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澳门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腐机构的比较分析
澳门廉政公署和中国反贪局的组织机构建设和职责职权的界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不同之处,从而决定了两者在处理反贪污贿赂工作上的方式和效果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六点上:
(一)两者的地位不同。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依法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其职员不隶属于澳门公务员序列,他们大部分是以和约方式聘用或借调于澳门警方。这样廉政公署及其人员从地位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便其更好的发挥检查、监督职能。相比而言,中国的反贪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内、对外都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造成其在工作之中受到的干扰和压力也十分的巨大,不利于独立的反贪工作的开展。
(二)两者的权力不同。澳门廉政公署除了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的金融机构等等,这些权力的合理运用都有效的提高了澳门廉政公署打击腐败的力度,提升了澳门政府的威信;保证了澳门经济的稳定和繁荣。相比而言,中国的反贪局一般只拥有调查权,很多其他在反贪工作中所必须的权力被受到限制,如反贪局侦查案件的拘留和逮捕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
来执行,这样一旦两个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密切就很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打击腐败,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加大了反贪机关工作的难度。
(三)两者的工作任务不同。澳门廉政公署“三管齐下"从执法、防贪、教育三个方面入手,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它十分强调在反腐败工作中教育的作用。通过其下属的社会关系科(一科、二科)与当地的媒体、社区教育机构合作深入社区开展肃贪倡廉工作,向他们灌输反腐的意识,解释反贪污法例的条文,教导他们如何应付工作中的贪污问题,如何向廉政公署举报和投诉,推广诚实、守信、公平的商业价值观。相比而言,中国的反贪机关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在这方面进行的工作较少,这也是我们今后反贪工作所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四)两者的取证方法不同。澳门政公署对证人的保护力度较强,这有利于反贪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腐败势力的打击。例如,《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规定,如果回答任何问题会招致或可能招致举报人、协助人的姓名或地址被披露,任何人无须回答任何问题。任何民事、刑事诉讼中,如果作为证据的材料中载有举报人、协助人姓名可能使其暴露身份的内容,法庭必须将一切有关的内容遮掩或涂去。相比而言,中国的反贪立法之中不仅没有这些措施却明文要求举报人、协助人和证人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从而不利于广大人民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不利于反贪工作深入持久的进行下去。
(五)两者的司法救济不同。澳门廉政公署外部设有由社会贤达组成的四个委员会,内部设有L组对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加以监督。在加之澳门极为发达的通信媒体的舆论监督,廉政公署的一举一动都是在“太阳"之下的。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廉政公署的侵犯,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自身的司法救济工作。
从而真正实现“有权利之处必有救济"的司法公平理念。相比而言,中国的反贪局的自律情况就差强人意了。尤其使作为中立的监督机构的不存在,“向老子告儿子的状,那个老子又能不护短呢?"还有我们的媒体大部分使报喜不报忧,造成执法机关本身的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更不用说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问题了!
(六)两者的组织建设不同。澳门政府认为,从长远的利益和间接利益来考虑的话,一个清廉高效的肃贪机构带给社会的益处远远大于它所需的花费。所以,澳门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植廉政公署的建设,保证其正常的运作。相比而言,中国的部分领导却认为,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进行,不是我们今期工作的重点。从而,对反腐败工作加以干涉和阻挠,其地区化、短期化、功利化思想昭然可见。
三、内地反腐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廉政教育方面
一是教育缺乏系统性。一些单位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来抓,工作安排上有赖上级,而没有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适合本单位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意见,致使整体教育效果还不尽人意。
二是教育缺乏针对性。少数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层次不清.对象不明,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对一般干部职工的教育混为一谈,没有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层次性:有的单位把应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的教育活动搞成了全员教育,冲淡了重点:个别单位在对干部职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中,只图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致使反腐倡廉教育走过场。
三是教育缺乏灵活性。从面上看,目前除了一些好的典型案例电视教育专题片外,可供基层选择的好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教材很少,而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富有震撼力、鲜活性的书面教材更少,这是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一大缺憾。从一些单位开展反腐倡廉的实际看,不少单位也没有注意到教材的鲜活性问题,通常是简单地从政策条文、纪律规定到对个人的要求,照本宣科,教育内容枯燥、乏味,缺少鲜活性和吸引力,难以引起受教育者的思想共鸣。
四是教育缺乏前瞻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尚是一个薄弱环节。我们的反腐倡廉教育主要是以国家公务人员为对象,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忽视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反腐倡廉教育,在目前的大、中、小学中,很少有反腐倡廉教育的专题授课,也缺少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
(二)、制度建设方面
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1、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2、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
3、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4、不少制度没有得到 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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