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顾税收的发展演变历程及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理解。
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及存在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今天的持续发展和所处的重要地位。
结论
摘要:回顾税收的发展及演变历程,税收是国家的经济体现,它与国家同生同灭。社会主义税收必然存在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商品经济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及社会主义税收自身性质等决定的,它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税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深化税制改革,落实税收优惠,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理应积极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税收建设直接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
一、简要回顾税收的发展演变历程及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理解。
税收的产生,迄今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种社会形态。前三种社会形态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是剥削社会,税收存在的政治经济条件同税收产生的政治经济条件一致,税收必然存在是无疑的。后一种社会形态即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是非剥削社会,其政治经济条件同税收产生以及前三种社会形态的政治经济条件有了质的变化,税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呢?回答是肯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不仅不能削弱和消灭,而且还必须不断完善和加强。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早将税收与国家间关系作过概括,认为税收与国家密不可分。根据逻辑推理,国家的消亡与税收的消亡是一致的。
第二、贡、助、彻是形成过程过程中的税,税的形成与国家的形成过程是一致的。
第三、税收不属于决定上层建筑的即向君主发号施令的经济关系范畴。
第四、国家须臾不能离开税收。
第五、私有制决定税收论者认为税收与国家无内在联系的论据之一——我国的利润分成——亦质税收范畴。
第六、若主张税收与国家无关,则必然要陷入无法解决的逻辑矛盾,同时这种认识对实践也有着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说,没有税收,国家不能长久的举债度日,也不能单靠租金维持,更不能尽以发行纸币苟延。若税收果然与国家无关,那为什么又要承认税收以国家为前提呢?前提就是一种关系。为什么贡、助、彻发展成为税而没有成为地租或国债呢?若税收取消而国家仍然能够存在,那为什么军事共产主义不长久呢?
既然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如此,那它的本质是什么?税收不是一种经济关系,君主不听命于税收,税收不能向国家发号施令。那颠倒过来,说税收是政治关系。更上层建筑,可否?这样也好象很有道理:税收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税收活动具有立法性质,税收是国家权力强制的体现。可此说也有难择之疑:税收活动直接媒介着物的运动,而物的运动必然产生经济关系。
若说税收具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要性,对问题的回答表面上是很完满了。然而一定的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仅从税收上并不能揭示出社会的性质。
我们应把税收理解为国家与经济的中介或联系,它是政治与经济关系的一个部分或者说一个侧面。它既不属于经济基础,也不属于上层建筑。征税是国家活动的一部分,也是社会活动主要是社会产品分配活动的一部分。税收关系,随国家的产生面产生,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二者是同时的,没有先后。这种关系犹如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源于自然界,但人与自然的关系却是在人出现之后才出现的,随人的产生而产生,随人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人,就没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地,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即税收。人与自然的关系,即非社会上人与会之间的关系,亦非自然界物与物的关系,这种关系既是由人的活动引起的,又是在人和自然的对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也是这样,它既非纯经济关系,也非纯政治关系,它是由国家活动引起的,在国家与经济的对立中产生的。
确切一点说,税收是国家对经济的强制无偿的收入关系。而规费则是国家作为劳务提供者向交纳规费者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国债是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借贷收入,发行纸币是国家作为信用机关创造信用获得的收入,其本质仍是一种负债收入,租金收入是国家出租财物,如工厂建筑物、土地等获得的收入;这四种收入国家是不能以政治权力强制并无偿取得的。
我们也不能同意国家与税收相等的二位一体说,这只是私有制论者为了驳倒对方而加在对方头上的难以成立的论点。当然,国家职能决定税收的说法也是不确切的。应该是作为政治压迫关系的国家决定税收这种关系,国家机器决定税务机构,国家职能决定税收职能,国家作用决定税收作用。
从税收的本质,可以引伸出它的职能,它的职能是国家职能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具有政治经济双重职能,因而税收也具有政治经济职能。
首先,税收具有体现政府政策,保证政府支出的政治职能,因而它具有政治上的三个特征:(1)政治权力的强制性;(2)不付代价的无偿性;(3)予定额率的固定性。
其次,税收还具有干涉、控制、影响经济的职能,因而它有经济上的三个特征:(1)调节性:不同的税种、税率可以调节社会生产包括社会产品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2)监督管理性:税务机构通过征税活动和税政检查,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活动,严肃国家法纪,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为国家组织和管理整个国民经济提供信息。(3)筹集资金性:为国家聚敛社会财富,保证国家机器运转,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同时直接用以组织生产,进行经济建设。
此外,税收还具有保护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的国家权益的职能,即上述两种职能的综合,这种职能在关税上体现。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的发挥和效果,与税收的职能相适应,也是国家作用的一部分,它亦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税收的政治作用:(1)它支持国家财政,是政府一切权力机构的物质基础,可以说征税是国家进行的第一个历史活动;(2)鼓励保护或限制打击某种经济成份。
税收的经济作用:(1)调节社会产品的生产;(2)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消耗,加进资金周转,提高生产效率。
另外,税收还有对外作用:保护国民族经济,进行国际政治经济斗争,监督进出口活动,为国家积累资金。
二、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作为政治权力体现的税收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因为国家还存在。不过这时候的税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税收,而是无产阶级国家的税收,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税收,是半税收,这是因为税收与国家存在整体与局部的密切关系,又因为列宁有言,无产阶级的国家是消亡过程中的国家或半国家。税收仍然是国家与经济的联系,不过因这时候的国家是半国家,所以税收所具有的政治强制的意味也相应地弱多了。
