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
二、部分会计处理中的税收筹划之我见
三、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内 容 摘 要
税收筹划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指纳税人以纳税最优化为目的,在纳税决策中所做出的决策。好的筹划不但能够为企业带来利益,同时也能为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带来一定的影响,使得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加合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若选择了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会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地,同时合理的运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税费的影响可以达到短期融通资金的效果,有利于对企业现金流量的控制。
就税收筹划而言,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的,在因地制宜和兼顾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筹划效果是最好的。
从存货的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来讲,合理的会计处理能达到税收筹划的优势。但在处理中是更注重会计准则还是注重实际的利益问题是值得权衡的问题。其他的会计处理对税收筹划的作用有时产生的作用还是很大的,但由于其内容复杂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仔细探讨的必要。
如何做好税收筹划从深层次讲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处理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作为企业能控制的一个方面,做好了能给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帮助作用。
所得税筹划之我见
税收筹划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指纳税人以纳税最优化为目的,在纳税决策中所做出的决策。好的筹划不但能够为企业带来利益,同时也能为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带来一定的影响,使得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加合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若选择了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会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地,同时合理的运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税费的影响可以达到短期融通资金的效果,有利于对企业现金流量的控制。
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包括了利用各种手段,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达到对税收调节的目的;狭义的税收筹划仅指在会计制度和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利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达到对税收的调节。在本文的以下各部分主要是从狭义的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讨论问题。
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有些利益是不可或者不能兼得的,本着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基于合理的会计方法的选择,在企业税收筹划中要注意一些原则方面的问题:
一、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
(一)了解税法的规定
节税,不是避税,更不是逃税,它是纳税义务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所作的一种明智选择,因此应以纳税人了解税法为前提。纳税义务人若不了解税法,要么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减轻税负,要么会将税收筹划引入避税、逃税的歧途。同时,由于税法规定内容复杂且经常修改,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也随时发生变动,故纳税义务人要有效进行税收筹划,不仅要了解税法,甚至还必须精研税法。因此,了解并深入研究税法同时加以分析乃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必备条件。
(二)因人、因地、因时制宜
税收筹划是一种最优纳税方案的选择,因此它具有相对的特性。任何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换句话说,不仅在不同的纳税义务人之间,因其情况各自不同,其所选择的纳税方案和筹划策略可能不同;即使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纳税年度,因其主观条件及客观环境发生了,其所选择的筹划策略,亦非一成不变;因此纳税人经营的地点不同,税收筹划策略也会存在差异。
1、因人制宜。每个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其所考虑的因素不同,适用的税收法规条文也不相同,其税收筹划策略因而也不同。例如甲公司经营初期发生了亏损,但乙公司从生产经营开始就获利,如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理应不同。
2、因地制宜。在不同国度或不同课税规定地区内(如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纳税人,因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其税收筹划策略也应有差异。此时,运用税收筹划就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国家内,不同地区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亦不相同。如我国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开放城市等,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不完全相同,这也要求有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与之相适应。
3、因时制宜。纳税人的主观情况及税法规定的内容常处于变化之中。就纳税人的客观情况而言,生产经营的范围、方式、规模、以及纳税人的收入、所得等是经常的;就税法规定而言,税法常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制常处于改革之中,税法常处于修改、补充、完善之中,因而税收筹划的方法应因时而异,因时制宜。
(三)须注意其应具备的特殊条件
在税收筹划中,纳税人要享受某些合法有利的机会,还必须具备某些特殊条件。规定的特殊条件如不具备,纳税人将失去选择合法有利途径的机会。如选择加速折旧方法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变存货计价方法须先报批;享受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条件,须出具证明纳税人为高科技企业的文件;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须出具再投资的证明;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须出具纳税人为缔约国对方居民纳税人的证明等。总之,某些特殊条件,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享受合法有利机会所必须具备的。
(四)兼顾总体利益
运用税收筹划策略,其目的在于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这就要求纳税人就各项税收利益以及税收利益与非税收利益进行总体权衡,以免顾此失彼。
1、应在各种税收负担间全面权衡。任何一个经济活动,任何一个纳税人,往往涉及多个税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可能出现一个税种税负减轻,而其他税种的税负相应增加的情况,因此必须将各税种作全面权衡,将可能涉及到的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一一加以比较分析,使各税种的总量税负达到最低限度。
2、应兼顾相关年度的课税情况。就所得税而言,所得税是按年课征的,因此除了部分所得税筹划策略能使所得税负担绝对减轻外,甚多的所得税筹划策略,往往只是使今年的所得税减少,而相应引起以后年度所得税的增加,前后年度的所得税往往因筹划策略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在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应在前后年度之间兼顾。我们认为能达到以下两个目标的筹划策略是较优的:一是使各年度所得税总额最少;二是尽量推迟纳税的年限。
3、应当就交易人的总税负加以考虑。每一交易活动,均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对交易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出现一方人税负减轻,而另一方人税负可能增加的情况。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注意交易活动人一方的税收负担,使当事人一方的税收负担减轻,同时也要注意到交易活动另一方当事人税收负担的增减变化。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能够使交易当事人各方总体税负最低的方案。
4、应在税收利益和其他利益间综合权衡。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就直接的方面而言,首先应注意到税收负担变化,能使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方案。然而,某些税收筹划方案的选用,可能使税收负担最轻,但相应使生产成本、管理和财务费用增加。因此,从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要考虑纳税人获取的税收收益,也应考虑纳税人的其他利益。只有纳税人税收负担最轻,其他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优方案。换言之,要用税后利润能否最大,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标准。而不能仅用节税的多少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
基于上述原则,现对会计处理对企业税费方面的影响和筹划做一些探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与多寡,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以下我主要从存货计价、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分摊及其它会计处理等方面的避税筹划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说明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达到不同的避税效果。
二、部分会计处理中的税收筹划之我见
