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不足
(一)、税制结构不够优化,具体表现在税种组合不合理,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
(二)、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不同性质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税负差别大;
(三)、生产型增值税已不利于经济发展,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
(四)、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措施
1、所得税的改革
2、完善增值税
3、调整消费税制
4、物业税的择机出台
5、改革农业税制
6、规范优惠政策
内 容 摘 要
当前我国税制存在不少问题,生产型增税抑制投资增长,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深化改革,个人所得税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合理分配,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因此,我国税制必须改革。目前税制改革应采取以下措施,即统一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完善增值税,调整消费税,改革农业税,择机出台物业税,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作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浅析中国税制现状及其改革趋势
1994年,我国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思想指导下,依据财政、效率、公平原则,对原税制进行了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影响力强的结构性改革,初步搭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框架。可以说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划分了税种和确定税率,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理顺了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实现公平税负,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调节了个人收入相差悬殊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简化、规范税制,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94年税制改革渐渐暴露出自身的弱点,毕竟是只对部分税种进行的改革调整,税法尚未完全统一,税制尚不够规范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制结构不够优化,具体表现在税种的组合不够科学合理。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达70%左右,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约为20%,其他税种不到9%。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流转税虽然具有收入稳定、课征及时、便于征管的优点,但也有隐蔽性等特点,如果流转税所占比重过高,税收的调控作用也将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业所得税是调控公司行为的一种手段,可以用来有效地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看,流转税应尽可能体现征税面广、税率低、少优惠、严征管的原则,以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决策造成更多的影响。所得税应尽可能发挥“调节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税占比重偏低,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二,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国民待遇”原则。1994年及其以后渐次进行的税制改革,打破了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内资企业实行有区别的所得税制的老框框和旧模式,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然而,当前我国仍然存在“两税并立”的局面,虽然名义税率基本接近,但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宽,税负不公平,如地区投资优惠、产业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地方税减免优惠等,而且在税前扣除、坏帐处理、利息列支、交际应酬费支出以及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比国有企业宽得多,使二者的实际税负相差甚远。据测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只有8%左右,仅为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率的三分之一。税基不规范、税收优惠差别大,客观上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平等竞争,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如,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统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统一税率,但同时又对城镇集体、乡镇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老、少、边、穷”地方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减免政策,而这些优惠政策,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很少能够享受到。如此大的税负差别,国有企业怎么可能有竞争力?
第三,1994年税制改革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这是税制改革的重大进步,对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保证税收增长,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这主要表现在:对购进资本品在计算增值额不予抵扣,不利于企业更新改造,不利于激励扩大社会投资;存在重复征税,征收范围没有涵盖全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由于不采用通行的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偷漏逃税提供了便利。同时“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加快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进而不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要素存量的素质,有碍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从近期看,它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社会投资需求的持续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建立先进的规范化的税收制度。
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并列调节,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产生了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如运输发票,从而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上出现了运费抵扣率低于实际负担率,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和任意填开运费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二是引起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造成了混合销售收入计税标准模糊、征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实际工作中,国、地税征管交叉,出现了抢税和争税现象,加大了税务督查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从增值税消费税交叉征收来看,我国现行流转税制格局中,增值税与消费税实行交叉调节,且分别实行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税的复杂计算给企业会计核算、指标统计和财务分析造成许多麻烦和困难。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还会造成价税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应征消费税商品的市场价格信号,给企业经济分析带来困难。
第四,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尽管许多人对“双主体税”在我国的前景并不看好,但一般都不否认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具有快速成长性、充满活力的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内在联系的税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向个人的倾斜,使得一方面人们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平均主义被打破,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拉大。因而无论是从适应税源结构的变化,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还是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悬殊的需要来看,个人所得税都被赋予极大的期望而受到各方面的瞩目。
