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保费的分布现状
应收保费产生必然性
应收保费的形成原因
应收保费的负面影响
应收保费的应对措施
内 容 摘 要
[摘 要]当前,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都步了入发展的快车道,特别是部份新公司更是异军突起,个别公司增长速度达到了三位数。从总体来看各公司都不断加强应收保费的管控,如太保产险总经理张俊才在上海举行的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2007年公司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二点就是“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成立不到三年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把“应收保费”列为高压线,宁可不要保费规模也要杜绝应收保费,同时还按保费的3%给予费用的单项支持。但是,此顽症堵而不绝、管而不死,且部份公司局部经营单位还有抬头蔓延趋势,根据公布的数字,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2007年1-6月应收保费达到17%。本学员曾经参与所在单位从事长达近一年的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深知应收保费占比过大、持续时间长,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降低其比重,直至为零。现结合原来工作的一些实际,用局部看整体的观点,从下面几个方面试论—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负面影响及应对措施。
财产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负面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应收保费的现状
(一)总体概况。本人所在的分公司共有一十二家基层支公司(经营单位),2006年市场份额68.9%。区域内非寿险竞争主体7家,即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安邦保险、大地保险、都邦保险、华安保险。
2007年所在公司保费规模预计达到1.5亿元,根据数据反映,公司2007年1-6月,签单保费9750万元,共60833笔,实收6533万元,应收2730万元。应收保费高达签单保费的28%,较2006年同期增长了18个百分点,发展势头迅猛。
(二)应收保费在险种的分布:
企财险:273万元,占10%;
车险业务:2157万元,占79%。
责任险:164万元,占6%;
其它险业务:136万元,占5%。
(三)应收保费在基层公司的分布:略
(四)应收保费形成的时间特点:略
(五)应收保费原因在各支公司的分布:略
二、应收保费产生的必然性
尽管《保险法》、保险条款都有关于被保险人一次缴清应付保险费的义务的规章,但是从长期的实践工作来看,没有一个公司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为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规定,只要签发保单就应同时确认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所以各种未及时收款的保费,如月末最后之日转款未到帐的保费,或虽已收款但未及时确认的保费存在,另外允许部份大客户分期付款(特别是非车险业务)等到因素的客观存在,导致了应收保费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必然性。
三、应收保费产生的主要原因
经过逐笔对应收保费产生的跟踪归类统计分析,应收保费产生原因从宏观而言,一是属正常原因--核算方法权责发生制所致;二是属非正常原因—不规则的业务竞争导致。
正常原因形成应收保费
分期付款业务占32%。与一些大保户签发的机动车险、企财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考虑到对方的信誉及缴费要求,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险费,因部分保费还没有到协议付款时间而产生应收保费。
代理网点保费结算滞后形成的占9%。有些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4S、农机、稽征、代理公司等代理网点代办、代收保费,而各基层公司是采取旬、月、季结的方式同代理机构进行业务结算,从而出现在保单签发后因代理机构尚未将保费划转过来而产生应收保费。
转帐在途的占10%。一些公对公单位和通过行政中心支付保费的党委政府部门,因银行压单、跨行转帐的时间差造成。
补录数据不到位产生应收保费占2%。如一些定额保单,按公司规定必须在承保后5个工作日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未能及时进行收付费结转确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应收保费的产生。(有较明显的阶段性)
非正常原因形成应收保费
分散业务、个人业务等分期付款占15%。由于竞争的不规则,部份基层公司允许业务员为揽到业务对一些分散业务、个人业务也接受分期交费。
提前签单业务占14%。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少数机构在未与投保人正式达成承保意向时采取先出单、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在出单后又因投保人改变投保意向或无力缴款,造成保费不能按期收回,导致应收保费产生。
投保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或恶意拖欠产生的占8%。在保险展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投保人通常会以经营状况不佳或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拖欠保费,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能够采取的有效制约手段非常有限,从而导致应收保费不能及时收回。
违规高比例退费产生的占3%。一方面,少数公司为争夺市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承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另一方面,保险代理机构索要高额代理手续费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有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支付给被保险人和代理机构的这些费用采取挂应收保费的形式予以处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再次为了业务竞争需要而在签单时就欲人为放弃的末期应收保费。
因录单失误产生的占5%。目前,大部分财产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实现无缝连接,当业务承保系统录单成功后,财务系统就自动确认保费收入。据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录单岗操作失误及复核岗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而实际上这部分应收保费是属于无效保单产生的数据。这部份数据包括了作废、退保、系统升级、测试、空号、实习、操演等原因未及时清理、删除而形成的假应收保费。
自有的财产、公司员工意外、健康险投保只入帐首期保费后形成的应收保费占2%。由于各公司的费用紧张,投保自身财产只交30%的保费意思意思作为首期,70%的保费不打算再交了。当然年终成本核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好处是小集体占了大团体的便宜,节约了费用指标。从对十二个基层公司稽查的结果来看此现象还相当的普遍。
四、应收保费的负面影响
一定比例之内的应收保费,在财产险经营中是正常现象,但如果应收保费规模和比重过大,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经营的稳定性,甚至导致经营风险。
