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税”的内涵及其与经济的关系二、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的四个重要关系
三、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的关系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发展经济是壮大税源、增加税收收入的根本,税收要服务、服从于经济这个大局,这是由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决定的。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的目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责权利对称平等的税收管理形式。首先,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权利;其次,法律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以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管理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而最重要而且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的关系问题。下面我就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的关系谈一点个人看法。
关键词:依法治税 服务经济 税务管理 税收筹划
论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关系
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的目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责权利对称平等的税收管理形式。首先,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权利;其次,法律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以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管理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及其与经济的关系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依法治税”可以概括为:1、依法治税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2、依法治税的依据是法律、法规;3、依法治税的实质是实现税收的法制化和法律化;4、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是确立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营造人人遵守的社会环境;5、依法治税的核心是法治,而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吏”,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杜绝“人治”和权力的异化。
(二)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反作用于经济。
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随着税收深度和广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包容了财政、经济、社会三大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既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组织收入的手段,又是国家直接掌握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杠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合理配置资源、公正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的越来越大。依法治税是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今天我们所强调的“依法治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的法制之上,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服务经济建设为着力点,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保证。
二、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的四个重要关系
税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执法性工作。而经济是税收的根本,也是源源不断的税源基础。只有把发展经济、服务经济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保证税收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近年来,我们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税收收入是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志,但不是根本的标志,根本标志还是税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是经济与税收的持续不断的良性循环。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事业才能更好地发展。而要达到这一要求,从我市的实践看,做好新形势下的税收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破除简单化的落实优惠政策的思想。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不能简单化,不能仅仅机械地执行政策,而要立足于用好政策,挖掘政策潜力,提高政策效能。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政策,挖掘政策潜力,全面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导向作用,这样才能真正理解“发展是第一要务”,真正做到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如我们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废旧物资、出口商品6.8%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切实把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发挥出来,让纳税人真正感到实惠。另一方面,我们积极研究提出改进现行税制和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如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的一些政策,特别是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以及一些按照企业性质设置的单项税收优惠,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此外,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税收管理制度也对改革发展造成了新的障碍。我们每年都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提出进一步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了国家税收的杠杆效应。
(二)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破除“无所作为”的思想。
依法治税和经济发展是对立统一关系。经济发展必然要体现到税收上,依法治税就能客观地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的状况。税务工作要谋求新的更大的发展,根本出路就在于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必须依法从事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近几年来,我们以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线,对内,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每年都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税务系统在税收执法中的偏差。对外,在积极构建市、县、镇三级协护税网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协护税意识的基础上,和公、检、法等部门联手,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营造了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我们坚持规范税收执法权,实行平等执法,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税收政策法规,通过纳税辅导、资料信息服务、开通服务热线以及特殊预约服务或上门服务等,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实现纳税人满意率和遵从度的显著提高,使税务机关在依法治税、推进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破除单纯的收入任务思想。
组织收入是我们的根本职能,组织收入与支持促进经济发展,两者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单纯收入任务思想很容易把税收工作与经济发展相割裂,长此以往,有损税务部门的服务形象。税收是经济发展的“睛雨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税务部门就要善于从税收完成情况,看到经济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通过税收征缴情况,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依法组织收入,圆满完成收入计划,就能够起到增加地方财力、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只要我们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是会取得组织收入和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双赢”的结果的。为此,我们动员全市广大税务干部攻坚克难,千方百计组织税收收入,去年全市税务收入首次突破了20亿元大关。同时,又组织发动广大税务干部调查分析经济运行状况,积极向各级党政组织提供税收经济调查分析材料,较好地实现了组织收入与支持地方经济的有机统一。
