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对家庭的冲击及其结果这方面的论述中,Parson派和Laslett、E. Bloch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激烈交锋,这部分内容会在下面具体论述。
2.3.家庭的起源
关于家庭为什么会出现的问题,一直以来见仁见智,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对这个方面的论述都可谓汗牛充栋,但无论是哪个学科的研究,最终总能把家庭的起源和经济联系起来。经济的发展促使家庭出现,家庭的的出现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很多社会学者甚至认为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契约。
恩格斯在论述家庭的起源及其发展这一部分的时候,把家庭关系作为历史范畴加以考察,认为家庭关系是受社会经济条件制约的,家庭形式的变化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引起的。他运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指出人类最初处于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没有父母、夫妻、子女的区别,没有配偶家庭。随着原始社会的长期发展,陆续出现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种家庭形式,家庭形式的变化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引起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972年第一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也认为“正式的婚姻文件并非源自性道德的原因或任何其他感官享乐的考虑。更正确地说,这是为了适应经济方面的考虑。”他认为,所有的婚姻都伴之以相互养活为契约,再加之以性关系的调节。而没有生育的婚姻在大概率上是不稳定的,只有有了生育行为婚姻关系才是长久的,家庭也才是稳定的,因为孩子带来了家庭得以维系的再生劳动力[ 安得烈·比尔基埃,克里斯蒂娜·克拉比什·朱伯尔,玛尔蒂娜·雪伽兰,弗朗索瓦兹·佐纳邦德主编:《家庭史》,1998年第一版,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
克利斯坦森说,家庭是婚姻的产物,家庭就意味着通过婚姻和生育所确立的关系,而婚姻的出现总是因为经济的原因。[ 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1991年第一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史蒂芬森解释了所谓一个家庭是一种基于婚姻和婚姻契约的社会性安排。这种社会性安排包括家庭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相互的经济责任。[ 史蒂芬森:《跨越文化视野的家庭》,1996年第一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毫无例外地,经济学对这个问题也有论述,而且这种论述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社会学的基础研究,也是与上述学科的研究成果相吻合的。其中,最系统进行了阐述的是Gary Becker。
Becker是从生产、消费和保险三个方面来看待家庭问题的。他认为,在最大化行为、显形或隐性的市场均衡和稳定的偏好假设之下,家庭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单位。就像市场分工能促进双方收益一样,家庭内的分工也能使家庭总收益上升,男女性之间的比较优势决定了分工,这种比较优势不是由社会文化习俗决定的,而是由男女双方的人力资本投入决定的。生育是出于夫妻年老时候的保险需要,而代际的传承之间则存在着与理性经济人假设相违反的明显的利他主义倾向。
Becker之后的家庭经济学家对家庭的论述则各有侧重。
与社会学家不同,Rosenzweig认为婚姻不是形成家庭而是强化业已存在的家庭之间的关系。他使家庭以印度农村为背景,分析验证了际家庭和家庭关系的保险功能。他最初发现印度农村由于土地的异质性和气候的稳定性使特定的耕作经验显得特别有价值,因此儿子就得到了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激励。随后他又发现这样的解释只与减少风险的事前措施有关,而忽略了事后保持平稳消费的制度安排。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家庭需要扩大的地域来减少农事波动可能的损失,女儿和儿媳的婚嫁正好能够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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