(一)影响经营质量,加重税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一旦确认应收保费,则相应确认了保费收入,就必须缴纳一定的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保险公司在未收到款项时,所缴纳的税赋实质上是预交的。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保费而言,不仅资金没有及时流入到保险公司,造成保费虚增,而且公司先行支付的税收,也增加了经营负担。
(二)增加了经营成本。首先是增加了资金运用成本。由于应收保费是保费的“空头数”参加核算,使缴纳的各项税款、费用开支、保险赔款、上缴资金、分保支出、提存各种准备金和提留利润留成等均无资金来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公司现金流的不足和管理上的混乱。其次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对应收保费的管理放松,将影响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从而增加公司的管理难度,也造成追欠费用的增加。其三是增加了坏账、呆帐成本,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再次是增加分保成本。一旦签单确认的保费,无论是否收到均要进行分保。
(三)影响经济效益。如果应收保费占比过大、持续时间长,不但要承担保户保险责任,而且也损失的银行利息。不仿设想测算一下,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保费规模已达26亿元,应收保费如按12%,有3.12亿元(滚动余额),现行银行活期存款月利率7.2‰,一年利息损失22万多元。
(四)降低承保质量。业务人员或基层公司为了能完成下达的任务,对中小企业和分散业务重承保轻收费,认为只把业务单签下来就算完事了,收费的事以后再说,甚至于以分期付款和给以宽限期作为对方的投保优惠条件,主观上人为降低承保质量。
(五)有可能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防止逾期应收保费的发生,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对其加以处理:一是对经济效益较好、守信用且业务关系密切的保户发生的应收保费全额入账;二是对交费没有把握的保户不进账。对于后者而言,如保户补缴了保费,就形成了账外资金;如在未缴保费情况下出险,公司就会用一部分赔款冲抵保费,并从中提取费用。这两种情况下管理措施跟不上,都容易导致账外资金落入个人或小集体手中,形成“小金库”和引发经济犯罪。
五、应收保费的应对措施
既然应收保费产生有它的特殊原因,有必然性,那么能不能通过有效的办法加以管控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针对上半年应收保费占比过高的现状,公司抽出精兵强将经过30天的突击清理,12家基层公司共清理掉5711笔,收入保费218万元,应收保费占比下降了8个百分点,可见,只要思想上重视,措施得力,应收保费还是有可控空间的。下面谈谈几点个人不成熟的意见,供商榷:
(一) 目标控制。既然应收保费的形成有必然性,一定比例之内的应收保费,在财产险经营中应视为正常现象,但应收保费的比重不能过大,否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经营的稳定性,甚至导致经营风险。应该说6%的应收保费指标是合理的,其中非车险业务4%、车险业务2%,不能调剂串用。
(二) 管理归属。从应收保费产生的过程来看,因涉及到事前的业务承保部门、事中的业管部门和事后核算的财务部门,所以管控出现了推诿的现象,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应采用KPI措施明确考核权重,即承保部门90%、财务部门10%。因为是否分期付款、分期期数、办理分期付款的相关手续是由承保部门决定的,是应收保费产生的基础和关健。
(三) 风险管理
1、加强事前把关,强化风险管理
(1)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使客户管理档案化。从支付保费的能力、资本金和当前经济状况等内容让数据和制度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分期付款优惠政策。这样可人为主观无根据地承诺分期付款业务。
(2)严格落实应收保费的授权审批制度,防止业务部门为追求业绩、盲目签单造成应收保费,并做到审批权的不相容岗位分离。
(3)委托银行按时支付后期保费。业务签单时,应收保费产生的各要素都已经明确,如金额、时间、分期期数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只要签订托收无承付结算合同书。保险公司就可委托银行,到付款时间不需付款单位承付,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户头主动付款。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应收保费的按时收回,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后续的工作量、降低追收的难度和成本
(4)杜绝分散、小额业务和部份险种的分期付款。
(5)开展保险业务,应依法合规经营。严禁通过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变相降低费率、给返点和支付手续费来争抢业务。
2、强化事中控制,健全规章制度
(1)对已发生的应收保费要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建立应收保费登记簿和明细账,明确每期缴费日期和金额、收缴情况及责任人。
(2)缩短保费结算时间。各公司可因地制宜调整与代理部门保费结算周期,确保资金及时回笼,降低应收保费金额、缩短应收保费的持续时间。
(3)制定应急预案。当出现阶段性的补录情况时,及时组织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业务补录和财务确认,以保证应收保费不过快增长。
(4)切实做好催收工作,按“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严格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制,谁经手谁负责,将催收结果与业绩考评紧密结合起来。财务部门定期公示应收保费相关情况并形成制度,为应收保费与绩效考核挂钩提供凭据支持。
(5)加大对应收保费的稽核力度。由财务牵头组成,有IT、纪检部门参加的稽查小组,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制度,一旦出现指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迅速处理,避免公司损失。
3、完善事后控制,建立长久机制
(1)定期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录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可采取集中、跟班、交叉等方式开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避免人为出现不真实的应收保费。
(2)建立协作制度,共同杜绝垃圾数据产生。业务、财务部门要及时把作废、退保、系统升级、测试、空号、操演等无效保单提交IT部门删除,避免假应收保费在系统内长期存在。
(3)对没有发展前景且长期亏欠保费的客户,应予以清退。对恶意拖欠、挪用、侵占保费的人和保户,应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参 考 文 献
江生忠、祝向军 《保险经营管理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年版
唐运祥 《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3)》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郑亚光、饶翠华 《公司财务》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广西保险学会 《广西保险年鉴2005》 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