为什么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半国家呢?我的体会是:在社会主义阶段,经济政治日益结合紧密,国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组织生产,是人民管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工具,而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则仅仅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压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资料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时,工公的权力就丧失了政治性质。社会主义国家既是政治权力机构,又是经济的组织与管理机关。它既对社会施行政治权力,又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它仍然是国家,又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政治机能逐渐减弱以致最后完全被社会管理职能代替,它的强制性也由政治压迫渐逐变为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的约束。这个“半”就在于“半”是国家的政治机构和政治活动,“半”是非国家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管理活动。
为什么我要把社会主义税收叫做半税收呢?这是基于税收与国家密切联系的理由:它既为国家施行政治权力服务,又为这个机构组织与管理经济服务;它既是以政治权力强迫征收财物,又是这个机构在组织与调节,监督与管理经济。它既是税收,又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税收,它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税收。随着国家政治机能的消失,税收逐渐由为政治服务过渡到为经济服务而逐渐消失。
过去有一种偏见,似乎社会主义国家挺好,社会主义税收却很坏。因为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要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有自己的国家形式——无产阶级专政,这列宁和毛泽东都多次申起过。但是,对于税收,人们却在很大程度上受了苏联“非税论”的影响,认为它是绝对坏的东西,于是有的地方就搞过“税利合利”的试点,企图在保存国家的情况下取消税收,结果失败了。税收离开政府一阵子,最后又坚定地回到政府一边。
其实,抽象地说国家和税收,都是绝对坏的东西,国家及其在经济上的体现——税收,都是人类的异化,而社会主义国家和税收,是处于消亡过程中的国家和税收,是半国家、半税收、它们是消失异化的过程,因而都是绝对好的东西,都应该加强,当然这种加强必然加速其消亡过程。
税收是国家在经济上的体现,与国家同生同灭。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活动,它是人类的异化,终究要和青铜器,纺车、国家一道被送进历史的博物馆。但是,我们现在不能立刻终止它的寿命。正如消灭战争须以革命战争为手段,消灭国家要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为途径一样,现在加强它正是为了将来更快地消灭它,变对人的异化为人对社会生活仍觉地控制和管理。
(一)、国家的存在决定税收必然存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仍然存在,并且资本主义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与之并存。社会主义国家要存在和发展,仍然要实现它的政治和经济职能。政治上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对内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对外要防御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和颠覆,保卫国家的安全。由此必须建立政府、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这些机构要实现国家的职能,就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料,相应国家就要筹集这些物质资料,用于满足国家机构执行其职能的需要。在经济上,社会主义国家要领导和组织全社会的经济、文化建设,这也需要筹集大量的物质资料。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政治经济职能所需的物质资料,只能从劳动者所创造的社会产品中去筹集,也就是说国家要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把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或支配权转移到国家手中,为国家所用。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最有效手段就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作依托,采用法律形式强制征收的税收,由此决定社会主义税收存在具有必然性。这一点从马克思所阐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基金组成原理也可得到充分说明。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所得不是“不折不扣”的,而是“有折有扣”的,社会总产品在进入劳动者个人消费分配之前,必须进行一系列扣除:第一是用于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第二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第三是用于建立后备和保险;第四是一般的管理费用;第五是用于文教、卫生等的公共需要;第六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建立的社会保证基金。从现在的传统看,还必须扣除马克思所没有提到的国防费用。这些在经济上的必要扣除就形成社会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其中除第一部分主要是由生产单位内部分配外,其余都构成国家财政收支的内容。国家要实现这种扣除,必须通过一些适当的方式和手段,才能把物质生产领域中为社会创造的和在其它领域中实现的国民收入集中起来,以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既是政治权力的主体,又是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权威,因此,进行这种社会扣除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极高权威的国家。而税收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社会扣除的一种十分重要而又有效的手段,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存在税收。
(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决定税收必然存在。
在私有制社会里,由于国家本身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国家要实现其职能只能利用税收手段去集中分配社会剩余产品。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国家拥有国有经济,掌握了一部分生产资料,但还存在大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由不同所有制结合起来的联营经济,这些非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不属于国家所有,它们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成果归各该经济单位所有,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但是,国家要实现其政治经济职能却需要对各种经济成分的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必要的扣除,由于所有制的限制,国家要实现这种扣除,唯一可用的手段只能是历史上已经存在的、且行之有效的税收手段。从这一点看,社会主义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也是很明白的。
(三)、商品经济存在决定税收必然存在。
