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2004年的车险产品,给我们留下印象最深的莫过于一涨再涨的车险价格了。
在2003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初,各财险公司争相降低车险价格,降幅达到10%——15%,这股降价潮持续了半年以后,在2003年8月人保悄然提价,随后引起了连锁反应,平安、太平洋财险都取消了一系列的优惠促销措施,自此拉开了车险价格回升的序幕。
第二轮涨价是在2003年12月,也是由人保发起的,人保将原来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优惠的10%取消了,平安财险随后提高了车损险的系数,其他财险公司也开始在个别险种上提高了一些车型系数。
进入2004年车险价格仍难改回升之势。
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04版新车险虽然在价格上未有大的变化,但仍保持着上涨之势。
2004年5月1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新的人身损害标准的实行,各财险公司纷纷提高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幅度达到10%。
2004年6月初,占北京车险市场份额仅70%的人保公司再一次上调车险费率,上调幅度在20%——30%左右。
在汽车价格一路下跌的同时,机动车辆保险价格却频频上涨,这引起了许多人的不解。但从理论上分析车险价格频频上涨是有其理论上的必然性的。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论价格。
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首先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在经济学中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商品的内在价值,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车险产品的理论价格是指以车险产品价格的内在因素为基础而形成的价格。所以在制定车险费率时,我们应首先确定其价值。保险产品的价值是由该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构成的,保险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由保险标的平均损失成本和相关费用构成的。车险产品的理论价格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也称作毛费率。纯费率即技术费率的确定,通常是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数量的风险附加费率构成的,即损失成本加稳定系数。由它计算出来的保费称为纯保费,它被用于补偿经济损失,用于将来赔付和其他用途的准备金。保险精算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确定保险的纯费率,即通过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统计分析以实现科学的确定保险价格的目的。
其中:机动车辆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一定时期保险赔款总和/一定时期保险金额总和
附加费率是各财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经营水平、税赋和预期利润水平决定的,我们常常提到的保险公司给代理商保险费返还和手续费都包括其中。
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对车险产品费率回升原因作如下分析:
1、 高赔付金额、高赔付率导致车险产品纯费率上升,致使其价格回升。
以人保为例,2002年车险产品赔付率为59.6%,而2003年上半年车险产品的赔付率为82.2%,增长了22.6个百分点;进入2004年,人保上半年机动车辆保险已发生的净赔款为140.96亿元人民币,较2003年上半年的107.08亿元人民币增加31.6%,赔付率也上升至86.1%。
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价格走低,我国汽车保有量在不断上升,新车新驾驶员不断增加,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3年全国共出售新车439.08万辆,而新驾驶员的人数仅北京市2003年就达28.8万人。这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大量交通事故带来的索赔。
(2)2003年汽车价格一直处于下降趋势,由于车险保费是与车价相关的,车价下降,使得车险保费整体下降,但是汽车零配件的价格并没有下降,这使得投保车辆一旦出险,无形中增加了保险公司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
(3)承保、核保及定损、理赔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新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本应“见车承保”,但现在许多车险业务都来自代理机构,而代理机构的利润是与其代理的业务量直接挂钩的,很多代理机构为了拉客户,根本不管来投保的车辆是不是已经有伤,风险如何,便照单全收。以修理厂为例,许多修理厂在承保时不但不会理睬投保车辆的情况,更有甚者有些修理厂会承诺客户车辆出险后再来投保,这样投保和修车就可以一次完成。这样不但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返还,更重要的是留住了修车的客户。其实保险公司的返还对修理厂来说只不过是皮毛而已,他们得到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在修理厂投保的车辆在出险后回到修理厂修车的费用,即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的赔付。所以修理厂并不在乎车辆投保时的情况,投保的车辆越多对他们来说就意味着将要得到的利润越高。而由于新的车险产品引入了“从车、从人、从用”的因素,对风险进行细分,更多更细致的投保因素反而使得承保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加大,很多代理商为了能留中客户,告诉客户应该怎样投保会更省钱,保险公司得到的许多投保资料并不真实,这也为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了许多隐患。
再来说说理赔,我们还以修理厂为例,修理厂有了投保的客户也就有了修车的客户,大多数客户在出险时会回到当初投保的修理厂,而大多数修理厂都有自己的定损员,有些定损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定损金额提高,或是本可以不用更换的零部件,在定损时定为更换,但实际修理时却只是修补,这既损害了车主的利益,也使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提高。
(4)2004年5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其对人身损害赔偿有了新的标准,新的赔偿标准成倍扩大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例如:在广州,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将近25万元;在深圳,这个赔偿标准为40多万元;珠海这个赔偿标准是36万元。而在此之前,死亡赔偿标准是10万多元。新标准出台后已经有一部分投保人意识到先前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保额10万元已经不足以为自己提供充分的保障了,已经有车主开始追加三者投保额,新投保的车主开始选择20万元的三者投保额,有些干脆退掉原有未到期的“老保单”重新投保。这样车主只要多花费不多的保费,就可以获得成倍的保险保障。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甚至可能面临亏损。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车险赔付率始终居高不下。从前面我们对车险理论价格的介绍可以看出,赔付率居高不下,会使车险产品的纯费率上升,势必会影响车险产品的利润,有些财险公司甚至面临亏损,在这样的压力下,车险产品的价格节节升高也就不难理解了。
2、 高返还、高手续费使得车险产品成本雪上加霜
车险改革之后,原来一直存在的高返还等恶性竞争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有些地方还愈演愈烈。以陕西省为例,2003年某些公司对保费的返还比例达20%——40%,在西安市场,专业代理公司索要高额代理手续费,最高比例达到45%。如此之高的费用使各家公司叫苦不迭。本来车险价格的下降、赔付率居高不下已经使得车险产品的成本在不断的增长,车险产品的利润被逐渐摊薄,之后再将一部分费用作为手续费或返还交给代理商,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车险产品的成本,车险产品的经营已经接近亏损警戒线,有些公司出现了亏损。
面对巨大的市场压力,各财险公司不得不将自己的车险产品价格升高,而进入2004年伴随着新政策的出台,这种涨价之势更难以改变。
(二)车险费率进一步细化,费率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差异化定价成为主流 从03、04年车险产品比较看车险改革(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