(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提取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基本途径。由于折旧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怎样合理合法地计算折旧额,就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折旧年限,税法和会计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选择,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折旧年限的选择,为最大限度地列支折旧费用而抵税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折旧年限的不同,并不能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当然,不是缩短折旧年限一定比延长折旧年限更节税,在税率稳定时,短年限比长年限节税,而当税率变动时,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延长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把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才能使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 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从节税额来看,各种折旧方法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
但是应当指出,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税收筹划,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然而,在累进税率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进一步作具体的测算与分析。
(二)费用分摊中的税收筹划
为了调整各期间的费用,在会计上设置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递延资产”等账户。通过这几个账户的调整,将费用转化为资产或负债,这在客观上调节着企业的费用,进而调节利润,以调节应纳税款。
1、费用分摊方法介绍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但企业在实际分摊费用时,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费用分摊方法。费用的分摊的方法一般有平均分摊法、实际费用摊销法和不规则摊销法三种。平均分摊法是指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单位产品成本中。实际费用摊销法就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摊销,多就多摊,少就少摊,没有就不摊。不规则摊销法根据经营者经营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毛钱费用集中摊入某一单位产品成本中,也可能在另一批产品中,一分钱费用都不摊。上述三种费用分摊方法,对企业利润冲减程度和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2、各方法与节税、缓税的关系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费用分摊法的实质是在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税制的前提下,通过有意识地选择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以调剂成本和利润,使企业缴纳的税金最少,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企业的费用项目和开支标准有多种多样,如劳务费用、管理费用、福利费用、销售费用、采购费用、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它们的开支标准也各不相同,但最小、最低的标准只有一个,它是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决定的。如劳务费用开支就是使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有一个劳务使用最佳状况点。在这个最佳状况点上,劳动力和各种人员配备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同时劳务费用支付也是最省的。因此寻找和发现这一最佳状况点是运用费用分摊方法的基础。
这里重点说一下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的提取对费用的影响: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存货可以计提跌价准备,对应的科目是“管理费用”;固定资产也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里以及其他的准备金。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了坏帐准备金能按比例在税前列支外其他的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这样就造成了时间性差异。那么企业究竟是提准备还是不提呢?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应提的必须提,这样在期末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较接近与现实价值,对企业会计分析及决策有好处,但是税收上潜在利息的损失对企业而言意味着资金的占用。如何选择还是看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了
(三)坏账处理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认可后,可列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可节约所得额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节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样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坏账确认的条件为:
条件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条件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条件三: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在所得税的筹划过程中就面临着如何在利用会计准则对坏账的估计做到更加精确和及时将已有的坏账及时核销,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时候尽量谨慎。
但在所得税的规定中企业采取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同时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是不能提取坏账准备的,所以企业在坏账的估计和及时清理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的合理性转入应收账款,加大计提坏账比例的基数。
(四)外币折价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应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因此,用什么样的折算率以及在什么时间折算,就是节税的关键。
外币应纳税所得额折合成人民币的节税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税时,采用该季度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末纳税的外币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年末人民币汇率较高,因此,分季预缴就成为重要的节税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不同的原因(很多纳税人不懂节税原理),经常出现企业多交税款的现象。企业为了避免在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年底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退回外币减少,企业需要求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这对企业节税来说也非常重要。方法是: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再将外币税款按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退税。
(五)租赁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也是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就租赁中的承包人而言,可以获得双重好处,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可在经营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减轻企业利润,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当然企业也就不能对该项资产计提折旧,如何选择这个个方法还是要看企业自身的条件适合与否。
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们带来了好处,他们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而操心,可以轻易获得租金收入。
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分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企业甲出于税收目的,将盈利的项目连同设备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的税收待遇最优,税负最低。
三、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税收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活动已在各地悄然兴起。但是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在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即风险与利益是并存的。如果无视这些风险,任其发生而不加以防范,势必有悖税收筹划的初衷,其结果可能是以节税目的为开始,却以遭受更大的损失而结束。
因为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预见性,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总是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变更,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地补充、修订或完善,不断废止旧政策,适时推出新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今后一段时间内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站在全局角度,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由于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面对风险,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税收筹划的收益,实现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版 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2、《注册税务师·税法二》 2004年版 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3、《注册会计师·会计》 2004年版 中华会计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