税收作为国家掌握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手段,不但能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而且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能够通过影响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物质利益,调节他们的经济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运行和发展。税收的这种作用通常被称为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它在税收产生初期并不十分明显,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出现,这种作用通过不断开征新的税种日渐显示出来。当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为商品货币经济所代替,价值规律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的时候,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会变得更加重要和突出,以至税收的存在成为商品货币经济存在的客观必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它的发展要求国家作为社会中心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要求国家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监督与调节。税收就是国家用来调节生产与消费、调整国民经济发展方向、调整物质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其必要性表现如下:
1.商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需要税收来调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是客观存在的。各种商品的价格,并不总是等于其价值,有的高于价值,有的则低于价值,从而各种商品的盈利水平也就有高有低,各个商品生产者的利润也会有多有少。这种因价格原因造成的企业盈利水平差异,不仅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改善经营管理,而且导致企业为追逐利润而盲目扩大或缩减某种商品的生产,打乱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破坏生产与消费的协调关系,破坏再生产的顺利运行。为了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微观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决策的要求,就必须对价格形成的利润差异进行调节。税收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格与成本已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多少。国家要调节企业因价格高于价值形成的利润,就必须利用税收,通过高于商品平均税率的税率把价格因素形成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从而限制价值规律的消极作用。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存在,客观上要求税收必然存在。
2.影响企业利润水平的非价格客观因素需要税收来调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个别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经常存在差异。有的企业个别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有的企业则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这就导致企业利润水平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并不都是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其中有一部分是因资源条件、地理位置、技木装备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这种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利润水平差异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会因物质利益分配的苦乐不均而挫伤企业及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调动企业与劳动者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必须对这种利润水平差异进行调节。税收是国家用来调节这种利润差异的有力手段,通过税率的高低,或者开征不同的税种,可以把企业由于客观因素形成的利润收归国家所有,排除各种非价格客观因素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使企业的利润水平真正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的程度,促使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调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动力,从而达到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企业利润水平的非价格因素的存在,客观上要求税收必然存在。
3.商品的供求矛盾需要税收来调节。在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供求关系总是不断变化的,而商品的价格,由于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却不能完全随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并反过来调节商品的供求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协调商品供求关系,解决商品供求矛盾,就必须运用能够影响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物质利益的税收,对商品的生产与消费进行适当的调节,借以鼓励某些商品的生产,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鼓励某些商品的消费,限制某些商品的消费,实现商品供给与商品需求的均衡,促使商品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供求矛盾的客观存在决定税收必然存在。
(四)、国际经济交往的存在决定税收必然存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问题不是一国的经济现象,而是各国的共同现象,扩大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与技术交流是发展一国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现代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为了振兴本国的经济,都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与其他国家建立广泛的经济技术交流。我国是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发展我国经济,客观上要求必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先进设备和我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商品,扩大本国商品和劳务的出口,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交流,就要涉及维护本国主权及经济利益问题。而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就是税收。
从维护我国主权看,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行使课税权,是我国行使主权的重要表现。如果我国无权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课税,则意味着丧失了这部分主权。另一方面,我国也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及劳务进入国际市场,对我国企业或个人在外国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国政府是否在税收上体现对等原则,也关系到我国的主权。只有我国对在境内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才有利于争取税收上的对等待遇,维护我国的主权。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看,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征税,是避免利益外溢的重要手段。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我国不向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征税,他们的所得也要向其本国政府如数纳税,这等于我国拱手把一部分收入白白让给了外国政府。对进出口商品的征税也是一样,它有利于维护我国主权和经济利益,防止外国的贸易歧视与商品倾销,争取税收互惠和保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因此,国际经济交往的存在,决定我国税收必然存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并存,世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条件下,我国税收更是国际经济交换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五)、税收具备的基本特征决定税收必然存在。
