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点思考及建议(二)
此造成过大的波动,以至于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
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但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这一目的没有达到预期。我们可以从历年个人所得税与基尼系数的比较中粗略地得到一些结论。表4[ 陈宗胜,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载于《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年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基尼系数 0.377 0.402 0.436 0.419 0.406 0.403 0.402 0.458
最近新华网公布了这样的消息:2001年中国7亿元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
以上数据都说明了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征或者没有足额征收上来,而这一部分的额度正是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也是开征目的所在,而且这种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收入的差距,多多少少像百姓说的“劫贫济富”了。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的原因思考
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困难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制度的原因。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了分类税制,而没有采用综合所得税制;采用了自由申报法和代缴代扣法相结合,而没有采用源泉征收法等等,是税收效率低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应该从根本上对税收制度进行大改革。我们姑且不说阿罗——德布鲁的一般均衡模型可以得出经济体制与效益不相关的结论,因为有人会反驳假定条件不现实,但是根据诸如库恩,雅诺什·科尔奈等研究制度范式的大师他们都认为每一个制度都有其优越性,更何况在现行税制下更多的问题是征管方法、配套措施的滞后引致的,鉴于“革命”的成本大于“改良”,而且我们进行税制改良的空间巨大,收益更加明显 。
在参考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观察,对于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原因总结如下:
1、转轨时期地下经济猖獗,收入隐性化严重,加之灰色黑色收入多。关于地下经济有两种,一是由于本国政府的管制而转向地下发展的(比如倒卖出口份额,上市名额等),还有就是在任何社会都不允许的,向政府官员的“权钱交易”,走私。
2、自然人纳税意识薄弱,税务部门的惩罚力度不大,全社会诚实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偷逃税成本成本小,风险小。
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尽管一直设有“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我们许多人的收入在起征额之下,不必纳税,而随着改革开放,分配制度向个人倾斜,收入水平大大提高,但长期以来的“有名无实”使纳税人对这项税的缴纳意识淡薄。
税务部门鉴于征税成本高低不一,在许多时候在完成上级给定的征税额之后,将不再愿意去征原本该征收上来的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法》中第六十三条这样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征税中,税务部门很少区分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和欠税等概念,在稽查中发现的只要补税就不再追究责任,如此就减小了纳税人的逃税成本与风险。 3、税制本身不够规范完善,治税思想和税收征管中“偏松偏软”,代扣代缴单位没有很好得履行职责,使得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种种方法避税、偷逃税。
比如关于费用扣除标准,是很模糊的概念,坚持统一的标准,而且对于一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又没有给予照顾,例如相应于医疗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费用扣除应该增加。另外由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收入来源的丰富多样加大征收的难度,而且限制了纳税人从事一些行业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
四、偷逃税模型的建立
首先要肯定的是纳税人进行偷逃税的目的在于取得比按章纳税更多的收益,即冒一定风险去偷逃税,是为了较高的回报率。(这里所说的偷逃税是广义的,包括偷税、漏税、逃税、抗税等)
1972年阿林厄姆和桑德姆最先提出了预期效用最大法模型(以下简称A-S模型),1973年斯里尼桑提出了预期所得最大法模型。这两个模型均是源于贝克尔(Beaker.G,S)对犯罪经济学的研究和阿罗(Arrow.K)对风险及不确定性问题的分析。根据现实情况,在下面我们在修改那几个模型的一些假设前提,并建立一个简单模型。
假设如下:
纳税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规避风险,但是他也考虑道德因素,即名誉,社会地位等都对纳税人有制约;他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
纳税人是独立的决定他的行为的,不受其他纳税人行为的影响
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纳税人的收入是外生变量
我们建立这样一个函数:
F=(1-α)φ(Y-θX)+αφ[(Y-θX)-π(Y-X)] (1)
F:表示纳税人的预期效用,φ(.)是所得的效用函数,Y: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收入, θ: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了计算方便,假定是固定税率),X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收入,即实际税收的计征额。α:纳税人偷逃税的查获概率,π:罚款率
对X求导得:
dF/dX= -θ(1-α)φ‘(Y-θX)-(θ-π)αφ’[(Y-θX)-π(Y-X)] (2) 为了书写方便我们把Y-θX=W,(Y-θX)-π(Y-X)=Z
当X=Y的时候,dF/dX=-θ(1-α)-(θ-π)α 当其小于0的时候,即πα<θ,纳税人会选择逃税,因为此时即使逃税被查获,而罚款获得的效用也比按章纳税来得大。
由一阶导数等于零,二阶导数小于零的条件来保证有最大值的存在,且取值在区域[0,Y]内。F’’=θ2(1-α)φ’’(W)-(θ-π)αφ’’(Z)<0 假设自动满足。
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纳税人是否进行逃税的行为影响因素主要是:Y,θ,π,α。这样我们建立另一个函数模型,纳税人决定申报的收入X=Ψ(Y,θ,π,α)
对Y求偏导,得
ЭX/ЭY=θ(1-α)φ’(W)[φ’’(W)/φ’(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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