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加入WTO的意义和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二、我国现行税制状况。
三、探讨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内 容 摘 要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种多边贸易协调机制,在促进国际贸易自己
化、协调国际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的作用日益重要。中国加入WTO以后,
在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也要执行各项规则,履行承诺和各种义务,势必影响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此,研究中国加入WTO以后的我国税收制度很有必要。
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
入世必将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应把握这一时机,及时作出策略调整,遵循WTO基本原则,加快中国税制改革的步伐。而入世后,中国税制改革的实质是使我国税制的发展既充分符合WTO所反映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趋势,又能经过不断改革而有利于促进该国经济的发展,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提高国家竞争力。
一、WTO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加入WTO的意义和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WTO的相关规定
1、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一直追求的。关税减让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关税减让的规定在关贸总协定的第二条。
2、国民待遇要求
国民待遇要求:一般含义是指国外产品、劳务或国外居民(包括法和自然人)进入本国境内后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产品、劳务或居民所实际享受的待遇。
(1)国民待遇所涵盖的范围
在现实中,国民待遇往往是通过国际协议做出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承诺,这种承诺不是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而且不同协议所要求的国民待遇都是有具体范围的,对于不属于协议范围的事项,或虽属于协议范围但符合例外规定的,则可以不给予国民待遇。
(2)国民待遇所要求的并不是平等待遇,而是强调外方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这就是说,国民待遇本身并不反对给予外方以优惠,即“超国民待遇”。
(3)国民待遇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税收方面的,也可以是价格非税收方面的,既可以是经济方面的,也可以是非经济方面的。
3、最惠国待遇要求
最惠国待遇就是给予某国的优惠,必须同时给予其它国家,它所强调的是不应造成不同国家之间的歧视。
(二)我国加入WTO的意义
加入WTO是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1、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加入WTO,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可以改善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拓宽经济发展空间,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在高速、高效的轨道上运行。
2、是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加入WTO可以使我国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改善我国的贸易投资环境,更好地“引进来”、“走出去”,把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是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推动。WTO的各项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加入WTO,客观上要求我们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调整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此外,加入WTO也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实现“三通”,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三)我国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中国税制是政府经济调控体系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工具,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与财政分税分级体制和市场化趋势相配套的多层次复合税制,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新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加入WTO以后,这些矛盾将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必须对我国的税制进行改革。
二、我国现行税制状况
第一,内外两套税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进口产品和国产商品,并且包括与贸易有关的外国和本国的投资、服务、商标、版权和知识产权等。而我国现有税制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利于公平竞争。比如对进口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土地、车船实行内外两套税制,造成税负不公平。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且费用扣除限制过严,两者差别过大。据有关调查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为11%,相差一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优惠政策多,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税收政策。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对出口贸易不得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凡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都可能成为可诉补贴。比如,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减免税的期满之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被禁止的补贴。
第三,名义税率过高,不符合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原则的税收政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施行高关税是阻止或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项措施,其目的是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能力,以保护本国商品的竞争优势,垄断国内市场。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平均关税税率为17%,既高于发达国家的3.8%,也高于发展中国家的11%,这不符合关税减让原则。非关税限制措施是指关税之外旨在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也是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但它严重阻碍自由贸易。我国自1993年开始在减少非关税壁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并以部分商品实行进口特定登记。因此,继续降低并大量减少关税,乃至最终取消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将成为中国的入世税收制度改革目标之一。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适应加入WTO新经济形势的涉外税收制度。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大量涌入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我国目前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是生产导向型和区域导向型,它没有很好体现产业政策导向。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优化,新的对外商所得税优惠应坚持产业主导的原则,吸引和鼓励外商对农业、环保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等进行投资。(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部分企业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三、探讨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加入WTO以后的深化税制改革问题必须紧紧围绕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在应对通货紧缩趋势、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开发大西北、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其他税种辅助配合的税制结构基础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满足国家财政经常性预算正常需求的税制体系。对税制的调整、改革、完善,是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进行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巩固、深化、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完善税制,调整结构,扩大税率,公平税负,强化调控,搞好税费改革,规范分配关系,提高征管效率,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进一步增强税收组织收入、促进平等竞争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使依法治税环境得到改善。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符合WTO协议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具体说来,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坚持远期优化与近期接轨的统一。远期优化就是要顺应WTO代表的全球经济化趋势,使我国税制在实现税收国内效率与公平等原则外,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流动和有效配置,并注重体现税收的协调原则,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近期接轨是指在保持现行总体税制延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其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并与WTO主要成员国的通行税制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税收从来都是主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因此,税制的设置应基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能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税制改革的速度应和市场准入的速度保持相对一致并能在长期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业竞争力提高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充分体现WTO“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的现实精神。WTO几乎对其框架内各种协议规则都做了原则与例外的安排,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上,表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我国在税制改革中,既要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又要根据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体现税收的非中性原则,通过差别税收待遇,实现经济公平与发展目标。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1.尽快建立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和统一税收优惠,构筑一视同仁的税收环境