任何事物的存在,除了一定的外界条件,还必须有其内在因素。税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形式特征的分配手段,这是决定税收存在时间长、适应范围广的内在原因。社会主义税收仍然具有“三性”,它适应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处理分配关系、调节经济运行、监督管理经济和实现社会政治目的等方面的需要,具有自身内在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它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诸如公债、财政发行、罚款、规费收取等比较,在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上更为及时、均衡和可靠。它同其他分配手段诸如利润、利息、工资、奖金等比较,在处理国家、企业、个人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分配上更为合理与公平。它同其他经济杠杆诸如信贷、折旧、价格等比较,在调节经济促进经济顺利运行上更为有力和有效。它同国家采用的监督经济和进行经济斗争的其他手段比较,也充分显示出它在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三、社会主义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今天的持续发展和所处的重要地位。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税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理应积极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主义税收和谐建设应进一步发挥作用:
1、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安全与稳定,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人民权益的保障与提高等无一不需要以雄厚的财力为后盾。而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工具,是政府聚财的主要手段与形式。因此,税务部门聚财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政府占有资源的多少,进而关系到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与否。作为税务部门,必须站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加强征管,贯彻科学化、精细化的思想,在诸多方面,积极、主动地围绕税收收入这个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努力增强聚财的本领,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总体思路,在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对税制的一般要求的同时,也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构建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和完善,依法治税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贯彻税收经济观也要求坚持依法治税。一方面,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要做到依法征收、管理,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税收待遇,同时,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运用税收政策,有效实现宏观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也有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义务,必须建立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为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制度、组织和物质条件,确保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从而使税收成本不断下降,纳税遵从度不断提高,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
在实际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依法征收与执法服务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完成收入任务的关系,以人为本,探讨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服务型执法体系地建立。一是应完善税收立法,提升税收法律级次,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税收基本法在内的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也是建设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前提;二是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定位,使征纳双方在公平、透明的框架中履行权利与义务,为建设和谐的征纳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税务部门在做好纳税服务的同时,要公正、公平、有序、严格地执行税法,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节机制。在拉动投资、刺激消费、扩大国内需求等方面,政府在地方税方面出台了有力的措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了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国家通过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政策,对资源配置进行调节。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削高补低”,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公平。
充分运用税收手段促进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运用零税率甚或财政贴息的方式鼓励发展低能耗、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运用税收手段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引导资源型地区和城市适度合理开发资源,及早谋划接续产业的发展,并预先积累起必要的财力,以利于在资源枯竭时比较顺利地实现经济转型。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实行规范的税收政策,对正确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扩大社会就业,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调整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建立更加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得出,社会主义税收优于社会主义其他经济范畴或手段,具有其他经济范畴不可代替的优点或长处。按照“去劣存优”的事物进化规律,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必然存在是由税收本身的优点所决定的。因此,社会主义 国家税收的基本形式特征和由此派生的社会主义税收优点和长处,决定社会主义税收必然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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