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性,也叫做资本充足条件(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是指银行资本应保持既能经受坏账损失的风险,又能正常营运,达到盈利的水平。 这是衡量一家银行业务经营情况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标志。 所以,几乎每个国家的金融法律对资本充足性都具体规定,为了避免各国银行法对银行资本内涵的界定存在的差异,以及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给国际银行业带来的不稳定性,提高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及投资的安全系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下称《巴塞尔协议》)对各国不同的资本内涵进行了协调,提出一种统一而灵活的解释,将确立银行资本及资本充足比率作为衡量银行经营成功与否的国际标准。目前这不仅各成员国公认的标准,纷纷寻找对策以适应新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达到银行资产、负债和资本的最佳结构和合理配置,而且许多《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外的监管当局也纷纷表示,愿意接纳《巴塞尔协议》关于统一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精神,并通过有效的措施敦促本国银行以国际标准来规范自身的经营。
2.3.2 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流动性风险仅指银行不能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需要而发生的支付风险,而广义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银行的资金来源不足而不能满足客户合理的贷款要求。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流动性就等于银行业务功能的丧失。流动性监管的目的既要防止流动性不足而使银行面临支付困难,又要避免超额流动性的存在而降低银行收益,做到银行安全性与盈利性的有机统一。银行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关系是:盈利性是目的,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资金安全无损,才能获得正常盈利;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资金正常流动,才能维持银行信誉,使其各项业务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因此,协调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三者最佳组合,是流动性监管的核心。
2.3.3 信用风险监管
信用关系,是借贷活动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正常的信用活动,以偿还为基本前提,如果只借不还或只放不收,正常的信用关系就必然被破坏。贷款是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活动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并且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下降。加上其它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信贷活动具有极大的风险。而这些风险若不加控制,往往带来巨大的灾难。1996年泰国外债总额近9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50%以上,外汇储备不及390亿美元,而该国13个月内将要到期的外债已超过全部外汇储备,显然远远不足以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加上泰国91家财务证券公司到1996年底,在房地产、证券方面的投资和贷款高达50%,其中相当部分已成为坏账;同时,泰国商业银行有近30%的贷款投入房地产,坏账高达200亿美元,这种严重的信用风险相当程度上就是造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理由。
2.3.4 贷款集中监管
限制风险集中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集中加以限制,如同“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一样,是分散风险的基本要求。因此,限制风险集中、分散风险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机关谨慎监管的重点。对贷款集中的限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不同行业的企业,具有平等的借款机会。对贷款集中的监管,实际上是在资本充足条件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如果说资本充足条件是从总体上用广角全景镜头观察研究问题的话,那么贷款集中限制则是用短距离特写镜头观察研究风险更为集中的敏感点。
第三章 三种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制是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中央银行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推广应用而逐步形成的。从广义上讲,金融监管体制包括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理论和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的确立及权限划分等。从狭义上讲,则主要指监管主体的确立,职责及权限划分。如果从组织体系、运行机制诸方面来认识,则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业协调稳定发展的保障系统,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实现外部监督管理下的内部有效自我约束,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与各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制度、历史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只有建立健全适应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确保金融市场公平、高效、有效地竞争,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本文参考相关文献,按以功能和机构划分的原则,对现在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欲在考虑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寻求密切联系我国实际的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3.1 分立的金融监管体制
3.1.1分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优缺点
分立监管体制,或称分业监管体制或多头监管体制,就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分别负责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在内的全面监管,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职能。
分立监管体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首先,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金融监管主体职责明确,在金融市场中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这使得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提高自身监管质量、力度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在各自领域里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其次,分业监管中,尽管各监管主体的职能不尽相同、业务有所差异,但监管主体的工作作风、监管效率却在很大程度具有可比性,彼此之间容易产生良性的竞争。再次、这种监管体制,仅仅听名称便可想到它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有利于实现监管权利的制衡,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
同时,分立监管体制也存在缺点。首先,分立监管体制容易造成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局面,在监管中缺乏配合,协调性较差,这会使金融机构钻不同监管机构的空子,从而逃避监管。其次,分立监管由于是不同监管部门分别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分割,限制了某一金融机构的功能,促使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数量的扩张,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另外它还会阻碍资金的自由流动,加大交易成本。由于监管各方对交叉部分的重复检查,造成重复监管,也使成本提高了。再次,分力监管难以体现出金融市场的全貌,无法对整体的风险进行评价,由此产生了新的风险。
3.1.2分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各国的实践