(1) 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也是与我国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同时也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改革配套。在此基础上,按国民待遇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2)完善其他各税。制订内外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法;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废除依附于“三税”的附征形式,建立独立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同时将一并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改为独立的教育税;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清理各种乱收费,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加强产业导向力度,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年修订)制订引导外资产业投向的有效措施,对能源和基础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知识产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实行产业性税收优惠,并使优惠程度与投资规模、回报期、技术含量相挂钩。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时,必须与产业性税收优惠相结合,综合考虑国家和产业政策及当地各种要素禀赋优势,逐步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在优惠方式上,为更好地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保障税收收入,应主要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投资优惠、资本性投资一定比例抵扣当期应缴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措施。在税务管理上,应严格审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资格,建立专门档案,健全税收优惠所得申报制度以制止各种逃税行为;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与订有双边协定的国家加强税收协作,互换跨国纳税人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尽快制订一套完善可行的反避税法,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3.完善增值税制。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考虑到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核算的要求高,与目前的购入扣税法较难融合,以及财政状况的制约等因素,增值税转型必须采取渐进方式,分阶段推行。先在能显著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或部门(如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等行业)实行,然后扩大到与之相配套的化学工业、机械工业、机电一体化等行业,进而再扩大到冶金、石油开采等基础行业,逐步实现整个工业行业的增值税转型。为最大限度减少增值税转型的负面影响,必须设计其他税种进行配合: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设计差别税率,增强其调节广度和力度;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新税种,弥补增值税转型后的收入缺口,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也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保持社会稳定发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设计与征管,因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加的进项税额抵扣将表现为等额所得税基的增加。
另外,增值税转型后,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征收率,减轻其负担,同时成立小企业管理中心,汇聚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联合报缴和开票管理。
(2)扩大征税范围。建议先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等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系密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并结合增值税转型组织实施;对于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不改征增值税,仍征收营业税。
(3)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坚持公平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协调一致性和公开透明性等原则,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积极全面推行出口零税率。扩大退税税种范围,将实质上属于间接税并随同“三税”一并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在不违反WTO总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退税率:对于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鼓励出口的产品,可给予其与法定征税率相等的出口退税率优惠;对于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可视征税的实际情况,确定退税率;对于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的出口产品,可确定一个相对较低的退税率;对于国家禁止性出口的产品,则坚决不予退税处理。退税率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改进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征税和退税管理上,合并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系统与出口退税系统,实现内销申报表格和退税申报表格以及二者软件操作系统的统一。改革退税计划管理和负担管理办法,适当放宽退税指标,在严格审核、坚决打击骗税的条件下,实事求是地追加或收回退税指标,以后条件成熟时,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同时按照当前增值税目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比例,由地方负担一部分退税款,以调动其关心出口退税的积极性。另外,应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建设,建立严格的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的责任;充分利用“金关”、“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防骗、反骗税的能力;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处罚依据,切实保证依法退税。
4.进一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合理调整关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1)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合理调整关税税制。根据WTO的要求和我国自己的承诺,到2005年我国必须把关税总体水平降至10%。同时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结合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要求,合理调整关税税制,细化进出口税则,通过运用从量税、复合税、进出口调节税等关税措施,增强对国内企业的适度保护功能。人世后,随着关税保护措施的减弱,可考虑采取如行业协会干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等非关税措施,有效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2)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除保留一些符合国际规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要及时彻底地清理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调整边境贸易和部分出国人员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取消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接近。
(3)整顿和治理保税区。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保税区的功能界限和政策,兴利除弊,使保税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改进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在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对区外的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其余的采取经济担保或先征后退的办法进行管理。
(5)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反补贴税制。这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应立即制订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并认真掌握使用。
(6)为了在必要时利用WTO的保障条款保护国内产业,应研究制订“紧急关税法”;同时,依据WTO非歧视原则,通过双边磋商机制敦促某些国家取消明显针对我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7)强化海关征管,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装备建设,大力提高科学征管水平,完善关税数据库业务系统,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科学管理。
5.强化税收法制建设,构建一套立法、执法、司法三法完整的税法体系,增强税法透明度。
(1)提高税收立法层次。我国应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三位一体”的税收立法框架。为此,一要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二要继续完善、充实税收实体法。与税制改革相适应,科学设定税种构成要素,重要的税种均应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比较成熟或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税收政策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施行,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层次。三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尽快出台有关税收执法、司法方面的专门法律。为保证依法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应尽快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税法规定,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规则》,同时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为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应尽快完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制度,并依法开展税务行政救济工作,通过宣传消除纳税人疑虑,鼓励纳税人寻求税务行政救济,欢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增强税法的透明度。根据WTO要求,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在税收立法、税法条文、税法执行等方面增强透明度。税收立法中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税法实施前和实施中应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报刊发布、图书公布等);税务机关应将税法执行的程序、情况和结果等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纳税人公开,同时应大张旗鼓地进行税收宣传。当然,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是必不可少的。
6.适应经济新形势,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全面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手段强化税收征管,真正做到科技兴税。要特别加强对跨国企业集团经济活动的监控,认真研究跨国企业兼并、重组、设立、解散、变更等各种活动对税收的影响,防止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问题的研究,通过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系统,捕捉应税交易行为,解决各种无形交易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在税收管理中,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全球范围的信息和税收情报交换,认真履行国际税收协定,尽量采用世界通行的税收管理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也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税制的特点,采取一些独特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税务部门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金税工程,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同时推行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规范和完善了税收征管流程。
(2)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要实现税务等执法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客观上要求有高素质的税务执法人员;同时由于金税工程等系统对税务执法人员有很强的监督制约作用,也要求税务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办税水平。
(3)组建税务警察,设立税务法院。为整顿税收秩序,应借鉴国外经验组建税务警察,以法律形式赋予其特殊执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双重权力。在组织系统上,可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税警总队,省级税务局建立税警大队,地市级税务局建立税警中队,县市级税务局建立税警支队;在管理上,税警人员经费由税务机关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公安机关指导。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税务法院,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税收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作用的充分发挥。
总之,只有按照WTO规则,对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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