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二)
差别。为了缩小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间的差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开始贯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国家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除大型基础设施外,中央政府势必改变以往直接投资设厂的支援模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将成为必然选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及各地区财政的横向不平衡所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税收返还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未能体现财政均衡原则,也与设置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相违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另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监督约束不足也亟待改变。所以,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充分有效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区域间差别的作用。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行政治乱应让位于依法治理经济转型经常伴随着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本身不能自动产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企图单纯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就能达致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市场迷信式的崇拜,注定是水中月、镜中花。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须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时的暴风骤雨只能冲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秽,却无法冲跨滋生混乱的深层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个井然有序、生机勃勃的万花园。其实,我们当前经济秩序中的许多问题都与我们经济法制的不完善或执法不力有直接的关系。税务领域的混乱,要求我们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财经领域的不规范,呼唤我们尽快制定起科学合理的财政法律制度;假冒伪劣产品的大肆泛滥,敦促我们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只有坚持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铲除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的体制性障碍,同时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确保严格执法才能最终保证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可见,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经济实现成功转型的基本保障。经济转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行政干预力量逐渐归位,市场力量日益壮大的过程,是国家与市场在经济生活中各得其所的过程,也是经济法思想逐步确立、深化的过程。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经济转型的进一步发展,也以法律的形式巩固着经济转型的成果。
不仅经济转型的整个过程需要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经济法还为经济转型指明了方向。我国的经济转型主要是体制性转型,即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可以说,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经济转型的目标体制。但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经济果真是一切交由市场决定,国家只充当守夜人角色的完全的自由经济吗?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早已证明,市场也会失灵。历史上从来没有完全依赖市场调节的自由经济,将来更不会有。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更有其特殊性。发展中的中国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国家赶超战略,政府应当也有可能在领导国家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与其它市场经济一样在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强调效率的同时,却更加重视公平。而市场并不能自动产生公平,公平作为一种公共秩序应当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另外,我国还是一个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的大国。消除市场分割,建立统一的全国大市场需要国家的力量,缩小区域间经济差距更不允许国家只做悠闲的守夜人。所以,未来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必将是在遵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积极充分地发挥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作用,使市场与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相得益彰的体制。一句话,就是经济法所主张的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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