(四)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破除“部门观念”、“本位主义”的思想。
税收与经济唇齿相依。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该密切关系,合力推进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税务系统的一些同志往往就税收抓税收,就执法讲执法,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多,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少;考虑自身工作需要多,考虑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少;考虑严格执法、规避自我执法风险多,考虑挖掘税收政策潜力、促进经济发展少,等等。这些表现都是“部门观念”和“本位主义”思想的反映,背离了“税收经济观”,人为造成了税务部门与全局发展的矛盾。必须强化发展大局意识,把部门工作与地方全局工作辩证地统一起来,“跳出税务看税务”。在条条上,放眼全省税务系统和全国税务系统的大局,着眼于为实现全省、全国的税收工作目标任务而多作贡献。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及时了解和把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与地方部门主动联系,主动配合,在地方投资环境营造、政策咨询服务、项目推进等方面,找准自身的位置,积极作出贡献。只有这样,税务工作才有发展的活力,才能与时俱进,取得税收事业与地方经济的共同发展。
三、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的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依法治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要使税收工作服务、服从于经济发展这个大局,首先就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做到依法治税,就必须树立以下观念:一是树立平等观念。征管人员应尊重纳税人,纳税人也应尊重税收征管人员。相互尊重,彼此平等。二是法律制约权力的观念。权力的行使应以法律为前提,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三是树立规范意识。依法制税就是建立法制规范,即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人依法征税。
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纳税人,一个是征税人。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也是应尽的职责。对税务机关来说,依法治税意味着必须依照法律行使征税权,促使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与惩处。税务机关要从税收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税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征收、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而对纳税的主体纳税人来税,它必须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程序办事,实现程序、效率和合法的统一,为纳税人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支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采取下列三种办法,即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税、偷税时纳税人一般采取欺诈手段,故意不遵守税法的有关规定,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从而达到少纳税目的。偷税的特征是非法性与欺诈性,偷税的手法很多,如隐匿收入、虚增成本,多列支出和费用,虚报亏损,造假帐、不如实申报、地下经营等等。
2、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意义不明确之处巧妙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的合法与非法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取决于国家对此的态度。现实的经济活动表明,有的避税行为虽然未违反税法规定,却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我国对综合利用“三费”项目制定了减免所得税五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意是为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三费”,减少资源浪费,但是有的企业在享受了五年减所得税优惠后,改头换面又成了新办企业,重新办理“综合利用‘三费’项目”证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这实际上是钻税法对新办企业和综合利用项目缺乏严格规定的漏洞。税收法律的制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复杂化,原有的法规难免落后于新的形势,因而各国的税法均有一定的不足之处被纳税人利用。这种行为虽未违反法律规定,却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钻税法空子,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税法的制定者有解释各项税收法规的权利,对于这类违反立法者意图的行为有权作出裁决。
3、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约企业纳税成本的筹划。一个企业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可以达到以最小的税务负担,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以此目的进行筹划,称为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区别于偷逃税,是一种无可指责的正当行为。一方面是指税收筹划不违反国家的税收法规,前提是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之内进行。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不但不违反税法而且符合国家的经济导向。当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凭借自己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进行低税负的努力,是切实可行的。然而偷漏税在任何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均属非法行为,一旦败露必将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这对纳税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偷漏税带来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法人乃至个人,均精心研究通过以合法税收筹划的方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中规定,“对按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显然,当年获利是选择纳税还是选择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享受免税就是一个税收筹划问题。
避税与税收筹划虽然都是合法的,但其采取的具体做法有本质上的差别。前者只针对税法上的某个漏洞,虽可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但无助于长期的经营与发展,因为漏洞一旦堵上,投资者可能陷入困境,严重的还要承担税收惩罚的风险;后者着眼于总体的决策和长期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合法、正当的。正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而且有助于合理安排支出,对改善经营管理有好处。理想的税收筹划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或许纳税并非最少。税收筹划由于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完全合法的,因而是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可见,只有税收筹划是可靠的、可行的,是获得税收利益的最有效、最正确的途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筹划已不再是国际税收领域的独立研究课题,它已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内在联系,是我国税收法制日臻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必将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经营管理决策者重视。但是,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不宜由税务人员直接帮助企业进行,而应该由企业自行或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避免出现税务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弊端。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税收工作既要依法履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又要全力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只有把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努力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取得新突破,才能取得税收事业的大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周国川,《树立与时俱进的现代税收观》,《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2001年04期
2、陈岗,《税收如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中国税务》,2003年9期
3、刘勤刚李勇,《确立现代税收服务新理念 营造地方经济发展优良环境》,《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12月15日
4、张忠琳,《依法治税 发展经济》,《中国税务》,2004年3期
5、杨志,《论当前依法治税的重点》,《税收指南》,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