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当年的收入只有20万元。经过十多年的宣传和加强征管,特别是1994年修订税制,统一了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并列为地方收入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明显加快,可以说是“一年一大步”。1994年收入72.67亿元,1995年为131.39亿元,1996年为193.06亿元,1997年又达到259.5亿元。从增长额来看,三年来分别是58.72亿元、61.67亿元和66.44亿元,每年都在60亿元左右,非常均衡。而这几年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52.8%,是增长最快的税种。
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又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漏税面最宽的税种,这一点同样令人瞩目。从上述数字中也可以看出这方面的问题:其一,个人所得税的递增幅度有逐年回落之势。1995一1997年的增长速度分别为80.8%、46.8%和34.4%,增幅递减非常明显。当然这与基数有关,随着基数的增大,增幅必然会放慢。那么其二,从增加的绝对额来看,基本上是“原地踏步”,反映了征管的艰难。进而其三,从个人所得税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来看,1994年为1.61%,1995年为2.44%,1996年为3%,1997年为3.4%,每年的增长幅度平均不足0.5个百分点。无论是与国外相比,还是与人们的期望值相比,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又算不得很快了。其四,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约有40%(个别省份更达到70%)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部分收入又主要通过各单位源泉代扣代缴而征得,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演艺明星和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以至有人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到底调节了谁”的疑问。征收格局的异常直接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因而如何通过建立申报、监控、征收的良性机制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成为有关方面研究思考的热点问题。
第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而税收优惠政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2.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现有税收优惠范围较为宽泛,临时性税收优惠所占比重较大,同时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在税收优惠作用的估价上存在着过分夸大的倾向,致使税收优惠逐年递增。据估计,每年全国各种税收优惠的税收额在1000亿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国同期工商税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达20%左右。由于有些政府支出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财政支出的形式,而这部分支出必须通过政府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满足,若税收优惠规模过大,势必影响政府财政的收支平衡。
3.税收优惠存在错位现象
要实现某一社会经济目标,既可以依赖财政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赖间接支出——税收优惠;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也可以采用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选用何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应低下,政府预期难以达到。这是税收优惠的越位。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逐渐明晰,税收优惠的“缺位”问题日益暴露。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政策取向,取决于财政职能的需要。据此,税收优惠的范围和重点应随着“全能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换,而转向非生产领域。转向是一个过程,转向过程中出现“缺位”不可避免,但新的税收优惠活动领域界限不明,转向速度过慢,甚至滞后于体制的转换,则会延迟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甚至延迟体制的转换。
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税制改革作了全面规划,并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要求。我想,我们应当遵照这个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改革和完善税制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所得税的改革。
(一)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以发挥所得税的经济调控作用。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改分类课征制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2、扩大税基,以利于组织收入和发挥其调节功能。具体意见是:普遍征税,即居民的一切所得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在税法上只列举免税项目,除了这些列举的免税项目外,其他各项所得都应纳税。税基的扩大并不涉及农民及贫困户,着重防止有负税能力者的税收流失。3、适当调整扣除标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国际上个人所税扣除额一般高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做法,当前扣除额的调整不宜过高,定在1200元至1500元之间较为合适。4、适当调低税率。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部分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个级距适用的所得额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恰当设置,务必把握住重点税源。对于分项征收的项目可以继续采取20%的比例税率,不再规定任何扣除。对于其中的临时性、一次性收入和兼职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体现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的现实,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应当尽快解决。1、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度。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合并后,我主张以法人所得税替代企业所得税。这可发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容易形成漏洞的问题。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2、调整负担水平。根据我国现行税负水平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世界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确定法人所得税负担的原则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优惠、基本保持现行总体税负。3、规范所得额计算办法。
二是完善增值税制。
(一)改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为鼓励的消费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有两个问题: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承受能力。可选择两种分步走的方案。1、在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先将抵扣范围限制在当年购进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的已纳税款。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小,约为950亿元左右,企业负担相应减轻。最近中央已经明确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业品加工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纳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这是一项明智的政策,必须创造条件,在不长时期内走完下一步。2、财力实在有困难,在全国范围内转型时还考虑规定比例抵扣,逐年提高抵扣比例。如2004年允许抵扣当期机器设备投资已纳税款的40%,2005年允许抵扣当期机器设备投资已纳税款的60%,2006年允许全部抵扣,3年到位。最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每年增加2000亿元—3000亿元,用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这项改革,是可能的,也是值得的。
(二)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的规范化,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调整消费税制。
