第五要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树立务实、高效、廉洁形象取信于民。
用税信用方面:国家对税款的使用,一般通过国家预算来安排,在具体部门则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告之公众。但这种粗放的、表面化的公开不足以取信于民。要大力开创用税信用的新路子,赋予纳税人对政府预算支出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保证税款的合法、合理支出,才能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取信于民。在运作上一要增强税款使用的透明度,用税人应按零基预算原则,详细披露出政府财政支出的计划、数量、核算过程,使用方面等具体内容,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二要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是纳税人无法接受的,也是最痛恨的。三要加大费改税步伐,下决心解决不规范收费、预算外收入过多过滥和“准财政支出”随意性过大等问题。
纳税信用方面:应在总结出口退税信用管理和借鉴国外税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信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一是转变纯行政管理的方法,强化信用意识,树立信用管理新概念。二是建立评估机制,掌握纳税人的守信程度,以便进行分类管理。三是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从单一的出口退税信用管理向日常税收信用管理和稽查信用管理全方位扩展,实现从不同的税收管理角度进行纳税信用管理逐步向综合税收信用管理过渡。四是运用各种手段,把分散在税务、银行、工商、海关、审计、公安等机构的企业、个人的各种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全国性的税收信用数据库,实施信用记录、评价公开制度,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五是建立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对守信经营、诚信纳税的模范企业、个体业户进行表彰和奖励,使守信者获得切实利益;对失信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让失信者承受由于不守信用所付出的高昂代价。培养自觉守信的良好风气。税收信用缺失有诸多历史、现实的原因。研究税收信用缺失的价值在于找准、找足造成税收信用缺失的众多因素,提出综合施治的建设性意见,以期寻求彻底扭转税收信用缺失局面的良方。最终使我们的税收事业既能与世界税制接轨,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让税收这一国家的“奶娘”永葆青春活力,更加健康和强壮。
参 考 文 献
1.陈必福、张秋发《对构成税收信用体系的几点思考》,《税收研究资料》2004年第4期。
2.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税务研究》2004年第1期。
3.唐祥来,《我国微观税负不公问题浅淡》,《税务研究》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