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
增值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上普遍运用的中性税种从西方引进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纵观增值税税种在我国生产个别行业的试点试行,以及1994年在生产、流通领域的全面正式实施情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结合国际增值税的发展以及现阶段国家财税政策的改革方向和经济全球化背景,我国增值税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应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以适应日益增强的市场竞争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浅 议 增 值 税 改 革
增值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增值税制度理论起源于1918年德国的隆西蒙斯和美国的亚当斯的学说,1954年产生于法国,它是法国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和财政需要,对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加以改进演变而形成的。增值税在法国实行并取得成功后,得到欧洲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为了解决欧洲经济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存在的多环节阶梯式营业税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为了解决各成员国之间因税制不同给贸易往来带来的问题,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纽马克委员会于1962年建议所有欧共体成员国都采用增值税作为统一的产品销售税形式,得到了共同体部长理事会的同意。从1968年联邦德国开始,到1973年意大利为止,欧洲经济共同体所有成员国都采用了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从外国“引进”一个税种,在我国经历了部份地区试点、全国统一试行和全国税制改革全面推行两个阶段。1979年下半年至1982年底选择部份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1年财政部正式向国务院提出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设想提出将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取消工商税,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个税种,从原来的单一税制结构转变为复税制结构。在工业环节,对烟、酒、手表、化妆品、焚化品等二十多种特定产品征收产品税,其于的工业产品分别按照扣额法或扣税法征收增值税。这样的划分对一个工业企业,一般只征收增值税。1981年9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的改革设想。这表明,国务院已正式同意在我国建立增值税。1983年初至1984年9月开始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于9月18日颁布了增值税等七个税的税收条例,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增值税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1993年12月25日,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税制的需要,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以第134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成为我国增值税征收的基本规范,同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解决了对内外资纳税人两套工商税制的问题。从1984年我国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经过近10年的完善,到1993年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构建起生产型增值税体系。据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提供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都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税率设置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增值税的开征,对财政的贡献可谓功勋卓著,财政收入的近90%来源于税收,而税收中近一半是增值税的功劳。使之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据第一位的主体税种。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固定资产是否扣除和如何扣除,是增值税划分三种类型的标准,生产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其税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都允许在应税金额中对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进行抵扣,区别是一次允许抵扣的金额不同。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仅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的改革力度较大,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档次、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的机制,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方面,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弊端,主要有:
一、税制方面
(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
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3.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虽然世界各国推行增值税时,其征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基础较好、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广,如欧共体成员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增值税初期,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征收范围往往都比较窄。然而,就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还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如大多数经贸组织成员国都以标准税率对销售新建房屋征收增值税,其中新西兰和西班牙还对其他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二)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具体表现在:(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4)其他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款抵扣失实,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其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1994年确立以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因为增值税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原税制存在的重复课税矛盾,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但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由于企业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规模不同,在“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各异,税负率差别较大。
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WTO条款的逐步落实,在税制方面与国际接轨及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已是当务之急。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4.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目前我国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凭证种类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审核的运输发票、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辨别真伪较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大肆偷骗国家税款,使国家利益受损。
(三)税收负担失衡
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约为1.2----1.5%,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课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就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