(一)调整征税范围。
1、选择某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可将高尔夫球用具、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等,并制定较高的税率;2、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如打高尔夫球、赛马、以及在夜总会、三星级以上和涉外定点饭店等场所的消费行为应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3、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资源再生缓慢的产品,如实木家具、实木地板等可纳入征税范围,以达到节约使用资源的目的;4、停征某些税目。目前征税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商品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般日常用品,可考虑停征消费税,并调低普通化妆品的税率。
(二)实行价外征收,调整纳税环节。
价税分开了,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款,突出了消费税引导消费的作用。目前消费税基本上选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出现了某些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压低销售价格,缩小税基,偷逃消费税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建议对便于控制征税的某些商品,如汽车等,推移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物业税的择机出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物业税是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缴付一定税款,其税款额度随房产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构成的明显特点是: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税费负担重,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且税收优惠范围大,导致炒现象严重。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仅税种就多达8种,如有契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的地方重复征税还十分严重,收费就更多,各地参差不齐,多达80—100种。开征物业税将有助于减少房地产投资开发风险,有利于降低房屋成本,激活“二手房”市场,有利于平均财富,平均税赋,增进社会公平。从政府角度看,开征物业税主要有两方面好处。一是增加税收,保证地方政府公共设施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并优化税收结构;地是改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架构。物业税如果得以开征,则可以通过差别税率对房地产市场的炒卖、虚高、泡沫等情况进行调节,以及限制高档物业。
改革农业税制。
具体办法是:(一)“减负”。在近期逐步降低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税率.新的农业税额较之改革前要高出许多,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应视财力可能,每年降低农业税税率1-2个百分点,若干年内取消农业税,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多降一些乃至先行停征农业税.为确保减负落到实处,还要进一步落实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彻底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各种乱收费反弹。
(二)“改革”。从长远看,就是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增值税。一是避免重复征税,二是对农民自产自食的部份不征税,直接减轻农民负担;三是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完善增值税的纳税机制。其具体办法是:1、将农产品扩大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3、制定代扣代缴制度;4、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少量农产品时,一律免征增值税。采取以上办法,估计减少70%左右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这样既减轻农民负担又达到完善税制的目的。
六、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限制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优惠政策。要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法制
为改变税收优惠多、散、乱的局面,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法规。可以考虑在总则中规定税收优惠目标、原则、方式和审批程序。分则中或按税种或按优惠目标分章,将当前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内容、办法、立法执法权限等,归并整理后一并纳入税收优惠法中。同时应注意税收优惠的时效性,除优惠政策制定时应加强预见性外,对税收优惠法实行定期修订。税收优惠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加强税收优惠法制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统一性,防止人为因素的越权减免和攀比减免,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同时又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堵塞税收漏洞,吸引外资。
2.逐步建立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
为改变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局面,应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按照成本效益分析结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对拟发布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必须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
3.明确税收优惠的活动领域,加快其转向
按照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结合税收优惠的特点和性质,在不改变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如国防、教育、卫生、治安等。现阶段特别要注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保障体系、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和大型公益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税收优惠的转向上,可以而且应该早于财政体制的变革,如此才能及时反映国家的意图,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尽快解决税收优惠的错位问题,为财政体制转换服务。
以所得税为例,在我国目前“两税并立”的局面下,对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条款、优惠内容并不规范和统一,也不系统;优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优惠措施不够得力,企业难以从中真正获得实惠。在税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加大对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力度。首先,转变税收优惠方式,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优惠为主,并辅之税额式减免优惠,由事后优惠转变为事前优惠,强调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引导作用。其次,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的稳定,并促进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形成。我国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不适应知识经济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培养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额偏低,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高额工资的现状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的稳定。最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这样可降低企业在开发与应用先进技术时的风险,鼓励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最后我认为,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建立尚需时日,因而市场的失效情形不仅经常而且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所以我们从大局出发,以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巩固税基,简化税制,改善征管为目标,逐渐实现税收制度的改革,可能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参 考 文 献
1、《中国税务报》2002年3月
2、《二十一世纪》2004年5月
3、《中国税务》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