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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再认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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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再认识(二)
过去的经济形势发展的比较稳定,要经过很长很长的时间才能孕育萌生新的特质。因此作为法的调整对象也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很长的时间里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会有实质意义上的变化,可以较固定地开展纵深层次的研究。但是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现在和未来的经济也呈现出高速变化的态势,有人称现在的经济为信息经济,其是否准确不作判断,至少这种称谓指出了现代经济发展迅速、发展模式及其载体崭新等特征。作为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也已逐渐退却其稳定性,开始呈现相对频繁的变数。因此笔者认为,现在的法学,尤其是像经济法这样随着新经济时代而诞生的法学,其研究基点应落在相关背景特征的准确掌握及相关部门法价值的总体把握上。对于经济法,一方面要进行横向研究,不断地匡正其确切的调整对 象的范围,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使法学研究更具现实意 义。另一方面,要深化经济法的纵深价值研究,即要从 法哲学这一更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的制度内涵,准确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抽象出经济法的共同本质及普遍 的运动规律,从而作出合理而富有创新的前瞻预测,发 挥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增强对现实 的指引和预测功能。「参考文献」1.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J],《经济法研究》。2.卢梭:《社会契约论》 [M],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3.4.洛克:《政府论》 [M](下),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方法论》[M],华夏出版社。5.萨缪尔森:《经济学》 [M](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刘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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