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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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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四)

    综合以上分析,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出口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必须保持的,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出口面临严峻形势、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摩擦加剧的情形下,更须如此。但是,针对目前出口退税存在的不足,要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效用,我们必须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㈠ 政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对策建议

    1. 提高立法级次,保证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为了尽快改变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合法性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的现状,我们需要提高立法级次,不断加快出口退税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为此,建议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颁布的政策,上升为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法律。

    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应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性,因为法规频繁变化,将会影响执行效力。为此,重大政策出台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切勿草率仓促,税率的变动要有充分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政策性变动也要提前若干时间进行预告,一般应避免新法律对生效前企业经济行为的溯及力,以免给出口企业的合同履行、经济核算带来矛盾,尽力为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创造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在当前外部需求普遍疲软的形势下,对于那些我国已经占有较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商品,提高出口退税率可能只是将部分利益输送给进口方(因为进口方仍然按照原来的价格进行销售),却并不一定能扩大外部需求,出口部门实际上得不偿失,并且容易被贴上“人为操控”和“贸易补贴”的标签,可能引发更多的贸易争端;同时,不利于外贸结构调整和非贸易部门的发展,导致某些出口产业和产品出现新的过剩。考虑到这些现实因素,出口退税的调整更应该慎之又慎。

    同时,要保持出口退税政策适度的灵活性。在稳定受损较轻的产业和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合理区分并适度提高受损严重产业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充分发挥其调控机制是合适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调整:一是要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作为一种财政手段,在总体上促进出口贸易的同时,要配合国内的产业政策,以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规格,实现出口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为目的,通过设计不同的退税率,进而对不同产业、不同商品实现有区别的结构调整,体现政府对各种出口商品的不同扶持力度。二是要界定出口退税功能。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世界各国税收差异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干扰,实现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是税收中性原则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是国家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工具,应该与汇率、信贷及外资政策等配合,共同为调节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发挥效用。

    2. 加强增值税转型,保证退税资金来源。现阶段,由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与退税责任的不一致造成中央与地方博弈,以及生产地与出口地不一致造成的地方间博弈,导致了退税资金难以保障。因此,要使退税退得相对彻底,就要加快增值税转型,推进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我们认为,在短期内,我国仍然可以继续实行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方式,但应当设定地方负担的上限,以地方分享的25%增值税量作为地方负担的上限,这符合“收益与负担对等的原则”。远期则应当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税,取消税收返还,出口退税额完全由中央负担,并不断完善地方税制,发展地方主体税种。目前,全世界大国中只有中国与德国将增值税作为分享税,但德国实行的是“先退税后分成”,不同于我国的“坐地分成”。在增值税分享制下进行出口退税,要实现各级政府权力与义务的平衡,确有不少困难。而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独享税,由中央政府承担出口退税,既可以消除现行出口退税中各级政府权力与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又可以避免地方分担出口退税方案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操作层面看,由此造成的地方减收问题,可以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发展营业税、财产税(物业税)等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不断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等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中央完全负担出口退税将是最为成熟、最为稳定的出口退税体制,这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减少中间环节,实现真正的不含税出口,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尤其是在遇到金融危机的情形下,这种统一退税的方式更有助于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3. 改革出口退税的运作方式,将征退工作有机结合。即按“价税分流,专设机构,征、退、查三位一体”的模式,逐渐改目前的“免抵退与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为单一的“免抵退”方式。专设征退机构和税务检查机构,由专设征退机构负责出口产品的国内征税和出口产品的退税管理,税务检查部门主要执行稽核、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功能,对生产(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过程进行核查和审计,并对出口骗税案件进行立案和查处。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出口产品的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的一体化管理,基本上可以做到“征多少、退多少,谁征谁退,谁缴纳就退给谁”;此外,退税的比例可以和增值税相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25,同时对一些财政不宽裕、负担较重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地方财政基数,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这样将征逼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4. 简化出口退税手续,缩短退税时间。据针对外贸企业的调查,出口退税平均时滞约5~6个月,由此导致外贸企业利息负担数额巨大,退税时间过长。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退税所要求的单证繁多,手续繁杂。当然,为了防止骗退税,要求提供单证,履行必要的手续是应该的,但是,如果退税手续过于繁杂,使企业因此而放弃退税,就需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了。

    首先,要改变防止骗税的思路。长期以来,对于防止骗税,我国一直采用事前防范的思路,通过不断增加单据和审查环节来杜绝骗退税事件的发生。但事实证明,这种措施效果有限,因此,只有将防止骗税的思路从以往的事前防范与事后防范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单证过多、手续繁杂、时间过长的问题。所谓事后防范,就是在退税时只审查有限的单证,及时将退税款交付出口企业,事后再对有关单据进行复核,一旦查出有问题的退税,要对有关当事人严惩不贷。

    其次,要从技术上改革退税单据的审核办法。事后审核并不是在事前不作任何审查,而是应当加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强化对增值进项、销项真实性的审核;同时,加强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和外贸部门沟通协作,实行对出口货物的协查体系,加快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实现综合执法数据的联网查询,利用现有的“金税”、“金关”工程,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

    再次,要建立退税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加快退税进度。对于无不良纪录的企业,可以实行先退后核的办法,以此鼓励守法经营;对于有不良纪录的企业,除实行重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将此企业打入黑名单,在其申请退税时严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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