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较快,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依然有限,风险投资退出主要采用股权转让方式,但近几年来,采用IPO退出方式越来越活跃,成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途径。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畅通等诸多问题仍然存在,应通过多种方式实现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多渠道加快风险投资专门人才培养以及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多层次资本体系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关键词】:中外;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比较分析
【正文】:
一、前言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者创业的有力投资工具,有力地促进了各国知识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升级。中国风险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截止2010年中国的风险投资规模已增至976.63亿元,几乎为03年37.15亿元的26倍[1]。今后数十年被认为是中国风险投资“由弱到强”、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中国风险投资业必将实现质的蜕变,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点。
风险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可靠的退出机制可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就成为风险投资的高收益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中国虽然几经波折在2009年10月推出了创业板,极大的推动了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完善,但由于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技术与资本对接仍然存在困难。所以,本文将对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与欧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找到存在于机制中的不完善之处,对其进行深刻的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使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能得以完善。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将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与欧美等风险投资较成熟的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很明确的评估出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带来的影响,将使本文最后提出具体的建议时,做到有的放矢。
二、中外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比较研究的重要性
所谓“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资的资金由股权形式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渠道或方式,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实现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的中心环节。但是风险投资蕴含着巨大风险,风险投资中的10%~30%完全失败,60%不能取得理想的收益,只有5%~20%获得成功(柏乃等,2001)[2]。退出机制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国内外风险投的关键因素(张剑英等,2006)[3]。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高科技产业成了中国产业升级中的一个焦点,在高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可以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它需要在高科技项目之间灵活地进入和退出实现自身价值增值。风险投资成功的主要标准在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成功与否(卢志勇、黎鹏,2008)[4]。因此,便捷的退出机制便是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保证。
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其成功的实践也是在美国。经过数10年的曲折发展,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迅猛发展,使其成为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发动机。一大批企业,如Mi-crosoft、Netscape、Intel、Yahoo和Amazon等都曾在其创业阶段通过风险资本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长为国际知名企业[5]。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在高科技产业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调查显示,在已经转化的成果中,成果转化资金靠自筹的占56.8%,国家科技计划的拨贷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只得求助于海外的风险资本,严重制约了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因此,对中外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借鉴国外比较成功的经验,可以不断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推动我国技术创新, 从而有力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完善法制环境和资本市场的作用
法制因素对风险资本投资、资金募集退出有较大的影响,有利的财政和法律环境使得私人权益基金的设立更容易,同时也能增加风险投资的需求。法制环境对于减轻外部股东和创业家之间的代理问题、培育IPO市场和风险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Cumming,Fleming,Schwienbacher,2006)[6]。对于风险投资行业,股票市场和法律环境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立法者还可以通过减少直接税的方法成功地刺激风险投资(Armour,Cumming,2006)[7],
美欧是世界上较早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地区,在政府、法律、税收等方方面面的帮助支持下,风险投资蓬勃发展,为美欧等国经济增长作出了突出贡献。美欧风险投资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发达健全的产权市场,一直是世界各国争相模仿的对象。在美国,风险企业既可以通过NASDAQ市场公开上市,也可以在不同发展时期在私人权益市场上以出售或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中国虽然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立法方面已有一定规模的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新法律法规出台都对风险投资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还出台了专门针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文件,例如2005年出台“11号文”和“29号文”限制红筹上市,但不出一年又颁布了“75号文”重开红筹上市通道,到了2006年又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重新限制了红筹上市。另一个就是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使风险投资机制的完善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总体来说,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无论是在法律政策方面,还是资本市场方面都不完善,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尚有很多制约。
从完善法制环境和资本市场来说,通过与欧美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较完善的地区相比较,借鉴其成熟经验,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风险资本增值和实现收益的作用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在于为风险资本提供资本增值或解套机会,促使其快速发展。风险资本的退出途径也是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途径。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它和一般的投资获利方式不一样。一般的资本市场投资是通过持有被投资对象的股票分红和股息来获利,而风险投资则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为报酬,这就要求风险投资有一个能够创造出资本大幅度增值的变现方式,将资本增值变现而不是账面价值或分红的权利,才是风险投资家的兴趣所在。如果投资获得成功,必须实现其增值并转化为流动状态。即使投资不太成功,无法实现增值,所投入资金也必须能够及时解套,转化为流动状态,从而转向其他的目标项目。在这个意义上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的和放大器。风险资本不仅需要退出机制,而且需要能够实现增值的退出机制。即退出机制不是提供简单变现机制,而是提供扩大变现机制。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起步早,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机制体制,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
(四)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准确评价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活动价值的作用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准确评价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活动价值提供一种市场化方法。高新技术具有“新”的特征,因其新,在市场上难以找到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和尺度。而且每一个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都是包含知识产权、创新思维、技术诀窍、管理和市场开发能力等因素的综合体,无形资产的含量很高。加上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即便眼前项目是亏损的,但仍然可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因而对风险企业不仅要评估其即期的价值,更要评估其由于成长性带来的未来期望价值。而按照传统的方法,往往也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而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最后以市场化的方式为风险企业的价值提供了参考。
(五)国外风险资本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业己证实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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