分立监管体制以德国、中国、波兰为代表,这些国家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以中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中国有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三个机构直属于国务院,分别对证券市场、银行和保险业进行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致力于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 银监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致力于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强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基本职能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以及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香港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财政司领导下的,分别由金融监管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分别负责各行业监管的分立监管体制。1993年4月1日,香港金融监管局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监理处合并成立,它的主要职能和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下,通过外汇基金的健全管理、货币政策的运用及其它适当的措施,维持货币的稳定;通过监管银行业务及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完整性和发展,尤其是支付结算的安排。1989年4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正式成立,它是一个由理事会管理、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法定团体,根据证券条例有关的条文履行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上市公司内部事务(包括对公司董事)和联交所的全面监管责任。香港联合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第一线监管者。同时,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主要负责监管各保险公司。
3.2 整合的金融监管体制
3.2.1整合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优缺点
整合监管体制,或称统一监管体制或集中监管体制或单一监管体制。它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只设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或者通过合并两个主要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比如说银行单独监管而证券和保险由同一机构监管。
整合监管体制的优点是:由分力监管的增加成本的劣势,可以想见整合监管体制全盘规划、统一口径,具有降低成本的优势。同时,这种协调的无漏洞的整体的监管,也就使得被监管者接受监管和检查的次数大大少于存在多个监管机构的情况。重复作业减少了,也就降低了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成本。而通过降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协调监管矛盾,避免重复监管改善监管环境。该监管模式通过提供统一公平的监管制度,避免不同的监管者在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上存在的差异,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的局面。另外,较之分立监管体制,整合监管体制能快速适应新金融业务,明确各自监管的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并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整合监管符合国际监管的潮流。再有,整合监管将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有利于对金融业实行统一有效的监管,避免了监管机构间的不协调现象。
整合监管体制的缺点:比对与分立监管的优点在整合监管这里自然成为了缺点,即,整合监管下,分工不够细化,专业化程度不够;监管权力过于集中,抹杀了监管者竞争,故而极易出现官僚主义思想和产生腐败现象。另外,该体制下容易导致监管目标和监管文化的内部冲突。各监管领域的监管目标具有差异性,但由于单一监管者一身数任,多重监管目标难免发生冲突,易导致监管者在制定决策时顾此失彼。
3.2.2整合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各国的实践
整合的金融监管体制以英国、日本,新加坡及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等为代表,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统一的机构或是由中央银行或是由单独成立的金融管理局来担当。
以英国为例。英国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644年,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诞生。1844年,根据英国议会通过的《皮尔条例》,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集中其它商业银行的部分现金准备。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英格兰银行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1973至1975年,英国发生银行业危机,促使《1979年银行法》出台。英国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迈出了不小的一步。1984年10月,英国发生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休银倒闭事件。对此,英国抠密院于1984年11月成立了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的雷,皮姆•巴顿委员会,着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问题,并于1985年11月由英国政府出面发表了改善和加强银行监督的白皮书。1987年5月15日,英国通过《1987年银行法》取代《1979年银行法》,进一步奠定了英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法律基础,至此英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基本形成。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金融业出现了深刻的变化,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全能银行业务的发展,向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1986年英国实行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毁了分业经营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的金融集团,如巴克莱银行集团、汇丰、国民西敏斯银行集团等跨国金融集团的业务领域已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这样就对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一家金融机构受到多个监管当局的监管;另一方面,金融业务监管交叉出现了监管真空,监管效率降低了而成本却上升了。这种状况下迫切需要新的金融体制的诞生。
1997年5月,政府宣布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新成立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统一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进行监管。至此,英国形成了新的金融监管体系: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的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保留最后贷款人职能,保证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金融服务局负责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使金融机构只同一家监管机构打交道,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而且金融服务局可以全面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另外,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之间还建立了金融协调常务委员会,定期磋商、交换信息,金融服务局的代表提供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情况,英格兰银行的代表提供货币政策走向的情况,财政部的代表提供议会及社会的情况。三方小组的合作交流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3.3 不完全整合监管体制
3.3.1不完全整合监管体制及其优点
不完全整合监管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这种模式可按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模式、双峰式监管模式和伞形监管模式。
牵头监管即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同时特别指定一个监管机构牵头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从而统一、明确监管目标并有效解决重复监管或监管缺位的问题。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在保持专业化监管优势的同时,通过牵头监管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
伞形监管模式就是在分立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诞生一个正式组织负责为监管信息解藕。对于分立信息仍由原监管部门执行,而藕合信息则由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来执行监管。
不完全整合监管的优点有:第一。它与完全的分立监管体制相比,大大降低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和难度,有效避免了监管真空或交叉及重复监管现象。第二,它与整合监管体制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相互制约,既可以发挥各监管主体的专业优势并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又可以有效缓解监管冲突并将其负作用最小化。
3.3.2不完全整合监管体制在各国的实践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4(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