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且标准税率比较高,因此,只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一定数额,即大于1减去我国增值税率与该国增值税率之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就高于该国的企业。如法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0.6%,我国为17%,只要法国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7.5%以上,我国增值税负担水平就要高于法国。事实上,法国作为世界经济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所占的比例一般都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值,因而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都高于法国。
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在销售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我国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正如有些厂长经理所说,“不搞技改,是等死;搞技改,则是找死”。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征管方面
(一)机制严重受损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强化了增值税管理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然而,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内在制约机制正面临挑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制约机制赖以生存的主体日益萎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要的规模,是增值税管理内在制约机制有效运用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由于各种原因,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减少,内在制约机制在增值税纳税人中的覆盖率不断下降,1996年为16.5%,到1998年则降至9.36%。(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机制赖以依存的载体问题很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其他一些法定扣税凭证)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疯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如伪造、虚开、代开、盗窃、改码等,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金额越来越大,后果愈来愈严重。如1995年查处的“鼎湖”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9亿元,其中价款31.6亿元,增值税税款5.3亿元。1998年查处的浙江“金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3.1亿元,其中价款53.93亿元,增值税税款9.17亿元。更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危及整个抵扣链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增值税抵扣链条严重受损,内在制约机制作用逐步减弱,直接影响了我国税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1.直接危及了我国增值税乃至整个税制改革的成败。由于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很多,漏洞很大,不少地方为了防止税收流失,采取“定率”或“保底税负”等办法征收增值税,致使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制度流于形式,有倒退到税制改革前采取“实耗扣税法”甚至按产品税征收的老路上去的危险。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增值税改革失败,整个税制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2.增值税的征管效率明显降低。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抵扣凭证存在的漏洞不断增多,增值税收入流失现象日趋严重,征管效率下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增值税的征税效率已由1995年的55%降低到1996年的43%。
(二)管理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通过管住这张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从而达到保障增值税收入的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票管税”模式。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尤其是还很不具备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使得我国增值税的这种管理模式并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有效性比较差。(1)“以票管税”模式取得实效的前提是要管住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目前条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既难管住,也难管好,通过管理这张票来达到管好增值税的目的比较难。(2)“以票管税”模式本身存有缺陷,难以解决纳税人销售不开票、隐瞒经营收入等问题。“以票管税”模式要真正实现有效管理增值税的目标,必须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然而在现实中,企业销售不开票的行为大量存在,“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现象比较严重,在纳税异常企业中低税负企业所占的比重较大。
增值税这种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存在明显的弊端。
1.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以票管税”模式,把管好增值税的“宝”完全押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在目前情况下,存有较大的局限性。随着金税工程建设的日渐完善和其他政府行政监管手段现代化,在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也出现了纳税人脱离财务核算和监管、纳税人账外经营、现金交易等非税务部门一家能解决的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增值税管理制度,管理质量不仅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而且与其业务素质、法制观念、责任意识直接有关,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太多,稍有闪失,就会给增值税管理带来巨大风险。
2.误导了增值税管理思想,忽视了对增值税的综合管理。“以票管税”不失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一条思路,但作为一种模式来强调,容易误导人们管理增值税的思想,以为管好增值税,只要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从而放弃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册、库存、资金、户头的全面监控,把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简化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影响了增值税管理的质量。
(三)治税环境严峻
借鉴各国增值税改革的经验,增值税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立法程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社会环境又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我国推行增值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从内部来说,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随意性比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很普遍,主要表现为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其次,从外部来说,现行增值税制度立法层次较低,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的观念还不强,具体表现在有些纳税人偷骗增值税的动机强烈,税务违法案件有增无减,特别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干预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甚至指使、纵容偷骗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增值税管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不完善,对强化和改进增值税管理十分不利。
1.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有些地方不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而是擅自制定违反全国统一规定的“土政策”,使得国家统一税法名存实亡,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2.增加了增值税管理的难度,提高了税收成本。由于各行其是,自定章法,虽然有些规定从本地区来看有利于强化增值税管理,但从全局来看,却可能产生管理漏洞,为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打开方便之门,给增值税管理增加了新的难题。为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增值税管理,势必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使得税收成本居高不下,呈不断增长之势。
增值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增值税改革推动工业增长模式变革。从长期来说,增值税的改革有利于鼓励靠技术进步推动增长模式的演进。目前中国还是靠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但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不可避免,加工业必须面对劳工工资和原材料成本提升,而附加值降低和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都证明,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增长模式必须随着发展阶段的进步而改变,不做根本的调整就没有出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东南亚各国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忽视产品的升级换代,经济发展遭到重挫,最后让投机资金盯上了这个有缝的“蛋”。
虽然中国的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可能还处在“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的发展阶段,但是显然部分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面对增长模式转变的挑战。
增值税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使企业在引进新的技术和新技术伴随的设备外购或进口免抵增值税,使得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的成本大大降低。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会鼓励技术革新,降低过度成本,支持劳动密集性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
增长税改革带来两大中长期的意义。首先,在微观层面上,我们就可能跳出一直被质疑的靠低劳动力成本和高的资金投入的不能持续增长模式,促进以技术进步推动的、进而靠信息技术和知识资本推动的更科学增长模式。第二,在宏观层面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公司企业的重大税收减免,可能产生供给学派经济理论的经济增长效果。税收的减少,导致收入增加,刺激总供给扩张,达到经济增长最终税收总额增长的目标。
当然,1994年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也是当时的形势使然。具有强烈的阶段性色彩。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我国首先考虑的是确保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以防止财政收支矛盾激化,因而在确定各个税种的税制时都力求尽可能扩大税基、维持高税率,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是三类增值税中税基最宽的类型。二是1993年之前我国一直与通货膨胀做斗争,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膨胀又一直是通货膨胀爬升的主导力量之一。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层层加大固定资产购入成本,既可把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转换为税收,又可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盲目扩张,从而压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调控。然而,此一时彼一时也。国有企业大都已完成了改制,正需要重新整合资源,进行新一轮设备更新。而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却横刀立马,使企业有心技改,无钱纳税,这些年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民营企业三分天下有其一,如果再照老方子抓药,不分青红皂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便会抑制整个社会的投资热情,在内需不足、经济紧缩的新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愈益凸显,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首先,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张至所有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以保证增值税循环链条环环相扣,充分发挥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使之与增值税转型相适应,因为现在有些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范围,容易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重复征税,如销售不动产和建筑行业,由于不在征税范围,前一环节已征增值税不能抵扣,造成重复课税,抑制了投资;二是交通运输业不在征收范围,却特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形成了不按增值税征税,却按增值税抵扣的问题,这既减少了财政收入,又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脱节,不利于征管。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并与转型一并进行。但不主张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面改征增值税,因为目前一些课征营业税的行业,有些已成为了专业化行业,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有些基本是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行业,如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这些行业重复课税不突出,与现行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各个行业间在税收上关联不密切,抵扣关系不大。因而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没必要将这些行业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
在进行增值税改革中,要重视纳税人结构的合理化问题,在推动增值税 转型、扩大征收范围等措施的同时,应重新调整纳税人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使纳税人结构呈正常分布状态,以保证增值税拥有必要 规模的一般纳税主体,确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凸现增值税固 有的功能。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对现行增值税作以下调整:
(一)改变以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的做法。纳税人类型的划分,应根据行业性质分别对待, 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 零售和为生活服务,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应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小工厂 和批发企业则应该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
(二)降低销售额标准,将更多的企业列入一般纳税人范围。随着增值税管理的加强和小企 业的不断发展,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充增值税内在机制赖以运行 的传导主体。
(三)改变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的做法。企业经营规模往往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经营规模 的大小也不能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以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性。因此以经营规模为单 一标准有失科学。可以结合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不动产为标志来划分不同的纳税人。
(四)改变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来处罚违规企业的做法。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一种经济资 源,不能用于经济处罚。对那些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其他正常途径(如法律) 严惩重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规。
努力构建我国增值税现代化的征收管理体系。增值税是世界上较为先进的税种之一,其征收管理对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综观各国推行增值税的实践,凡是运用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国家,其增值税的管理都比较严格和有效。随着我国税务系统金税工程的建立和完善,增值税管理从登记、认定、申报、抵扣、稽核到查处等各环节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硬件条件,政府财政、海关、外汇管理和银行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逐步完善和互联互通,也为增值税现代化征收管理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现代化管理手段为依托的情况下,有效采集增值税的管理信息,配以人工综合分析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增值税管理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并进行深入稽核,提高防范和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不法行为的能力。
参 考 文 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白景明《增值税转型改革》
中国税务期刊(2004年合订本)
税务研究期刊(2004年合订本)
财政研究期刊(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